重庆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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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docx

重庆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封面

作者:

PanHongliang

仅供个人学习

工伤赔偿一览表先奉上(部分数据仅适用于重庆地区,W为人民币万元简写):

一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27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3370*27=9.1W;

b.每月领3033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90%(按月享受)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25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3370*25=8.4W;

b.每月领2864.5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85%(按月享受)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23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3370*23=7.7W

b.每月领2696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80%(按月享受)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21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3370*21=7.1W

b.每月领2527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75%(按月享受)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18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3370*18=6.1W

b.5616*12=6.7W

c.5616*60=33.7W

d.每月3370*70%=2359

e.≤3370*12=4W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本市社平工资×12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市社平工资×60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70%

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不超过12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1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3370*16=5.4W

b.5616*10=5.6W

c.5616*48=27.0W

d.每月3370*60%=2022

e.≤3370*12=4W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本市社平工资×1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市社平工资×48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60%

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不超过12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

七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13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3370*13=4.4W

b.5616*8=4.5W

c.5616*15=8.4W

d.≤3370*12=4W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本市社平工资×8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市社平工资×15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不超过12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

八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11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3370*11=3.7W

b.5616*6=3.4W

c.5616*12=6.7W

d.≤3370*12=4W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本市社平工资×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市社平工资×12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不超过12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

九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9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3370*9=3W

b.5616*4=2.4W

c.5616*9=5.1W

d.≤3370*12=4W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本市社平工资×4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市社平工资×9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不超过12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

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7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3370*7=2.4W

b.5616*2=1.1W

c.5616*6=3.4W

d.≤3370*12=4W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本市社平工资×2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市社平工资×6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不超过12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

工亡

丧葬费

本市社平工资×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616*6=3.4W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6396*20=72.8W

供养亲属抚恤金

总和不超过职工月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详细介绍:

重庆工伤保险待遇汇总(2018年3月更新)

本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发布)相关规定,结合重庆本地最新统计的数据(2018年3月8日),汇编了重庆市1-10级及工亡的相应待遇。

供实务中参考。

 

一.工伤认定。

(一)认定工伤或者工亡一共有九种法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不得认定工伤或者工亡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1-10级各项赔偿

工伤1-10级主要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组成,详细工程及赔偿金额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但基金赔付时,本人工资以社保参保基数赔付,与实际工资差额由单位赔偿,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用人单位支付

 

说明:

(1)1-4级:

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5-6级:

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他各省标准以各省标准计算,本文针对重庆市标准予以明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12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六级伤残

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1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七级伤残

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8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八级伤残

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九级伤残

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4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十级伤残

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2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个月

用人单位

六级伤残

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48个月

用人单位

七级伤残

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15个月

用人单位

八级伤残

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12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伤残

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9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伤残

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6个月

用人单位

 

说明: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

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对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工留薪期满的工伤职工,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如因工伤不能从事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病假待遇的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第四十一条  生活护理费每年从1月1日起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发。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三.工亡待遇标准

(一)一般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本地社平工资×6;

计发对象:

职工的近亲属,一般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计发对象: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具体范围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

计发期限:

这项待遇是长期待遇,一旦供养亲属具备、恢复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即不再发放。

公式:

配偶:

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

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

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这个标准既无地域之分,也无户籍之别,全国统一。

 

(二)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及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

全国各地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并无统一做法,可参照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办法,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如果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3种待遇,即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及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只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立法者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1-4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类似,都是一次性待遇,所以对于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法律规定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需注意的是: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5-10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及待遇

5-10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不能享受上述3项工亡待遇。

 

(五)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及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其近亲属享受工亡的3种待遇,即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需特别注意的是,宣告死亡并不等于真正死亡,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其他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工亡补助金全国一个价,与侵权赔偿不同,侵权还有城镇和农村户口之差,还有地域之别;工亡则是同命同价,全国一个价。

2、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死亡时的上一年度。

3、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工亡补助金是补助死者家属。

因此,当死者的债权人主张工亡金清偿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4、工亡补助金如何分配?

实务中常见公婆与丧偶儿媳争工亡补助金,有时是死者的兄弟与兄弟媳妇以及侄子对簿公堂。

死亡赔偿金向来有继承丧失说和抚养丧失说两种。

因抚恤金单独支付,工亡补助金的性质为继承丧失。

工亡补助金是死者近亲属因其死亡导致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因此其分配也并不一定是均分,而是要根据死者近亲属的生活来源等实际情况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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