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地方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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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地方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地方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ndemnificatoryresidentialconstruction

standardofGuangxiZhuangAutonomousRegion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2年XX月XX日

实施日期:

2012年XX月XX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总结近年来我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为规范和指导全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制定的地方标准,由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标准的编制。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认真研究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并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选址与规划;4.建筑;5.设备;6.装修与设施;7.施工和验收;8.物业管理等八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华东路39号9楼研究院,邮政编码:

53001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行期两年。

本标准主要编制单位: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1总则

1.0.1为规范和指导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满足基本住房保障需要,依据国家及广西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0.2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业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居民提供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1.0.3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危房改造等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1.0.4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与区域周边环境及当地生活习俗相协调。

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结合当地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确定适宜的套型比例。

1.0.6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适应广西气候类型的多样性,满足广西各地的气候条件和节能环保措施。

1.0.7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8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防雷和抗风雪等防灾安全措施。

1.0.9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住房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包括绿色建筑技术在内的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10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住房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质量可靠的产品,保证工程质量,促进住房产业化。

1.0.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无障碍住房和公共设施。

1.0.12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同期交付。

1.0.13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严格遵守法定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1.0.14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随意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

1.0.1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满足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1.0.16我区可再生能源示范县、市的保障性住房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设计,对不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条件的项目,须进行论证审核;其余县、市宜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

1.0.17我区可再生能源示范县、市应作为一星级绿色保障性住房先行示范县、市。

1.0.18我区凡执行一星级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项目,需满足所有控制项的条款,即本标准中标记为“★”的条款;并同时满足一般项相应条款的项数要求(见附录A),一般项条款标记为“☆”。

1.0.19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廉租住房

是指政府向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2.0.2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政府专门或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运营,根据基本居住需求限定住房面积和出租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3限价商品住房

是指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普通商品住房。

2.0.4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0.5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是指每套住房的分户界限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房至少包含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基本功能空间不得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的保障性住房。

2.0.6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是指可配置公共厨房、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共洗衣间等功能空间的保障性住房。

2.0.7无障碍住房

是指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8套型

是指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9套内使用面积

是指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2.0.10使用面积

是指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11套型总建筑面积

是指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2.0.12绿地率

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2.0.13容积率

是指建筑基地范围内,建筑物地面以上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4建筑密度

是指建筑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5层高

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6室内净高

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7混合住区

是指融合有多种保障性住房类型的居住社区,使不同阶层居民混居在一起。

2.0.18绿色建筑

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19乡土或本土植物

是指对本地气候和环境条件具有较好适应性且常被用于园林景观用途的植物。

2.0.20可再生能源

是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21非传统水源

是指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22可再利用材料

是指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23可再循环材料

是指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2.0.24新型墙体材料

是指按照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的产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认定的产品。

3选址与规划

3.1一般规定

3.1.1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保障目标、实施时序、保障资金安排、建设规模、供应结构及布局、建设用地供应和其他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

3.1.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功能分区明确、空间布局紧凑、充分利用地形,节约土地资源。

3.1.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遵循经济适用、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

3.1.4保障性住房可分类集中建设,也可相互混建或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3.1.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体现环境友好型原则。

住区建设应结合本地的气候、地理和环境特征,注重城市设计,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

3.1.6公共空间应设计成可互相探视的符合可防卫空间组织模式的外部空间,结合完善的治安措施,保证居民人身安全,并能抵御各种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

3.1.7道路交通组织应安全、有序、便捷、通畅,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通行要求。

并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衔接,道路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行人、自行车、残疾人助力车等的便利性,并合理规划设计无障碍设施。

3.1.8廉租住房不设置住户机动车停车位,可设置公共访客机动车停车位,需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并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与自行车停车位综合考虑。

3.1.9保障性住房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和各地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

3.1.10保障性住房不应建低层,宜以多层、中高层为主,有条件的可建高层。

3.1.11注重绿化环境设计,选择适宜当地气候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树木和花草。

注重植物的高低搭配和四季变化;设置适当的建筑小品,丰富和美化环境。

★3.1.12保障性住房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3.1.13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3.1.14保障性住房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

★3.1.15保障性住房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3.1.16保障性住房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3.1.17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²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3.1.18保障性住房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50%。

☆3.1.19建筑场地应结合原有地形地貌设计,并符合周边城市规划要求。

3.2选址

3.2.1保障性住房选址应优先选择生活环境宜居,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邻近区域。

