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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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操作和管理,明确柜员的职责与权限,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根据《ⅩⅩ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ⅩⅩ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分为前台柜员、后台柜员两类。

  第二条 前台柜员包括一般柜员、系统柜员。

  

(一)一般柜员按权限可分为五个级别,权限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至五级,其中一级为经办柜员,三级为主办柜员,四级为网点主管,二级、五级暂时空缺。

一级经办柜员:

办理柜面业务,并可对其他经办柜员的业务进行复核、授权。

三级主办柜员:

负责日常业务监督和重要业务的授权,办理柜员管理类交易,同时可办理规定范围内的柜面业务。

四级网点主管柜员:

负责重要业务的授权,办理部分柜员管理类交易。

  

(二)系统柜员包括自动柜员机(ATM/CDM)、销售点终端(POS)、电话银行(TBS)等自助终端设备及批交易处理柜员。

  第三条 后台柜员分为高层管理柜员、综合管理柜员。

后台柜员按权限可分为三个级别,权限从低到高依次是一级至三级。

一级为操作柜员,三级为授权柜员,二级暂时空缺。

高层管理柜员虽设置了级别,但各级别的权限暂时相同,即进行业务查询。

综合管理柜员设在县级以上(含)联社人事部门,包括一名一级经办柜员和一名三级授权柜员。

综合管理柜员办理柜员管理交易,进行柜员新增、维护及注销的操作,具体包括:

新建柜员、调离柜员、修改柜员属性、注销柜员及重启柜员密码等交易的操作。

第二章 柜员劳动组合管理

第四条 柜员劳动组合应坚持“明确职责,监督制约,风险控制,提高效率”的原则。

明确职责是指营业机构应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操作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使各岗位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监督制约是指营业机构应根据岗位制约关系,合理设置劳动组合。

实行柜员制的,柜员在操作权限内处理的业务自我复核、自担风险,营业机构对柜员日间业务采取滞后复核或事后复审方式监督;实行复核制的,必须实行二人柜组或多人柜组的劳动组合方式,柜员经办的所有业务必须即时换人复核。

  风险控制是指营业机构设置劳动组合应坚持有利于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操作风险的有效控制。

在提高临柜业务操作效率、制度执行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基础上,安全、高效、合理地设置劳动组合。

  提高效率是指营业机构设置柜员劳动组合应遵循满足服务、方便客户、操作快捷的要求,根据本机构业务量大小合理设置对外服务窗口,减轻柜面压力,缩短客户等待时间。

柜员劳动组合应尽可能减少业务处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劳动组合管理模式

  

(一)柜员制

柜员制是指营业机构的柜员在权限范围内独立从事业务操作的一种劳动组合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一个服务窗口只设一名柜员,不设复核员。

按柜员业务范围划分为单项、多项和综合柜员,对柜员办理的重要业务或超过一定金额的业务需换人授权。

单项柜员制是指一名柜员临柜,只办理单一业务种类的柜员制模式。

如该柜员只办理储蓄业务或对公业务或贷款业务。

多项柜员制是指一名柜员临柜,办理一种以上业务的柜员制模式。

如该柜员既办理储蓄业务又办理对公业务,或既办理对公业务又办理贷款业务,或既办理储蓄业务又办理对公业务和中间业务。

综合柜员制是指一名柜员临柜,可以办理全部前台业务的柜员制模式。

 

(二)复核制

复核制是指采取双人临柜操作,对综合业务系统相关业务进行一人录入、一人复核的劳动组合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由两名柜员共同完成相关业务处理和账务核算。

  第六条 岗位设置基本要求

  营业机构柜员劳动组合必须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做到相互制约、相互控制。

(一)印、证使用管理岗位设置,必须严格执行印、证分管、分用,柜员不得将本人经管的印章或重要空白凭证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二)汇划业务录入、复核必须严格分开,严禁一人操作,并应严密会计凭证传递手续。

票据交换提出(录入)岗位必须与复核(数据发送)岗位分设。

  (三)事后监督岗与前台业务操作岗位分设。

专职监督人员、勾挑人员不得兼办前台业务。

  (四)记账和对账岗位相分离,记账员不得承担对账工作。

(五)中心库库房管理员不得处理综合业务系统现金账务,不得兼任现金调拨员。

库房管理必须坚持“账款分离”的原则。

(六)委派会计不得替班、顶岗。

第三章 柜员卡管理

  第七条 柜员卡是指载有持卡人柜员号码,凭以登录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并限定持卡人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处理的磁卡。

  第八条 柜员卡是实现业务处理“事权划分、事中控制”的手段,每个业务人员只能持有一张柜员卡。

  第九条 柜员卡由省联社统一设计样式规格,指定厂家生产。

第十条 新增柜员、柜员卡更换、柜员权限变更、重启柜员密码等事项需填报《柜员卡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

人事部门要建立《柜员卡发放登记簿》(附件2),根据《申请表》登记发出柜员卡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新增(变更)柜员卡,有关单位应履行其对柜员卡的管理职能。

(一)申请单位对柜员卡申请人的有关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表》信息真实,并负责对本单位柜员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所在联社会计部门负责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分离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级别、权限等进行审核,并负责作废卡的回收、销毁。

(三)所在联社人事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信息的完整性及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并负责柜员卡的签发、已签发柜员卡的信息变更、补发以及作废卡的注销审核工作。

