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6501705 上传时间:2023-07-14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4.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x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出票人向开户农村信用社申请,经农村信用社联社审批同意承兑的票据。

本办法内容包括承兑、贴现及转贴现。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只能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上加盖印章。

四为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银行承兑视同贷款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 银行承兑汇票权限及额度的管理

五办理汇票的承兑资格仅限于联社。

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可以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在对出票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上报联社审批后,具体的承兑签发业务到联社营业部专柜办理。

六联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单笔限额为50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批准。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比例控制在上年度各项存款余额的5%以内。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承兑社及出票人的资格条件

七联社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并经银监会批准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一)领导班子管理能力强,内控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二)信贷、会计基础工作扎实,达到程序化、规范化要求;

(三)信贷管理力量较强,信贷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必须符合规定,其中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达到25%以上,存贷比例低于75%,拆入资金比例不超过4%;

(四)与出票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五)具有到期支付票款的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比例不低于3%。

(六)在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前一年内未发生支付问题、重大违规以及差错事故,并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八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三)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四)信用等级较高,无欠息、无逾期、呆滞、呆账贷款;

(五)与开户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在开户社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六)与收款人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

(七)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四章  承兑操作程序

九承兑申请

出票人向开户社申请办理承兑时,必须先向开户社提交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书面申请。

经开户社信贷人员初步审查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按规定比例存入保证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购销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足以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的文件;

(四)出票人及保证人上年度和本次申请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报表;

(五)抵、质押物清单等担保资料或证明保证人主体资格和保证能力的有关资料。

(六)保证金进帐单回单。

(七)联社需要的其他材料。

开户社向出票人收取保证金,原则上保证金不能低于承兑金额的70%,对优良客户可适当降低比例并报联社批准,但最少不能低于承兑金额的50%。

收取的保证金实行属地、专户管理的办法,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计息。

收取保证金的会计分录:

借:

XX存款科目(或现金科目)----出票人存款账户

贷:

保证金科目----出票人户

十承兑调查

开户社受理申请后,按照信贷管理原则,由信贷人员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状况及农村信用社承兑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调查人重点调查以下方面:

(一)出票人是否是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营业执照、贷款卡是否年检合格;

(二)出票人递交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三)出票人与开户社是否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四)出票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信情况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

(五)出票人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等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现有农村信用社贷款及承兑质量状况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及承兑质量状况;

(六)所提供的担保方式是否可行,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抵、质押物是否有足够的变现能力等;

(七)购销合同所载明的商品交易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批准的经营范围,所购商品的用途及市场销售情况;

(八)是否按规定比例存入保证金;

(九)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要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表》调查意见栏中签署调查结论和意见,经信用社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联社信贷部门审核。

十一承兑审核

联社信贷部门专职审核人员对出票人开户社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的审查、核实、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可派员到企业进行二次调查,复查无误后,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审批表》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后,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

十二 承兑评审

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评审承兑材料的合规合法性,是否有第一责任人承诺,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比例收取等内容,并根据评审情况签署评审意见,报决策人决策。

十三 承兑审批

(一)联社审批权限内的,由决策人根据提交的材料直接决策。

对信贷部门、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决策人有“一票否决权”;对信贷部门、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不同意的,决策人没有“一票通过权”。

同意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批复意见书一式三份,受理承兑社一份、联社营业部签发承兑专柜一份、联社信贷部门留存一份。

(二)超过联社权限的,决策人签署意见后,由联社信贷部门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十四 签订承兑协议

承兑申请受理社信贷部门接到最终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不同意承兑的,退还保证金;同意承兑的,承兑社信贷部门根据审批情况和保证金进帐单,按贷款操作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出票人、保证人、出质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附件二)及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签订承兑协议后,全部材料由信贷人员入档保管,协议及相关手续交会计部门一份。

十五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的处理

联社营业部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审查同意的承兑协议或基层信用社的委托,核查出票人是否在本单位开立存款账户、保证金余额是否达到申请办理承兑汇票的最低比例,无误后,凭联社批复,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交出票人依照承兑汇票内容填写。

待出票人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后,审查汇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出票人的签章是否与存款账户预留的印鉴一致,汇票的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涂改,汇票上如缺少下列内容之一者,汇票无效。

(1)“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的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审查无误后,在汇票第一、二联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在第二联“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交复核员核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帐务手续。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基层社受理的由基层社收取,其会计分录:

借:

存款科目(或现金)----出票人存款账户

贷:

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

上述程序办妥后,经办人将汇票第一联(卡片联)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同时序时逐笔登记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以便核对掌握承兑签发情况。

将承兑汇票第二、三联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出票人,并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

应收承兑汇票----出票人户

贷:

承兑汇票----出票人户

十六 持票人开户社受理承兑汇票的处理

持票人持汇票委托开户社向承兑社收取票款时,应填制异地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社。

持票人开户社接到持票人递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应认真审查下列内容:

(一)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二)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社开户;

(三)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四)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五)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再粘接处签章;

(六)委托收款凭证上的付款人栏是否填写承兑信用社,其他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经审查有关内容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银行承兑汇票”戳记。

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

十七支付到期承兑汇票款项的处理

联社营业部会计部门应每天查看承兑汇票的到期情况,并于汇票到期日前10天通过出票人开户社向出票人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备付款通知》,信贷部门要督促出票人及时将票款存入开户社。

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

在接到持票人开户(行)社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并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一)汇票是否为本社承兑,与汇票卡片的号码和记载事项是否相符;

(二)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三)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经审查无误后,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

填制三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作出票人存款保证金账户支款凭证,并在“转帐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款”,一联作出票人存款账户支款凭证(或承兑汇票垫款科目借方凭证),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退交出票人(如账户资金不足还须退垫款通知联),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做存放人行款项科目传票附件(或县辖往来科目附件)。

其会计分录:

(一)出票人在联社开立存款账户的

借:

保证金科目----出票人户

借:

活期存款科目……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

贷:

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二)出票人不在联社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的

联社会计分录:

借:

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出票人开户社

贷:

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出票人开户社会计分录:

借:

保证金科目—出票人户

借:

活期存款----出票人户(汇票与保证金差额)

贷:

存放联社款项

(三)出票人账户无款项或不足支付时,开户社应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1、帐户无款支付的会计分录为:

借:

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逾期银行承兑汇票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

贷:

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2、帐户不足支付的会计分录:

借:

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

活期存款---出票人户(帐户可用资金额)

借: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逾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户(帐户中可用资金不足支付部分)

贷:

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四)联社支付承兑汇票款项的会计分录

借:

应解汇款----出票人帐户

贷:

准备金存款(或联行结算科目)

汇票兑付后,销记承兑汇票登记簿,并销记“应收承兑汇票”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

承兑汇票---出票人户

贷:

应收承兑汇票---出票人户

对垫付票款转逾期贷款户的出票人,开户社应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同时开户社信贷部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逾期票款催收通知》,通知出票人和担保人限期清偿。

若到时仍不能清偿的,按照银行承兑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十八 持票人开户社收到汇票款项的处理

持票人开户社接到承兑社划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或电划报单,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处理。

会计分录:

借:

准备金存款(或联行结算科目)

贷:

活期存款----持票人户(或县辖往来科目)

十九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的处理

出票人对未使用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注销,交回第二、三联汇票时,出票社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后,在第一、三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协议副本上注明“未用注销”,将第三联汇票加盖业务公章退交出票人。

第一、二联汇票代银行承兑汇票科目传票,进行帐务处理,并销记汇票登记簿,会计分录为:

借:

承兑汇票---出票人户

贷:

应收承兑汇票---出票人户

二十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的处理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失票人到承兑信用社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承兑信用社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保管,凭依控制付款。

二十一丧失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处理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在承兑社所在人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到期后,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承兑社请求付款时,信用社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抽出专夹保管的一联汇票,核对无误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二十二 银行承兑汇票逾期付款的处理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备函向承兑社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

承兑社从专夹中抽出该份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并认真审查汇票的真伪,无误后,在汇票备注栏注明“逾期付款”字样,由持票人按规定在汇票的正面签章后,由持票人填制付款或汇兑凭证办理转汇或付款手续。

二十三拒付

对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票款的,联社应自接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社转交持票人。

依据《支付结算方法》的有关规定,承兑社对下列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第五章  贴现管理

二十四 本规程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行为。

贴现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基层信用社经联社授权可以办理贴现业务。

二十五 申请办理贴现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二十六 贴现申请

持票人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向开户社提交书面申请,经信贷部门初审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贴现申请人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二)经过有承兑资格银行(信用社)承兑的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商品交易合同或其它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五)贴现申请人近期的财务报表;

(六)人民银行核发并经年审的《贷款卡》。

二十七查询

贴现社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会计部门及信贷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查询,或派专人到承兑行(社)实地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并做好查询记录的保管。

未经查实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办理贴现业务,不得贴现由本联社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十八贴现的审核

对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查实后,贴现社的信贷部门应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持票人是否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二)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是否合法,即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票据法》,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的条款要求;

(三)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按《贷款通则》和信贷制度审查是否符合贴现的条件;

(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并留存。

(五)审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

二十九贴现的申报审批

(一)贴现社信贷部门审查无误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按照联社贷款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二)联社或贷款决策人根据提报的有关资料和审核意见,审查审批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书》上签署决策意见,除按规定留档外,将其余资料退贴现社。