3.2.2保障性住房选址区域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

县城的保障性住房应设置在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通达处。

3.2.3应建设在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区域。

3.2.4应远离污染源,避开可能引发工程地质灾害的不利地段。

★3.2.5保障性住房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

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3.2.6保障性住房人均居住用地指标:

多层不高于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15㎡。

★3.2.7保障性住房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3.3规划指标体系

表3.3-1规划指标体系

指标项目

数值

容积率

≥1.5

绿地率①

≥30%(旧城改造≥25%)

机动车停车位②

≥0.1辆/户(廉租住房)

≥0.3辆/户(公共租赁住房)

≥0.8辆/100㎡(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非机动车位③

经适房≥1.5辆/户,其他≥2辆/户

住宅建筑净密度

20~30%

人均公共绿地

组团≥0.5㎡,小区(含组团)≥1㎡

注:

1、住宅的容积率在不同城市、不同地段、不同规模地块都有差异,本表只规定了容积率低限,具体地块容积率执行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要求并符合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2、绿地率指以小区形式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旧区改造中插建的保障性住房,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当地规划部门批复的指标。

3、廉租房机动车停车位为公共访客机动车停车位。

县城保障性住房的停车位宜取低值。

4、非机动车位含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换算系数自行车为1,残疾人助力车1.5,小型三轮车2.5。

3.4城市配套

3.4.1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应方便居民,利于共享。

为城市片区(含住区范围)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宜设在住区周边可见性强地段或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当与旧住区相邻时,公共服务设施宜布置于新旧住区结合部;为住区内部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宜设在居住区内部,靠近中心绿地。

3.4.2保障性住房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应设置有相应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商业、金融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区域;或新建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期建设和投入使用。

3.4.3宜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场所,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及相应的服务设施。

3.4.4保障性住房应保证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具有一个以上公园或开放空间等公共场所。

3.4.5保障性住房周边应配套设置给水、雨水及污水等市政接口,市政接口的数量、容量应满足保障性住房的给排水需求。

3.4.6保障性住房住区为纯居住用地的,住区的商业配套面积可按不大于项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5%配套,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建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活动中心等配套用房。

3.4.7组团及以上规模的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不小于400平方米的集中型公共绿地,综合考虑公共活动场地与步行系统的设置。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注重居民的交往空间的塑造,有助于居民的交流与和谐相处,有助于老年人的室外活动和交往。

3.4.8为居民锻炼和儿童玩耍设置足够的室外健身器械与儿童活动器材。

3.4.9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应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厕所和其它卫生设施。

3.4.10保障性住房室外设施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3.4.11公共租赁房可设置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场所、公共食堂、文体活动室、访客接待等相关设施。

3.4.12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在该商品房开发时统一配建。

3.4.13保障性住房住区应预留应急避难疏散通道和疏散场地。

3.4.14供水、排水、供气以及供电、路灯、通讯等强电、弱电等管线宜地下埋设,并留有安全防护距离。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4.1.2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坚持“小套型、功能全、精细化”的原则,满足居住建筑“经济、适用、美观、安全”的基本要求。

4.1.3保障性住房对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应从建筑全寿命周期进行考量,选用能够节约成本和能耗的安全环保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应标准化,便于后期维护更换。

4.1.4保障性住房应满足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同时还应满足国家规范对住宅采光、通风、隔音等物理性能的相关规定。

4.1.5保障性住房宜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墙体应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4.1.6保障性住房非承重墙宜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

4.1.7保障性住房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HRB400级(纵向受力钢筋)、HRB335级及HRB300级(箍筋)。

4.1.8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套型设计层数综合考虑选择抗震性能好、传力便捷、经济的结构形式。

☆4.1.9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

4.2建筑指标体系

4.2.1新建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在6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在9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中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比例不得少于80%。

4.2.2保障性住房层高宜控制在2.8米。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米,且最低处净高不宜低于1.5米。

4.2.3保障性住房套型内各居室空间(卧室,餐厅,起居室等)的尺度,应根据空间的功能特性、居住功能所需的基本配置和家具关联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4.2.3-1保障性住房套内各功能房间使用面积最小要求

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类型

A型

(22m2左右)

B型

(30m2左右)

C型

(40m2左右)

D型

(50-59m2)

E型

(60-89m2)