《申请表》等资料,作为人事管理档案,按规定整理和装订,保管期限十五年。

  第十二条 柜员卡仅限本人使用,严禁与他人混用或借与他人使用;凡使用柜员卡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该柜员本人所为,并由其负全责。

  第十三条 无论前台柜员或后台柜员,离柜(岗)要将柜员卡收起,妥善保管。

若因保管不善被他人盗用,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 柜员卡密码应严格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不得使用规律性较强或易破译的密码,尤其不得使用本人或家人生日、电话号码等。

柜员业务操作输入密码时必须进行物理遮掩,其他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空白柜员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由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其它部门或机构不得保管空白柜员卡。

  第十六条 市、县联社领取空白柜员卡需双人领取,并出具领取单位介绍信及领取人身份证件,由省联社空白卡管理部门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重要空白凭证出库处理,领取单位做入库处理。

第十七条 前台柜员卡由县级联社综合管理柜员制作与维护。

(一)营业机构新增柜员或更换柜员卡,需填制《申请表》,并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盖章、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送至县级联社会计部门。

(二)县级联社会计部门审核批准后,将签署意见的《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送至本级联社人事部门审核。

  (三)县级联社人事部门综合管理柜员对会计部门提交的《申请表》逐项审查无误后,登记《柜员卡发放登记簿》,送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批后进行制卡或维护。

新增或更换柜员卡的,综合管理柜员凭签批同意的《申请表》领取空白柜员卡进行制卡;变更柜员信息的,只需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信息变更处理即可。

(四)县级联社综合管理柜员将制作完成的柜员卡交给营业机构申请人,领卡人在《柜员卡发放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八条 后台柜员卡由本级联社综合管理柜员制作与维护。

新增或更换后台柜员卡时,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填制《申请表》,加盖本单位(部门)印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后送本级联社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综合管理柜员凭签章齐全的《申请表》请领空白柜员卡进行制卡。

领卡人在《柜员卡发放登记簿》上签字。

后台柜员卡需要变更权限时,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填制《申请表》,加盖本单位(部门)印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后送本级联社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综合管理柜员进行柜员权限变更。

第十九条 如因特殊原因,综合管理柜员不能进行制卡或维护,则由本级联社人事部门填制《申请表》,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及申请人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一并送交上级机构人事部门,由上级机构为其重新制作综合管理柜员卡。

第二十条 重启柜员密码。

柜员登录系统时密码连续7次输错,造成柜员卡锁死,需进行重启柜员密码。

柜员所在单位(部门)应调查核实柜员卡锁死原因并填写《申请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由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所在联社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核实报送人身份证件与申请表相关要素相符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 柜员卡作废。

柜员所在单位(部门)应填制《柜员卡上缴清单》(附件3),连同作废柜员卡一并上缴本级联社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然后一同将作废柜员卡送交空白卡管理部门待销毁。

第四章 柜员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签到、签退管理

  

(一)营业机构营业前要进行网点签到,网点签到由一名一级柜员和一名三级以上(含三级)共同办理。

(二)柜员办理业务前必须办理柜员签到,柜员签到、签退实行柜员卡加密码(或指纹)的形式。

  (三)柜员当天业务办理完毕,下班前必须办理柜员签退。

柜员临时离岗,必须退出系统界面。

  (四)营业机构所有柜员签退后,要由两名柜员办理营业网点签退。

  第二十三条 交接管理

  柜员顶岗、休假和调离应按规定做好相关交接及监交工作,任何柜员在没有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一)柜员交接时必须轧账,将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其他实物等与柜员轧账单及相关资料核对相符。

  

(二)柜员交接需登记《会计人员交接登记簿》,详细列明交接的凭证、账表、印章、档案文件、相关资料以及其他物件等。

短期顶岗只交接印章的,只需登记《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可不再登记《会计人员交接登记簿》。

  (三)交接双方应对有关账、款、实物等进行认真核对,并在综合业务系统打印的“柜员尾箱交接清单”上盖章(或签名)。

(四)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在《会计人员交接登记簿》及有关书面资料上签章证明。

第二十四条 柜员尾箱管理

(一)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必须建立尾箱,并保证账实相符。

不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严禁建立尾箱,因柜员岗位调整不再办理现金业务的,必须及时上缴尾箱。

(二)柜员尾箱实行限额控制。

业务主管人员应根据柜员的业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柜员尾箱限额。

  (三)营业期间,柜员的尾箱余额超过其尾箱限额时,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四)柜员休假或短期离职时,其尾箱必须缴空,即尾箱余额清零。

第二十五条 前台柜员进行业务操作必须在监控设备的录像范围内。

  第二十六七条 柜员在业务操作时如遇系统故障,不得擅自处理,应立即向业务主管人员报告。

当班主管人员应做好详细记载,并及时联系解决。

  第二十七条 柜员必须坚持每日三次轧计现金余额,核对账务。

柜员下班(午休)时,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及印章必须入库保管。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信用社必须加强对柜员的管理,了解柜员思想动态,切实防范柜员道德风险;对柜员的业务操作、岗位制约等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增强柜员风险防范意识,全面提高柜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 在各级检查监督中,除对常规项目进行检查外,还必须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内部控制、岗位制约是否到位,各级主管授权是否合规,重要空白凭证和印章管理是否正确,柜员查库、轧账制度是否落实,柜员卡和密码管理及使用是否合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辖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联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内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柜员卡申请表》

附件2:

《柜员卡发放登记簿》

附件3:

《柜员卡上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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