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左岸王府小区三期.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6506820 上传时间:2023-07-14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102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左岸王府小区三期.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1102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左岸王府小区三期.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1102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左岸王府小区三期.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1102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左岸王府小区三期.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1102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左岸王府小区三期.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1102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左岸王府小区三期.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1102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左岸王府小区三期.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1102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左岸王府小区三期.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1102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左岸王府小区三期.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102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左岸王府小区三期.docx

《1102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左岸王府小区三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102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左岸王府小区三期.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102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左岸王府小区三期.docx

1102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左岸王府小区三期

协议编号:

JZQHYF-2015-010—03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

甲方:

江苏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江苏省电力公司淮安供电公司

为切实保障居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使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抢修等均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颁发的有关规定。

为业主能够在正常的用电过程中,提供清洁、安全、经济、可靠的电力供应和供电优质服务。

现根据甲方居住区工程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服务工作(不含临时施工用电),使广大业主用电满意。

为此,经双方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左岸王府小区三期

2、项目账号:

甲方:

32001727136052504117(开户行:

建行城北支行)

乙方:

1110050119295598014(开户行:

工行城北支行)

3、项目地点:

淮安市淮阴区南昌路西侧、樱花路南侧。

4、项目内容及规模:

左岸王府小区由江苏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项目位于南昌路以西,樱花路以南。

项目2010年2月经淮安市发改委立项批准建设,2010年3月经市规划局审批同意规划方案。

左岸王府三期总建筑面积为103154.56平方米,住宅形式为别墅、小高层及高层。

其中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为64342.3平方米,别墅建筑面积29694.57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1176平方米,地下人防建筑面积为7941.69平方米。

5、居住区工程建筑面积

左岸王府小区三期居住区工程建筑面积,暂按规划总平面图标注的建筑面积确定为103154.56平方米(不同类别建筑计价数据详见本协议附件估价表)。

工程交付前,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最终计费面积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等规划部门出具的最终材料核定。

以上证件的的附件材料可作为分类面积的统计依据。

对规划文件中未涉及或未明确分类的,可参照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的房产实测报告核定。

第二条供配电工程的项目划分

1、供配电工程所涉及的电气工程由乙方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等规范及标准负责建设。

具体包括:

供配电工程设计及审查、物资购置、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

2、甲方无偿提供供配电设施用地,供配电工程所涉及的土建工程(含建筑物、构筑物、电缆管沟等)由甲方负责建设。

3、供配电工程前期费用(各种土地征用、青苗赔偿、政策处理、市政规费等)由甲方负责缴纳。

4、供配电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前置(线路通道规划、顶管、挖掘)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配合。

第三条供配电工程费的收取

1、本工程项目供配电工程费,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2、本期工程项目供配电工程费暂定为:

12415943.00元。

(大写:

壹仟贰佰肆拾壹万伍仟玖佰肆拾叁元整)。

(根据测算本期总价实际约17737061.00元,分四次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其中一期预缴的30%费用5321118.00元,在本期收费总额中扣除(分两次扣除,分别在第二次、第三次中各扣除15%),小区三期总收费金额为12415943.00元。

)(费用计算过程详见估价表)

2.1第一次,在施工用电送电前,由甲方按本期暂定总价(17737061元)的10%向乙方缴纳1773706.00元(大写:

壹佰柒拾柒万叁仟柒佰零陆元整)。

2.2第二次,在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图纸设计审查后,物资计划上报前,甲方再按本期暂定总价的40%(7094824元)扣除一期预缴的15%(2660559元)后,向乙方缴纳4434265.00元(大写:

肆佰肆拾叁万肆仟贰佰陆拾伍元整)。

2.3第三次,在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开工前,甲方再按本期暂定总价的40%(7094824元)扣除一期预缴的15%(2660559元)后,向乙方缴纳4434265.00元。

(大写):

肆佰肆拾叁万肆仟贰佰陆拾伍元整。

2.4第四次,在供配电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及装表接电前,按最终核定的居住区建筑面积(核定方式见第一条第5款),由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余款。

如甲方该居住区项目分期建设,而供配电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按规划必须在本期的住宅建设工程中一次建设到位时,则后续住宅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的10%计入本期工程费,在甲方后续工程建设时,按照当时政府规定收费标准和确定的面积测算该部分服务费,并与前期收取的该部分服务费进行抵扣。

供配电工程实施后,如甲方后期住宅工程停建或改变用途而供配电工程已经实施的,已向乙方交纳的后续住宅供配电工程服务费不予退还。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工【2011】214号)第五条的规定:

居住区配电室或配电设备引出供电的高压用户,应按专变设备总装接容量(变压器或高压电机总容量)与居住区总装接容量(小区内公用配变总容量和客户专变设备总装接容量)的比例分摊居住区规划建筑红线外供电工程费用,同时承担其专变电源侧所占配电所或配电设备的相应间隔费用。

第四条工程期限

1、工程总工期为由甲方施工的供配电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电缆管沟等经验收合格具备开工条件,并且第二次工程服务费到帐后90个工作日完成,以满足广大业主的用电需求。

