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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制度

管理工作制度

本制度用以规定项目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

一、管理体制:

本项目实行以项目经理部为核心的集中领导,队(工段)为基础,逐级负责。

财务一级核算的管理体制,具体规定如下:

1、“集中领导”是指项目各项工作的宏观组织、指挥权、人事、物资、财务管理调配权统一归属于项目经理部。

经理部以计划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方式对所属施工队(工段)和经理部各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实行责任考核结果与各人报酬紧密挂钩的个人分配制。

施工队只对施工进度、质量、产值、生产成本、施工安全等负责。

项目经理部对整个项目的经营结果负责。

2、“队(工段)为基础、逐级负责”是指项目的现场工作以队为建制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经理部负责,队以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班组,其对队负责。

项目经理部将计划目标落实到队,并配以相对应的生产手段——人员、材料、设备。

经理部只对队一级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班组的目标责任制落实及考核由队里进行。

经理部机关以部为基础进行组织,并以部为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各部将岗位责任制落实到各人。

3、“财务一级考核”是指项目实行经理部一级财务考核制,队级单位不设财务机构,平时开支将按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借款报销制。

二、组织机构及各级负责人的任免:

1、组织机构设立

项目设项目经理一人,副经理和总工三至四人。

项目经理、副经理和总工组成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经理部机关设若干部,各部设部长一名,不设副部长。

经理部下设若干施工队(工段),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一至二名,主任工程师一名,队以下班组的设立由各队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

经理部各部和队一级机构的设立或调整由经理部领导班子决定,并由项目经理签发文件予以颁布。

各部和队的职责、责任和工作范围将在机构设立文件中予以规定。

2、负责人任免:

项目经理:

由水电十局管委会(董事会)任免。

项目副经理、总工:

由水电十局管委会(董事会)在充分征求并尊重项目经理意见的基础上,予以任免。

部长:

由项目领导班子商讨决定,项目经理宣布任免。

队长:

由项目领导班子商讨决定,项目经理宣布任免。

副队长、主任工程师:

由队长提名报项目领导班子批准后,项目经理宣布任免。

班组长:

由队长任免。

各级负责人的任免(除班组长外)均以任免文件形式予以宣布。

免职决定一经作出即行宣布,一律不向被免职人解释原因。

三、项目的工作方式:

项目实行“竖向领导、逐级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工作方式。

1、项目经理是项目的最高领导,主持项目全面工作并直接领导项目副经理和总工;副经理和总工按项目分工,主管有关方面的工作并直接领导其分管的部门或施工队,副经理和总工对项目经理直接负责;部长、队长直接向分管副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只有其分管领导不在场时,才可向项目经理报告工作;班组长、一般工作人员和工人分别受其直接领导人的领导并对其负责,遇有重大紧急事宜,其直接领导人不在场时,可越一级报告工作。

原则规定,每个人只听从自己直接领导的指挥,当直接领导不在场时,上一级负责人可越级指挥,并对其指挥结果负责。

2、为确保“竖向领导,逐级负责”这一管理原则的贯彻落实,项目将明确分工,并可按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分工的调整。

部和队一级的职责分工由项目领导班子制定,部和队内部的职责分工和岗位责任落实到人,工作由部长和队长制定。

3、项目实行指令性工作方法进行工作,强调“有令必行,有禁必

止”。

(1)凡阶段性生产任务布置,重大施工方法的贯彻,施工质量的控制(有些是监理工程师指令,项目经理部接受的现场工作调整引起的施工方法的改变,工程返工等),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调整以及机关各部重大技术、业务工作的布置等均以书面“生产指令”形式予以下达。

指令一式两份,发令人和受令人各持一份存档。

日常工作可以是口头的,对于一些急待办理的重要工作,来不及形成书面指令,可下达口头指令,但事后发令人应补发书面指令。

凡以“指令”形式下达的工作任务,受令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发令人将对“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2)发令人的权限:

a.项目经理有权向其直接下级和部长、队长发布指令,除特殊情况外,向部长、队长发指令应事先征求分管副经理或总工的意见。

b.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有权向其所辖部和施工队发指令。

c.主管技术的副经理或总工有权向其所管的部和施工队发指令,涉及到现场重大施工方案、技术的“生产指令”应有主管生产的副经理会签。

d.主管商务、供应的副经理有权向其所辖部发指令,涉及转达咨询对现场工作的指令或现场物资管理方面的工作而需要向施工队发指令时一般须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会签。

e.凡需会签的指令,若生产副经理不在场时,项目经理的签署亦生效。

f.部长或各队队长可就自己分管范围的工作向下属发布指令,部长向队一级发布指令须由主管项目领导或项目经理签字。

(3)受令人的责任及权限:

受令人应无条件地、以积极主动、努力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态度执行好指令。

拒绝执行指令,或消极怠工,故意刁难发令者,发令人有权按“奖惩制度”规定,给其以书面警告处分,为情节严重,须加重处罚时,发令人应报告项目经理决定。

受令人若认为“指令”错误,可越级向上反映,但在上级未做出决定前,仍执行原指令。

(4)“指令”的应用范围

无论“生产指令”还是“工作指令”主要用于阶段性生产任务的下达,重要施工方法、技术设计方案、措施的布置,现场质量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生产手段的调配、调整等重要工作。

日常工作以口头进行布置,不下达指令,但上一级口头布置的日常工作不能得到迅速执行时,可改为“指令”布置。

实行指令性工作并不意味各部门和个人只是被动式的“听令行事”,对于项目明确赋予本部门和每个人的责任和任务,必须积极主动地去完成。

消极应付本职工作,不能按时按质量完成本单位、个人应负的责任者,直接主管负责人有权依据奖惩制度做出处罚决定。

人事管理制度

本制度用以确定项目人事工作的方式。

一、本制度术语定义:

1、“受聘”:

除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以外,来项目工作的所有人员,无论来自局内外任何单位,一律称为“受聘人员”。

受聘时间从为项目工作之日始至因某种原因最终离开项目之日止。

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包括中途休假等)接受项目管理,并受项目所有规章制度的约束。

2、“解聘”:

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或其个人工作表现和适应性,中途辞退受聘人员称为解聘,解聘是正常人事安排,不属处分。

3、“自愿离职”:

受聘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并经批准回原单位或其他单位且不再返回,称“自愿离职”。

“自愿离职”亦不属处分。

4、“休假”:

经项目安排,受聘人员中途回单位休假。

5、“待岗”:

规定的休假期末到,但项目工作短期不饱和,受聘人员经项目安排短期回原单位者,称为“待岗”。

6、“期满回原单位”:

受聘人员圆满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作回原单位者,称为“期满回原单位”。

“期满回原单位”不同于解聘。

7、“开除”:

因个人表现极差,严重违反项目有关制度,项目决定将受聘人开除回原单位者,称为“开除”,开除是项目的最高处分。

二、本项目领导班于成员是受水电十局管委会(董事会)任命和委托负责实施本项目,因此,他们回原单位将由水电十局管委会(董事会)决定。

在执行本制度的前提下,受聘人员实行“双向选择,来去自由”的原则。

三、本项目领导班子有权在任何时候解聘受聘人,并不须向其本人说明任何理由。

解聘将由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项目经理签发正式解聘令,通知本人和其直接领导,解聘令一经颁发,被解聘人第二天即返回原单位,如被解聘人不服从解聘决定或超时回原单位,项目有权将解聘改为开除。

被解聘人回原单位的差旅费由项目承担,其他待遇由工资制度规定。

四、无论出于何种个人原因,受聘人不愿在项目工作,可书面申请,自愿离职,经其直接领导人签署意见,并报项目领导班子批准后即可生效,并在申请批准后的第二天返回原单位。

“自愿离职”申请未被批准前,申请人仍应正常工作,并受项目各项制度管辖,如违章乱纪,拒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项目有权拒批申请而改为开除处分。

项目部将在“自愿离职”申请提交之日起30天内答复,自愿离职人员回原单位旅费自理,其它待遇由工资制度规定。

五、受聘人在项目连续工作满一年者,可享受一次回家休假待遇,但是所休假时间由项目统一安排,可以提前亦可以推后。

休假时间规定为,在项目工作一年,休假一个月,并以此比例推算,休假起讫时间以离开项目和到达项目工地计。

受聘人休假的旅费由项目承担,休假期间停发项目一切待遇。

但发放休假工资,休假工资一律按200元/人.月标准,按实际休假天数计发。

所述工资待休假返回时发放。

如休假人超假,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将受如下处分:

超假1~7天,停发休假工资;

超假8~15天,停发休假工资,加受书面警告处分;

超假15天以上,停发休假工资,加受记过处分。

六、由于现场工作不饱和,部分人员短期(一个月以上者)在项目无工作,而休假期末到,项目可安排所述人员回原单位待岗,待岗人员的待遇规定与休假规定相同。

待岗人员回项目后,其下次休假时间以回项目之日始,一年休一次。

待岗安排由项目领导班子全权决定,任何人应无条件服从,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受聘人员期满回原单位由项目经理签发“期满回原单位通知书”,项目将向所述人员颁发“梯子洞电站工程服务荣誉证书”。

