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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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

《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

  「摘要」

  《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赢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代表作,其核心思想就是所谓的“科斯定理”。

然而,“科斯定理”实际上不过是一些没有任何创新意义的常识,科斯对社会成本的论证方法也是极不严肃的。

《社会成本问题》的主要价值在于它导致了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

  科斯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社会成本问题》是他的成名作、代表作,也是西方产权学说的代表作,所谓“科斯定理”就是在这篇论文中提出来的。

然而,笔者以为,《社会成本问题》及其“科斯定理”的价值是值得怀疑的。

  一、科斯的沉默及其原因

  科斯是以批评皮古起家的,是以“科斯定理”出名的,然而在他取得成功以后,却不再说什么了,甚至连“科斯定理”也不承认。

他说:

  Ididnotoriginatethephrase,the“CoaseTheorem,”noritsprecise

  formulation,bothofwhichweowetoStigler.[1](P157)

  这段话可以译成这样的中文:

“我没有创造过‘科斯定理’这个概念,更没有给‘科斯定理’下过精确的定义,这两者都要归功于斯蒂格勒”先生。

  当别人为“科斯定理”的含义争论得不可开交的时候,科斯也不对究竟谁是谁非的问题表个态。

[2]

  这是为什么呢?

是谦虚吗?

不像。

牛顿也谦虚过,说他的三个定律不过是海滩上的几个贝壳而已,但从没有说“我没有发现牛顿定律”之类的话。

  是谨慎吗?

也不像。

如果是谨慎,他完全可以直接说“科斯定理还不成熟,还有待于完善”,而没有必要保持沉默。

做大学问的人都很谨慎,但从未见过对自己的观点不予以澄清而任凭别人争论、误解的学术大师。

爱因斯坦也很谨慎,但为了自己的相对论不被误解而到处讲学。

马克思也很谨慎,但是,当他一旦发现别人误解了自己的理论时便立即写信或者写论文予以澄清,《哥达纲领批判》和1852年《致约。

巍德迈》就是最好的说明。

  是年事已高因而神志不清吗?

也不像。

听一听他对记者的谈话,再读一读他为自己的论文集-《企业、市场与法律》的中译本写的序言,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科斯的神志非常清楚。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科斯本人对“科斯定理”三缄其口了呢?

笔者以为,或许他已经明白,《社会成本问题》的价值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高,皮古理论的价值也不像《社会成本问题》所评价的那么低,“科斯定理”实在难以成立。

而要公开否认自己的学术价值,并让自己做出名符其实的学术成就已经力不从心。

于是干脆保持沉默,随你们说去吧,反正我科斯没有自我吹嘘,将来牛皮吹炸了也不是我科斯的责任。

这是科斯的明智之处,比起那些东拼西抄而侥幸获得一个什么什么奖,马上就飘飘然的学者来,科斯岂止是明智,简直是太伟大了。

所以,不管科斯理论的价值如何,科斯的人品都是值得敬重的。

  二、《社会成本问题》内容梗概

  《社会成本问题》是一篇不易阅读又必须认真读一读的论文。

为了让读者用最少的精力和最快的速度最准确地把握该文的内容,这里以一个《故事新编》的形式将该文的内容归纳如下:

  妲己摘了比干的心,要带回宫里当美容食品烧汤吃,比干赶忙告到法院,要求妲己返还心脏并赔偿损失。

法官请来了英国的皮古(Pigou,有人译为庇古)和美国的科斯这两位着名经济学家作为陪审员一起讨论如何判决的问题。

  法官说:

“妲己摘了比干的心,这个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必须由我们根据公理和传统以及判例进行判决。

现在,请你们二位充分发表意见。

  皮古说:

“这个问题很好办,让妲己归还心脏并赔偿损失,如果她不愿赔偿就强行征税,并把她赶出王宫,叫她回老家。

  科斯说:

“且慢!

