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压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北京特种设备检测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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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北京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液压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

 

设备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使用地址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企业自检人员

 

维护保养单位(盖章)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控制方式”填写用的代号:

控制

方式

手柄开关控制、自动门

手柄开关控制、手动门

按钮控制

、自动门

按钮控制

、手动门

信号控制

集选控制

并联控制

梯群控制

代号

SZ

SS

AZ

AS

XH

JX

BL

QK

2、自检结果栏统一规定为:

检验合格项填写“√”、不合格项填写“×”、无此项填“/”。

自检结论栏根据相应自检结果填写“合格”、“不合格”或“无此项”,每个自检结论栏只填写唯一的结论。

3、有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用简单文字说明。

4、所有项目的自检结果、自检结论及表格中的数据应根据电梯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应有空项,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填写无此项。

5、本报告书如果填写有误,应画双斜线进行杠改,在旁边写上正确数据,更改后应签上自检人员姓名及更改日期。

错误之处不得使用涂改液、涂改带或其它方式进行更改。

6、本报告书应采用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笔手工填写,不得采用复印或其它方式替代填写。

7、自检过程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在整改意见栏中如实填写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如没有整改项目则填写“/”。

栏目相应人员处应有维护保养人员及质检员的签名及日期。

8、维护保养单位对本报告书的真实性和结论负责。

在本报告书上签字的质检员、维保人员应持证上岗。

9、本报告书的封面页必须有维护保养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维护保养单位印章,否则本报告书无效。

10、本报告书原件交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存档。

 

液压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

设备名称

设备注册代码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代码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安全管理人员

制造日期

制造单位/改造单位

型号

产品编号

使用单位地址

维护保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

技术

参数

额定载重量

kg

额定速度

上行

m/s

下行

m/s

层站数

层   站   门

控制方式

油缸数量

顶升型式

□间接式; □直接式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

□万用表□压力表□塞尺□线锤

□游标卡尺□钢直尺□放大镜(20倍)□卷尺

□温湿度计□测力计□便携式检验灯

□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限速器测试设备□其它

 

项目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自检结论

1

技术资料

1.4

使用

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应保存完好,包括:

①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

②监督检验报告

③定期检验报告

④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

⑤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⑥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⑦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⑧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①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②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③其它档案和制度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液压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

 

2.1

机房通道与通道门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要求:

①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

②不得向房内开启;

③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④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2.2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液压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并设有消防设施

2.4

照明与插座

(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2.5每台液压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液压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2.6

主开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液压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项目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自检结论

2

 

2.7在连接液压泵到单向阀之间的管路上应当设置溢流阀,溢流阀的调定工作压力不应超过满载压力的140%。

考虑到液压系统过高的内部损耗,可以将溢流阀的压力数值整定得高一些,但不得高于满载压力的l70%,在此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液压管路(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

2.8在停电状态下,机房内手动操作的紧急下降阀功能可靠。

在此过程中为了防止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的驱动钢丝绳或链条出现松弛现象,手动操纵该阀应当不能使柱塞产生的下降引起松绳或松链。

该阀应当由持续的手动揿压保持其动作,并有误操作防护。

2.9对于轿厢上装有安全钳或夹紧装置的液压电梯,应当永久性地安装一手动泵,使轿厢能够向上移动。

手动泵应当连接在单向阀或下行方向阀与截止阀之间的油路上。

手动泵应当装备溢流阀,溢流阀的调定压力不应超过满载压力的2.3倍。

2.10液压系统油温监控装置功能应当可靠,当液压系统液压油的油温超过预定值时,该装置应当能立即将液压电梯就近停靠在平层位置上并打开轿门,只有经过充分冷却之后,液压电梯才能自动恢复上行方向的正常运行

2.12油箱中的油位应当符合要求且易于检查。

2.13

接地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2.14

电气

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3

3.4

限速器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液压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液压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或者液压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3.6

井道安全门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3.7

井道检修门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3.9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

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项目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自检结论

3

3.12

柱塞极限开关

(5)当极限开关动作时,应当使液压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保持其停止状态。

当轿厢离开其作用区域时,极限开关应当自动闭合。

3.13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3.14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

