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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综合测评修订

厦门大学医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医团(2011)101号(2011年12月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倡导优良的院风和学风,根据《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厦大学【2003】17号及《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厦大学【2003】16号的规定,特制订《厦门大学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将作为学生在校学年表现的鉴定纳入学生档案,也作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及“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评选的主要依据,同时在医学院推免工作中作为参考依据。

第三条在评选年度内至颁奖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当年度的奖学金:

1、受学院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或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

2、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出现补考或重修;

3、无故缺考院系选修课者,视为放弃参评奖学金的资格;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考考试的,可通过督导向院团委委员会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院团委会审定通过方可参评。

4、出现考试违规行为,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者,无论违规行为是否受学校、学院处分,均不得参评奖学金;

5、获国家奖学金者一年内不再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原则上一年内不再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在评选年度内至颁奖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当年度的荣誉称号:

1、受学院通报批评者可参评奖学金,但不得参评荣誉称号;

2、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成绩低于70分者。

第五条综合测评加分须以团委公示文件为依据。

涉及第十一至第十五条中加分条目,均要求在活动结束半月内主动报学院督导委员会备案登记,超过半月则不再接受登记。

在选培办和院外其他机构担任学生干部的须上下学期两次向督导委员会登记备案,并于每学期未提供相应机构证明的考核结果(优良比率不得高于学院学生干部考核比例5个百分点),若相应机构对学生干部无考核,则不能加考核分。

第六条测评内容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锻炼与竞赛能力、科技学术和素质拓展能力、社会工作及实践能力五个方面。

第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百分制计分,各测评项目满分值和基本分值如下(其中体育锻炼与竞赛能力、科技学术和素质拓展能力两项的最高分值允许1-2分的浮动)

分值类别

智育素质

德育素质(集体)

体育锻炼与竞赛能力

科技学术和素质拓展能力

社会工作及实践能力

总分

满分值

70

14

5

5

6

100

基本分值

9

2

2

2

15

第二章测评的程序

第八条学生根据测评条例,认真填写《综合测评个人登记表》进行自评。

各班成立由党支部、团支部、班级负责人共同牵头的综合测评评议小组进行审核,班级评议小组一般6—9人,由党团员代表、班委成员和若干普通同学组成。

测评小组名单须报院学工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在院学工组和辅导员、班主任的具体指导下开展本班的综合测评工作,测评过程应注意公开、公正、公平。

测评初步结果经院学工组审定后予以公示,评议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交学院学生工作组讨论处理。

第九条各年级应在国庆前完成前一学年综合素质分的测评工作,学习成绩以新学年开学第二天登录为准,届时未登录的不再计入当年综合测评。

毕业班应在开学第一周结束前完成当年及往年测评总分的测算并交学院审核公示,其他年级应在国庆后第一周结束前完成并交学院审核公示。

第三章测评的实施

第十条智育素质评分细则(最高分70分)

1、学业成绩包括所有必修课、公共课、院系选修课和全校性选修课的成绩。

院选课、校选课不及格均不影响参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2、学业成绩的具体计算采取绩点算法,分数以教学秘书提供的数据为准;

3、课程考试不及格以不及格成绩计,不计重修后的成绩;

4、智育素质测评分=学业成绩*M(其中,M=14/11或M约等于1.2727)

5、实验等以四级记分的课程成绩,“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合格”为85分,“及格”为65分。

第十一条德育素质评分细则(基本分9分,最高分14分)

一、政治思想素质(基本分5分,最高加3分,最高总分8分)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学生可获得基本分5分,该分数由班级测评小组复核。

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应酌情减分,最低得分原则上不少于3分。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和政治时事学习(包括党团生活、团校暨党章学习、团员民主教评和形势政策教育等活动)。

3、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及表彰加分(最高加2分)

1、党员主要以参加党内组织生活及出席各种有关会议的考勤状况为标准,每无故缺席一次扣0.3分,若未能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应酌情扣分。