这样解决并不合适,这是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一节《有待分析的问题》的内容。

  法官接着问:

“据你之见,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

  科斯答曰:

“妲己摘了比干的心固然是对比干的侵害,但是,如果不让妲己吃比干的心,也会使妲己遭受损害,使妲己营养不良。

所以,问题具有相互性,处理这个问题要全面权衡利害关系。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二节《问题的相互性》的内容。

  法官又问:

“到底怎样权衡利害呢?

到底要不要判决妲己返还心脏并赔偿损失呢?

  科斯答曰:

“要想权衡好利害关系,必须先考虑交易成本,即比干和妲己谈判的成本。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我们随便怎么判决都没有关系,都可以使产值、利润最大化,损害最小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法官大喜,曰:

“愿闻其详。

  科斯侃侃道来: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我们判决妲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和判决妲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经济结果都一样。

  “如果判决妲己败诉,妲己就会主动找比干谈判,愿意付给比干一百万美元,请求比干到心脏市场另外购买一个心脏而不要讨回原来的心脏。

这时,买一个心脏只要花费五十万美元,所以,比干肯定会觉得很合算,肯定会同意妲己的要求。

而妲己吃了比干的心脏以后会变得更漂亮,舞蹈更优美,歌唱更动听,纣王会更加喜欢她并肯定会赏给她两百万美元的奖金。

花了一百万美元而赚回两百万美元,所以对妲己来说也很合算。

  “如果判决妲己胜诉又会怎么样呢?

”科斯继续发言:

“如果妲己胜诉,比干就会主动找妲己谈判,愿意付给妲己三百万美元,请求她将心脏还给自己。

这时,妲己想到:

‘我吃了他的心脏至多赚二百万美元,而不吃他的心脏却可以赚三百万美元,嗯,还是把心脏还给他合算’。

所以妲己肯定会将心脏还给比干。

比干虽然花了三百万美元,但属于破财消灾,只要保住了有七个孔的心脏,就能继续为纣王效劳,就能继续干大事,一年赚回五百万美元不成问题。

所以对于比干来说,花三百万美元也很合算。

  科斯总结说:

“两种不同的判决却能导致同一个结果:

双方都盈利,双方都满意,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心脏的使用)最优化。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三节《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第四节《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的内容。

  为了使法官相信自己的结论,科斯又举例说:

“蛇要吞吃青蛙是对青蛙的损害,但是,如果不让蛇吞吃青蛙也会对蛇的利益造成损害。

在蛇与青蛙的官司中,蛇如果胜诉,青蛙就会主动找蛇谈判,表示:

‘现在,你有吞吃我的权利。

但是,只要你蛇大人放弃吞吃我的权利,只要你蛇大人不要我青蛙的性命,我情愿赠送两只好大好大的大老鼠给你充饥’。

蛇考虑到两只大老鼠的营养量远远大于一只青蛙的营养量,肯定愿意答应青蛙的要求并就此与青蛙达成协议。

  “在青蛙与蛇的官司中,蛇如果败诉的话,蛇就会主动找青蛙谈判,表示:

‘青蛙兄弟,现在你已经有了不被我吞吃的权利。

但是,只要你愿意放弃这个权利,只要你愿意让我一口吞到肚里去,我愿意将我的蛇洞让出来,做你们青蛙的繁殖基地’。

青蛙考虑到‘牺牲我一个,繁荣千万代’的豪迈与光荣,肯定愿意答应蛇的要求并和蛇签订协议。

  “所以,不管法院怎么判决,他们都会通过谈判实现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五节《问题的重新说明》的内容。

  法官冷静地说:

“既然如此,就按皮古的意见判决不行吗?

既能维护公道,又能使产值、利润最大化,政治、经济双丰收,有什么不好呢?

