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送养人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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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送养人情况说明
被送养人情况说明
1.送养人应当供应哪些证明和材料
送养人应当供应下列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子女状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方案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方案生育部门同意);2、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子女状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必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监护力量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峻危害的证明;4、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5、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并说明单方送养的缘由;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7、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送养人送养子女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方法》第6条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送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担任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担当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力量并对被收养人有严峻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方案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方案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别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别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3.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有哪些规定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方法》: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7a64e4b893e5b19e31333361326332,在弃婴和儿童发觉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别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身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身前往的,应当书面托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托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情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训练被收养人的力量等状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常常居住地方案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常常居住地方案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担任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担当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力量并对被收养人有严峻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方案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方案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别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别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4.收养申请书和送养人同意的书面看法怎样写
收养申请书
申请人:
男方诞生日期
女方诞生日期
居住地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申请理由:
-------------------------------------------------------------------------------------------------------------------------
-------------------------------------------------------------------------
申请人签名(男方):
(女方):
年月日
说明:
1、由双方各自签名。
2、用钢笔填写,书写端正,涂改无效。
3、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送养同意书
收养人:
_________(男)_________籍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诞生,职业_________
收养人:
_________(女)_________籍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诞生,职业_________现住_________
送养人:
_________福利院
被送养人:
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诞生。
收养人_________、_________要求领养_________为养子(女),并保证肯定将他(她)抚养训练****,决不遗弃,享受亲子(女)一样的权利。
经审查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送养人同意将_________送给他们抚养、训练。
送养人(盖章):
_________收养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送养人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担任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原件1份)。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担当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力量并对被收养人有严峻危害的证明(原件1份)。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方案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方案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别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别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1份)。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原件1份)。
6.送养人无力量抚养证明
你好,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训练被收养人的力量;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程序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望接受!
7.送养人需供应哪些证明材料
依据收养法的规定,送养人需供应的证明材料有: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担任人的身份证件);
(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担当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力量并对收养人有严峻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方案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方案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别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别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不管是不是孩子的父母,想要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的,则必需要满意《收养法》中对送养人的条件,否则的话进行送养就是非法的。
8.收养人,送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情形有哪些
您好,
收养人,送养人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
1、依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协议解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依收养人、送养人的协议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9.材料
送养人应当供应下列证明、材料:
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子女状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方案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方案生育部门同意);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母或生父单方作送养人的,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子女状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必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监护力量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峻危害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扶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可由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看法,并说明单方送养的缘由;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假如被收养人是14周岁以上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或者华侨身份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情况证明、户口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