此项由学生党支部操作,可扣至0分。

2、团员主要以是否参加团校、党章等学习小组的学习及团支部活动为标准,每无故缺席一次即扣0.3分,团员评议缺交自评小结的扣0.5分,此项可扣至0分,由医学院学生会组织部根据各团支部组织委员提供的数据统一操作。

3、所有由校、院、系组织的时事政治学习,无故缺席一次扣0.3分,此项由各班级统一操作,可扣至0分。

4、获评年度先进集体称号(如党支部、团支部、团总支、班集体等)的,该集体的成员均按省部级及以上1.0,市级0.8、校级0.5、院级0.2、团总支级(系级)0.1加分,同时获评多个集体荣誉的,按最高等级计分,不累加。

集体被评为最差或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或处理的,该集体成员均按校区及以上1.0、院级0.5扣分。

5、因取得突出成绩、表现优异或参加各类政治学习活动,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或通报表扬为“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支部(团总支书记”)、“优秀共青团员”或“党团活动先进个人”的个人,按省部级及以上1.0,市级0.8、院级0.2加分。

同一事迹或成绩获多项个人荣誉的,按最高等级计分,不累加。

6、在入学军事训练中获评校“军训优秀学员”者,不加分。

获评校“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团支部(团总支书记”)、“优秀共青团员”及校“十佳共青团员”者,不加分。

获评“医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者,不加分。

(三)突出表现分(最高加1分)

1、在参评学年度内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扶残助弱、拾金不昧等突出表现的,经学院学工组核实认定,可视情况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参评学年度内的义务献血者加0.2分,不累加。

二、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搞好内务卫生(基本分2分,最高总分3分)

1、认真执行、遵守生活社区规章制度,文明住宿,保持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保持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积极参加社区活动,可得基本分2分。

2、学年度内卫生检查过程中,获评“文明宿舍”、“优秀宿舍”等荣誉的,该宿舍成员均按省部级及以上0.5,市级0.4、校级0.25、院级0.1加分,同一学年内可按次数累加,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1分。

集体被评为最差宿舍通报批评的,该集体成员均按校区及以上0.5,院级0.25扣分。

3、晚归检查违规且无正当理由者,每人每次扣0.025分,扣完为止。

4、用电检查违规次数超过2次(含2次)/学年的,每人每次扣0.5分。

扣完为止。

三、关心支持、积极参加校、系、班各项集体活动(基本分2分,最高加1分,最高总分3分)

本项以2.0为基本分。

积极参与、支持校、院、系、班组织的集体活动的同学可酌情加分,鼓励报名参加的讲座、报告会等活动参加一次可加0.1,最高累计可加1分;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每缺席一次扣0.2分,最低可累计扣至0分。

第十二条体育锻炼与竞赛能力(基本分2分,最高加3分,最高总分5分)

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体育课程成绩合格且体育锻炼符合达标测定要求的,获基本分2分。

1、未能取得体育课合格成绩和体育锻炼达标成绩的,扣1分。

2、根据学生个人的实际表现,按以下情况酌情加分。

同一竞赛项目获不同等级名次的,只按最高等级加分,不累加;不同比赛项目的竞赛成绩可累加,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3分。

竞赛等级

一等奖/前三名

二等奖/4-6名

三等奖/7、8名

正式代表学院、学校参赛,但未获任何奖项

国家级及以上

3

2.4

1.5

0.5

省部级

2

1.6

1

0.4

市级

1.5

1.2

0.75

0.3

校级(校区级)

1

0.8

0.5

0.2

院级(园区级)

0.3

0.2

0.1

团总支级(系级)

0.1

0.08

0.05

4、2人以上的集体项目按上表规定的个人竞赛得分标准减半加分。

集体项目中的领队、教练、队长,以队员得分为基本分,额外再加0.05分。

集体项目中的替补队员,按该项目参赛队员的得分减半加分。

5、代表学院参加校广播操、啦啦操比赛获奖的,按第3、4条中规定的标准加分;未获得任何名次的,领队、教练、队长和参赛队员均按0.15加分。

代表学院参加校运动会入场式队列表演的,每人加0.2分。

6、经学院初步选拔参加校运会各类项目、广播操、啦啦操和队列表演训练,最终未能入选代表队参赛又不是替补队员的,按学院要求由学院统一组织,完成一周以上训练者加0.1分,不同项目不累加。

