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需求侧管理蓄能工程项目评估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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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需求侧管理蓄能工程项目评估方法
北京市需求侧管理蓄能工程项目评估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大冰(水)蓄冷技术、热泵技术、蓄热供暖技术的实施力度,加强对转移季节性高峰负荷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北京市需求侧管理蓄能用电项目评估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或改建的蓄能用电工程,包括:
冰(水)蓄冷空调工程、电锅炉蓄热式供暖(热)工程、水蓄冷蓄热空调工程、热泵蓄热蓄冷式工程、优态盐蓄能工程。
第三条评估内容:
本方法规定了北京地区蓄能用电工程技术经济评价方法,包括:
工程技术评价方法、工程经济评价方法、工程技术经济综合评价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建筑供冷(热)蓄能用电工程技术指标的确定和经济效益的计算与评价。
第四条评估方法
本办法采用常规与蓄能两种用电供冷(热)方式的对比法来计算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引用标准
第五条GB/T13471—91:
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方法。
第六条GB2586—91:
热量单位、符号及换算。
第七条GB50155—9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第八条GB/T13234: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第九条GBJ119—8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第一十条JGJ26—8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三章计量单位
序号
类别
法定单位
换算关系
1
能、热
(焦耳)
2
功率
(瓦)
3
冷量
(瓦)
4
比热容、比热焓
(
)
水:
5
传热系数
(
)
6
流量
(
)
第四章蓄能用电工程技术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制冷(热)负荷与制冷(热)量
(1)设计日建筑最大冷(热)负荷估算
qmax=q0*S(kW)
式中S:
建筑供冷(热)面积,㎡
q0:
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kW/㎡
(2)设计日供冷(热)量估算
Qr=qmax*∑(kW.h)
式中qmax:
建筑物供冷(热)设计负荷,kW;
:
建筑物逐时冷(热)负荷系数;
(3)设计日释能比
=Qs/Qf
Qf=Qr–Qg(kW.h)
式中:
Qr:
设计日供冷(热)量,kW.h;
Qf:
设计日非谷时段供冷(热)量,kW.h;
Qg:
设计日谷时段供冷(热)量,kW.h。
(4)设计日蓄能系统供冷(热)量
Qs=Qr-Qz(kW.h)
式中Qs:
蓄能装置日释冷(热)量,kW.h;
Qz:
主机设备日直接供冷(热)量,kW.h;
(5)主机设备制冷(热)量
Qz=G**t(kW.h)
式中:
G:
制冷(热)设备流量,m3/h;
t:
制冷(热)设备进出口温差,℃;
:
传热媒介的比热容,kW.h/(m3*℃)。
第十二条制冷(热)设备的能效参数
(1)制冷机能效比
COP=Q/A*100%
式中:
COP:
制冷机能效比,制冷量与制冷电功率的比值;
Q:
制冷(热)设备的制冷(热)量,kW
A:
制冷(热)设备的电功率,kW。
(2)电加热设备电热转换效率
=G**t/P*100%
式中:
:
电热转换效率,制热量与制热电功率的比值;
G:
电加热设备给水流量,m3/h;
t:
电加热设备进出水温差,℃;
:
传热媒介的比热容,kW.h/(m3*℃)。
P:
制热电功率,kW。
第十三条制冷(热)消耗电量
(1)设计日制冷机耗电量
Az=Qz/COP1+Qx/COP2
式中:
Qz:
制冷机直接供冷量,kW.h;
Qx:
制冷机蓄冷量,kW.h;
COP1:
制冷机空调工况能效比;
COP2:
制冷机蓄冰工况能效比。
(2)设计日电加热设备耗电量
Ad=(Qz+Qx)/
式中:
Qz:
电加热设备直接供热量,kW.h;
Qx:
电加热设备蓄热量,kW.h;
:
电加热设备电热转换效率。
(3)设计日蓄能制冷(热)系统耗电量
算法一:
Ar=Az+Aa(kW.h)
算法二:
Ar=Af+Ap+Ag(kW.h)
式中:
Az:
设计日制冷(热)设备的耗电量,kW.h;
Aa:
设计日辅助设备的耗电量,kW.h;
Af、Ap、Ag:
日峰、平、谷时段的耗电量,kW.h
(4)制冷(热)系统年耗电量
①常规制冷(热)系统设计日估算法:
An=Ar*(1.0*T1+0.75*T2+0.5*T3+0.3*T4)(kW.h)
式中:
An、Ar:
常规制冷(热)系统年、设计日耗电量,kW.h;
T1、T2、T3、T4:
年不同供冷负荷(100%、75%、50%、25%)天数。
②蓄能制冷(热)系统设计日分时估算法:
Anx=Afx+Apx+Agx(kW.h)
Agx=Ag*(T1+T2+T3+T4)(kW.h)
Afx=Af*T1(kW.h)
Apx=(Ar-Ag-Af)*T1+(Ar*0.75-Ag)*T2+(Ar*0.5-Ag)*T3+(Ar*0.3-Ag)*T4(kW.h)
式中:
An、Ar:
制冷(热)系统年、设计日耗电量,kW.h;
Afn、Apn、Agn:
蓄能制冷(热)年峰、平、谷耗电量,kW.h。
Af、Ap、Ag:
蓄能制冷(热)设计日峰、平、谷耗电量,kW.h。
T1、T2、T3、T4:
不同供冷负荷(100%、75%、50%、25%)的年供冷天数。
第十四条节约电力与电量
(1)设计日最大负荷的移峰电力
P=(qmax–q)/COP(kW)
式中:
qmax:
设计日建筑最大冷(热)负荷,kW;
q:
蓄能系统制冷机制冷功率,kW;
COP:
制冷机空调工况能效比。
(2)设计日平均移峰电力
Pp=Qx×s÷ts÷COP(kW)
式中:
Qx:
蓄能装置蓄冷(热)量,kW.h;
s:
蓄能装置释冷(热)效率,一般为0.9;
ts:
设计日峰荷时段释冷时间(一般计8小时),h;
COP:
制冷机空调工况能效比。
(3)年节约高峰电量估算
估算条件1:
日蓄冷量占日供冷量30%,释冷效率为0.9。
估算条件2:
供冷负荷100%时的运行策略为冷机优先。
其余比例负荷的运行策略为电价优先。
Af=Qx×s÷COP××T(kW.h)
式中:
Qx:
蓄能装置蓄冷(热)量,kW.h;
s:
蓄能装置释冷(热)效率,一般为0.9;
COP:
制冷机空调工况能效比。
:
蓄能装置年均峰段释冷比例,一般取0.7~0.8。
T:
年蓄冷装置供冷天数。
(4)年节约高峰电量计算
年移峰时段电量
Af=Afn–Afnc(kW.h)
式中:
Afnc:
无蓄能方案的年高峰时段用电量,kW.h
Afn:
有蓄能方案的年高峰时段用电量,kW.h
第五章蓄能用电工程经济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净现值(NPV)
净现值是按基准收益率
(财务评价),或社会折现率
(国民经济评价),将各年空调机房设备和控制系统投资(不含土地、基建费用)的净现金流量折算到建设初期的现值之和。
(万元)
式中:
NPV(I):
固定资产投资净现值,万元:
:
年均现金流入量,万元:
:
年均现金流出量,万元;
t:
贷款年序列数;
n:
计算期,年;
i:
银行贷款利率,%。
第十六条年系统电费成本
(1)年制冷(热)系统电费成本
Fdn=Afn*pf+Apn*pp+Agn*pg(元)
式中:
pf、pp、pg:
峰、平、谷时段电价,kW.h/元
Afn、Apn、Agn:
年峰、平、谷时段用电量,kW.h
(2)单位面积年制冷(热)年电费
F0=Fdn/S(元/年.㎡)
式中:
Fdn:
制冷(热)系统年电费,元
S:
建筑制冷(热)面积,㎡
(3)年节省电费成本
Fdn=Fdnc-Fdn(元)
式中:
Fnc:
无蓄能方案的年电费,元
Fn:
有蓄能方案的年电费,元
第十七条年制冷(热)运行费用
C=Fd+Fw+Fr(万元)
式中:
Fd:
年制冷(热)电费,万元
Fw:
年维修材料费,万元
Fr:
年人工费,万元
第十八条有无蓄能方案的差额投资回收期(T)
蓄冷空调系统投资指空调机房设备和控制系统投资(不含土地、基建费用)。
(1)静态投资回收期
静态投资回收期是以节电投资项目的全部净收益抵偿全部投资所需要的时间。
T=(I-Ic)/(Cc-C)(年)
式中:
I、Ic:
有、无蓄能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元;
C、Cc:
有、无蓄能系统的运行成本,元
(2)动态投资回收期
动态投资回收期是按现值法计算的投资回收期。
Ti=(NPV-NPVc)/(Cc-C)(年)
式中:
C、Cc:
有、无蓄能系统年运行成本,万元;
NPV、NPVc:
有、无蓄能系统折算到初期的投资总现值,万元
第十九条单位移峰荷费用
PV=[(I-Ic)/Tz+(Cc-C)]/P (万元/kW)
式中,(I-Ic):
有无蓄能系统总投资差额,万元;
Tz:
系统设备的寿命期,年;
(Cc-C):
有无蓄能系统年运行费用差额,万元;
P:
设计日平均移峰荷容量,kW。
第六章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依据立项申报书和用户运行报告中提出的建筑供冷(热)面积,按北京地区建筑用能标准,单位面积冷(热)电力指标进行冷(热)负荷估算和设备总功率评估。
第二十一条根据竣工验收报告中核实的蓄能装置容积、测试取得的蓄能装置进出水流量和温差,计算日蓄冷量和释冷量,计算释冷效率和设计日平均移峰荷能力。
第二十二条根据用户运行记录和系统监测抄表数据,计算蓄能系统总耗电量、估算常规系统耗电量、计算年节省的运行电费和年运行成本差额。
第二十三条根据用户申报的一次性固定投资,计算静态和动态差额投资回收期(有无蓄能的投资,只含机房设备,不含土建费、地皮费)。
第二十四条根据上述评估数据计算单位建筑制冷面积平均移峰容量、单位建筑制冷面积节约电费。
第二十五条凡投资回收期小于5年的工程予以优先批准立项。
并按北京市需求侧管理蓄能项目补贴办法确定补贴金额。
第二十六条计算总制冷(热)量和蓄能转移峰荷电量,与估算值进行对比分析,误差大于10%的,修改调整补贴金额,并帮助用电客户解决问题。
第二十七条依据运行记录检测报告进行实际工况技术指标计算,实际运行状况与原指标对比,误差大于10%,将再次修改补贴金额。
第二十八条总结推广优质工程经验,并进行表彰和奖励,引导、开拓电力市场。
第二十九条凡挪用补贴资金、谎报工程的单位,一经查出,立案审查,追回补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