三十 贴现社信贷部门接到贷款决策人或贷款审批委员会退回的资料和审批意见后,应及时通知贴现申请人,对不同意贴现的,将全部资料退还贴现申请人;同意贴现的,由贴现申请人根据有关要求填制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然后交会计部门处理。

对同意贴现的,信贷部门要将有关申请资料逐户建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三十一会计核算及处理手续

(一)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转来的贴现凭证和汇票,除按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要求审核外,还应审查贴现凭证内容填写是否正确,贴现金额与汇票金额是否一致,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及各种印章是否齐备。

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的贴现率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额。

计算公式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实付贴现金额=贴现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金额是指汇票的票面额;贴现天数指从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算头不算尾),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天数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时间;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贴现利息需一次性收取;实付贴现金额指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金额。

(二)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内填写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以贴现凭证第一、二、三联作记帐传票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

贴现

贷:

活期存款——持票人帐户

贷:

利息收入

贴现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后交贴现申请人作收帐通知,第五联同汇票一起按到期日排列,专夹保管。

当贴现汇票到期收回时:

到期日前按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填委托收款凭证向承兑银行(社)收取票款。

收回款项后的会计分录:

借:

准备金存款(或联社往来科目)

 贷:

贴现

三十二 银行承兑汇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银行承兑汇票要素不全;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汇”字样的汇票;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承兑行(社)已发出停止办理贴现的通知或汇票本身规定不准贴现的。

三十三 贴现社应将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三十四 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金额每笔不得超过1000万元,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章  转贴现管理

三十五 本规程所称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以其持有的已经贴现或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为载体从联社融通资金的行为。

三十六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需向联社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贴现申请书及清单一式3份;

(二)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一式5联;

(三)经申请行(社)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已办理贴现的凭证;

(五)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或者其它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三十七联社信贷部门收到申请后,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转贴现的对象是否是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商业银行分、支行或县(市、区)联社;

(二)是否是商业银行或县(市、区)联社已办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办理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四)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正确无误及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五)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购销合同复印件,并留存。

三十八 转贴现的审批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三十九转贴现的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转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四十转贴现的操作程序与会计核算,参照贴现办理。

第七章  日常管理

四十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业务要视同贷款管理,信用社要认真做好“三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操作,严禁越权、超量和违规办理承兑和贴现。

四十二信贷、会计部门要分工协作,加强配合,齐抓共管。

信贷部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要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比例为上限,严格按照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的信贷管理程序实施管理,并承担调查不实、审查不严、管理失策等责任;会计部门要做好表外科目核算,实施柜台监督,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复核、审查、查询及空白凭证登记、保管等管理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十三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要按照贷款权限实行第一责任人逐级承诺制度。

四十四 对保证金实行专户封闭管理,严禁发生保证金帐户与出票人结算帐户混用,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

四十五 承兑受理社的信贷部门、会计部门要统一建立相应的台帐,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的受理、保证金收取、审批、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并要坚持定期核对,同时各社要与联社营业部定期核对银行承兑汇票情况。

四十六联社信贷部门要与法律事务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开户社加强对垫款的清收力度,及时处置抵(质)押物,或向出票人和保证人进行追索。

对于经协商无法收回的垫款,应及时提起诉讼。

四十七 联社和基层信用社信贷部门要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档案管理工作,逐笔建档,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

四十八 严格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是重要的支付结算凭证,联社会计部门要把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管理纳入重要凭证管理的内容,建立健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领购、登记、销号制度;凭证由联社会计部门统一领取、保管,并统一到指定的厂家印制、核发,不得自行印制。

四十九 严格执行银行承兑汇票监测制度。

各信贷部门要将所承兑的汇票逐笔进行登记监测,正确反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付款及垫付资金的情况,按月进行分析、考核,并认真填制《银行承兑汇票统计表》,撰写分析报告,逐级汇总上报。

五十建立健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检查制度。

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检查,联社有关部门至少要每季度检查一次。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经办社会计部门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是否建立健全登记、保管责任制;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每个岗位、环节是否按规定责任到人;

(三)承兑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收取、管理和划转;

(四)垫付资金情况及清收措施;

(五)承兑社的承兑资格、条件;

(六)对查出问题的纠改情况;

(七)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  罚则

五十一 出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兑社有权暂停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交付或未足额交付票面金额的;

(二)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以非法手段骗取承兑汇票的。

五十二 联社在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越权、超规模、垫款等严重问题发生的信用社,责令停止受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五十三 在调查、评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经核实发现与出票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造成决策失误形成损失的,按其责任大小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十四 对低于规定收取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按其责任大小,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其低于保证金规定比例的差额部分,应限期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