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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衡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联合我市实质,特拟订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资本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督查;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公安等部门应该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街道做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详细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行。

 

居民委员会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的拜托,肩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时管理和服务工作;企事业单位未在城区且居民委员会不便管理的,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管理机关拜托,由单位工会(或破产阶段设置的留守处)负

 

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平时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本,由市

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保障人数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察后据实足额列入财政估量。

保障资本除中央、省财政补贴部格外,其余资本推行分级负担的原则。

中央、省和市财政补贴各地的资本由市民政、财政部门审察后,下达给县市里财政,与县市里财政安排的资本一并使用。

 

各县市里政府要踊跃调整财政支出构造,逐年加大低保资本投入力度,依据保障人数和不低于上年全省均匀补差水平的要求,从当年可用财力中按比率列足列实资本估量并果断兑现,保证按月足额发放低保金。

各级政府没有将低保资本足额列入本级财政估量的,其估量方案不可以报同级人大审议。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实时将本级估量和上司补贴的城市低保资本所有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贴资本专户下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本分户,并依据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实时支出。

鼓舞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供给捐献。

 

第五条切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该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所有归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各县市里不得以任何原由将中央、省、市属单位驻当地的切合当地

 

城市低保条件的居民,清除在低保范围以外。

各县市里人民政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依据当地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花费、物价指数、政府财政状况等要素自行拟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实定及改动,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每年宣布一次,同一城市,同一县市,执行同一标准。

 

第六条拥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能够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包含以下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儿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亲母亲、祖父亲母亲、外祖父亲母亲;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亲母亲双亡或许父亲母亲无力抚育的未

 

成年弟、妹;

 

(五)父亲母亲双亡且由祖父亲母亲或许外祖父亲母亲作为监护人的未成

 

年或许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儿女和外孙儿女;

 

(六)民政部门依据本条原则和相关程序认定的其余人员。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所有实质钱币收入和实

 

物收入的总和,包含以下内容:

 

(一)薪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余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种保险金;

 

(三)下岗员工的基本生活费;

 

(四)从政府或许企事业单位获取的一次性收入;

 

(五)积蓄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六)出租或许变卖家庭财产获取的收入;

 

(七)法定奉养人、扶养人或许抚育人应该给付的奉养费、

 

扶养费或许抚育费;

 

(八)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九)其余应该计入的收入。

 

第八条下岗失业人员或无固定职业者从事各样劳务活动

 

所获取的收入按实质所得计算列入家庭收入。

对难以估量或

 

者少报收入的,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出门打工人员按打工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

 

计算收入;

(二)暂时帮工或许流动摆摊设点经营者,按当地政府规定

 

的特困公司下岗员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收入。

 

(三)有固定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固定财产和流动资本共计

 

投入在3000元以下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计

 

算收入。

 

(四)有劳动能力且年纪男18—55岁、女18—50岁的人员

 

在本市从事其余工作而难以计算收入的,按我市当年宣布的

 

县市里最低薪资标准计算收入。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均匀收

 

入计算。

 

家庭成员获取前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项的收

 

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住宅公积金及税费后,依据当

 

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第九条以下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别贡献,政府赐予的奖赏

 

金,政府发给的特别津贴,省级以上劳动典范退休后享受的

 

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贴费、护理费及保健金和

 

义务兵家眷厚待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政府、社会及学校赐予的

 

补贴金、奖学金;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赐予的暂时性生活救援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

 

补贴金、残疾人协助用具费以及丧葬补贴费、一次性抚恤费;

 

(六)任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宅公积金及各项

 

社会保险兼顾费;

 

(七)低保对象参加各项公益性活动所得暂时性补贴。

 

第十条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任职员工,不论其是在

 

岗员工仍是下岗员工,如因所在公司长久损失、停产、半停

 

产的原由,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薪资或基本

 

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经贸部门认定,并出拥有效

 

证明后,按实质收入计算其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

 

(一)家庭平时生活花费水平显然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

 

(二)当年非生活性开销过大(购置空调、高档组合音响,移

 

动电话、摩托车、金银金饰等)或许常常自费参加高花费娱乐

 

活动的;

 

(三)有购置股票或许其余投资行为的;

 

(四)安排儿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五)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其家庭成员长久全家生活在外处

 

的;

(六)在就业年纪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

 

绍就业无正当原由拒绝就业的;

 

(七)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未更正的;

 

(八)劳教和服刑时期人员;

 

(九)法定抚育人、奉养人拥有抚育、奉养能力但不执行义

 

务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从乡村转为城市户口的居民时间未满一年的;经审察,

 

不切合乡村转为城市户口条件的;为领取城市低保资本而转

 

为当地城市户口的;

 

(十一)享受低保待遇后因违犯计划生育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未满两年的;

 

(十二)新入住住宅人均面积显然超出当地均匀水平住宅面

 

积的;购置非经济适用商品房三年内未遇重要自然灾祸及其

 

他重要困难的。

 

(十三)申请低保人员有虚报、隐报、瞒报收入或供给虚假

 

收入证明或拒不供给第十一条规定所需资料或拒不接受低

 

保工作人员入户检核查实的;

(十四)连续2次不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许连续

3次

 

