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古罗马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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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古罗马法律制度,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罗马法的成长演变过程,理解罗马法发达的原因及其对近现代法制的重大影响。

教学重点:

罗马法法的历史沿革;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罗马法的人法、物法制度;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3课时,古罗马废墟,罗马帝国地图,第一节罗马法概述,一、罗马法的概念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即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西罗马帝国的法律。

正义女神像,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罗马法的历史演变1、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城邦社会的演变(国家尚未形成)。

图利乌斯改革,废除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

到第七代王时才完成。

王政时代的时期主要是习惯法,来源于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

2、共和国时期寡头政体,两个执政官加上元老院,特殊时期从中确定一个独裁官,为期最多六个月。

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早的立法文献。

此外,还有各种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

共和国后期,罗马成文法获得进一步发展。

3、帝政时期即罗马帝国时期前期:

皇帝由元老院选举,国家一分为二,即皇帝和元老院,屋大维号称“奥古斯都(元首)”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

在此基础上形成两大学派,后来又出现著名的五大法学家。

后期:

公元前395年,罗马帝国一分为二,东罗马帝国继续维持奴隶制,后来成为拜占庭帝国;西罗马帝国为日尔曼人所灭,直接进入封建制。

帝国后半期,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

在帝国后半期,鉴于罗马奴隶制社会日趋瓦解,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行法律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汇编成为法典,从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典编纂传统。

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时,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的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律阶梯等四部法律文献先后完成。

(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1、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和促进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

2、胞族(库里亚)即大家族的联合;民众大会胞族大会贵族大会(出现平民阶层);平民包括早期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和外来居民(非罗马氏族成员,被排除于罗马管理之外);平民义务有服兵役,纳税等。

3、民众大会百人团大会(兵员,军伍大会)。

4、奥古斯都改革,标志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

5、十二表法的制定迄今为止能够断定的罗马法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

(1)平民继续斗争,结果使元老院于公元前452年成立由执政官、平民、贵族代表组成的立法十人团,并派遣三位使节专程赴雅典考察梭伦立法,于公元前451年在罗马广场上公布了十二表法中的前十表,次年改组立法十人团后,又补充了两表。

(2)在公元前287年,独裁长官霍腾西阿公布一项法律,宣布平民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从而使得平民最后赢得了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

即地区大会上升为罗马最高立法机关。

6、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从公元前三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法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

(1)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王政后期形成。

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

(2)统治阶级设置最高裁判官(司法行政官吏,也参与司法实践活动)最高裁判官通过发布“告示”制定的法律规范汇集成为“最高裁判官法”承审官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承接审判案件。

(3)在设立最高外事裁判官后形成万民法。

(4)市民法:

狭隘僵化的保护;万民法则简易,灵活,不拘形式,开放。

7、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1)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

(2)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公开解答法律问题进行争论。

其任务如下:

解答;编纂;诉讼;著述。

(3)早期的罗马法是深藏于祭祀们的神龛中的。

(4)奥古斯都时期,赋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要求司法官吏完全按照法学家的解答判案。

(5)具有改革精神的普罗库尔学派和相对保守的萨比努斯学派。

(6)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

(7)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公元426年,东西罗马颁布学说引证法规定五五大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

(8)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五位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采其多数主张;意见均衡时,则以伯比尼安的著述为准;若伯比尼安的著述没有涉及争论的问题,可选择五位法学家中较为公正的意见。

(9)这也限制了罗马法,法学家,法学职业和知识的发展。

8、国法大全的编纂

(1)公元529年,查士丁尼组织法典编纂,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和元老院决议大全;

(2)公元533年底公布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公元533年出版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3)至在上述法律汇编之后,法学家将查士丁尼的敕令汇编成册,于公元565年出版了查士丁尼新律。

(4)以上四部法律汇编统称查士丁国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

第二节罗马法的渊源分类和特征,一、渊源1、习惯法罗马的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罗马法由习惯法进入成文法阶段2、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

民众大会、兵员大会和平民大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是罗马共和国时期主要的法律渊源3、元老院决议。

元老院是由过去的氏族长老会议演变而来,主要由退职的高级管理组成,其职权非常广泛。

元老院本质上是资议机构,享有一定立法职能。

刚开始元老院没有立法权,它的意见只有咨询性质。

后来,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效,权力逐渐扩大。

帝国初期元老院的决议开始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此时的元老院只不过是将皇帝的建议加以固定化和法律化而已。

