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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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靖安县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履行政府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我县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靖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死亡、伤害人数众多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1.5事故分级

1.5.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1.5.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1.5.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1.5.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启动应急预案。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1.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1.3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3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保障预警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3.2.2.1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3.2.2.2通报方式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3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2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5)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医务工作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应急委员会决定。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Ⅱ,III级响应后,分别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及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

进入Ⅳ级响应后,县应急委员会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4应急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证社会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事件发生经过,调查处理概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医疗救治情况、损失和伤亡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

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

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

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

亦称食源性疾病。

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

人体,使人体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

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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