  科斯坚定地说:

“不行、不行,刚才说的‘两种判决,结果一样’的道理,离不开这样一个前提,那就是交易成本为零。

实际上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有时会很高很高,高得使妲己和比干无法谈判,甚至使交易彻底泡汤。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六节《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的内容。

  法官皱起了眉头:

“这样说来,究竟应该怎样判决此案才好呢?

  科斯说:

“你要是判妲己败诉,以后就没有人敢摘别人的心脏了,此后市场上也就买不到心脏了,我们大家也就都没有人心可吃了。

更重要的是,国王、大臣和百姓就再也看不到优美舞蹈、听不到动人的歌声了。

假如你判比干败诉,那么人们就会人人自危,惶惶不可终日,大家都躲藏起来,甚至逃亡到别的国家去。

我们不仅没有人心可吃,没有歌舞可以欣赏,而且连人都看不到了。

  法官说:

“这样看来,还是判妲己败诉比较地好一些,对吧?

  科斯说:

“那也不行,万一纣王发起脾气来,我们大家都没有好果子吃!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七节《权利的法律界定及有关经济问题》的内容。

  这时,皮古再次提出建议:

“那就让妲己交点税,别的就算了。

  科斯摇摇头,继续说:

“你这种单方面的征税方法是不对的。

要纳税也得让比干一起纳税,建立一种双重征税的制度。

因为,妲己摘心给比干造成了损害,比干不让妲己摘心也给妲己造成了损害。

  法官接着问:

“那么,税率应该怎样确定呢?

  科斯说:

“我无法如何得到这样的税收制度所需要的数据。

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皮古的征税方法不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八节《皮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和第九节《皮古的传统》的内容。

  在讨论结束时,科斯再次强调说:

“研究妲己与比干一类的经济争端问题的方法要改变,要考虑总的效果-社会成本和社会利润。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十节,也是最后一节,《方法的改变》的内容。

  ***

  “故事”讲完了,读者千万不要以为笔者是开玩笑。

笔者敢拿人格担保,“故事”中的争议和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到的所有争议,在性质上和过程上是完全一样的。

  三、“科斯定理”与常识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四节中说:

“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

”[3](P83)

  科斯所说的“定价制度的运行成本”就是讨价还价等整个谈判和履约过程的交易成本,科斯所说的“法律状况”就是法院的判决。

  科斯的假定被产权学家们归纳为“科斯第一定理”:

“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无论立法者或法院对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3](P10)

  科斯的这个第一定理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交易的进行除了要有足够的交易成本以外,还需要有合格的有能力的交易主体,还需要有可以用来交易的客体。

如果种麦的人另有草地一块,在他的麦地受到养牛人的侵害并且打官司败诉的话,他当然可以和养牛的人协商,承诺只要你将麦地还给我,我情愿将草地送给你养牛。

如果种麦的人仅有那一亩三分地,当他那块地受到养牛者的侵犯并且败诉的话,他还拿什么和养牛的人作交易呢?

不管有无交易成本,他都不能和养牛者交易,因为他已经没有交易客体可以用作交易。

当一个人的心脏被他人摘除时,这个人就要死亡,当一个企业的心脏被他人摘除时,这个企业就要瘫痪,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侵害者是否承担责任,也不管交易成本如何为零,被侵害者也不能再和侵害者进行交易,因为他已经死亡,失去了主体资格。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六节《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中又说:

“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

”[3](P92)科斯的这段话,被产权学家们称为“科斯第二定理”。

[3](P12)

  “第一定理”实际上是“科斯假定”,“第二定理”才是真正用于指导经济法制的“科斯定理”。

那么,这个“科斯第二定理”的价值究竟如何呢?