帝政前期元老院决议是罗马法重要渊源;后期名存实亡,热那亚判决作成于公元前117年,是迄今为止发现的罗马私法裁判的最早记录,4、长官告示裁判官法最高裁判官是罗马的最高司法行政长官,主要职责是管理诉讼、领导国家的司法活动。

最高裁判官在任时发布的告示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规范,统称为“裁判官法”。

它不注重形式,而是体现所谓“公平合理”的原则,灵活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到帝国时期,最高裁判官发布告示的权力日趋受到皇权的限制而有名无实。

5、皇帝敕令帝国前期,皇帝敕令并不普遍。

帝国后期,皇帝专权,皇帝敕令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四种,对皇帝敕令的编纂成为了重要的法律活动。

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在古罗马,最初的法学家全部是僧侣贵族,解答法律的权力也为他们所垄断。

但是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法律解答逐渐突破了僧侣贵族的垄断,而使得法学事业得到发展。

但当时的这种解答纯属个人意见,对审判活动没有拘束力。

到奥古斯都执政时期,若干法学家被授予了解答法律的特权,法学家的解答成为了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法学家的解答有利的推动了罗马法学的发展。

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规定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分类,1、私法与公法

(1)世界最早,对当今影响明显

(2)由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3)涉及并保护公共利益(4)罗马法前期,公法范围小,私法范围大;后期,公法范围扩大,私法则缩小(5)公法规范带有强制力;私法带有任意性,协议性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划分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1)自然法,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不是实在法而是理想的自然界的法则(自然规则),理念(论)上存在的法则

(2)市民法,罗马市民(3)万民法,罗马境内所有的各个民族4、市民法与长官法立法方式不同,长官法主要是裁判官法5、人法、物法、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性质内容三、基本特征1、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后世影响也很大;公法却不甚发达2、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3、在世界古代法的范围中是唯一高度抽象概括的法,第三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

十二铜表法,一、人法制度,人法是确定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家庭婚姻关系等文献的法律,涉及人的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定。

(一)、自然人1、法律地位:

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人格这种制度体现出来2、人格:

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人)的资格人格,具体内容为:

(1)自由身份权:

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庭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自由权的取得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生来自由人,父母是自由人,其子女也是自由人;二是解放自由人,奴隶由于获得解放而取得自由人的身份,仍受一定限制,奴隶解放的方式有主人解放和法定解放。

除自由人外,还有准奴隶(即债务奴隶,被出卖的子女,角斗士),奴隶。

罗马法规定:

身份从母,只要十月怀胎时一度成为自由人,孩子生来享受所有权利,

(二)法人1、古代罗马没有法人的要领和术语,但法人制度已经萌芽。

法人实质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2、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3、罗马法的法人基本特征:

人员集合,最早有社团资格的是国家;财产集合,不管什么人、多少人,最早有财团资格的是寺院、慈善团体;4、法人制度萌芽的条件:

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是法人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简单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实际需要是这一制度形成的物质条件。

(三)婚姻家庭法古罗马的婚姻家族制度是人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1、罗马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之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父、妻、子女、孙子女、奴隶、牛、马和土地等。

家的特征是以家父权基础,由辈份最高的男性担任的家父在家庭中地位最高,对所属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权和支配权。

伴随社会和法律的进步,家庭组织日趋缩小,家父权也逐渐受到限制。

2、罗马的婚姻有两种婚姻:

市民法婚姻即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和万民法婚姻即无夫权自由婚姻(略式婚姻)。

这两种婚姻中,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双亲与子女各种关系的差异:

有夫权婚姻妻子从属于夫权,万民法婚姻夫妻地位是相对平等的。

3、罗马的婚姻家庭法是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

(1)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基本特征:

丈夫享有特权,妻子无任何权利。

妇女一旦结婚就和原家庭脱离关系,加入夫家,身分和子女一样,继承份额也和子女一样。

(2)共和国后半期产生无夫权婚姻,分别财产制,对待子女平等,无家长权。

(2)公民权(市民权):

市民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只有真正意义上的罗马市民能享有。

公权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荣誉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

罗马法根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

市民身分获得方式:

根据出生身分,从父,受胎那一刻父亲的身份,非婚生,从母,母分娩的时刻;由于解放,市民根据法定方式解放出来,奴隶获得自由权后获得市民权;奖赏。

拉丁人分为三大类:

古拉丁人(最早同罗马人结为同盟,与罗马人同种族,身份相对较高);殖民地拉丁人(拉丁人移民到罗马,不享有公权,除结婚权外享有一切私权);优尼亚拉丁人(解放拉丁人,不是拉丁族的,而是主人没用合法程序解放的奴隶,只有自由权,无市民权就被归为优尼亚拉丁人)。

外国人不享有市民权(3)家长权:

罗马市民在其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家父可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称“自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利之下的人(妻、子、女)称“他权人”。

家长权的消灭方式有:

A、家长死亡;B、家长因犯罪而被剥夺家长权;C、家长因成为军人、元老、或执政官而摆脱家长权成为自由人;D、家长自己直接取消家长权;3、罗马法规定:

只有同时具有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具备完整人格的人。

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分别称之为大、中、小“人格减等”或“人格变更”。

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法律上的权利、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从而引起法律上的后果的能力。

完全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7岁的幼童、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儿童、未成年的已适婚人、浪费人、自权妇女;完全行为能力人:

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

二、物法

(一)、物与物权1、物

(1)物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

(2)物的分类有要式转移物和略式移转物(前者是少数重要财产,必经法定程序才行处理,如土地、房屋、奴隶、牛、马、驴等与人的生活生产密切联系;后者可忽略转移方式);可有物和不可有物(前者可构成私人财产;后者不可,但能构成公共财产);有体物和无体物(前者有一定形体,人可触及;后者看不见摸不到,但有经济利益,如权力,继承权、债权,所有权被罗马人视为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物(前者可自行移动或用外力移动不损害价值,庄稼成熟可收割买钱;后者不可,庄稼未成熟收割就死)。

神法物是与神有关的(神殿,寺院,墓碑,城墙);人法物是公共财产或全人类共同拥有(街道,河流)。

2、物权

(1)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2)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3)划分为自物权(物权标底物属于权利人本人);他物权(属于他人)。

(二)所有权基本特性1、绝对性:

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物,而不受任何限制2、排他性:

一物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所有人有权禁止或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进行的任何干预3、永续性:

所有权与其标的物的命运共始终,只要所有权人无消灭其所有物的意思,亦无毁灭其所有物的意外事故发生,其对该物的所有权将永远存在4、所有权形式

(1)市民法上的所有权:

所有权主体只能是罗马公民;客体狭窄,为要式所有物;转移方式必须用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方式,仅用于买卖;

(2)最高裁判官所有权:

主要在转移方式上进行弥补(3)万民法上的所有权(外来人所有权):

弥补主体缺陷(4)外省土地所有权:

弥补客体缺陷,1、继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2、继承原则:

早期,概括继承的原则,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后期,限定继承的原则,偿还父债的义务仅局限于死者财产本身,债务一旦超过债权可宣布放弃继承权,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的权利和义务,仅以已经登记在财产目录范围以内的遗产为限3、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早期遗嘱必须在民众大会公开宣布其内容,才有法律效力;裁判官时代,以书面形式并且有七人在遗嘱上签字才生效。

特留分制度,为法定继承人留下特定的财产,否则遗嘱不生效。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照法律确定继承人顺序。

必须在下面几种情况下才能采用: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虽立有遗嘱,但由于某种原因而归于无效;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全部拒绝继承。

继承顺序:

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及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其他旁系血亲;配偶。

前三个顺序允许代位继承,如代替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这种继承顺序在十二表法时期盛行。

三、继承法,4、继承顺序早期局限于宗亲(以父姓为基础的亲属团体),帝政以后,逐渐被血亲所代替。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当然继承人,包括子女、妻子,不包括被他人收养的子女、出嫁的女儿、释放了的子女,裁判官法对继承顺序进行改革,承认解放的收养的子女也具有一定继承权,又进一步承认(出嫁的)女儿的继承权;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宗亲,亲等近的排斥亲等远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第三顺序的继承人,族亲,同姓氏、氏族、祖先的亲属。

