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资料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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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资料管理制度汇编.docx

固定资产资料管理制度汇编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利用率,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财政所是本镇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镇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

三、对列入固定资产物品的购置,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由财政所负责)。

四、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建立相应的总账、分类账、分户明细账、立档。

五、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建立登记、领用、使用、维护等规程,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六、对固定资产处置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剂、报废、报损、报失。

1、调剂:

根据资产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调剂,各部门应顾全大局,积极配合。

2、报废、报损:

凡因使用寿命期满、损耗严重或因技术落后已被淘汰,经技术部门鉴定后,按规定向财政所提出报废、报损申请,及时进行报废、报损。

3、报失:

经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证确属丢失的资产,可按规定办理报失。

4、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不得将固定资产据为己有。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单位所有。

七、资产占用部门及使用人员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用好、管好国有资产,维护其安全和完整。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不按规定擅自批准资产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

2、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发生严重流失时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加以制止的;

3、因严重失职或误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4、弄虚作假,损公肥私,造成重大流失的。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一)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年度指标内支出,要作出用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不得超年度指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必须按程序审批。

(二)预算资金必须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安排支出。

(三)优先保障上岗人员工资和下岗分流人员生活费支出,财政所按月报送上岗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和下岗分流人员生活费明细表交乡镇财政管理局审核。

(四)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财政所根据年度预算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领导审核后,报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批准,申请拨付。

(五)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按进度拨款,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涉及到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

属于报账管理的专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执行。

(七)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政府采购办批准后由镇党政办和财政所共同采购。

(八)乡镇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及其他代管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所有收入(纳入非税管理的收入除外)及往来款项都必须缴入总预算会计“结算专户”。

(九)乡镇财政所对专项资金和非税收入要进行跟踪监督,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现金管理制度

 

(一)财政所库存备用金实行审查核定制度,库存备用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定额,要及时存入银行。

(二)在财经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以下开支可使用现金:

1、未纳入统发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它现金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6、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7、与其他单位正常经济往来在1000元以下的。

(三)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填写借据,并由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

(四)因公外出人员返回后必须在5天内报账,结清差旅费。

(五)购买物品所借现金必须及时报销结清。

(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商品,一律不准使用现金。

(七)出纳、会计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账款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管理要做到十不准:

1、会计员和出纳员责任分明,钱账分开,不准一人兼管;

2、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3、不准因私借用公款;

4、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5、不准假造用途套用现金;

6、不准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7、不准公款私存;

8、不准账外存款,私设小金库;

9、不准坐支各种收入;

10、不准有价证券抵顶现金。

(八)发现现金短少或长余时,不得私自处理,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如实向财政所长报告。

(九)现金取送数额较大的,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必要时有保卫人员护送。

 

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

 

(一)“乡财县管乡用”操作系统实行专人维护使用制度,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二)发现网络和系统出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

(三)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准操作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程序。

(四)上机前一律实行病毒检测,检测无毒后方可使用。

(五)认真遵守计算机操作程序,保证微机正常工作运行。

(六)注意及时关闭计算机及附属机器电源,避免长时间待机。

(七)非专业人员不准拆卸机器。

(八)不准擅自改变网络程序,报表及核算程序,做好资料的备份存档保密工作。

 

乡镇财政所印鉴管理制度

 

(一)财政所公章由总预算会计保管,总预算会计如有特殊情况,由财政所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二)财政业务专用章由出纳管理,银行账户预留个人印鉴必须有财政所长印鉴,其余个人印鉴由预留印鉴人员保管。

(三)严禁用财政所印鉴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财政所擅自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建立财政所印鉴使用登记簿,使用财政所印鉴,必须经财政所长批准签字后登记备案。

(五)财政所人员岗位变动时,由财政所长负责办理印鉴交接手续。

 

乡镇控债化债制度

一、建立债务化解长效机制,严格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债务化解激励机制。

二、制定债务化解总体目标方案和当年债务清偿计划,编制偿债专户资金清偿明细清册。

三、加大债务系统管理力度,及时登记电子台账系统债务变动情况,按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四、严禁增加新债,不得举债弥补收支缺口,不得为任何单位举债担保,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举债,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五、按规定认真准备化债专户资金审批资料,及时申请拨付资金。

六、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债务化解力度,引入化解债务绩效考核机制。

 

上梅镇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一、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的原则

1、坚持乡镇财政预算收支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综合预算管理模式的原则。

即乡镇政府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所有财政性资金(财政拨款、非税收入、上年结余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配和监督。

3、坚持乡镇财政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程序。

在预算安排上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确保乡镇财政全口径综合平衡,不打赤字预算。

4、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

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二、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1、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的内容。

收入有一般预算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视同收入管理的资金。

支出类有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包括建设性项目经费)。

2、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的方法。

根据预算的编制要求,财政所编制本年度收支计划报乡镇政府讨论,并编制乡镇综合预算方案。

3、乡镇财预算编制要求。

财政所编制预算时,收支项目必须细化到各明细科目。

4、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乡镇财政预算的审批。

由乡镇政府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镇财政预算草案,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查。

审查后,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财政预算草案进行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乡镇人大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批复,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

乡镇财政预算经过乡镇人代会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乡镇政府和财政所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

五、乡镇财政预算的调整。

经乡镇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因政策调整或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对乡镇财政预算收支需要调整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乡镇人大审批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二、失职责任追究范围

(一)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经办部门、经办人及其他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在接收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等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二)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三)办理事件“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四)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五)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的。

(六)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贯彻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

(三)对于重大决策、重要岗位人事调整、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四)对人大、政协等单位或行风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的错误,不积极解决和纠正的。

(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上级行政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

(六)拒不执行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七)违反规定发布文件,或者违法制定形成措施的。

(八)因工作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基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财产的。

(十)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及重要资源出让活动中,不依法公开规范进行。

(十一)不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的。

(十二)由于监管不力,致使本机关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三)其他违反决策和管理工作规定,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责任追究。

根据失职、行政过错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通报批评、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处分,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处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和单位用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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