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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

论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生产与分配

 

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是一个具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因为它直接涉与到在理论和实践上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的问题。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就是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发展的格局的形成,已使传统的按劳分配理论受到冲击,按要素分配成为一种无法摆脱的选择。

如何在理论上协调这两种存在着矛盾或对立性的分配方式,使它们共同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就成了理论创新的迫切要求。

一、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

马克思的看法

关于剩余价值的分配,在强调效率的经济学家们当中,流行着两个口号:

一是按要素分配,此即劳动得到工资,土地得到地租,资本得到利润;二是分配的份额应当完全由市场决定,因而这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问题。

这两个主X容易让人联想起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发达国家抛弃了的西方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模式,因而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

关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分配方式,马克思做了最为深刻的揭示。

从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出发,马克思解释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来源,这就是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

剩余价值是工人创造的,因此,公平的分配方式是由劳动者占有他们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却凭借自己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了这种剩余价值。

“劳动力的剩余劳动,是资本的无偿劳动,因为它为资本家形成剩余价值,一个无须他花费任何等价物的价值。

”(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1972年版,第45页。

剩余价值虽然由资本家无偿占有,但它并不是资本所有者能够单独占有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由资本实现并由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一起瓜分,从而形成利润和地租。

“生产剩余价值即直接从工人身上榨取无酬劳动并把它固定在商品上的资本家,是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但绝不是剩余价值的最后所有者。

以后他还必须同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执行其他职能的资本家,同土地所有者等等,共同瓜分剩余价值。

因此,剩余价值分为各个不同的部分。

它的各部分归不同类的人所有,并具有不同的、互相独立的形式,如利润、利息、商业利润、地租等等。

”(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1972年版,第858页。

)这样,所有这些形式的东西,实际上是共同对工人的剩余劳动进行无偿占有的结果。

通过比较,马克思特别指出了利润、地租与工资的表面相同之处与本质的区别:

“利润和地租同工资的共同之处在于:

三者都是收入的形式。

尽管如此,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

利润和地租体现着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工资则体现着有酬劳动。

”(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1972年版,第949页。

)更确切地说,“工资以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

因此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

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

”(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1972年版,第956页。

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地为了占有和消费,而是为了资本的增殖。

因此,他一般会把他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收入消费,另一部分作为资本或积累起来。

“把剩余价值当作资本使用,或者说,把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叫做资本积累。

”(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1972年版,第635页。

)这种积累可以表现为外延扩X,即在旧厂之外添设新工厂;也可以表现为内含扩X,即扩充原有的生产规模。

问题在于,“要使商品中包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能够在资本主义生产所决定的分配条件和消费关系下实现并再转化为新的资本,就是说,要使这个过程能够进行下去,不至于不断地发生爆炸,商品就生产得太多了”。

(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1972年版,第949页。

)但资本却做不到这一点,因此,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就不可避免。

以上就是马克思所分析的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分配的基本内涵,这种分配的社会属性和结局,是与早期资本主义本身的社会属性和命运联系在一起的。

迄今为止,资本主义当然没有因为爆炸而死亡,但其中的秘密并非像西方一些学者所断言的那样,是马克思的预言错了。

在某种意义上,早期资本主义确实像马克思所预见的那样已经死亡,只不过其死亡的方式有所不同,即不是通过革命而为社会主义所取代,而是通过种种社会改良尤其是分配制度改革而转变为现代发达资本主义。

对于这一点,下面还将予以申述。

二、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

传统分配方式与其变革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的理论分析,为我们讨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问题提供了某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都将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资本本身的增殖,换句话说,也就是所谓的效率,或所谓的效用最大化。

但是,其次,资本主义分配的另一个本质趋向就是不平等和两极分化,这一趋向的存在,将导致资本主义的灭亡。

如果没有任何外在的干预,比如,如果没有政府的以公平为目标的再分配措施,而只有纯粹的自由市场机制自由发挥作用,那么,社会的严重两极分化就不可避免。

然而,这一逻辑的前提却在20世纪以来发生了改变:

资本主义国家从社会主义革命(因而其实也是从马克思的理论)中获得了启示,汲取了教训,放弃了完全自由放任的立场,以建立福利国家等形式,对资本主义进行再分配干预和社会改革,从而在保证资本继续自我增殖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马克思所预言的那种严重的两极分化,从而避免了无产阶级的政治革命。

马克思本人曾经根据这样的逻辑预言,资本主义社会最终将基本上分化为两个对立的阶级,即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并且,在资产阶级的无情压榨之下,无产阶级将成为革命的阶级,成为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掘墓人。

与此相关并且同时决定资本主义命运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资本自身增殖所导致的商品生产过剩,实际上,这种过剩的产生,又是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因为贫困化而缺乏现实购买力的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纯粹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的灭亡都是不可避免的。

马克思认为,替代这种极端不公平的社会的,将是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

根据上述理论逻辑,公平就成为传统社会主义分配的基本目标,成为其区别于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重要方面,效率则被放在次要的位置上。