受聘人所在队或项目经理部将对期满回原单位人员组织欢送。

期满回原单位人员接到项目经理签发的“期满回原单位通知书”后4天以内办完一切交接手续第二天返回原单位。

拒绝期满返回或拖延不走者,项目可改为解聘。

期满回原单位是光荣的事,项目绝不会以期满回原单位代替“解聘”或“自愿离职”。

八、开除是本项目奖惩制度中最高处分。

开除命令由项目经理签发,并通知其本人所在单位,被开除人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回原单位,必要时由项目派员押送返回。

被开除人回原单位费用自理,其他经济处罚、由工资制度规定。

九、无论是哪种形式回原单位,项目为其填写“项目工作鉴定”对回去人员在本项目的工作表现、奖惩情况进行书面评价,并交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十、经医生检查证明,受聘人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应在本项目工作,项目可按期满返回待遇安排其回原单位,如项目确认医生证明不实,或尚能在项目工作,而本人坚持回去者,则可按自愿离职对待。

十一、除受聘人家庭遭受严重不幸,如直系亲人——父母、配偶、

子女,病危、死亡(经单位证明)可请假外,项目原则上不批准事假回去。

事假回去费用原则上自理,亦不发休假工资。

事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否则按自愿离职论处。

十二、本制度不适用于民工。

工资制度

本制度用以确定项目全体人员工资待遇。

一、工资组成

本项目工资分为:

岗位技能工资、浮动工资、工龄工资、休假工资、生活补贴。

其定义如下:

1、岗位技能工资

系指按职工在项目担任或所分配的岗位发放的工资,以区别每个人责任和技能的差别,职务按其在项目实际任职确定。

岗位的确定将适当参考职称和工人等级进行,以实际岗位为准。

如职务岗位调整,则岗位技能工资亦同时相应调整。

岗位技能工资按如下等级和标准发放:

项目经理:

一级700元/月

副经理、总工:

二级600元/月

部长、队长:

三级500元/月

副队长、主任工程师四级400~450元/月

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

五级400元/月

班组长、助师、技师:

六级300~350元/月

技工:

七级200~250元/月

熟练工:

八级150元/月

普工:

九级100元/月

六级及六级以下人员的岗位及工资等级由各队队长确定报项目领导班子审核批准,其余人员由项目领导班子确定。

1、浮动工资

系指按完成项目任务考核结果计发的工资,其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原则,保证工资发放与工程实施进展同步。

具体发放办法见第二条。

2、工龄工资

系指按职工在项目工作时间长短给予的补贴,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稳定职工队伍。

工龄工资不分级,一律为每一年20元/(人.月)。

发放条件是:

从到达项目后累计工作满一年始发20元/(人.月),满两年始发40元/(人.月),其余以此类推。

3、待岗工资

系指项目按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安排职工待岗期间所发的工资,其标准为240元/(人.月),以实际待岗天数计。

如待岗期满后,不按项目要求回项目工作,则不发此待岗工资,且扣留本制度下文规定的1000元风险抵押金。

4、生活补贴

系指给予职工的生活、劳保、医疗(住院除外)补贴。

生活补贴不分级,按100元/(人·月)发放。

一.浮动工资计算方法

1.施工队浮动工资

1.1浮动工资实行和产值、效益挂钩,按产值含量包干使用的分配方案。

浮动工资包含职工超时劳动,及效益工资所得,其计算方法如下:

施工队月浮动工资=((月实际完成产值-民工队完成产值)×F+

民工队完成产值×F×40%)×W×Q×S+

月实际完成产值×(M-100%)×50%×20%

注:

1)民工队完成产值是指民工队采用人工费单包所完成的建安产值,施工队负责提供如电工、砼拌和等辅助服务,以及对民工队的现场管理,包括安全、质量、工期、材料限额消耗等的管理。

2)施工队的月浮动工资不能小于零。

1.1.1F—浮动工资含量系数

经测算F导流洞=0.03

F隧洞=0.06

1.1.2W—进度完成系数

W=本期实际完成产值/本期计划产值(0.8≤W≤1)

本期计划产值:

指项目经理部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安排,下达给施工队本月应完成计划,并可根据合同规定向业主结算到的产值。

本期实际完成产值:

指施工队实际完成的可根据合同规定向业主结算到的工程产值。

以上产值以项目经理部逐月根据实际核定并经项目经理审批的数为准。

W值不小于0.8。

1.1.3Q—质量系数

质量系数0.7≤Q≤1。

质量系数由主管质量检查的项目副经理或总工按如下标准确定:

●轻微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未追究,项目基本未发现经济损失者:

Q=1~0.95

●一般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要求返工、修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者:

Q=0.95~0.9

●中等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20000元者:

Q=0.95~0.9

●大型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0~50000元者:

Q=0.8~0.7

●特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超过50000元者:

项目将别行加重处理。

注意:

1)质量事故除指工程施工质量事故以外,还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的事故;

2)质量事故的定性和系数的制定由质检部门提出,主管领导审定,最终交项目经理批准。

1.1.4S—安全系数

安全系数0.7≤Q≤1,由主管施工的项目副经理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般安全事故:

轻伤2人次以上或重伤1人次以下,S=0.95~0.9

●重大安全事故:

重伤3人以上,S=0.9~0.8

●特大安全事故:

死亡1人,S=0.8~0.7

出现严重事故,除扣除队安全系数以外,还将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

1.1.5M—材料考核系数

M=额定材料消耗量/实际材料消耗量

项目将考核主要大宗使用的材料,包括:

水泥、外加剂、粉煤灰、钢材、木材、油料、火工产品、钻头钻杆等,各种材料考核系数将按额定消耗量价值与实际使用量价值的百分比计。

1.2各施工队加班工资将包含在项目经理部按第二条规定的各施工队本月浮动工资总额内。

加班工资按如下原则计核:

1.2.1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净工作时间);8小时以外净加班工作时间满6小时计一个加班工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每个加班工日工资=本人岗位技能工资÷23.5×150%

1.2.2各施工队在加班当天进行考勤,不允许用月底估计的办法计核加班工资;

1.2.3如正常工作时间内工作极不饱和或消极怠工引起加班者,不计加班工资;

1.2.4原则规定加班工资总值控制在本队月浮动工资总值的50%以内;

1.2.5队长、副队长、主任工程师的加班时间不易界定,故不以加班工资形式参加浮动工资分配。

1.3.各施工队浮动工资内部分配方法

队长:

享受本队人均浮动工资的1.5倍;

副队长、主任工程师:

享受本队人均浮动工资的1.3倍。

各施工队在提取了队长、副队长、主任工程师的浮动工资和全部计核的加班工资后,其浮动工资额中剩余部分,由队长商副队长、主任工程师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队长、副队长、主任工程师不再参加此部分分配)。

此分配办法应根据各班组完成任务的情况、职工个人所担负的职务、责任、工作表现等进行制定,并报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审批。

2.项目经理部浮动工资计算办法

2.1.项目负责人按如下标准计算浮动工资

项目经理:

施工队全体职工人均浮动工资的1.9倍;

项目副经理、总工:

施工队全体职工人均浮动工资的1.7倍。

上述人员浮动工资不计入施工队或各部浮动工资总额,由项目承担。

2.2.项目各部浮动工资

项目各部月浮动工资总额按下式计算:

部月浮动工资总额=A×P×T

A―――施工队全体职工人均浮动月工资

P―――本月本部除部长外总人数

T―――综合系数(0.8≤T≤1.3)

T值由项目经理根据各部当月完成任务的综合情况(进度、工作质量等)商副经理、总工进行确定。

T值原则上不小于0.8,但如因某部工作拖沓,致使现场战役性计划无法实施,或致使合同规定的关键工期不能按期完成,则项目经理有权决定该部T值小于0.8直至为0。

各部部长享受本部人均月浮动工资的1.25倍,若本部的七级以下(含七级)人员较多,部长可享受本部人均月浮动工资的1.35倍。

因各部人少,故部长的浮动工资不计入本部浮动工资总额,由项目承担。

各部月浮动工资总额核定后,由分管项目领导商部长依据部内职工的职称、所负责任、完成任务情况、个人表现确定每个职工的月浮动工资总值,并填制本部职工月浮动工资分配表送项目经理批准。

七级以下(含七级)的项目部人员其月浮动工资原则上不应大于施工队全体职工的人均浮动月工资。

2.3.加班

项目经理部人员不实行加班工资制,但每个职工若在正常工作时间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应自觉加班,如领导安排加班,必须服从。

职工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或拒绝领导安排加班者,将由分管项目领导和部长决定扣发其部分甚至全部月浮动工资。

二.非常时期工资发放办法

如因项目工程质量、进度或其他任何原因,引起监理工程师对项目下达停工令,致使现场无法施工,则停工期间,全项目原则上只发放岗位技能工资和生活补贴,对于引起停工的直接责任者(施工队或部),则只发生活补贴。

