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安装安全保证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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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安装安全保证措施
第一章钢结构安装安全保证措施
第一节防坠落措施
(1)为便于摘钩及安装钢梁时人员上下。
柱起吊前安装爬梯。
(2)次梁安装采用铝合金挂篮,由操作人员在作业前挂在主梁上。
(3)安全绳,安全绳用卸扣扣在柱的翼缘板上
(4)钢柱与主梁连接处采用10mm钢丝绳作安全绳,次梁采用10mm白棕绳作为安全绳。
(5)防坠器:
为确保操作者在上下钢柱时的人身安全,每根钢柱安装时都将配备防坠器。
人员上下时,将安全带挂在防坠器的挂钩上,避免发生坠落事故。
(6)安全挂钩与工具防坠链:
将全部手动工具、轻型电动工具加设不同形式的防坠链和挂钩,会有效地防止工具坠落伤人事故。
第二节构件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2)吊装前应检查机械索具、夹具、吊环等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试吊。
3)吊装时必须有统一的指挥、统一的信号。
4)高空作业人员系安全带,安全带生根处须安全可靠。
5)高空作业人员不得喝酒,在高空不得开玩笑。
6)高空作业穿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鞋、高跟鞋、塑料底鞋和带钉的鞋。
7)爬高必须有坚固爬梯,爬高人员必须佩挂防坠器。
8)六级以上大风和雷雨、大雾天气,应暂停露天起重和高空作业。
9)拆卸千斤绳时,下方不准站人。
10)使用撬棒等工具,用力要均匀、要慢、支点要稳固,防止撬滑发生事故。
11)构件在校正、焊牢或固定之前,不准松绳脱钩。
12)起吊笨重物体时不可中途长时间悬吊、停滞。
13)起重吊装所用之钢丝绳,不准触及有电线路和电焊搭铁线或与坚硬物体摩擦。
14)冬季登高及在高空行走必须先清除冰霜。
15)构件在吊装、转移,就位过程中不得大幅晃动,不得碰撞其它物件。
16)遵守吊装中“十不吊”的有关规定安全技术。
第二章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措施
第一节临时用电管理
一、用电技术交底
1.首先进场后对电工进行全面的宏观交底,目的是落实用电组织设计的意图,现场临时用电的整体布局。
2.针对每一个分部分项的作业程序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交底。
如:
对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敷设,设备、照明装置的安装,室内布线等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地要求。
3.对施工现场用电人员的交底,其内容应包括:
使用及操作电器设备时应注意和需要符合的规定。
二、电工及用电人员
1.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
3.2.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3.3.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3.4.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二节接地与防雷
一、一般规定
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3.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4.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
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5.使用一次侧由50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采用橡皮护套软线。
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且变压器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保护零线相连接。
以上变压器尚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6.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7.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并应符合规定,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
接地装置的季节系数ψ值:
7.1.埋深0.5(m),水平接地体1.4~1.8,长2~3m的垂直接地体1.2~1.4。
7.2.埋深0.8~1.0(m),水平接地体1.25~1.45,长2~3m的垂直接地体1.15~1.3。
7.3.埋深2.5~3.0(m),水平接地体1.0~1.1,长2~3m的垂直接地体1.0~1.1。
8.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N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规定。
PE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的关系:
8.1.相线芯线截面S≤16(mm2),PE线最小截面5(mm2)。
8.2.相线芯线截面16
8.3.相线芯线截面S>35(mm2),PE线最小截面S/2(mm2)。
9.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10.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11.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兰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
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二、保护接零
1.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1.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1.3.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1.4.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1.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1.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2.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做保护接零:
2.1.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
2.2.安装在配电柜、控制柜金属框架和配电箱的金属箱体上,且与其可靠电气连接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电器的金属外壳。
三、接地与接地电阻
1.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
3.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
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4.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5.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符合电力变压器系统接地的要求。
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
5.1.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
5.2.不超过2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
6.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对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不应大于1000Ω。
第三节配电线路
1.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
2.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
3.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4.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5.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铜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铝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
6.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绝缘导线、电缆的选配应符合规范要求。
对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路,其短路保护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穿管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2.5倍。
一、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宜接入220/380V三相四线系统;当单相照明线路电流大于3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室内配电柜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规定。
2.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
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
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6.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7.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8.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
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
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10.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1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12.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
导线绝缘的颜色标志应按规范要求配置并排列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13.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14.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尺寸应与箱内电器的数量和尺寸相适应,箱内电器安装板板面电器安装尺寸可按照规定确定。
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安装尺寸选择值:
14.1.并列电器(含单极熔断器)间最小净距:
30mm
14.2.电器进、出线瓷管(塑胶管)孔与电器边沿间最小净距15A:
30mm
14.3.电器进、出线瓷管(塑胶管)孔与电器边沿间最小净距20~30A:
50mm
14.4.电器进、出线瓷管(塑胶管)孔与电器边沿间最小净距60A及以上:
80mm
14.5.上、下排电器进出线瓷管(塑胶管)孔间最小净距:
25mm
14.6.电器进、出线瓷管(塑胶管)孔至板边最小净距:
40mm
14.7.电器至板边最小净距:
40mm
15.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
16.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17.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
二、电器装置的选择
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2.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2.1.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
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2.2.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