在传统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中,公有制经济下的分配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阶段体现公平的基本分配方式。

当然,还要做出各种必要的社会扣除,并且这些扣除被认为是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剩余价值的必要形式。

迄今为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说是最为成功的。

农村改革实际上就是从收入分配入手,这就是所谓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在这种责任制下,农民最初实现了“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

本质上,除了必要的社会剩余外,农村的收入分配实际上具有一种新的特征,即农民不仅获得了自己的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还有权享有自己劳动的剩余产品。

于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劳动生产率也有了大幅度提高,剩余增加了,积累也增加了,从而为农村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初始条件。

城市的改革则相对滞后,工资体制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都没有被很好地理顺,同时却形成了另一种格局:

在做过各种必要的社会扣除(即上交国家利税)后,企业不是考虑自身的积累,而是想方设法提高职工的收入和福利,甚至贷款发奖金搞福利,想方设法把企业的利润分光吃尽,甚至对已经形成的国有资产也不放过捞一把的机会。

企业因此日益变成空壳。

与此同时,提供高度复杂劳动的管理者阶层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他们按规定可得到的收入,与他们实际付出的劳动不相称。

这一方面导致了管理者积极性的下降,另一方面则导致了所谓的“58”、“59”现象。

城市公有制企业经营日益滑坡,最后不得不走上破产倒闭、减员增效这种增加社会痛苦的改革道路,这其中尽管还有许多别的重要原因,但僵化的分配体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上述种种变化,与私营经济的崛起一起,对传统按劳分配制度提出了挑战,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从而提出了重新认识剩余价值理论的要求。

这样,我们看到,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模式中,由于公平被过度强调,效率的考虑实际上就受到过度压制,结果是效率的丧失与低水平的公平共存以与这种分配模式本身的终结。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一般的结论:

任何分配制度,如果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走极端,或者只讲效率,或者只讲平等,都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导致其自我终结的悖论。

实际上,马克思心目中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生产高度发展、人本身也高度发展的结果,因而本来是以经济的高度效率和人本身的道德完善为前提和基础的,社会的公平也在这样的基础上得到无条件的实现。

三、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

现阶段按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与限度

在讨论中国现阶段的剩余价值分配之前,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把各种经济单位的税后纯利润视为剩余价值,因而,所谓剩余价值的分配,就是指税后纯利润的分配。

这样,我们所说的剩余价值分配,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同的概念。

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见解,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分配表现为资本获得利息(利润),土地获得地租,劳动获得工资。

但是,在我们看来,这种理论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

我们知道,工资是对雇佣工人付出的必要劳动的补偿,就像资本和土地本身的耗费都以收回成本的形式得到补偿一样,因此,利息和地租的分配对象是剩余价值,而工资则属于成本X畴,两者有着本质的差别。

只有在作为人力资本的劳动的耗费不仅能够以工资的形式获得补偿,而且能够像物质资本一样获得“利息”时,亦即在对人力资本的耗费也能够做到“还本付息”时,我们才能以同样的逻辑讨论上述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亦即剩余价值的分配,也才能区分所谓按劳分配、按资分配与按要素分配。

把工资与利息、地租混为一谈,即使不考虑劳动价值论意义上的剥削问题,也是很不公平的:

按照这种理论,对物质资本的耗费需要还本付息,而对人力资本即劳动的耗费却仅须“还本”。

总之,工资属于成本X畴,工资额的大小,从理论上说,取决于劳动力的生产成本,通俗一点说,即取决于与一定的时代相称的必要的生活条件水平,取决于劳动的质量和数量。

因此,在讨论剩余价值的分配时,无论我们说的是按劳分配、按资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都与工资X畴无关。

马克思本人其实也是这样看的。

(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1972年版,第949页。

在做出上述说明后,结合前面两节的分析,不难看到,就中国现阶段的实际而言,无论从公平的考虑出发,还是从效率的考虑出发,建立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制,在理论上并非没有根据。

按照我们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理解,可以说,作为一个非常长久的社会历史阶段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不具备消灭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条件。

既然如此,在分配方式上也就没有条件完全实行与公有制相适应的按劳分配制度,承认按要素分配,这既是理论保持自身一致性的需要,也是这个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

一般地说,在公有制社会,劳动者不仅要通过劳动获得自己的生活资料,不仅要付出必要劳动,而且要为社会准备基金和社会积累基金的建立提供剩余劳动,亦即要提供所谓公共必要劳动,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公共必要劳动,社会就没有资本进行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因而难以发展,其结果对劳动者自身的发展是不利的。

但在私有制社会,如果资本不能获得或占有工人提供的剩余劳动,同样也不能有所积累,因而也不能进行扩大再生产,其结果将是整个社会不能有所积累,从而不能有所发展,这同样也不利于工人阶级的发展。

因此,资本在与劳动结合的过程中,不仅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部分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作为他利用资本谋生的回报或价格(被称为利息),而且还可以要求劳动者再提供一部分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作为自我积累或增殖与其所有者的消费基金的来源(这被称为企业主收入)。