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不设照明。

3.15

底坑设施与装置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3.17

限速器绳张紧装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液压电梯停止运转。

3.18

缓冲器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4

轿

4.1

轿顶电气装置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电气防沉降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4.3

轿厢安全窗(门)

(1)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2)轿厢安全窗不能向轿厢内开启,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能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4.5如果平衡重(如有)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项目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自检结论

4

轿

4.8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双向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如果机房和井道之间不可能进行直接对讲,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4.9轿厢地坎下应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4.10应当设置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荷(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但不包括再平层动作,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未锁住状态。

5

悬挂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5.1悬挂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③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5.2端部固定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5.3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则应当设置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当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液压电梯应当停止运行。

对于多液压缸驱动的电梯,这一要求适用于每一组悬挂装置。

5.4滑轮、链轮、限速器,张紧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6

轿门与层门

6.2

门间隙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6.3

玻璃门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玻璃门上有供应商名称或者商标、玻璃的型式等永久性标记;

(2)玻璃门上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3)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6.4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装设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6.5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6.6在轿门驱动层门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

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有相应措施防止坠落。

6.7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保持开锁位置。

项目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自检结论

6

轿门与层门

6.8

门的锁紧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如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不能导致开锁;

(2)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3)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当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4)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符合以上有关要求。

6.9

门的

闭合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液压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6.10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

7

7.1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停在上端站,10min内的下沉距离应当不超过10mm。

mm

7.2

缓冲器试验

(1)耗能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液压电梯才能正常运行;缓冲器完全复位的最大时间限度为120s;

7.3

破裂阀动作实验

(1)对于配置破裂阀作为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液压电梯,轿厢装有额定载重量下行,当达到破裂阀的动作速度时,轿厢应当能被可靠制停。

(2)对间接作用式的液压电梯,如采用限速器触发安全钳来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不进行本项目的检验。

7.4

限速器-安全钳动作试验

(1)轿厢限速器-安全钳(如有)动作试验: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轿厢有效制停;

(2)平衡重(如果有)限速器-安全钳动作试验: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7.5其它防坠落措施

采用TSGT7004-2012附表3中除破裂阀或限速器-安全钳联动以外的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措施试,参照7.3和7.4的相应载荷要求进行试验。

注:

其试验方法应当由制造厂家在其附近明显标识。

 

7.6

防沉降系统试验

(1)采取电气防沉降系统,则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①当轿厢位于平层位置以下最大0.12m至开锁区下端的区间内时,无论层门和轿门处于任何位置,液压电梯的驱动主机都应当驱动轿厢上行;

②液压电梯在前次正常运行后停止使用15min内,轿厢应当自动运行到最低停靠层站;

③轿厢内装有停止装置的液压电梯应当在轿厢内提供声音信号装置。

当停止装置处于停止位置时,该声讯装置应当工作。

该声讯装置的供电可以来自紧急照明电源或其他等效电源;

④如果采用手动门,或关门过程在使用人员的持续控制下进行的动力操纵门,轿厢内应当有以下须知:

“请关门”。

项目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自检结论

7.6

防沉降系统试验

(2)采用非电气防沉降系统,则应当符合GB21240中的相关要求;

(3)其试验方法应当由制造厂家在其附近明显标识。

注:

本规则颁布前安装的液压电梯,对于采用电气防沉降系统的,只对

(1)①进行检验,②~④项不进行检验;对于采用非电气防沉降系统的,不对

(2)进行检验。

7.8运行试验: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7.9

消防返回功能试验

(1)消防开关应当设在基站或者撤离层,防护玻璃应当完好,并且标有“消防”字样;

(2)消防功能启动后,电梯不响应外呼和内选信号,轿厢直接返回指定撤离层,开门待命。

 

液压电梯定期自检结论

整改意见

 

整改期限:

请维护保养人员于年月日前完成上述整改工作,并通知质检员。

维保人员:

质检员:

检查日期:

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维保人员:

质检员:

检查日期:

自检结论

 

使用单位电梯

质检员(签字):

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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