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销合同模板-康美(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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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销合同模板-康美(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doc

产品代销合同CS-DS-V2.0-2016

甲方:

康美(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乙方:

淘宝刷单平台签订地点:

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签订本合同。

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尽相互说明之义务,对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已详细知晓双方对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对违反本合同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风险亦有明确的理解;对合同中限制或免除双方责任的条款,以及增加一方责任的条款,双方均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该等条款。

双方均认为本合同已反映其真实意愿。

因此,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共同遵守。

专用条款

第一条代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产品名称

牌号

商标

厂家

产地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供货价格

单价(元)

挂网价格

单价(元)

备注

注:

如不适用本表格,可单独另行列表,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前款所列产品名称和数量等为本合同有效期内预计代销产品和数量等,以双方书面确认的实际数量及金额为准。

本合同期内,甲方可以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2812116164@□传真□其他方式向乙方发出订单。

第三条运输方式、交货日期、方式及地点

1.运输方式:

快递运输运输费用承担:

乙方

2.交货日期:

3.交货方式:

□乙方免费直送甲方☑乙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其他:

4.交货地点:

□甲方配送中心☑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0元作为平台使用费。

2.货款结算期限:

甲乙双方以□年□季☑月为结算周期,按结算期间实际的销售数量与甲乙双方约定的供货价格结算一次;产品销售价格与供货价格的差额部分由甲方享有。

3.结款时间:

每月10-15日甲乙双方书面核对上一结算期间的结算金额,核对完毕后由乙方提供相应发票,收到发票后,甲方在每月20日支付上一结算期间款项,如每月20日前未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发票,结算日期顺延至收到发票之日,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4.结算方式:

☑银行电汇□银行汇票□支票□其他:

5.结算票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银行电汇□银行汇票□支票□其他:

5.结算票据:

☑%)□普票(税率%)□其他

6.收付款信息:

如修改付款信息,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未履行通知义务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公司:

康美(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邮编:

518049产品代销合同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座7楼第1页共5页

产品代销合同CS-DS-V2.0-2014

1)甲方收付款信息:

收付款方名称:

康美(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梅林支行

银行账号:

44201550900052516955

2)乙方收付款信息:

收付款方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公司:

康美(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邮编:

518049产品代销合同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三号第4页共7页

产品代销合同CS-DS-V2.0-2016

7.对于任一订单,甲乙双方的货款金额对账完毕且已确认无误,甲方已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所须提供的结算票据,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应支付的费用及折让返利费用后,甲方在本条第2款月定的结算期限届满的5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订单货款(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比例向甲方支付折让返利

1.约定比例: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同意按□年□季□月销售总额的___0___%作为销售折让返利给甲方。

2.正常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年□季□月销售总额标准作为销售折让返利给甲方:

标准

任务

□年□季□月销售折让标准

A级

销售金额≥万元

销售折让总额%

B级

销售金额≥万元

销售折让总额%

甲乙双方同意:

当“正常比例”大于“约定比例”时,折让返利比例按照“正常比例”计算;当“正常比例”小于“约定比例”时,折让返利比例按照“约定比例”计算。

本条销售额是指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代销乙方产品供货价格进行核算。

第六条本合同包括“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双方在本页签字盖章则表示对“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均认可和接受。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康美(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电话:

0755-33915977电话: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梅林支行开户行:

账号:

44201550900052516955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通用条款

公司:

康美(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邮编:

518049产品代销合同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座7楼第2页共5页

产品代销合同CS-DS-V2.0-2016

第一条主体资格

乙方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具备生产或销售本合同所约定产品资质、资格,且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主体。

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及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资质等,以上资料乙方均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供甲方备案。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照、资质进行形式审核。

第二条产品包装

1.乙方应提供产品至本合同约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产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采取国家或专业标准,包括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产品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

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产品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商名称与地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证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他说明等。

产品应当使用合法条形码。

第三条产品交付、验收

1.如产品存放于甲方物流中心的,该产品的所有权在销售并交付至终端消费者之前归属于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但甲方应妥善保管。

2.如产品存放于乙方仓库的,该产品的所有权在销售并交付至终端消费者之前归属于乙方所有,并由乙方承担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甲方不负保管责任。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和甲方订单及时向甲方交付货物。

3.甲方有权根据销售需要自行决定订单的代销产品名称和数量。

乙方交付产品数量以甲方实际收到并经验收合格的产品数量为准。

4.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后需按订单品种、数量在约定期限内将产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

如乙方个别产品停产或断货的,乙方应提前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履行该义务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的违约金。

5.对于在甲方平台上成交的产品,乙方须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发货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货,并且自行承担相应运费;发票需要在活动下线后15天内寄给所需要的客户。

乙方必须控制好缺货率,如果缺货,乙方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较高者为准:

(1)如果月缺货率(按“专用条款“第一条计量单位计算)>=5%,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缺货金额的1%作为赔偿金。

(2)如果缺货,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赔偿1000元/单。

(注:

单是指甲方提供的发货单).

