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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QS认证程序.docx

茶叶QS认证程序

茶叶QS认证程序

QS是“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它是我国新近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国家强制性规定,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

自2004年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自明年起,包括茶叶在内没有QS认证的13类食品将不得在市场上出售,所有茶庄、茶馆也不得经营无QS认证的茶叶产品。

一、准备资料

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到所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两份;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生产企业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一份;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质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

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在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后补正。

三、审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

现场审

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圭寸样品。

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收

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审核批准。

四、发证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特别提醒: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NY5198—2002有机茶加工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茶加工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有机茶初制、精制加工,再加工和深加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要求

3.1原料

3.1.1鲜叶原料应采自颂证的有机茶园,不得混入来自非有机茶园的鲜叶。

不得收购掺假、含杂质以及品质劣变的鲜叶或原料。

鲜叶运抵加工厂后,应摊放于清洁卫生、设施完好的贮青间;鲜叶禁止直接摊放在地面。

3.1.2用于加工花茶的鲜花应采自有机种植园或有机转换种植园。

颂证的芳香植物可窨制茶叶。

3.1.3鲜叶和鲜花的运输、验收、贮存操作应避免机械损伤、混杂和污染,并完整、准确地记录鲜叶和鲜花的来源和流转情况。

3.1.4再加工和深加工产品所用的主要原料应是有机原料,有机原料按质量计不得少于95%(食盐和水除外)。

3.2辅料

3.2.1允许使用认证的天然植物作茶叶产品的配料。

3.2.2茶叶加工中可用制茶专用油、乌桕油润滑与茶叶直接接触的金属表面。

3.2.3深加工的配料允许使用常规配料,但不得超过总质量的

5%。

常规配料不得是基因工程产品,应获得有机认证机构的许可,该许可需每年更新。

一旦能获得有机食品配料,应立即用有机食品配料替换常规配料。

3.2.4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3.2.5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粘结剂和其他添加剂。

3.2.6允许使用本标准附录A中所列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以及调味品、微生物制品;超出此范围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应根据附录B进行评估。

3.3加工厂

3.3.1茶叶加工厂所处的大气环境不低于GB3095中规定的二级标准要求。

3.3.2加工厂离开垃圾场、医院200m以上;离开经常喷洒化学农药的农田100m以上,离开交通主干道20m以上,离开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500m以上。

3.3.3茶叶加工用水、冲洗加工设备用水应达到GB5749的要求。

3.3.4设计、建筑有机茶加工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

3.3.5应有与加工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加工和包装车间,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洁,易于冲洗;墙壁无污垢,并有防止灰尘侵入的措施。

3.3.6加工厂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

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不得混放。

茶叶成品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后,送入具有密闭、防潮和避光的茶叶仓库,有机茶与常规茶应分开贮存。

宜用低温保鲜库贮存茶叶。

3.3.7加工厂粉尘最高容许浓度为每立方米10mg。

3.3.8加工车间应采光良好、灯光照度达到500lx以上。

3.3.9加工厂应有更衣室、盥洗室、工休室,应配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蝇、防鼠、防蟑螂、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3.10加工厂应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3.4加工设备

3.4.1不宜使用铅及铅锑合金、铅青铜、锰黄铜、铅黄铜、铸铝及铝合金材料制造接触茶叶的加工零部件。

液态加工设备禁止使用易锈蚀的金属材料。

3.4.2加工设备的炉灶、供热设备应布置在生产车间墙外;需在生产车间内添加燃料,应设搬运燃料的隔离通道,并备有燃料贮藏箱和灰渣贮藏箱。

可用电、天然气、柴(重)油、煤作燃料,少用或不用木材作燃料。

3.4.3加工设备的油箱、供气钢瓶以及锅炉等设施与加工车间应留安全距离。

3.4.4高噪声设备应安装在车间外或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车间

内噪声不得超过80dB。

强烈震动的加工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震措施。

3.4.5允许使用无异味、无毒的竹、木等天然材料以及不锈钢、食品级塑料制成的器具和工具。

3.4.6新购设备和每年加工开始前要清除设备的防锈油和锈斑。

茶季结束后,应清洁、保养加工设备。

3.4.7有机茶加工应采用专用设备。

3.5加工人员

3.5.1加工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有机茶知识培训,了解有机茶的生产、加工要求。