(如某同学同时参加广播操、啦啦操、队列表演训练三项训练,均完成一周以上训练量,则只加0.1分。

7、参加校运会入场式各类表演项目(如太极拳、呼啦圈操、腰鼓表演等),每人加0.05,不同项目不累加。

第十三条科技学术和素质拓展能力(基本分2分,最高加3分,最高总分5分。

表现特别突出、成绩特别优异者,最高加5分,最高总分可上调至7分。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团总支(系)、社团组织的科技学术活动(如科技学术讲座、竞赛)和素质拓展活动(除体育类、科技学术类以外的其他各种活动),可得基本分2分。

若学年度内未参加过任何的科技学术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本项不得分。

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可考虑在以下五类加分,不同类别可累加,但最高总分为5分。

为鼓励科技创新和学术研究,若有表现特别突出、成绩特别优异的,事迹和成绩报学院学工组讨论、审核可酌情加分,最高总分为7分。

(一)个人参加科技学术类竞赛、活动得分(“挑战杯”系列竞赛归入此类)

竞赛等级

一等奖/前三名

二等奖/4-6名

三等奖/7、8名

优胜奖/优秀奖(第9名及第9名以后)

国家级及以上

3

2.4

1.5

0.9

省部级

2.5

2

1.25

0.75

市级

2

1.6

1

0.6

校级(校区级)

1.8

1.5

1.2

1

院级(园区级)

1

0.8

0.5

0.3

团总支级(系级)

0.5

0.4

0.25

0.15

1、评奖若以金银铜奖记,按一、二、三等奖加分。

2、科技、学术类竞赛若为组队参加,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贡献者(如领队、教练、队长、副队长)按个人加分标准加满分,其他成员减半加分。

同一作品、项目获不同级别竞赛名次的,按最高等级竞赛加分,不累加。

3、参加“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计划竞赛,个人作品、项目虽未获奖但在学校选拔中入围者,加1分;若为组队参赛,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贡献者(如领队、教练、队长、副队长)加1分,其他成员加0.5分。

(二)个人参加各类素质拓展竞赛、活动得分

1、素质拓展类竞赛、活动指除了体育类、科技学术类以外的其他各种活动,如征文、演讲、辩论、文娱、美术、知识竞赛、职业规划等。

竞赛等级

一等奖/前三名

二等奖/4-6名

三等奖/7、8名

正式代表学院、学校参赛,但未获任何奖项

国家级及以上

3

2.4

1.5

0.5

省部级

2

1.6

1

0.4

市级

1.5

1.2

0.75

0.3

校级(校区级)

1

0.8

0.5

0.2

院级(园区级)

0.3

0.2

0.1

团总支级(系级)

0.1

0.08

0.05

2、素质拓展竞赛、活动若为组队参加,2人以上的按上表规定的个人竞赛得分标准减半加分。

集体项目中的领队、教练、队长,以队员得分为基本分,额外再加0.05分。

集体项目中的替补队员,按该项目参赛队员的得分减半加分。

3、个人节目参加文艺晚会表演的,按国家级0.5/次、省部级0.4/次、市级0.3/次、校级(校区级)0.2/次、院级(园区级)0.1/次加分,表演节目由2人以上完成的,减半加分。

同一节目在各类文艺晚会上多次表演的,最多加0.5分。

(三)科研实践成果分

1、科研论文分数=∑(权重因子*合作因子),包括评奖期间发表的各类科研论文。

2、权重因子计算方法:

论文权重因子的数值如下表,一类、二类核心刊物的认定参见《厦门大学关于核心学术刊物的若干规定》。

论文权重因子数值

SCI

一类核心

二类核心

CN刊号的学术刊物

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非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学术刊物的增刊专辑

公开发行的内部刊物(有准印号)

4

3

2.5

2

1

0.8

0.8

0.8

3、合作因子数值计算方法:

按论文的署名分摊记分,若指导教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本科生可视为第一作者,但计分时应将指导教师计入作者总人数。

