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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讲稿

[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考试辅导一: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各位同志大家好: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

20xx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于20xx年6月1日起实施。

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今天与各位同志共同学习《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一、首先介绍食品安全法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重点谈一下食品安全这个概念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社会已经基    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预包装食品:

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保质期:

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品安全事故:

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

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立法寓意深刻。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社会责任、食品添加剂监管、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惩罚性赔偿等一系列法律规定。

既强化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和部门分段监管的原则,更强调和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不仅体现了对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的要求,而且强化了监管执法。

    《食品安全法》内容很多,我把它归纳为十个方面来解读:

(幻灯片)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四、五、六条)    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着重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为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第四条)。

二是界定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三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不过随着下一步国家大部制的改革,这一模式将有部门变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将统归药监部门监管。

    2、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一、十三条)    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食源性疾病、营养缺乏性疾病。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

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这也是获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主要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三个方面进行监测。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注重外在的卫生干净扩展到注重内在因素的无毒无害,更加关注百姓的健康。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针对同一种食品,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如月饼的生产加工,卫生部门有标准,质检部门也有标准,有这些标准往往相互矛盾,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问题。

因此,《食品安全法》从统一标准的原则出发,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用农产品的标准也要由卫生部统一制定和发布,不能多头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能够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还能够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

随着技术的发展,新食品不断增多,食品标准的升级、更新也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4、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与此相应,《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一一落到实处:

一是明确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通过完善准入制度、提高市场门槛,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二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最终达到将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的目的;三是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追查到底;四是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安全的食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成为食品安全的隐患。

    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在《食品安全法》第四章有二十多条,时间关系,我重点解读几条:

    第二十八条  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解读]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

食品污染是指原材料从生长到成熟的过程中,包括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烹调直到食用前的各个环节,由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作用,可能使某些有害物质进入动植物体内或直接进入食品,使食品的营养价值、卫生质量下降,甚至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部分利欲熏心的食品生产者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

    (例:

江西南昌部分皮蛋加工厂被曝出使用“工业硫酸铜”腌制皮蛋,硫酸铜里所含的铅、坤等对人体会造成巨大伤害,工业硫酸铜及用非食品原料)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物质含量为零,成本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耐受性。

但是这些物质如果过量,就将损害人体健康。

具体衡量的标准就是食品安全标准。

这些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就禁止生产经营。

    (例:

广州发现的湖南镉大米:

原因:

一方面,采矿企业重金属排污被放任自流地进入土壤农田;另一方面,被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土地继续种植大米,农民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政府方面的种植禁令。

最后,重金属超标的大米进入市场交易。

镉是一种重金属元素,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通过大米等食物摄取的,属于“长期小剂量”。

这种情况带来的危害主要是肾脏和骨骼。

世界卫生组织对镉的安全标准就是基于对肾脏的毒性建立的,上限是每周每公斤体重7微克。

这相当于一个60公斤的人,每天不超过60微克。

20xx年中国报道的“镉大米”事件中,镉的含量最高可达每公斤毫克。

镉在肾中一旦累积到一定量,就可能损害泌尿系统。

主要表现为近端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主的肾损害,这虽并不致命,但可能会影响预期寿命。

)_。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解读]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婴幼儿时期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适应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点。

婴幼儿本身体质比较虚弱,免疫力较差,非常容易受病毒或细菌感染,而且由于受到体质限制等原因,他们不容易吸收食物的各种营养成分。

所以,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根据年龄及生长发育的特点,为他们制定专项标准。

其他特定人群一般是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等,根据这些人体质的不同特点,应制定不同的食品标准。

如果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就不能从食品中摄取足够的养分,针对自身体质食用适合自己的食品。

(例:

三鹿奶粉事件)二:

新食品安全法讲稿MicrosoftWord文档    斯栗小学20xx-20xx学年度第二学期    班级:

五年级    教师:

张登纬    时间:

20xx年6月16日    新食品安全法主题班会    新食品安全法主题班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希望通过班会课学习新《食品安全法》,能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和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识别能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建设的氛围。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2条是《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3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

    第4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这条很重要。

    第5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职责的规定。

政府负总责。

    第6条是关于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规定。

    第7条是对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法中职责的规定。

    第8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的规定。

    第9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的科技研究和先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方面的规定。

    第10条是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监督权。

一是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二是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三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11条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规定。

    第12条是关于调配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规定。

与我们的关系不大。

    第13条到第17条都是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18章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原则,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是制定食品标准的宗旨,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则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要达到的目标。

    第19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的规定.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27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要求。