3.5.2加工人员上岗前和每年度均应进行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3.5.3加工人员进入加工场所应换鞋、穿戴工作衣、帽,并保持工作服的清洁。

包装、精制车间工作人员需戴口罩上岗。

3.5.4不得在加工和包装场所用餐和进食食品。

3.6加工方法

3.6.1加工工艺应保持原料的有效成分和营养成分,可以使用机

械、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微生物发酵和自然发酵工艺;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水、乙醇、二氧化碳、氮,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得采用其他化学试剂。

3.6.2禁止在加工和贮藏过程中采用离子辐射处理。

3.7质量管理及跟踪

3.7.1应制定符合国家或地方卫生管理法规的加工卫生管理制度,茶叶加工和茶叶包装场地应在加工开始前全面清洗消毒一次。

茶叶深加工厂应每天清洗或消毒。

所有加工设备、器具和工具使用前应清洗干净。

若与常规加工共用设备,应在常规加工结束后彻底清洗或清洁。

保证加工产品不被常规产品或外来物质污染。

3.7.2应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关键工艺应有操作要求和检验方法,并记录执行情况。

3.7.3应建立原料采购、加工、贮存、运输、入库、出库和销售的完整档案记录,原始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3.7.4每批加工产品应编制加工批号或系列号,批号或系列号一

直延用到产品终端销售,并在相应的票据上注明加工批号或系列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有机茶深加工产品中允许使用的非农业源配料

A.1添加剂、加工助剂和载体

国际标号

添加剂名称

备注(限制条件)

INS170

碳酸钙

INS270

乳酸

INS290

一氧化碳

INS300

抗坏血酸

只有在不能获得天然的抗坏

血酸产品时使用

INS306

生育酚(混合天然

浓缩剂)

INS330

柠檬酸

INS333

柠檬酸钙

INS334

酒石酸

INS413

黄芪胶

INS414

阿拉伯树胶

INS415

黄原胶

INS500

碳酸钠、碳酸氢钠

INS524

氢氧化钠

INS941

INS948

(以下无标

号)

活性碳

不含石棉的过滤

材料

膨润土

硅藻土

酒精

明胶

植物油

微生物及酶制品

限制使用为非基因工程产品

其他添加剂和助

由有机认证机构按附录B准

则进行评估

注:

添加剂可能含载体,这些载体应予以评估。

A.2调味品

A.2.1香精油:

以油、水、酒精、二氧化碳为溶剂通过机械和物

理方法制成。

A.2.2天然烟熏味调味。

A.2.3天然调味品:

由有机认证机构按附录B准则进行评估。

A.3微生物制品

A.3.1天然微生物及其制品:

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品除外。

A.3.2发酵剂:

生产过程无漂白剂和有机溶剂。

A.4其他配料

A.4.1饮用水:

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A.4.2食盐:

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A.4.3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和维生素:

法律规定应使用,或有确凿证据证明食品中严重缺乏时才可以使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评估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则

附录A中不能列出所有允许使用的物质,当某种物质未被列入附录时,认证机构应根据以上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在有机茶深加工中使用。

B.1必要性

每种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在生产加工中必不可缺,没有这些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产品就无法生产和保存。

B.2核准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条件

B.2.1没有可用于加工或保存有机产品的其他工艺。

B.2.2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产品的物理损坏或机械损坏,并有效地保证食品卫生。

B.2.3天然来源物质的质量和数量不足以取代该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B.2.4添加剂或加工助剂不妨碍产品的有机完整性。

B.2.5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不会给消费者造成判断质量的困惑,但不限于色素和香料。

B.2.6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不应损坏产品的总体品质。

B.3使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优先顺序

B.3.1应优先选用按照有机认证基地生产的作物及其加工产品,这些产品不需要添加其他物质,例如作增稠剂用的面粉或作为脱模剂用的植物油。

以及用机械或物理方法生产的植物和动物来源的食品或原料,如盐。

B.3.2其次,选用物理方法或用酶生产的单纯食品成分,例如淀粉和果胶。

非农业源原料的提纯产物和微生物,酵母培养物等酶和微生物制剂。

B.4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B.4.1与天然物质“性质等同的”人工合成物质。

B.4.2基本判断为非天然的或为“食品成分新结构”的合成物质,如乙酰交联淀粉。

B.4.3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B.4.4人工合成色素和合成防腐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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