6.甲方收货时对产品的质量、数量、型号、规格、价格及包装外表进行验收,核对是否符合订单及约定。

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

7.乙方交货的产品如有保质期的,交货的产品应满足甲方订单对保质期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8.物流费用承担方式:

产品来往于甲乙双方仓库之间的所有物流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如某笔订单中对交货期限、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另有指定的,以该笔订单指定的为准。

10.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直接发货给甲方的客户,否则视为乙方未发货,甲方有权拒付此笔货款;如此笔货款已付,则甲方有权从未付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第四条产品质量

1.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保证产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并保证产品质量在有效期内符合上述标准,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新法规或政策,按新法规或政策执行。

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各类处罚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2.乙方对供给本合同产品的内外包装标示(包括但不限于说明书、外标签、条形码、商标、注册证号、产品标准号等)的合法性负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未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标权)。

如甲方在销售乙方所供产品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内外包装标识问题引起的相关行政部门的检查、消费者的投诉或诉讼等,从而引致的一切纠纷、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律师费、差旅费等)。

3.严禁向甲方提供存在质量、功能、内外包装缺陷或瑕疵的产品。

因乙方产品的质量问题或本身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甲方及第三方的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派专人对发生的损害赔偿事件进行处理,并给甲方及第三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未派专人处理事件,则视同乙方授权甲方处理上述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抽检产品处理:

因行政部门对乙方产品进行抽检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需按照实际抽检产品的供应价格*抽检数量以现金或货物形式补偿给甲方。

5.乙方对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负责,并对产品售后因产品本身缺陷所引起的一切事件负责,包括但不限于:

遇政府检查、顾客投诉(向政府机关投诉和向法院起诉)、致甲方遭媒体曝光的,甲方可对产品停止销售和中止付款,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证照、批文、检验报告的原件或复印件的公证文书及情况分析说明等文件,指派专人全程跟踪处理投诉纠纷及媒体曝光事宜。

如因乙方未能妥善处理,或者因乙方产品存在问题导致甲方被政府处罚或被法院判决败诉,甲方有权视产品存在的问题情况将同批次产品或者全部产品无条件退货给乙方,如不同批次产品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经法院判决确定存在问题达三次以上的(含三次),甲方有权将全部产品清场退货给乙方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所退货的产品总价款的30%违约金;如乙方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拒不接受退货的,甲方有权终止于乙方的全部合作,包括:

取消全部订单(含在途订单),所有在营产品全部清场退货给乙方,且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退还货款等,可由甲方在与乙方为结算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6.乙方保证其在附件中提供的信息准确并完整,如因信息错误或不完整导致甲方受损的,乙方应弥补甲方相应损失。

第五条销售及推广渠道

1.为了扩大乙方品牌和产品的销售渠道和推广范围,乙方同意甲方在甲方各销售渠道及甲方关联公司各销售渠道进行产品代销、品牌推广和宣传,并且乙方同意甲方在甲方各销售渠道及甲方关联公司各销售渠道无偿使用乙方公司及产品品牌的名称、标识(LOGO)、图片、说明、描述等。

(1)甲方保证:

1)定期组织乙方产品参与各类促销;

2)配合乙方在甲方各销售渠道和甲方关联公司销售渠道的产品品牌推广活动;

3)定期与乙方交流产品的销售走势、品类销售趋势等信息;

4)组织或参与的各类促销活动中,凡涉及需乙方支付费用的项目时,应提前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2)乙方保证:

1)保证其为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主体,且已具备销售本合同产品所需的一切批准、资质;

2)优先选择甲方销售渠道进行新产品上市、促销推广等商业推广活动;

3)全力开展广告宣传,配合并参与甲方组织的促销活动;

4)对甲方人员提供关于产品的相关知识培训;

5)协助甲方处理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2.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的说明、图片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或提供产品样品供甲方拍摄图片,如有产品更改包装或停产,乙方应该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履行该义务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经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供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产品价格维护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供货价格提供产品给甲方代为销售。

降价和推广活动期间,如有变动,按双方单次活动协议或促销函条件计算。

乙方保证给予甲方代销产品最有优势的供货价格,否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出售给其他商家同种产品的价格之最低者,相应调低向乙方所下订单上的同种产品价格,并据此计算向乙方支付货款的金额,乙方不得拒绝发货。

2.乙方委托甲方代销的产品种类、品名、品牌、规格、价格、等级、计量单位等详见附件《产品信息及价格表》.