    第29条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

    第30条是对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改进生产条件、经营条件的规定。

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五章食品检验    食品检验是指食品检验机构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对食品原料、辅助材料、成本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的检验,包括对食品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外观特性以及外包装、内包装、标志等进行的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我们可依照本法第86条以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56条予以处罚。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还规定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违反这个规定,我们可以依据该办法第6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76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规定。

    第77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第82条是关于信息公布制度的规定。

    第83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制度的规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共分三种,一是行政责任,二是民事责任,三是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

    第98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讲两点,第一点是第101条,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_。

    第二点是第104条本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法原文的主要内容讲到这,另外在案件法规适用上讲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食晶安全法》与《产晶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就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立足点在于“安全”。

    二、抽样检验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规适用。

    三、《食品安全法》与《特别规定》的关系    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增加的可行政处罚的内容。

三:

小学食品安全演讲稿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活,影响我们每一个人的健康,那么小学生关于食品安全怎样演讲?

以下是小编整理了最新食品安全演讲稿,希望对你的演讲能力有所帮助。

  食品安全演讲稿小学篇1  我们知道:

燕子去了,有再来的时候;杨柳枯了,有再青的时候;桃花谢了,有再开的时候。

可是,我们一旦失去了健康和宝贵的生命,还有再来的时候吗?

  健康,何等重要!

生命,何等珍贵!

  我们要时刻维护自己的健康,珍爱自己的生命,而食品安全则是生命健康最有力的保证。

  常言道: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着子孙后代的幸福和民族的兴旺昌盛。

不讲食品安全,哪怕是一块豆腐,一根豆芽,都能让你身体残缺;不懂食品安全,哪怕是小小的一包盐,就能中断免疫系统的正常运行;不要食品安全,哪怕只是小小的一个意念,就能让生机勃勃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

_。

  我们不断从报纸、电视中,看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新闻:

南京“冠生园”事件,让人们望月饼而生畏;三亚的“毒咸鱼”,使我们谈“咸鱼”而色变;广东的“瘦肉精”事件,令我们望肉而怯步;号称生命杀手的“苏丹红”竟出现在我们最喜欢吃的辣味食品里;XX年那场席卷全球的sas侵袭,至今想起来还会让人胆颤心惊,今年8月8日北京地区的福寿螺事件,使131人发病。

面对这一件件让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的事件,我们不禁要问:

究竟,我们还能吃什么?

我们吃的安全吗?

这越来越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越来越渴望绿色食品进入到千家万户。

  大家对上述重大事件都已熟知,可是,你们可曾注意到在我们周围,劣质食品也正在悄悄地危害着我们的身体健康。

  曾经,我是街头烧烤店前的常客,每次路过总要吃上两串解解馋食品安全发言稿。

有一天,我又路过烧烤店,那一阵阵的香味又吸引了我,忍不住又走上前去要了两串,看着红红的火苗,青青的烟,听着烧烤发出的兹兹声,闻着烤焦的香味,口水都要流下来了,恨不得马上吃到嘴里。

就在此时,我看到一个服务员捡起了地上被人们丢弃的竹签,拿到一个水桶里随便洗了洗,又重新串起菜来。

看到这一幕,我惊呆了,一下没了食欲,掉头就走,从此,再也不敢光顾这样的小吃摊。

  现在,还有许多人,尤其是我们的学生,一放学就会围在烧烤前。

在这里,我想再一次提醒大家,烧烤不但不卫生,而且在烧烤过程中,还会产生致癌物。

作为老师,我们要托起明天的太阳,我们有责任关注和维护学生的健康成长。

我们教育学生要积极参与其中,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了解食品卫生安全常识,学习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和揭露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和不法分子,在全社会传播食品安全知识,为全民健康事业尽自己最大的力量。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食品安全需要你我的参与;食品安全需要你我共同的努力。

为了少年儿童的茁壮成长,为了千家万户的幸福,为了阳光更加灿烂的明天,朋友们,让我们牢牢记住:

食品安全,从我做起  食品安全演讲稿小学篇2  常有朋友问,“现在吃什么好?

”。

是啊,吃什么好呢?

猪肉中注水,蔬菜中残留农药,制造火腿喷洒敌敌畏,生产泡菜使用工业盐,喂奶粉吃出大头娃娃,喝黄酒丢了性命。

一种种假冒伪劣食品不断被揭露,被曝光;一起起触目惊心的制假售劣案件被查处,被打击;一条条鲜活的生命被残害,被扼杀,一颗颗善良的心灵被愚弄、被震撼。

广大群众不禁要问:

“究竟,我们还能吃什么?

”同样的问题,在阜阳奶粉事件调查期新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学校新食品安全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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