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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题:

“股市有风险,入市要谨慎”讲的即是股票买进卖出会有一定的风险。

本案是一起因本人密码和身份证号码泄漏而使股票被他人盗卖引起的赔偿纠纷,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提醒广大股民,在股票交易的过程中应注意交易安全,防止他人窥视,防止泄漏本人密码和身份证号码。

同时,也提醒证券经营机构,纵然股民不慎泄漏密码及有关事项,证券经营机构亦当严格审查把关,特别注意保障交易安全,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6万股金不翼而飞他将证券公司告上法庭

   古超,安徽省淮北市人,今年刚30岁,但炒股已有好几年了。

2000年6月13日,古超在广东美的公司驻东北工作期间,于沈阳湘财证券营业所开立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开始个人炒股。

不久,古超调至芜湖工作,遂在B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继续从事股票交易。

2002年3月1日,古超与B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填写“开户资料表”,预留了身份证复印件。

此后,古超在B证券公司多次进行股票交易。

   2003年9月19日,古超和往常一样来到B证券公司刷卡交易,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他发现自己的交易卡失效了,经过询问、查询,他被告知原磁卡已被注销。

自己的磁卡竟被人偷换了。

原来,半月前,有人以古超的名义在B证券公司处申请办理了磁卡挂失并领取了新磁卡,又用伪造的古超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取走了股票资金账户上的几乎所有款项。

2003年9月2日,他人以古超的名义填写“客户保证金取款凭单”,取走现金8700元,并将古超所有的“上海600263”1500股(以单价8.06元)、“深圳00527”6000股(以单价6.66元)、“深圳000005”1500股(以单价3.27元)股票卖出。

紧接着第二天,此人再次以古超的名义在B证券公司从古超的资金账户上取走现金56000元,并留下伪造的古超身份证。

   震惊之下,古超与B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前往市公安局报了案。

由于认为自己无辜受到了巨大损失,2004年2月10日,古超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证券公司赔偿自己股票被盗卖和账户存款64700元及利息损失664元(自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2月9日)。

   法庭上,被告B证券公司答辩称,古超的股票是通过自助委托系统卖出,密码只有他本人知道,股票的交易是古超自己的行为。

客户取款时需要三证一单(即身份证、股东卡、磁卡、取款凭单)齐全,工作人员核对后,对方还要输入自己的密码,否则无法完成取款过程。

操作过程中,证券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规程操作,尽到了审核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00年6月13日建立股票委托交易关系,被告依法应当保障原告的股票交易和股票账户内资金的安全。

2003年9月2日,由于被告审查不严,他人以原告名义在被告处申请办理磁卡挂失换卡手续,让他人领取了新的磁卡,被告显然有过错。

当日及次日,他人用伪造的原告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取走了原告股票资金账户上的存款,也是由于被告审查不严,故被告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账户密码是原告自己保管的资料,没有密码无法打开原告的股票页面,法院推定,原告在此前不慎泄露了自己保管的密码,原告对此有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4年4月27日,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决:

被告B证券公司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古超股票账户存款损失5229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后偷盗案告破终审判定双方对半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古超和B证券公司均提出了上诉。

上诉期间,案情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窃取密码案被警方侦破,古超股票被盗案中的“他人”陈某也被抓获。

2004年5月20日,陈某因诈骗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公安机关审理时,陈某交待了偷盗古超股票一事———

   古超进行股票交易时,其资金账号、股东账号和身份证号码被经常在古超身边溜达的陈某偷看到。

2003年7月到8月份,陈某通过多次窥视,终于获得了古超股票交易的密码。

之后,陈某利用其偷看到的股票交易资料和身份证号码在深圳找人做了一份伪造的古超股东账户和身份证。

该假股东账户的股东编号和身份证号码与古超真实的股东账户股东编号和身份证号码相同。

2003年9月2日,陈某持假股东账户和假身份证前往B证券公司以资金磁卡丢失为由要求挂失换卡,填写了磁卡挂失换卡凭单。

B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其资金账号、股东账号、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及密码均与电脑留存古超资料一致的情况下,给“古超”办理了新磁卡。

同一天,陈某便填写“客户保证金取款凭单”,从古超的资金账户上取走现金8700元,并将古超所有的股票卖出。

次日,陈某又到B证券公司从古超的资金账户上取走现金56000元。

   抓到假古超陈某,在古超看来,自己上诉的理由会更加充分。

他认为,B证券公司对假古超提交的材料疏于审查核对,假古超当天挂失,B证券公司当天就给此人办理换卡手续,不符合有关挂失规定。

正是因为B证券公司审查不严,才导致犯罪分子将自己的资金盗取,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证券公司的过错,因此,B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古超还认为,原判推定自己不慎泄露密码,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B证券公司上诉称,抓到了陈某,陈某的供述进一步证实了原审法院推断的正确性。

由于古超疏忽,密码及证件号码的泄露导致了那套假证件的出笼,并给公司的审查带来程序上的障碍。

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里,陈某也承认其偷看到古超的资金卡账户及密码、股东账户账号和身份证号码,然后再伪造了股东账户和身份证,并成功盗卖股票,提取现金。

古超不慎泄露其账户密码及相关证件号码,从而被第三人获得并利用,古超显然有过错,而且是造成其股票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上郑重提示过古超,要注意密码的保护,但古超却不慎将其股东账号、资金卡账号、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同时泄露,致使陈某伪造股东账户和身份证并利用窥记的密码诈骗成功,古超对其账户资金被诈骗存有过错。

B证券公司对在其营业部开户股民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股民提取账户资金时应该对股民提交的身份证及其它材料进行审查,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然而本案中,陈某在骗取账户现金时提交的是伪造的身份证,虽然其股票账号、资金卡账号和密码及身份证号码经计算机软件系统读取无误,但在陈某将账户资金几乎全部提取时,B证券公司理应核对古超开户时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而B证券公司却没有尽到此义务。

从陈某诈骗成功的过程来看,古超和B证券公司过错相当,应由双方各半承担责任。

2004年8月12日,法院二审终审改判为:

B证券公司一次性赔偿古超股票账户存款损失32350元;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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