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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篇一:

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很多的亮点,通过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将会对今后的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诉法当中。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权工作的重视。

刑诉法号称小宪法,在对人权的保障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绝不仅仅是提出一个口号,而是将这一思想落到实处,通过新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从而切实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如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同时在分则的具体法条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制度、对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的限定制度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都是对尊重和

保障人权这一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将非法证据排除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明确写入刑诉法,防止刑讯逼供。

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就从制度层面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机关的行为,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也体现了人权精神,也使证据更加准确和科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三、明确了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在新刑诉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对特定范围的刑事案件可以进行和解,如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这一规定对和解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的掌握,这一规定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将矛盾及时处理,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规定了对于特殊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手段,进一步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

在新刑诉法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这一规定对于打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活动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对于技术侦察的适用范围也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这也是为了防止执法机关随意扩大技侦手段的使用而设定的。

五、扩大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范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在新刑诉法中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这一规定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扩大到全部卷宗材料,从而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接触全部案件材料,有利于其行使辩护权利,同时也有利于公诉机关全面审查证据,取保案件的质量。

六、规定了特别程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新刑诉法中既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诉讼阶段应当享有的权利,又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

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还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

以上这些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有了切实的保障。

综上,新刑法修改的地方很多,亮点很多,只有认真学习,贯彻领会,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其内涵,了解其实质,从而为新刑诉法的实施做好准备,打好基础,更好的处理案件。

【篇二: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收获】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班级:

10级法学2班

姓名:

王明

学号:

20101301310073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收获

10级法学2班:

王明学号:

20101301310073

刑事诉讼法?

当我第一眼看到这几个字的时候就觉得这门课应该挺有意思的吧!

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诉讼嘛就是打官司嘛,刑事诉讼不就是关于刑事方面的官司嘛,所以刑事诉讼法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一门教我们怎么打官司的课程。

上课后才终于知道什么叫刑事诉讼法了,原来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这下我才知道原来刑诉法远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它的内容之丰富、研究范围之广大、运行之复杂都让我深感此门课程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是要耗费一定经历才能更好掌握的.................................

要是谈到学习心得吧,我还真是没有什么特别的心得可跟大家分享的,我这人一向比较古板,无论是学习还是生活都是比较传统的一个人。

下面我想说下学习这门课程的一些小小的体会和个人感受吧。

通过这10周左右的学习吧,给我印象最深的一点感受就是越往

下学越发觉得咱们国家的刑事诉讼适用的时候缺陷这么多,特别是当老师在讲案例的时候这点尤为突出,特别是讲到公安机关一些刑讯逼供的时候,还有就是律师的辩护的时候越发觉得咱们国家的确只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无论是公、检、法人员的素质方面,还是民众的权力行使方面,还是制度的完善性方面都还是和别人有差距的,这点我们得承认。

越往下学吧,我就越觉得心里没底了,因为毕竟自己也是一个普通的民众嘛,指不定哪一天就惹上这些事了也说不好,现在咱们国家的现状又有点差,所以难免会为自己感到一点点的担忧吧!

这就是我学习这门课以来的一些小小的感受吧或者说是体会。

说到学习刑诉的收获吧,通过这些时间老师全面系统的专业性的授课,我基本掌握了刑诉法的一些皮毛性的知识吧,也就是所谓的入门知识,像什么刑诉的概念啊、发展历史啊,刑诉的宗旨和任务、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那些啊、刑诉的基本原则等等一些基础性的知识基本能够掌握,一些深奥的东西还得继续学习。

最后我想冒昧的给尊敬黄老师提一点小小的建议,就是希望老师能给我们讲一些我们刑事诉讼中体现公、检、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办案或者说是一些律师、当事人利用公、检、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辩诉成功的案例(国内的),因为老师总给我们讲一些“失败”的例子对我们的“打击”是蛮大的,毕竟还是有蛮多人以后想从事律师这方面的职业或者什么的,希望老师能让他们看到一些“希望”。

这就是我的一个小小的建议。

【篇三:

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

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

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

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

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

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

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

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公法、刑事法、

强行法的特征。

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

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

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

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

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

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

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

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

违法犯罪的能力。

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篇二: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简介: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

刑法的真谛。

上学期通过学《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正文开始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

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

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

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

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

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

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

据法律——刑法的规定。

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

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

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我是这样理解的:

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

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

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

“以恶制恶”。

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

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

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

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

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

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

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

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

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

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

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

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

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

脉络清晰。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

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

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

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

而对各类犯

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

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

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

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

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

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其中的“行凶”的概

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

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

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

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

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

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

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

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

重伤、死亡的。

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

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

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

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总则指导分

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

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

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

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

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

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

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

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

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

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

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

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

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

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

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

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

犯罪条件等。

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

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与犯罪

既遂的实质区别:

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

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

后三者比

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

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

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

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

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

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

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

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

性认识。

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

从立法和

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

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

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

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

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

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

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

everycoinhastwosides.每一枚硬

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

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

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

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

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

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

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

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

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

无论我

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

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

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

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

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

经过

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

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

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

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

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

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

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

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

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

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

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

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

“云南许霆”表示:

“2009年7月

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

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

就没有批。

”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

的机会。

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

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

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

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

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

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

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

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

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

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

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

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

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

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

或邪的方方面面。

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

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

因此

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

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

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

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

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

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

科。

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

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篇三: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一: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

刑法的真谛。

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

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

的根本性区别等。

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定义体现

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

刑事责任,基于

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

刑罚是刑法规定

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我是这样

理解的:

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

对犯罪分子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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