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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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精

水利厅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厅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厅及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水利厅”)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水利厅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经水利厅有关部门或单位审查,向其提供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水利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以及获得或拥有的涉及特定个人的身份、特性的信息。

第五条水利厅对依申请政务信息的,应当提供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六条向水利厅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作无效申请处理。

  第七条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可以当面或者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下简称申请书)等方式提出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受理部门或单位代为填写水利厅依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应得到申请人签名确认。

申请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时的,应到水利厅办公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的事由。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水利厅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水利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水利厅无权更正的,应当转达有权更正的部门或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时间;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描述;

(四)所需信息的具体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水利厅不予受理下列信息的申请:

(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所列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利益、人身安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水利厅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的,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出具水利厅依申请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

(二)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务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不至于造成第三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一般要求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则属于免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

  第十三条水利厅依申请提供信息,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要求的形式提供。

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水利厅向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水利厅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众对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水利厅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水利厅监察机关或者水利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举报,接受举报的,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水利厅有关部门和单位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水利厅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厅监察室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向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以及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的;

  

(二)不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制度的有关情形。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申请公开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合法、合理使用依申请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擅自添加、删除、篡改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依申请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水利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9

2.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10

3.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11

4.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12

5.水利厅政务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13

6.水利厅政务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15

7.非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16

8.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不存在告知书-------17

9.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18

10.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提供日期告知书-------19

11.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审查申请书-------20

12.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21

13.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更正申请表------22

14.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23

15.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无更正权告知书-----24

16.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25

 

  

  

  

  

  

 

附件1:

  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传  真

联系地址

名  称

组织机

构代码

法人代表

性别

经办人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邮  编

联系地址

传  真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所需信息

的名称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

的用途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抄录□当场阅读□

附件2:

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第号—登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水利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  当场予以答复;

□  于     年  月  日前予以答复。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3:

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第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

□需有关主管处室进行审查;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

□其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特此告知。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4:

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

【】第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5:

水利厅政务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务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信息:

□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6:

水利厅政务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第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

□涉及第三方,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7:

非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

       【】第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我厅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向                    (机关名称)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8:

  水利厅政务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第号

  我厅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9:

水利厅政务信息申请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

      宁水补字【】第号

  我厅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我厅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信息。

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10:

水利厅政务信息提供日期告知书

【】第号

   我厅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并于   年 月 日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第号。

   你(单位)已经办理妥当申请手续,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按照你(单位)指定的/以下方式:

□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其他方式,具体为                    

   向你(单位)提供该信息。

   特此告知。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11:

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审查申请书

【】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得                     信息。

我厅尚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机关对该信息进行审查,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

审查结果请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厅。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其他有关材料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12:

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日向我厅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请你(单位)将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厅(以收到时间为准)。

逾期不作答复,本机关将认为你(单位)同意公开该信息,并向申请人予以提供。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13:

水利厅政务信息更正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   称

 

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

性别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申请人签名

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信息更正情况

信息

更正

内容

描述

 

信息

更正

证明

材料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信息索取号

 

其他说明

 

附件14:

 水利厅政务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

【】第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确定对你(单位)申请更正的信息:

□予以更正

□予以部分更正

□不予更正

特此告知。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15:

 水利厅政务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第号

   我厅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更正的信息,我厅无权更正。

我厅已将你(单位)的更正申请转送             (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16:

水利厅政务信息更正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

 【】第号

   我厅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更正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我厅难以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信息,或你(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本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记录不准确。

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更正信息的内容,或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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