  笔者以为,法律对权利的界定,无论是立法界定还是司法界定,当然会对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

否则,法制,尤其是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也就没有存在的社会必要性了。

这是一个常识,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从来没有人反对过的常识。

所以,科斯不惜用十几万字符的篇幅,不厌其烦地论证这样一个人人皆知、人人赞成的常识,完全是无的放矢,无病呻吟,故弄玄虚。

  “发现”或指出经济法制对于经济运行有重要影响这个常识并不难,也不需要有多高的学问。

困难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界定权利,这里面才大有学问。

可惜的是,科斯并没有提出如何界定权利的任何参数。

  在文章的开头科斯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处理“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不能采用皮古的办法。

但是,究竟如何解决呢?

一直到文章的最后(有十二万五千字符之长的长文的最后!

),科斯也没有提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哪怕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

在《社会成本问题》第九节《皮古的传统》中,科斯说:

“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皮古的方法“不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

”[3](P121)

  皮古的方法不好,好的方法却又不愿意提出来,这更说明科斯是故弄玄虚。

  程恩富指出:

重视权利、制度或者法律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并非科斯首创,科斯之前的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早就从多方面无数次地阐述过了。

将一种对“常识性的道理”的叙述“拔高为发现了一个伟大的‘定理’,似乎显得当代人的思维也太贫乏了。

”[4](P69)

  四、《社会成本问题》的负面影响

  随着《社会成本问题》被不断地“炒卖”“升值”,它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

  第一,《社会成本问题》将经济学引到了玄学的迷宫和不负责任的妄谈。

  科斯的信徒在解释产权概念时或者在为产权下定义时,总是越说越玄,越解释越令人费解。

中国产权学家在引用科斯及其信徒的言论时,一般也不作解释。

正因为如此,所以到目前为止,产权经济学也没有为我们提出一个明确的产权定义。

  德姆塞茨说:

“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

[5](P97)

  阿尔钦说:

“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使用的权利”。

[5](P166)

  刘伟和平新乔说:

“所谓产权,是所有权在市场关系中的体现,本质上,它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财产作为一定的权利所必须确立的界区”。

[6](P2)

  段毅才说:

产权“是两种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7](P76)

  这些都是玄而又玄的命题,然而,越玄却越能蒙人。

信奉科斯理论的人正是用一些玄玄乎乎的、半生不熟的经济学语言蒙住了法律学家,又用一些玄玄乎乎的、半生不熟的法律学语言蒙住了经济学家。

  西方产权学家及其中国信徒在治学态度上很毛糙,极不严谨。

这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推敲不足,语言多病”;二是“题义不清,莫名其妙”;三是“盲目追星,张冠李戴”;四是“道听途说,以讹传讹”。

[8]

  这种作风与《社会成本问题》的学风有很大关系。

这种学风就是不负责任,妄说一气。

  第二,《社会成本问题》搅乱了人类历史上的法律成果,阻碍了法学和经济学的良性融合。

  经济学和法学的融合应该提高人类对于复杂问题的认识,然而,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恰恰相反,将相邻关系、环境污染等很明白的法律问题完全搅乱了。

进而,它也搅乱了一大批经济学家的思维方法。

  西方产权学说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阿尔钦在解释科斯理论、提倡明晰产权时说:

“例如,我新栽种的树可能遮挡了你的土地上的光线,你是否有权跨过我的土地呢?

如果光照(或光线)的权利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和指定,我们就可以以保护光照或者植我的树的价格来进行谈判”。

[5](P177-178)

  在这里,阿尔钦的例子实际上也是法律上的相邻关系问题。

对于相邻关系上的权利义务问题,法律的规定历来就是明晰的。

早在公元前十八世纪,巴比仑的《汉穆拉比法典》对相邻关系就有所规定,罗马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就更加详细和明晰了。

现代国家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非常明晰的,不存在所谓“不明晰”的问题。

[9]

  当然,英国和美国是判例法国家,立法机关对相邻关系的规定相对来说要少得多。

但是,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以及其他一些文章中叙述过的几十个案例,不正说明英国和美国有大量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判例法存在吗?

既然如此,又有什么理由说在相邻关系上存在着权利“不明晰”的问题呢?

