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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项目资产损失追究办法.doc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强化后台监管和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对造成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理,综合考虑损失金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主要领导

副组长: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

组员:

本部各部门负责人。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担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责任追究全面工作,包括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对资产损失、责任人及从轻或免责人员进行认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拟定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受理资产损失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调查组组成部门:

纪委监察部、成本核算部、资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干部部)、财务会计部、审计部、工程经济部、物资管理部、机械管理部、经营开发部、工程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等。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与责任划分

第六条责任追究范围:

(一)在投标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在投标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考察不细、漏项或低报价中标,经评估造成资产损失的;

2.违反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盲目承揽垫资工程项目或项目毛利率低于公司规定的;

3.违反规定,将公司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4.违反规定,将外部企业及外部施工队伍挂靠在本企业的;

5.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擅自支付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造成资产损失的;

6.违反经营投标管理规定等,有过错导致失标的;

7.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行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违反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

2.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或者不签订合同即付款,造成资产损失的;

3.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签订合同,造成资产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

5.发现对方违约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造成资产损失的;

6.有其他违反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行为的。

(三)在大宗物资采购、大型设备购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比价分析采购的;

3.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4.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5.采购标的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6.虚报、瞒报物资、设备采购价格的;

7.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8.未经论证,盲目采购造成闲置或报废的;

9.未按规定健全采购内控制度,手续不全,违规结算的;

10.违反规定程序,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

11.采购数量超过实际需要量,造成积压、失效、变质、浪费的;

12.未经集体研究和可行性分析,擅自决定购买不适用的机械设备,造成闲置浪费,致使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的;

13.违反规定程序,处理报废机械设备、物资的;

14.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四)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以及大量使用现金结算,将公款转入私人账户、私自存放或挪用的;

2.超过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3.违规拆借资金、擅自高息集资的;

4.应收账款未及时进行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5.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丢失、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6.违反规定出租、出借账户,出让银行授信额度或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7.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8.未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和清理未达账项的;

9.违反规定对外融资、借款、担保的;

10.违反规定将用于银行支付的票据、印章交同一人保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违反现金使用相关规定的;

12.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五)在劳务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违反劳务准入管理规定,使用不具备准入条件劳务队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各类劳务的。

3.违反劳务合同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4.违反劳务使用管理程序,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

5.在劳务管理中,因失职、渎职而造成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严重浪费的。

6.在使用、管理劳务中收受贿赂,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7.在劳务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行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2.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鉴证结果不实的;

3.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4.对固定资产、设备维修管理不善,或者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资产毁损严重、提前报废的;

5.在企业改组、改制、资产处置、收购及经营管理等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谋取个人及小团体利益,造成损失的;

6.违规处理固定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

7.对资产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行的。

(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行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造成管理失控或损失的;

2.安排使用亲属、关系、有利益往来的协作队伍,管理人员私人设备在项目施工的;

3.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因管理原因造成窝工、误工、施工进度滞后,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5.信用评价、劳动竞赛等评比落后,被罚款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有关规定,对内、外超验工、超拨款,虚拟计价、帐外开支的;

7.违反有关规定,违规提供资信、印章,签订合同或购进质次价高设备、材料,高价租赁设备、器材等造成损失的;

8.因管理不善造成机具、物资材料丢失或损坏,倒买倒卖、超耗等造成损失的;

9.违反工程成本管理制度,成本费用开支超责任成本预算,造成项目亏损,或项目审计结果亏损的;

10.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拆借资金、高息集资、公款转存个人卡,发生贪污、失窃、挪用或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造成损失的;

11.被新闻媒体曝光在业主、县、地(市)、省造成不良影响的;

12.因项目管理不善,被业主通报或向公司及上级单位投诉的;

13.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八)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损失的;

(九)泄露企业秘密,违规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造成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十)违规选人用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一)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安全、质量、环保事故,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十二)其他非客观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责任划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主管责任者,是指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后果起主管作用的责任人员;

(三)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后果负直接分管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负责的工作或者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四章资产损失划分标准和认定依据

第八条资产损失划分标准:

按照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信誉损害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

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下,或受到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在业主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

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受到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在地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

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受到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在中国中铁股份公司、省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受到国家机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在央视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当经济损失与信誉损失不对等时,择重处罚。

第九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资产损失认定依据:

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

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审计报告及鉴定意见书等;

(四)调查组调查报告以及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责任追究方法和标准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方法:

责任追究方法分三种:

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经济处罚。

依据造成资产或信誉损失的程度,按一定比例核减责任人当年的应发薪酬,年底由薪酬管理部门在薪酬发放中予以扣减。

(二)组织处理。

视造成资产损失或损害的程度,需要责任追究的,由干部部门按照相关办法进行组织处理。

(三)纪律处分。

涉及违纪违规的,由纪委监察部按照相关办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法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人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仍按照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对调离工作岗位或已退休的资产损失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经济处罚标准:

以造成一般资产损失处罚标准为基数,造成较大资产损失的为基数的3倍,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为基数的5倍,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为基数的10倍。

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造成一般资产损失的,扣减直接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10%;扣减主管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6%;扣减分管领导责任者当年年薪的3%;扣减主要领导责任者当年年薪的2%。

(二)对造成较大资产损失的,扣减直接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30%;扣减主管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18%;扣减分管领导责任者当年年薪的9%;扣减主要领导责任者当年年薪的6%。

(三)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扣减直接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50%;扣减主管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30%;扣减分管领导责任者当年年薪的15%;扣减主要领导责任者当年年薪的10%。

(四)对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扣减直接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100%;扣减主管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60%;扣减分管领导责任者当年年薪的30%;扣减主要领导责任者当年年薪的20%。

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后,责任人当年的应发薪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根据资产损失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的同时,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对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负责资产损失责任确认、追究的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机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责任人贿赂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办公室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出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定处理意见,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进行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人力资源部(干部部)、纪委监察部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执行处理决定。

财务部门将经济处罚结果及时上报责任追究办公室。

第十七条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被追究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责任追究办公室在收到书面申诉1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诉人书面答复。

在未改变原处理决定前,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纪委监察部与人力资源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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