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增值税退税政策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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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服务
增值税退税政策说明
一、政策文件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二条第
(二)款规定: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实际税负按照附件3,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二、当期销项税的计算方法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5的规定: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三、计算方法
计算实际税负时,增值税分期计算,并非按整个项目进行计算。
因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前期由于存在较大进项税额,因此租赁前期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待经过临界点之后按月计算税负率,计算可退税金额。
例如:
甲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入一台设备,含税价234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租赁期限24个月,租赁费含税价为280.8万元,每月收取租赁费11.7万元。
甲公司每月销项税额=(280.80÷(1+17%))×17%÷24=1.7万
进项税额抵扣金额=234÷(1+17%)×17%=34万
因此前20期无需缴纳增值税。
自第21期开始,实际税负为1.7÷10=17%,超过3%部分申请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申请方式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性质代码:
01083910)
(一)报送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份。
(2)退税申请报告(列明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加盖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未进行产品或企业资格认定的优惠事项,纳税人需按相关文件及政策提供相应的产品、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该业务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
(5)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申请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大连时限20工作日
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