  在中国产权学家樊纲看来,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居民能不能在自己的住房里跳迪斯科,也是产权“不明晰”的问题。

[10](P15)

  其实,连南京这样一个不发达的城市,早在1984年颁布的《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一条就明文规定:

居民夜间使用音响“不得超过四十分贝。

”这是相邻关系问题,没有什么不明晰的。

  在另一些产权学家看来,一个人在自己家门口烧垃圾,其烟尘被风吹到了邻居的家里,算不算侵权呢?

这也是一个产权“不明晰”的问题。

[11](P17)

  其实,这类问题在环境保护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早在大约四千年前的商代,法律就规定,“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12]现代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就更加完备了。

  当然,“明确”不一定就“正确”,明晰也不等于绝对没有漏洞,“有法可依”也不等于“执法必严”。

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各国的环境保护法、相邻关系法等等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做一些修改和补充,还要在执法上狠下功夫。

但是,在环境保护等问题上,说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规定不明晰,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

  第三,科斯的理论不利于环境保护。

  《社会成本问题》中的不负责任的妄说主要表现在环境污染问题上。

  在环境污染问题上,全世界通行的法则是:

谁污染谁治理。

而科斯却说,那不行,那样会侵害污染者的生产权利,妨碍污染者的生产效率。

(这是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的开宗明义的第一段话。

  当讨论到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污染一类的问题时,科斯说:

我不知道。

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通行的方法“不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

[3](P121)

  当讨论到要不要向污染环境的人征税时,科斯说:

这不合理,应当同时也向遭受污染的人征税,“建立双重纳税制度”。

[3](P120)

  如何“建立双重纳税制度”呢?

科斯说:

“我无法想象如何得到这样的税收制度所需要的数据”。

[3](120)

  试想,如果按照科斯的理论从事经济建设,地球的环境污染问题还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理吗?

  笔者以为,对于那些侵害公众环境的各类行为主体,都应当按照皮古的传统严肃处理,严格执法,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产的停产,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就应当吊销营业执照,该判刑的就应当判刑,丝毫也不应当心慈手软。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好我们的地球村。

  第四,科斯的理论不利于人权保护。

  《社会成本问题》中引用的几十个案例,大部分是牵涉到人权保护问题的。

如牧者的牛群践踏了耕者麦苗,化工厂的烟尘污染居民的住宅,钢铁厂的污水毒死了农民的水产品,工厂的噪音妨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机场噪音搞得附近发居民无法入睡,等等。

对于这些案例,皮古的传统和世界各国宪法,以及《联合国人权公约》共认的准则就是:

给侵权者以法律制裁。

而《社会成本问题》却变着法子、绕着弯子予以反对。

不管科斯的主观意图如何,客观上都不利于全世界的人权保护事业。

  五、《社会成本问题》成功的原因

  在《社会成本问题》第九章《皮古的传统》中,科斯说:

“令人奇怪的是,像皮古提出的这种理论竟会如此有影响,尽管其成功的部分原因是在表述方面缺乏明确性。

既然是不明确的,那么它也就不会有明显的错误。

”[3](P118)

  然而,更令人奇怪的是,像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这样的论文居然会比皮古的理论更有影响。

原因是什么呢?

笔者以为:

  第一,如果说皮古“成功的部分原因是在表述方面缺乏明确性”的话,那么,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成功的部分原因”则是因为“在表述方面”更“缺乏明确性”。

  皮古的办法不好,那么什么办法好呢?

权利界定很重要,那么如何界定权利呢?

经济学的方法要改变,那么如何改变呢?

