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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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与此同时,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修订:

(一)保障单耗管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完善有关程序性规定

近年来,广大进出口主体对海关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对海关规范执法、统一执法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执法的规范、统一性需要执法程序进行保障。

96号令中涉及单耗管理的实体性内容甚多,而程序性规定相对比较单薄。

如,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单耗应当如何进行审核等等,在96号令中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影响了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有效管理,需要作出相应完善。

(二)保障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由于保税加工商品涉及的行业广、类别多,影响单耗的因素复杂多变,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难度较大。

为了提高单耗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应当建立单耗审核制度,明确海关审核单耗程序,规范单耗审核工作。

因此,需要对96号令作出进一步完善。

(三)实现与现有法规的有效衔接,明确企业申报单耗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施行,该条例第七条(四)项规定伪报单耗是走私行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五)项规定未如实申报单耗是违规行为。

企业申报单耗是认定上述走私、违规行为的前提,没有申报行为就没法认定伪报单耗或者单耗申报不实。

由于96号令对单耗申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海关经常难以认定企业是否存在申报单耗行为,难以追究企业的相应责任,使《处罚条例》的上述规定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因此,需要修改96号令,对企业申报单耗义务进行明确。

二、修订的原则

(一)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明确企业的申报要求,规范企业的申报内容;同时,为避免海关执法的随意性,确保海关税款的应收尽收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规定了海关在单耗标准的幅度范围内按生产实际核定单耗的原则。

(二)权责对等的原则

既保障海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明确其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避免权责不一的现象发生。

(三)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

在对单耗申报内容、申报形式、海关单耗审核及相关用语定义等实体性内容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单耗标准的制定程序、单耗申报程序、单耗核定程序等程序方面的内容,规范统一了企业申报行为和海关的执法程序,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的管理原则。

(四)与加工贸易其他相关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符合《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等同级规章相衔接,避免与其他法规相抵触、交叉错位的现象发生。

三、新旧办法的对比

(新办法共5章31条,原办法共4章21条)

(一)单耗含义的不同

96号令中的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而155号令中的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

这里明显少了进口保税料件这一个词,是因为在加工贸易监管中,海关监管的是加工贸易项下的保税料件,但是,作为体现产品构成情况和料件耗用数量的单耗仅反映保税料件就会造成即使是同一产品由于使用的国产料件比例的不同其单耗值也会不同,这就给海关的核定尤其是单耗的数据监控、风险分析工作带来难度。

所以在155号令中将保税料件这一个词语去掉。

(二)明确了单耗标准的执行要求

在155号令的第二章中,对于有单耗标准的商品,《办法》明确规定了标准的执行要求;对于没有标准的商品,也规定了企业如实申报,海关据实核销。

(三)明确了单耗申报程序,建立了单耗申报制度

《办法》第三章对申报单耗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单耗申报的定义、内容和形式,强化了企业如实申报、海关据实核销这一原则,体现了企业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实现了与《处罚条例》的有效衔接。

96号令中并没有提到单耗申报的这一部份,在实际过程中无法解决涉嫌单耗违规、走私案件中的责任不清、查处无据的问题。

在155号令中解释了单耗申报这个定义,内容和形式,同时也解决了上面所说的问题。

同时在96号令中的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是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的,而在155号令中取消了上述条款,主要基于化工行业的特殊性,说明了155号令的更加合理。

A.155号令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就是要求加工企业在备案环节向海关备案成品的计划单耗,备案环节指合同备案到确定成品的一段时间。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为。

”是在成品加工生产后出口前(特殊情况再报核前)将加工成品的实际单耗向海关申报的行为。

对于在备案环节能够确定加工成品单耗的成品,加工企业可以向海关同时备案和申报单耗。

B、155号令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因此,一般情况下加工贸易企业应该在成品出口前向海关申报单耗。

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申报也有利于海关核查。

由于成品已经加工完成,成品的单耗已经能够确定,这时申报的单耗就是成品加工的实际单耗。

在成品出口前申报,由于成品还没有出口,出现单耗的争议较容易解决,也使海关核查申报单耗是否如实成为可能,从而可以快捷、方便地确定单耗,减轻通过财务核算和盘库确定单耗给企业带来的负担。

(四)规定了单耗审核程序

《办法》第四章对单耗审核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海关在审核单耗过程中可以行使的职权,保证了海关核定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权威性;规定了海关审核单耗必须遵守的程序,保障了企业参与并提出异议的权利。

同时也规定了海关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相统一。

明确规定海关为审定单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行使相应的职权,确保海关作出核定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改变了以往海关在单耗核定过程中的被动地位。

同时规定海关必须与企业进行磋商,并对企业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五)在单耗审核程序中引入了质疑和复核机制

这是155号令与96号令最大的不同之处,155号令规定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有疑问的,应当制发《单耗质疑通知书》,书面告知质疑理由,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加工贸易企业对海关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海关提出复核申请,保障了企业参与审核、发表意见的权利。

(六)删除了要求企业建立单耗资料库的规定

由于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模式不尽相同,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难以统一规定企业单耗资料库的具体内容、形式。

因此,155号令删除了企业建立单耗库的有关规定,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删除了超出单耗标准,按程序申请突破的规定。

96号令的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企业的单耗超出国家、关区单耗标准的,可以按照程序申请突破;但是在155号令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申报单耗,这是155号令与96号的另一个不同之处。

155号令实施后,将对单耗标准进行刚性管理,不允许超出单耗标准进行备案或者申报的行为,因此删除了96号令中有关超出单耗标准按程序报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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