(注:

当然,资本按其本性不会停留在这些要求上,它往往会要求工人提供更多的剩余劳动,而不允许工人分享自己提供的任何剩余劳动。

当劳动生产力等条件不发生变化(即没有显著提高)时,劳动者就不能获得自己的积累,没有机会自己当老板,甚至生活水平也难有提高,而只能维持其基本的生存,陷入绝对或相对贫困的状态。

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剥削。

)我们不妨把这看做按要素分配的一个内容。

但是,必须注意到,在目前倡导按要素分配的各种论点中,存在着一种倾向,那就是有意无意地忽视甚至抹煞按劳分配的必要性。

应该说,这种可能流行起来的观点其实是非常混乱的,也是不合乎整个时代的发展趋势的,因而是有害的。

首先,它把劳动者工资与按劳分配混淆起来了。

虽然工资是劳动者的收入,但劳动者得到工资,并不意味着那是他的按劳分配所得。

就其本来意义而言,按劳分配是指,在公有制下,企业上交利税后的纯利润在扣除必要的公积金、公益金等后的剩余,要按照工人的劳动贡献分配给工人。

因此,按劳分配本质上是按劳动贡献分配,其分配的结果,并不仅仅是对劳动力耗费的补偿。

换句话说,按劳分配应当是指劳动者按自己的劳动贡献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再换个角度来看,传统的按劳分配本身也包含着按要素分配的成分,只不过这里的要素被单一地理解为劳动,而不包括其他要素。

反过来,所谓的按要素分配,如果仅指按资分配,那也不是真正的按要素分配,虽然其中包含着按要素分配的成分,但这里的要素被单一地理解为资本了。

总之,只有在把劳动和资本都看做可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要素时,按要素分配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合理性,否则,它就不可避免地有着内在的限度。

对此,文本第一节已做了说明。

其次,它不合乎现代社会分配制度变革的大趋势,并且隐含着拒绝高智力劳动获得更多报酬的理论前景,而这既不公平,恰恰又是最有害于效率的。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剩余价值的分配早已开始突破马克思时代的分配制度,发生了一种分配革命。

(注:

何传启:

《分配革命——按贡献分配》,经济管理2001年版。

)从20世纪开始,为了得到劳动者的合作,激励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以取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发达国家的公司和企业日益考虑让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这种状况,甚至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新特点、新趋势与新动向。

可见,现代意义上的按要素分配,是不会排除劳动参与的,这样一种按要素分配方式,当然还是讲求效率优先的,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公平。

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中国各种所有制企业借鉴。

四、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

国家的作用与需要

从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在社会主义社会,让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对公有制企业而言,劳动者参与企业剩余分配是搞活公有企业、建立自我积累机制的需要。

在中国农村改革之初,农户的积累就是这样实现的。

而在国有企业中,劳动者(包括管理者)由于对企业利润没有直接索取权,所以在生产时满足于所谓“零效益”结果(即仅仅把自己的工资生产出来),而在消费上则表现出很高的热情。

这当然不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其次,无论是对公有制企业,还是对非公有制企业,承认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剩余价值分配,是坚持按劳分配的需要,也是按要素分配的完整内涵的体现。

因而是在现阶段实现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统一的需要。

第三,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是资本社会化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人力资本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甚至超过了单纯的物质资本的作用,人力资本尤其是高素质的人力资本日益要求享有与物质资本相等的剩余索取权。

第四,让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也是使劳动者把自己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的有效途径。

总之,可以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如能体现本文所理解的按要素分配的完整内涵,那就无异于为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创造了一种保障机制。

通常,社会公平的实现据认为是国家再分配(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的功能,而第一次分配只能讲求效率,并且拒绝公共权力干预。

然而,理论分析和发达国家的实践却表明,真正意义上的按要素分配,作为第一次分配的形式,在保证效率的基础上也可以体现公平,反过来说,正因为它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所以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劳动积极性,从而产生更大效率。

也因为如此,不仅发达国家的企业在日益推行上述剩余价值分配制度,而且政府也普遍支持企业这样做。

有鉴于此,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我们主X建立市场调节与制度调节相结合的机制,而反对完全把剩余价值的分配交给市场机制的主X。

只有在社会实践中根据经验去安排,既要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要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否则,我们必定会把剩余价值分配权完全交给分配中的强势力量,亦即资本的所有者。

在一个劳动后备军过于庞大、工会力量软弱、劳动者没有谈判地位的时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决不会是完全一致的过程。

社会生产力可能会有所发展,甚至会有很大的发展,但是如果没有国家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分配调节,而是“在社会实践中根据经验去安排”,重走早期资本主义的分配道路,其结果必然是严重的两极分化和社会动荡。

我们要在借鉴发达国家20世纪初以来逐步展开的分配革命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的剩余价值分配模式。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以效率为目的的市场调节与以公平为目的的制度调节相结合的剩余价值分配机制,亦即真正的按要素分配机制,既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社会主义社会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相辅相成,同样需要把“一次保障机制”与“二次保障机制”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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