这些,在《社会成本问题》里面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甚至,这篇有十二万五千字符的《社会成本问题》连什么叫“社会成本”也未做任何解释。

既然如此地不明确,就更“不会有明显的错误”了。

  《企业的性质》是很有价值的,观点也很明确,却不能成功,躺在图书馆里几十年而无人问津,后来还是因为《社会成本问题》出了名,才带动了科斯的出名,也才带动了《企业的性质》的出名。

如果没有《社会成本问题》,我们至今恐怕也不知道有《企业的性质》这样一篇论文存在。

  或许,正如井蛙四郎所说:

“科斯寂寞得太久了,因而也就终于‘悟道’了:

要想成功,就不能像年轻时候那样,把文章写得太明确;就要多绕弯子,多弄点病句,多说点半生不熟的术语。

终于,《社会成本问题》以一些半生不熟的经济学语言蒙住了法律学家,又以一些半生不熟的法学语言蒙住了经济学家,以‘不明确’和病句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13](P29)

  第二,如果说“不明确的……就不会有明显的错误”的话,那么,“绝对的废话就绝对没有明显的错误”。

这也是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成功的原因之一。

  《社会成本问题》中最重要的思想就是:

“如果没有交易成本的话,无论权利怎样界定都没有关系;但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所以权利的界定就十分重要。

”然而,这些被奉为“科斯定理”的名言,其实完全是一段废话。

这就像“如果人不需要吃饭的话,农业生产搞不搞都没有关系;但是人不可能不吃饭,所以搞好农业生产很重要”这段话一样,是绝对真理,也是绝对的废话。

谁不知道“搞好农业生产”十分重要呢?

难道“搞好农业生产很重要”这样的常识也是什么定理吗?

  那么,什么话才不是废话呢?

关于如何界定权利和如何搞好农业生产的话才不是废话,即使是说错了,也不是废话。

然而,关于“如何界定权利”和“如何搞好农业生产”的理论恰恰容易犯错误,所以,也就难以成功。

所以,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就不告诉我们应该如何界定权利,以免犯错误,以免不成功。

  第三,“科斯定理”成功的条件。

  世界上的废话多如牛毛,为何偏偏是“科斯定理”这样的废话能获得巨大的成功呢?

绝对没有错误的废话要想获得成功,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要披上神秘的外衣,二是要多重复。

佛教里面有一句“俺扒尼唛里訇”的话,完全是一句没有任何意义的废话,然而却魅力无穷。

原因就是佛祖老在那里神秘地重复它。

  “科斯定理”之所以能够产生巨大影响,除了“绝对的废话就绝对没有明显的错误”这一根本原因以外,还因为它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

一是科斯让它在一大堆经济案件组成的云山雾海中反复穿插,从而披上了神秘的外衣;二是有些人老在那里重复它。

  第四,科斯的研究方法代表了一个历史趋势。

  二战前,世界处于政治大革命的时代,因此政治与经济的关系就十分密切,所以政治经济学就很流行。

二战以后,世界已经从政治革命的时代向法治时代全面过渡。

初步建成了法治的国家法治进一步完善,没有建成法治的国家也在加紧建设法治。

因此,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就密切起来了,这时,政治经济学就需要向法律经济学过渡了。

《社会成本问题》能将经济学和法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适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这是它的优点,也是它能走运流行的原因。

  -

  注释:

  [1]Coase.Thefirm,themarket,andthelaw[M].Chicago:

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88.

  [2]吴易风。

西方产权理论和我国产权问题[J].北京:

高校理论战线,1994,(4)。

  [3]〔美〕科斯。

企业、市场与法律[M].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1990.

  [4]程恩富。

西方产权理论评析-兼论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

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

  [5]〔美〕阿尔钦等。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1991.

  [6]刘伟,平新乔。

经济体制改革三论:

产权论。

均衡论。

市场论-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的思考[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7]段毅才。

西方产权理论结构分析[J].北京:

经济研究,1992(8)。

  [8]井蛙四郎。

产权学家治学态度质疑[J].上海:

理论文萃,1997(5)。

  [9]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

相邻关系。

  [10]刘军宁。

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C].北京:

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1995.

  [11]吴易风。

西方产权理论和我国产权问题[J].北京:

高校理论战线,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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