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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承诺书

食品经营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合肥百淘汇商贸有限公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设备设施布局合理,从业人员健康。

三、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食品经营操作流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行业自律制度。

四、不采购、不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掺杂掺假、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

五、不做任何虚假宣传,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积极主动协调解决消费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诚实信用的经营者形象。

七、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特制定本单位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经营资格(包括:

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四条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五条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与销售食品接触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单位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第四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五条食品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对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第八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

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首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第九条进入食品储存、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施下架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食品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执行本制度。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解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下架退市采取如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

(二)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三)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五)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单位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

第二条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进行职业道德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第三条组织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水平。

第四条新参加工作人员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

第六条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二条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巡察,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要督促单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要督促单位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从业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指导,做好自查,及时纠正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第八条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第三条公司任何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涉及公司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条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五条当有信息显示本经营场所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第六条当食品安全事故已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应当自事故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自查、控制传播途径,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如导致人身伤害,第一时间组织救治,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

(三)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进行检验;

(四)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立即封存,停止经营并组织召回;

(五)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六)组织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措施,避免复发。

第八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认真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记录》,并归档保存。

食品经营操作流程

为保证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指定本工作流程。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

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

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题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

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

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

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

经查验不合适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对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行登记,建立台账。

账目保管期限为两年。

二、食品储存

1.设立食品仓储仓库。

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

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存要求进行存放。

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摆放整齐、挂牌存放。

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5.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

发现食品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6.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

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存储要求。

7.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

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运输中要防蝇、防水、防尘、防食品污染。

2.装卸采购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

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明确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达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五、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适食品的处置。

与供货商有合约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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