亲等是衡量亲属关系远近的等级,直系是你产生的和产生你的,世界范围计算亲等的两种方法:

罗马法上的和教会法上的,例如,我和侄子的亲等,双方都上数到同源祖先,罗马法上是三等亲,教会法上是二等亲。

四、债权,1、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法锁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连结和约束,给付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2、债发生的依据(原因)

(1)契约:

要物契约要求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口头契约要求双方说特定的语言,是要式契约的一种;文书契约是家长把借出的钱登载于帐簿;合意契约只要双方当事人就设立契约意思一致即可

(2)准契约:

虽未订立契约,但仅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产生与契约相同效果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无因管理(管理人未受到对方委托而主动对对方事务进行管理),不当得利等(3)私犯:

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盗窃(窃取他人财物为己有,或窃用、窃占他人财物);强盗(以暴力非法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物私犯(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物);对人私犯(加害他人身体,名誉,人格)(4)准私犯:

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一份关于建造大门的城市合同,五、诉讼法,1、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2、诉讼程序

(1)法定诉讼:

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整个程序分为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依照裁判官的意见要点,由民选的承审官判决

(2)程式诉讼:

盛行于共和国后期和帝政前一百年,程式是记录双方当事人争执要点的书状。

裁判官主持法律审,承审官主持判决(3)特别诉讼(非常诉讼):

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唯一的诉讼制度。

诉讼过程自始至终由一个官吏(皇帝亲自选任)来担任,原告无须传唤证人、被告。

而由官府负责。

程序日益简单;公益救助色彩加强,第四节古罗马共和国的宪政制度,一、古罗马共和国宪政发展的起因1、古罗马共和国宪政的形成基于古罗马社会等级制度:

贵族组成的元老阶层;骑士阶层;其他罗马居民,根据土地财富的拥有量又划分为6个阶层。

2、贵族与平民的相互斗争,然后通过改革达成利益均衡的“社会契约”性的法律,西塞罗,二、古罗马共和国宪政的渊源

(一)十二铜表法

(1)背景:

习惯法没有文字规定,缺乏准确性,贵族可以任意解释,以之欺压平民;平民承担太多义务。

(2)平民继续斗争,结果使元老院于公元前452年成立由执政官、平民、贵族代表组成的立法十人团,并派遣三位使节专程赴雅典考察梭伦立法,于公元前451年在罗马广场上公布了十二表法中的前十表,次年改组立法十人团后,又补充了两表。

(3)十二铜表法中首先肯定和确认了“人民的福利必定是最高的法律”,开创了人类限制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的先例。

(4)十二铜表法的前十表篇目依次为:

审判条例、债权法、父权法、监护法、获得物法、占有权法、土地权利法、伤害法、公共法、神圣法;后两表为各项补充条例。

可见十二表法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程序法的规定在前,实体法的规定在后)。

(5)十二铜表法的制定,虽然平民强烈要求公布的内容并不全面,但却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最大胜利。

(二)宪法性文献罗马共和国期间,社会各阶层之间,特别是以平民和骑士为主导力量,围绕着关于政治权力的平等、关于债务奴役下的人身权利、关于允许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和贵族进行了激烈斗争(不合作运动),迫使历届执政官、保民官和平民大会发布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从而创建和完善了罗马民主宪政制度。

1、公元前449年荷提乌斯法,产生了平民议会组织,由保民官主持和召集议会,选举保民官,通过一些对平民有利的法律,宣布保民官“神圣不可侵犯”;2、公元前445年卡努列优斯婚姻法允许平民和贵族合法通婚,平民可当选为高级官员;3、公元前376年李启尼乌斯和赛克提乌斯法就减缓债务、国有土地占有权、军团司令官职权等作出了新的规定;4、公元前342年盖努克优斯平民法禁止高利贷;高级官吏10年内不得当选同一职位;批准平民受到行政官对其人身或财产构成威胁和损害时有“向人民控诉”的权利;5、公元前339年克温图斯法重申平民议会决定的法律效力、改变元老院批准平民大会决议的程序、规定监督官中的一位必须从平民中选出;6、公元前326年佩铁里乌斯法取消了平民债务奴役制;7、公元前308年克劳狄斯法允许每一个公民有权加入任何一个地方的平民议会并在自愿的地方登记自己的财产;8、公元前304年格涅乌斯法颁发了罗马历法和诉讼法;9、公元前300年欧古尔尼乌斯法和玛尔库斯法,前者规定平民可担任大司祭之职,后者重申“向人民控诉权”;10、公元前287年,独裁长官霍腾西阿公布一项法律,宣布平民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从而使得平民最后赢得了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