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2.3.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
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2.4.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2.5.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3.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
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
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4.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
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规范要求。
5.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
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
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
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6.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
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7.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
8.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9.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
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ls。
11.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12.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13.配电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
当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时,应同时设置缺相保护。
14.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
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漏电保护器的使用接线方法应正确。
15.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三、使用与维护
1.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2.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3.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
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
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5.1.送电操作顺序为: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5.2.停电操作顺序为:
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但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
6.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7.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规范规定。
8.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9.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10.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11.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第四节照明
一、一般规定
1.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
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
2.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3.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4.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5.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6.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7.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8.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9.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10.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二、照明供电
1.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2.1.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2.2.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3.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3.1.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3.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3.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3.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4.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地、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36V照明的场所,其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10%~5%;其余场所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5%。
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6.照明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其中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
7.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或塑料护套铜芯软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其中绿/黄双色线只可作PE线使用,电源插销应有保护触头。
8.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8.1.单相二线及二相二线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8.2.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载相的电流选择;
8.3.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最大负载相相线截面相同。
8.4.室内、室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照明装置
1.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并应符合规范规定。
2.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
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
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4.荧光灯管应采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
荧光灯的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5.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6.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应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7.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7.1.灯头的绝缘外壳无损伤、无漏电;
7.2.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7.3.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扎。
7.4.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控制,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7.5.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拉线的出口向下;
7.6.其他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第五节钢筋加工机械
一、钢筋调直机
1.料架、料槽安装平直,并应对准导向筒、调直筒。
2.按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适当的调直块及传动速度。
3.在调直块未固定、防护罩未盖好前不得送料。
4.作业中严禁打开各部位防护罩。
二、钢筋切断机
1.启动后先空运转,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机械未达到正常转速时,不得切料。
3.操作者应站在固定刀片一侧用力压住钢筋,防止钢筋末端弹出伤人。
严禁操作人员用手分在刀片两边握住钢筋俯身送料。
4.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50mm以上,如手握端小于400mm时,采用套管或夹具将钢筋短头压住或夹牢。
5.作业后切断电源,并用钢刷清除切刀间的杂物,进行整机清洁润滑。
三、钢筋弯曲机
1.对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直径的钢筋严禁进行弯曲。
2.在弯曲钢筋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严禁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第六节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一、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中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2.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3.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4.接地符合规范要求,运行时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金属基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少于2处;
5.漏电保护符合规范及要求;
6.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检查、维修。
7.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和一般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Ⅲ类工具可不连接PE线。
8.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5013中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的要求;其截面可按规范选配。
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