三.工资发放的其他规定

1.解聘人员扣发全部工龄工资。

2.自愿离职人员扣留风险抵押金并扣发全部工龄工资。

3.事假不发任何工资。

4.婚假、丧假不发浮动工资,其它工资照发。

5.有薪病假,只发岗位技能工资和生活补贴。

6.无薪病假,只发160(元/月)的固定工资。

7.休假不发浮动工资,其它工资照发。

8.工伤在工地休假者,发浮动工资的60%;不在工地休假者,在头6个月内发浮动工资的30%,超出6个月不发浮动工资。

其它工资照发。

9.无故缺勤、旷工者不发任何工资,性质严重者可解聘甚至开除。

10.如工程提前完工,可发放额外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工资的支付办法

1.非浮动工资部分在次月的15日前支付。

2.浮动工资在监理工程师批复结算报表后的2个月内支付。

3.项目将给每个职工编制“工资记录册”。

五.工资的保密管理办法

1.各级主管应领导所属人员养成不探询他人工资的礼貌,不评价他人工资的风度。

2.各级人员的工资除公司主办核薪的人员、发薪人员及各级直属主管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罚则如下:

2.1.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批准外,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工资,如有泄漏,另调他职或解聘,直至开除。

2.2.探询他人的工资者,扣发当月的浮动工资。

2.3.吐露本身工资而招惹是非者,扣发当月的浮动工资。

2.4.评论他人工资者,扣发当月的浮动工资。

3.工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经办人查明处理,不处自行理论。

六.本制度不适用于民工

财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用于规定项目资金管理。

借款报销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资金管理:

1、项目宏观资金管理权归项目经理,财务人员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具体的资金管理工作。

2、项目将严格遵守国家和水电十局的财务管理规定,以梯子洞电站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在黔江有关银行开设帐户。

任何时候,项目不得以个人名义开户储存公款,如有违背,将按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项目在银行开户的决定权归项目经理,没有项目经理的指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任何银行开具任何种类的帐户。

帐户的签字人为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为了工作便利而指定的其他项目领导人。

银行帐户签字人不得超过两人,可实行双签制,亦可实行单签,由项目经理全权决定。

3、任何时候项目需向任何地点、任何单位汇款,必须经过项目经理批准。

4、为安全起见,项目实际库存现金应尽量减少。

5、项目财务将按附件一格式每月填报项资金情况统计表,并提交项目经理和项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副经理、总工),以便他们及时掌握项目资金现状。

二、借款

1、任何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一律不许将公款借给当地人员,一经发现,除立即从本人工资中扣还外,将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2、各施工队设兼职或专职出纳员一名,负责队里流动资金的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部将以借款形式给每个队每月提供如下数额以下的流动资金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大坝队30000元,厂房队20000元,其他各队20000元)。

每次借款由施工队长签署借款单,主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批准。

如每月累计借款额达到上述数额,但有特殊情况需再借款者,需项目经理审批。

各施工队因公用款将填写借款单,经批准后向队里出纳员支取。

一次性借款额在3000元以下者,借款单由队长批准,否则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批准。

3、项目经理部因公用款,将填写借款单,经本部部长签字并经批准后直接向项目财务借款。

凡一次性借款额在3000元以下者,由各部门主管副经理批准,否则由项目经理批准。

4、物资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一、三、四类物资采购用款,将由项目经理批准,五、六类物资采购用款,其借款和审批程序与二、2或二、3分条款相同。

5,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私用,一经发现除从其工资中予以扣除外,将予以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记过甚至开除处分。

借款单格式见附件二,借款人按此格式填写报批,且一式一份存财务或出纳处。

三、报销

1、物资采购的报销方法程序按物资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2、施工队用款将向队里出纳人员报帐。

每月底,各队出纳人员统一向项目财务人员报销一次,在报销前若数额在40000元以下者需经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审批,超过40000元则由项目经理审批。

3、项目经理部人员用款将直接向项目财务报销,报销单由报销人和部长签字,一次性报销额在4000元以下者由部门主管副经理批准,否则由项目经理批准。

4、用款人员应尽量取得支付凭证(发票),如不能取得支付凭证,则应填写“无发票报销单”(见附件三),并经证明人签字证明,队长或部长审批后按报销程序报销。

5、除施工队出纳员每月末向财务报销一次外,其余用款应随用随报。

6、所有报销发票上必须注明购买内容、金额并由验收人签字。

四。

财务稽核:

财务每月在物资人员配合下,对各施工队进行库存和现场大宗材料的核查,以便于较准确地反映当月成本。

五、财务出纳人员的职责:

项目财务出纳人员是财务工作的具体操作者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者,在业务上受项目经理领导。

财务、出纳人员应忠于职守,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把关,确保该制度的执行,如玩忽职守,造成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失控,引起经济损失,项目将严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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