不到居民委员会署名又无正当原由和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

 

入的;

 

(十五)其余法律、法例规定不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的。

 

第十二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通

 

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许肩负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

 

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做事处提出申请,照实填写《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民政部门规定应该供给的其余资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以下状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以下材

 

料: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员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

 

出具收入证明;

 

(二)离、退休人员供给领取离、退疗养老金的证件或许有

 

关凭据;

 

(三)领取下岗员工基本生活费或许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相

 

应的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四)在就业年纪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相关

 

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供给就业状况证明;

 

(五)残疾人供给残疾证人;

 

(六)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供给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

 

业收入证明;

(七)因夫妇离异波及相关抚、扶养义务的,供给离婚裁决

 

书或许调停书。

 

第十三条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口属地为

 

原则,人户分别的居民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一家多户口

 

的,向家庭常常居住地申报,其申报审批程序以下:

 

(一)由户主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许肩负最低生活保障申

 

报单位提出版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一条所需资料,申请时无

 

单位的居民填写《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由居民委员会

 

对其实质收入状况分项核实;有单位的居民填写《家庭成员

 

收入状况证明》后,由单位工会或行政部门核实签订建议加

 

盖公章后,再交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居民委员会或许肩负最

 

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成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评论小组,

 

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经济状况和实质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

 

的基础长进行民主评论,并提出补贴金额建议,填写《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二)居民委员会或肩负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将调

 

核查实和集体评论后的申报居民,予以张榜宣布(第一榜),并上报街道做事处、乡(镇);

(三)街道做事处、乡(镇)进行初审、复核后二榜宣布,同时,

 

连同相关资料和初审建议上报县市里民政局;

 

(四)县市里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市最低生活保障工

 

作管理中心存案后,再通知居民委员会宣布第三榜,宣布后

 

5日无异议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凡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一户不得多地重复

 

申报,暂住户口不属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县市里民政局、街道做事处、乡(镇)和居民委员

 

会或肩负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单位对保障对象每半年核

 

定一次。

领取保障金满一年,需持续救援的,应从头申请。

 

暂时申请的,须按月申请审定。

对不切合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该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

30日

 

内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保障金的计算: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

 

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家庭月保障金=(月保障标准一家庭人均月收入)X家庭保障人口数

 

原社会救援对象享受的救援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援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本属社会救援专项资

 

金,财政、民政部门应开设专户,推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市财政局准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划拨到县市里财政,县市里

 

财政部门应该实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划拨到同级民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推行关闭运转,保证银行按月发放。

各级财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应该接受财政、审计、督查等部门的督查。

 

第十七条增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动向管理。

 

(一)县市里民政部门应该成立最低生活保障资本发放专

 

账,进行会计核算,并准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街道

 

做事处(乡、镇)应该成立最低生活保障资本发放明细账和保

 

障对象台帐,并于月尾由县市里民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

 

(二)县市里民政部门、街道做事处应该成立健全最低生活

 

保障申请、检查、评论、督查、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逐渐

 

推行网络化信息管理;

 

(三)保障对象应该按期经过居民委员会或许肩负最低生活

 

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管理机关报告家庭收入状况。

街道办

 

事处、居民委员会及肩负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应该

 

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员的变化状况按期进行检查,实时

 

上报县市里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的增、减或许停发手续,

 

对停止发放保障金的对象应实时回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金领取证》;

 

(四)居民委员会或许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必需

 

时能够经过入户检查、邻居接见以及信件查证等方式对申请

 

人的家庭生活经济状况和实质生活水平进行检核查实;

 

(五)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钱币形式按月发放;必需时,也

 

能够给付实物。

 

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由管理机关拜托银行或邮政积蓄所

 

网点推行社会化发放。

集体奉养对象的保障金由奉养单位统

 

一领取。

 

第十八条保障对象户口迁徙的,原管理机关应该为其出

 

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同户口迁徙证办

 

理保障待遇迁徙手续,并按迁入地的标准享受保障待遇。

跨街道做事处的,同级管理机关直接手理;跨县市里的,由街道做事处供给证明,县市里民政部门办理;跨市的,由县市里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市民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教育、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部门应该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对拥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低保金银行或邮政积蓄所存折的低保对象,减免相关费

 

用,并对保障对象进行就业扶助。

 

第二十条在就业年纪内拥有劳动能力但还没有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期,应该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做事处组织的治安、环保、卫生等公益性劳动服务。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街道做事处和乡(镇)应该成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做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成立健全

 

低保对象家庭存案制度,对保障对象的详尽状况进行存案(包含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证明、家庭

 

地址、邮政编码、同意领取低保金时间和金额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该逐渐推行网络化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受理和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工本费等任何花费,不得附带法律、法例、规章规定以外的其余条件。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故弄玄虚、玩忽职责、营私作弊、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据《条例》第十三办理。

 

城市居民欺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依据《条例》第十四办理;

第二十四条拥有非农业户口居住在乡(镇)的居民的最低

 

生活保障,依据本细则执行。

居住在乡(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报、审批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里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细则联合当地实质,拟订详细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宣布之日起实行。

1998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宣布的《衡阳市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细则(试行)》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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