即地区大会上升为罗马最高立法机关,三、古罗马共和国的宪政结构,

(一)元老院公元前318312年间通过奥维尼乌斯法规定监督官得宣誓把各种高级官吏中最优秀的人选入元老院,其职权是:

1、管理国家的财产和财政,编制预算,规定税收,批准军事开支;2、掌管外交权,如订立国际条约;3、批准或预先同意贵族会议、平民会议所做的决定;4、对外关系中,宣布非常状态;掌握最高军事领导权,决定“独裁者”,决定征兵和解散军队;对内可根据治安状态宣布“戒严令”;5、监管重大宗教事务,大司祭出自元老贵族;

(二)执政官1、执政官开始由百人团会议选举出两名并经元老院批准,后来由平民大会选举产生,任期1年,一般10年内不得再连任同一职位;2、公元前449年开始,最高执政官领导下增设多种部门的官员:

(1)财政官由地方平民议会选派,少为2名,多至20名,分为城市财务官、地区财务官和行省财务官,管理财库、军需、资源等;,

(2)监察官设2名(平民1名),惯例是每4年从卸任的执政官中选出,任期18个月,主要职责是:

负责公民财产资格的调查和核准;审核元老院名单;监督所有公民的道德;监管国家财产及公共工程的承包、税收等事项;(3)市政官又名营造官,赋平民会议选出,共4名(平民2名),主要职责是:

管理、调度交通、公共卫生、建筑、市场交易、商品质量、度量衡、水、公共节日安排、粮食供应等。

(4)大法官又称裁判官,公元前336年始产生,共48名,任期1年,负责诉讼、裁决,有权解释法律、补充法律,甚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修改过时的法律,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3、古罗马共和国的特点:

由选举产生、任期短暂、相互制约、卸任究责制、职务无偿制;,(三)保民官(护民官)1、始于公元前494年,最初为2名后增至10名,任期1年,由平民大会选举产生;2、保民官是来自平民大会选举产生的制约执政官的,主要职权有:

有权否决、抵制执政官、监察官采取的不利于平民的措施,以维护平民的利益,并且保民官神圣不可侵犯;有权召集平民大会;(四)罗马共和国的民众大会1、库里亚民会是最古老的民众大会形式,其地位和作用逐渐降低,到共和国时期,它以“大法权”的形式,即以最高政权的名义,委托“百人团民会”和“特里布斯民会”选举执政官。

2、百人团民会罗马共和国最高的民众大会,由它选举执政官、大法官、监察官、十人委员会、和具有缔结和平协议权力的军团司令官;公元前287年荷尔田希法,一切宪法性法律必须由百人团民会通过。

3、特里布斯民会特里布斯民会是罗马共和国最民主的民众大会,参加者不分等级,没有财产资格限制,由保民官主持。

公元前287年以后成为立法机关,其决议成为法律必须遵守;有权选举中级、低级官员。

以上三个民会总称为民众大会。

共和国时期法律规定男性市民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帝国时期为男子20周岁,女子18周岁。

四、罗马共和国的联盟制度和自治制度,1、罗马共和国的联盟制度公元前493年罗马与当时的拉丁人缔结了一个同盟条约:

卡西安条约,罗马人与拉丁人之间实现和平,禁止战争,规定相互援助的义务;各同盟保护各自的制度与主权。

2、罗马共和国的自治制度罗马共和国将军事扩张纳入罗马共和国的各城邦实行“自治市”制度,其分为具有全权的罗马市民籍和不拥有表决权,把他们的居民称为自治市市民(拉丁文意为义务承担者)。

君士坦丁法院,五、罗马共和国的宪政理论与罗马共和国的宪政的影响,

(一)波利比阿斯:

历史

(二)西塞罗:

论共和国、法律篇(三)罗马共和国的宪政的影响1、确立了人权、人民主权的立宪民主宪政原则;2、开创了人类限权与控权的制约、制衡政治制度先河;3、经过中世纪威尼斯共和国的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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