二人合作的,按6:

4分摊。

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

其余作者总和=5:

5分摊,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

(四)文学、新闻作品加分(最高加2分)

1、个人在公开刊物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媒体发布文学、新闻作品的,字数要求不低于800字(诗歌除外),加分标准见下表。

多个作者合作的,分数均摊。

媒体级别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省部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市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校级(校区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院级(园区级)报刊或新闻媒体

加分分值

1.5分/篇

1分/篇

0.8分/篇

0.5分/篇

0.3分/篇

2、在公开刊物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媒体(含《医殿园》、《医心坊》等院级学生刊物)发布新闻报道,按0.1分/篇加分。

同一篇新闻在多个媒体上发布的,不累加。

多个作者合作报道的,分数均摊。

此项上限1.5分。

3、所有申请加分的文章必须为原创文章。

4、承担宣传任务的学生干部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进行的宣传报道不予加分。

(五)个人作品获国家发明专利的,每项3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1.5分。

发明专利以专利号为准,仅有公开号的发明专利每项1.5分。

若作品为多人共同合作完成,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贡献者(如领队、教练、队长、副队长)加满分,其他成员减半加分。

第十四条社会工作及实践能力(基本分2分,最高加4分,最高总分6分。

表现特别突出、成绩特别优异者,最高加5分,最高总分可上调至7分。

认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开学,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暑期社会实践报告的,可获基本分2分。

未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未按规定上交社会实践报告的,扣1分。

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可考虑在以下两类加分,不同类别可累加,最高总分6分。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从事学生工作,若有表现特别突出、成绩特别优异的,事迹报学院学工组讨论、审核可酌情加分,最高总分上调为7分。

(一)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受表彰得分(最高加2分)

1、个人获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按下表加分。

因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表彰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不累加。

表彰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市级

校级(校区级)

院级(园区级)

团总支级(系级)

加分

2

1.8

1.5

1

0.5

0.3

2、实践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奖的,其成员按下表规定加分:

竞赛等级

一等奖/前三名

二等奖/4-6名

三等奖/7、8名

优秀奖(第9名及第9名以后)

国家级及以上

1.5

1.2

0.9

0.6

省部级

1

0.8

0.6

0.4

市级

0.75

0.6

0.45

0.3

校级(校区级)

0.5

0.4

0.3

0.2

院级(园区级)

0.25

0.2

0.15

0.1

团总支级(系级)

0.15

0.12

0.09

0.06

3、学生参加的实践队获奖,同时学生本人因该实践队项目获评“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累加。

(如某生参加的实践队获校级一等奖,同时学生本人获评校级“暑期社会实践积极分子”,则该生只加1分)

4、学生个人参加多支实践队都获奖,若该数支实践队均只受一次表彰,则分数可累加;若其中某支实践队因同一实践项目获不同等级奖项的,则按最高等级加分后,再加上其他实践队的得分。

(如某生参加A、B两支实践队,其中A队同时受校级一等奖和院级二等表彰,B队只受院级一等表彰,则该生加0.75)

(二)参加社会工作得分(基本分加考核分的总分最高3分)

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时间应达半学年以上),根据职务和工作绩效加分,工作出色者可酌情加分,但不得超过0.5分;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者,可酌情扣分,但不得超过0.5分。

学生干部身兼多职者不累加,以最高职务加分。

加分内容包括基本分和考核分,基本分见以下规定,考核加分情况根据学生干部考核的结果而定。

1、基本分(任职满半年但不满一年者,减半加分)

(1)学校、校区或学院主席团成员(含宣传中心主任),基本分2.5分。

(2)学校、校区或学院学生会部长,国防生连长、指导员,班长、团支书,医疗服务队队长,加2分。

(3)学校、校区或学院学生会副部长,国防生副连长、副指导员、排长,各实习队队长、副队长,医疗服务队副队长,社团社长、协会会长,加1.5分。

(4)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助理、干事,班委(除班长、团支书外),国防生排长以下其他干部,加1分,部门的普通部员加0.5分。