3.乙方提供的产品价格应包括增值税及其他一切税金在内,但不包括甲乙双方约定的乙方给予甲方的各项销售优惠,奖励和甲方提供服务由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4.代销产品的价格经双方确认后,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国家行政调价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产品价格或结算比例变化,要求价格变动时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

价格变动自双方确认的调价日期起生效。

在甲方收到乙方要求调价的书面文件后至新价格生效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按甲方订单交货,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按甲方订单减少交货量,否则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当甲方进行促销活动时,乙方必须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富有竞争力的最终销售价格。

6.乙方应严格控制与维护好本合同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在确保本合同产品不得低于双方约定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乙方配合以不低于零售价格销售本合同产品。

第七条产品退换货与售后服务

1.乙方同意在任何情形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收回以下产品,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退还货款、人工费、物流等费用:

1)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产品;

2)任何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产品或任何引起有关侵权争议的产品;

3)任何不符合本合同或订单规定品种、质量标准、规格的产品或任何受损或和存在质量问题、有瑕疵的产品;

4)被召回的产品。

因顾客挑选等因素造成的外包装坏损而影响正常销售的产品及已超过保质期的产品而影响到产品质量保证的产品。

5)提供虚假的检验报告、检疫报告、合格证书、鉴定证书等相关资料文件的产品。

2.乙方同意无条件收回存放于甲方的库存过剩或滞销的产品。

3.乙方承担在国家三包期内产品的退换及维修。

乙方公开承诺的三包规定如果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应按照乙方承诺执行。

4.在乙方三包期间内,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承担退货、换货或维修,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物流等相关费用。

5.双方因任何原因停止合作后,乙方的退换货及售后服务义务均不免除。

6.当退换货情形发生时,乙方须在自接到甲方通知(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之内到甲方仓库提取产品;逾期未提的,乙方应按照每天人民币10元/单位件向甲方支付保管费(以0.05立方米为单位体积,不足0.05立方米按一单位件计,不足一天按一天计),并在对账计算时予以扣除,如超过30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全部退货产品,相关开支由乙方承担,且乙方无权向甲方要求赔偿。

乙方须在收到退货之日起7天内退还相应货款,甲方有权在结算货款时直接扣减该费用金额。

7.当因乙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乙方主动要求甲方退货等情形发生时,乙方应补偿甲方耗费的配送和人工费用。

如以上补偿仍不足以支付甲方已发生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追偿、索赔。

甲方有权在结算货款时直接扣减该费用金额。

第八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该方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必须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于15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在其后十五日内向对方出具不可抗力发生地有权机构签发的不可抗力证明,并提出书面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的申请,对方在收到该证明和申请书后,根据不可抗力情况的轻重程度,允许其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第九条保密约定

1.双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届满后的任何时间内(除非是为了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而必要),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其因合同的签订或此前的谈判而知悉的任何对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志、商业信息、设计资料、技术及其他资料及本合同的条款。

本条约定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

2.本合同并不禁止下列信息的披露:

(1)不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九条的情况下,公告范围内的信息;

(2)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但不是由第三方违反本条而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信息;

(3)法律或任何对一方有权威的政府或政府团体、当局或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反商业贿赂

1、反商业贿赂是指“乙方为获取与甲方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甲方员工个人物质上直接或间接的单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以上馈赠且未向甲方书面申报的(申报传真:

0755-33915850),包括但不限于如回扣、娱乐、旅游、礼品、不正常宴请、消费等。

2、反商业贿赂限制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发生。

(2)甲方任何员工、部门不得以甲方或非甲方名义向乙方借款、垫付现金、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及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的馈赠。

(3)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乙方或个人名义向甲方任何员工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正当利益。

否则均视为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等。

物品及馈赠品包括但不限于礼品、样品或其他商品、娱乐票券、会员卡等,或以设备形式的回扣、回佣、就业或置业、旅游,乙方付款非正常宴请及个人服务等。

3、协助义务

(1)如甲方员工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必须及时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经甲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

对于乙方的协助,甲方将根据情况给予乙方更多的商业机会。

(2)甲方设定专线接受乙方的举报和投诉:

传真:

0755-339158310邮箱:

kangmei110@

信件请寄深圳总部:

广东省深圳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三号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办收,邮编:

518000

4、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规定,贿赂甲方任何员工,以图获取任何不正当商业利益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或不配合甲方查处其员工的受贿行为的,甲方将停止与乙方的一切合作,并依法对乙方采取冻结所有应付款的措施,并按照合同项下全部未付款的金额或合同项下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或向法院诉请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名誉及商业损失,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期满、终止

1、本合同的变更需双方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除外。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甲、乙双方任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但须向另一方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证明材料。

3、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外,甲方在下列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作为本合同产品的销售商所具备的相关执照或许可证书等文件不齐全,或丙方伪造应具备的相关执照或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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