2、若甲方不能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前置手续,则供配电工程的总工期另行商定。

3、若甲方不能按双方约定交纳工程费,则供配电工程的总工期另行商定。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以下图纸、资料

1、居住区电子版总平面图;

2、居住区电子版综合管线图;

3、居住区负荷供电点;

4、居住区户型统计表;

5、居住区用电容量汇总表。

第六条施工准备

1、甲方应做准备

1.1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费用;

1.2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1.3办理施工所需各种执照、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批准等手续。

以上1.1、1.2、1.3条款为通用条款。

1.4绿化(青苗)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1.5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1.6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以上1.4、1.5、1.6条款为本协议第一条第4项工程内容中的土建工程适用条款。

1.7甲方施工的土建受电建筑物、构筑物,甲方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提供该土建受电建筑物、构筑物的竣工验收证明;

1.8甲方施工的土建受电建筑物,甲方虽已竣工但暂无法提供该土建受电建筑物、构筑物的竣工验收证明时,必须经乙方书面认可才可开工。

1.9甲方应根据土建工程建设计划确定表箱预埋时点,并提前半年书面向乙方提出电能表箱的供货需求。

1.10甲方应及时处理乙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土建问题(如顶管后因地质下沉造成管道变形或异物堵塞,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受到外力损坏等)。

2、乙方应做准备

2.1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等进场计划,并提供给甲方;

2.2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2.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2.4按协议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符合本工程设计说明及施工详图。

第八条土建施工与设计变更

乙方交付的土建工程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及设计交底和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如要变更设计,须经原设计单位及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双方和原设计单位共同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出于甲方的原因引起设计重大变更,致使乙方停工、返工、窝工等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按乙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工程期限按实际情况顺延;

甲乙双方对工程变更所做出的书面通知,对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该书面通知即视为已被确认。

第九条安全责任

乙方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如有必要,双方可另行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条工程验收

以国家及行业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施工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质量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则工期另行商定。

1.2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五、六条规定履行责任,除竣工日期另行商定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1.4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履行缴纳工程服务费,致使工程开工受影响,乙方不能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工期内竣工时,由甲方承担责任。

1.5、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八条规定履行补偿义务,造成乙方停工、返工、窝工等损失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2.1因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2.2由于乙方原因修理或返工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或工程因乙方责任而未能如期完成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双方其他约定

1、供配电工程建成后,涉及的电气装置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

2、供配电工程建成后,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甲方负责维护。

待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进驻后,由甲方移交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

3、因不可抗力、政府行政行为和第三方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延期,双方均无责任,甲乙双方另行商定接电日期(签订补充协议)。

4、其他约定事项:

(详见附件)

另有未尽事宜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协议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合同价款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名称(盖章):

乙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淮海南路134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银行户名:

银行户名: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协议附件:

甲乙双方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一、甲方负责建设的土建工程包含:

(一)开闭所、变电所、配电房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开闭所、变电所、配电房的接地系统(乙方提供扁铁和角钢)。

(二)环网柜、高低压柜及分支箱等设备的基础和接地。

(三)电缆沟及内部支架、电缆桥架及内部支架。

(四)电缆井及井盖(乙方提供井盖图纸)。

(五)开闭所、变电所、配电房的室内照明(应急照明)系统及插座,排风扇及排风系统。

(六)电缆管(乙方提供)的敷设和室内隐蔽工程(含高低压电缆进出建筑物及在建筑物内的管道)的施工。

(七)计量表箱的预埋。

(八)电缆顶管、土方开挖的施工和材料并承担所需规费。

(顶管机使用的管材乙方供料)。

(九)变电所至公共负荷二级配电间的管道井及管道预埋。

二、土建工程的设计

(一)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开闭所、变电所、配电房的土建设计条件图,甲方据此落实设计并负责提交乙方审核后实施。

(二)小区内独立设置的开闭所、变电所、配电房,甲方应结合小区建筑风格落实土建设计,力求外观风格一致、美观。

甲方应将上述建筑效果图连同土建设计一并提交乙方审核后实施。

三、关于建筑内部电气设计和供配电工程设计的配合

为了严谨高效的落实供配电工程设计,确保建筑内部电气设计和供配电工程设计的对口衔接,双方约定:

(一)在工程设计阶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项目建筑内部电气设计图纸,以便乙方参考并据以落实设计。

主要包括:

设计说明和图例、竖向干线系统图、配电系统图、配电箱(表箱)系统图、各层照明平面布置图、接地平面图等。

(二)乙方提出公共负荷二级配电间电气设计要求。

公共负荷二级配电间由甲方依据设计图纸另行出资建设。

四、关于工期

(一)由甲方负责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种前置手续的时间,工期顺延。

(二)政策处理工作滞后引起的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三)甲方未按双方约定交纳工程费、不可抗力因素、非乙方责任的意外情况的导致的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五、双方在建筑红线内外涉及土建工作上承担的责任依据苏价工【2011】214号文执行。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日期:

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