(5)担任党支部书记,加2分;担任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委员,加1.5分;党小组长加1分(支部设立在50人以下的班级者加分减半。

(6)社团副社长、协会副会长(须经校社联审批正式成立),加0.8分。

(7)遵守公寓办各种规定,寝室人员相处融洽的,舍长可加0.1分。

2、考核加分:

考核分上、下两学期进行,以下加分标准均针对单学期设置。

(1)两学期考核不合格者,不给任何加分(包括基本分);单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基本分减半加分。

(如某部长,第一学期合格,第二学期不合格,加1分)

(2)两学期考核合格者,只加基本分,不额外加分;(如某部长,第一、二学期都是合格,只加2分)

(3)单学期考核良好者,追加0.1分,双学期考核良好者,追加0.2分。

(4)单学期考核优秀者,追加0.2分,双学期考核良好者,追加0.4分。

(5)工作非常出色,成绩非常显著者,比如承办了有重大影响力,对医学院产生重要的正面宣传作用,在校内外均有一定知名度的竞赛或活动者,学院学工组可根据工作成绩和表现酌情加分,但考核加分最高不得超过0.5分。

第十五条国防生

1、国防生同时担任模拟连和非模拟连学生干部职务者,按最高职务加分。

2、国防生参加南京军区、选培办主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分别参照校级、院级的竞赛加分,具体加分参见本条例的规定。

(如南京军区举办的国防生体育类竞赛,参考条例内“体育锻炼与竞赛能力”的规定加分)

3、国防生获评“南京军区优秀国防生”、“模拟连优秀骨干”的,加0.5分。

本项表彰可与本条例第十一条“德育素质评分细则”中关于“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及表彰加分”的加分累加,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分。

第十六条交流生和转系生

仅当交流生参加所交流的高校校级、校区级或所转入学院组织的竞赛获奖时,方可参照本条例加分。

其他活动、竞赛因两校距离遥远难以认定,不加分。

不降级的转系生,转出前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回归到所转出的系计分。

降级的转系生,不计算转出前一学年的综合测评(综合测评不得超出正常的学制)。

第十七条罚分

受学院通报批评扣0.8分/次,警告及警告以上扣1分/次。

受校级警告扣2分/次,严重警告扣2.5分/次,记过及以上处分扣3分/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校级”指学生处、校团委、教务处等部门主办的全校性竞赛、活动,具体以奖状上的落款和盖章为准。

若仅有部门盖章,视为院级竞赛、活动。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适用于本院所有本科生。

第二十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医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厦门大学医学院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12月4日关于修改综合素质测评条例的讨论

与会人员:

邓明杰,唐国斌,陈文晶,穆琳,鲁智慧,邓珍伟赛,伊茹,张舒雅,林元杰,林丽萍,张程玲,邢景月,李晗婧(后三者中途退出)

具体的修改意见:

1.     对于评选上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等荣誉称号只在获奖当年获得综测的加分,在下一年不予以加分。

2.     原条例:

在评选年度内至颁奖前,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出现补考或重修者,不得参与当年度的奖学金

修改条例:

如因客观特殊原因导致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出现补考或重修时,可请相关部门开具证明,交至团委会评议通过后该同学仍然能够参评当年度的奖学金。

3.     关于综合测评登记的程序有待完善,以后会有专门的部门对综测进行登记,同学在填写《综合测评个人登记表》时可以通过该部门进行,不需要自己回忆了,以免漏填,错填。

(此条有待完善,望大家多提意见)

4.     原条例:

各年级应在每学年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综合素质分的测评工作

修改条例:

各年级每学年的综合素质分得测评工作应在下一学年的十一之前完成

5.     只有参加规定好的项目才能获得综测加分

6.     综测基本分的获得方式与过去不同,每个人每学期必须参加一次以上的“集体活动”才能获得基本分,每个人都有获得基本分的机会(若这个学期未获得基本分可以在下学期参加两次活动补偿)

7.第十一至十五条,因时间太晚,条目又较复杂,暂未进行讨论,将进行修订条目元旦前将由督导委员会讨论修订然后征求各队长意见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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