起居室

12m2

12m2

10m2

10m2

10m2

卧室

单人间5m2,

双人间9m2

单人间5m2,

双人间9m2

单人间5m2,

双人间9m2

厨房

公共厨房

3.5m2

4m2

4m2

4m2

卫生间

2.0m2或公共卫生间

2.5m2

2.5m2

2.5m2

2.5m2

注:

1、各功能房间面积参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来制定。

2、2.0m2的卫生间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在外设置。

3、企业自建作为职工宿舍的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A型),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来执行,居室内宜设置独立卫生间,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m2。

4.3单体设计

4.3.1标准层及公共部位设计:

1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多套组合单元,单元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交通核心与设备管井应进行综合优化设计,合理减少公摊面积。

2单元平面应规整,控制窗墙面积比,综合考虑节能和日照、通风、安全要求,避免采光通风凹口尺寸过小;套与套之间应尽量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

3单元平面进深和户均面宽应适当,平衡节地和舒适性要求。

4建筑首层宜设置公共门厅,应在首层或公共门厅内设置信报箱和休息凳。

5公共交通的楼梯及电梯厅应能直接对外采光通风。

4.3.2套型设计:

1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实现“公私分离,食寝分离,居寝分离,洁污分离”。

2保障性住房套内各功能房间应布置紧凑,流线通畅,尽量减少交通面积。

3厨房、卫生间内管线应合理布置,并适当隐藏。

卧室、起居室应预留空调洞口。

4保障性住房套内应合理设置适量的储物空间。

5保障性住房应充分考虑阳台的复合使用功能。

6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宜考虑功能使用的灵活性与可变性。

应合理布置结构的竖向及水平构件,在不改变原有结构布置的情况下,可实现户内及户间功能的可改造性。

7以集体宿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室内应设置独立卫生间,厨房可考虑几户共用。

4.3.3建筑立面

1保障性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大方,比例尺度适当,风格应反映时代精神与地方特色,色彩和谐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2保障性住房外立面应结合外窗遮阳来设计,同时应协调好窗户与空调室外机位的关系。

3保障性住房立面装饰材料的选择应兼顾耐久性、安全性、维护成本低的原则,外墙装饰宜采用浅色系的涂料或面砖。

★4.3.4保障性住房建筑造型要素简约,纯装饰性构件的工程造价小于工程总造价的2%。

★4.3.5保障性住房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

★4.3.6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

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dB(A),夜间不大于35dB(A)。

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dB。

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dB,沿街时不小于30dB。

★4.3.7保障性住房室内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在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

☆4.3.8地下或半地下空间直接或间接利用出入口、天井、侧窗、天窗等部位进行自然采光通风。

☆4.3.9保障性住房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

尽量满足明卧、明厅、明厨、明厕的要求。

☆4.3.10保障性住房建筑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等部位应满足热工要求。

☆4.3.11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保障性住房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4.3.12保障性住房建筑内合理设置适宜人们接近自然的开敞、半开敞空间,改善室内环境质量。

 

4.4日照与节能

4.4.1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

A型及高层建设的B、C型的保障性住房可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进行设计,半数以上户型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4.4.2公共部位和套内照明应采用节能产品(光源、灯具、节能控制开关及附件),内外墙装饰为环保型涂料。

4.4.3生活给水系统应采取下列节水节能措施:

1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需设置二次加压供水时,应首先选用可以叠加管网压力的供水方式和供水设备;

2所有用水部位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4.4.4保障性住房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和DB45/221的规定。

★4.4.5保障性住房小区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4.4.6保障性住房每套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4.4.7保障性住房利用场地自然条件,通过室内环境模拟预测分析,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窗墙面积比和开窗方式,使保障性住房主要功能空间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设遮阳设施。

☆4.4.8保障性住房建筑外墙采用自保温墙体材料,不使用外保温材料或内保温材料。

4.5无障碍设计

4.5.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规范和无障碍设计原则的相关要求。

4.5.2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建设适量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使用的无障碍住房,廉租房套数比例应不少于10%,其它类型保障性住房套数比例不宜少于3%。

4.5.3无障碍住房的布置应符合进出方便的原则。

无电梯住宅应将其设置在首层,有电梯的住宅应将其设置在低楼层。

 

5建筑设备

5.1一般规定

5.1.1保障性住房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5.1.2采用可再生能源集中供热水时,制定合理的计量和收费方案。

☆5.1.3保障性住房设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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