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关于法律意见书.docx
《律师事务所关于法律意见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事务所关于法律意见书.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律师事务所关于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关于
AA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律师事务所关于
AA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
法律意见书
[]字第号
致:
AA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AA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公司本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管理人登记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的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并且其原件是真实的。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管理人登记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管理人登记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事宜,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通过审查委托方提供的材料、现场访谈、网络搜索等方法,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某某
指
某某律师事务所
公司、某某资本
指
AA有限公司
指
省
资管
指
有限公司
创投
指
有限公司
创投
指
有限公司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会计
指
会计师事务所
登记、管理人登记
指
公司本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AA有限公司章程》
《申请书》
指
《AA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年月日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年月日修订)
《暂行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年月日施行)
《备案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年月日施行)
《规范登记公告》
指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年月日施行)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公司本次管理人登记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于年月日以传签方式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申请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完成管理人登记工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申请管理人登记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登记事宜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审查意见。
二、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
公司系于年月日在中国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该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AA有限公司
主体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号。
办公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缴资本人民币万元。
注册资本实缴比例为:
%。
认缴出资时间:
年月日前缴付首期出资万元,剩余出资于年月日前缴付完毕。
管理基金类别:
投资基金,投资基金。
公司其他主要人员:
董事、、,监事。
经营范围:
。
(二)公司历史沿革
1.公司设立时关于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和董事会成员情况
年月日公司成立,依据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第章第条及第章第条的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年月日前缴付首期出资万元,剩余出资于年月日前缴付完毕。
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证件号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年月日前缴付首期出资万元,剩余出资于年月日前缴付完毕
年月日公司召开首次股东会,选举为公司的董事。
年月日公司召开首次董事会,选举为公司董事长,聘任为公司经理。
2.增加并变更董事会成员
年月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
(1)全体股东通过《公司章程》;
(2)根据《公司章程》新增选举为公司董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3.变更董事会成员
年月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
(1)同意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2)选举为公司董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4.变更股东
年月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变更名称为有限公司(即);同时同意AA受让(原)持有公司的全部%的股份,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货币
货币
5.变更董事及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并作出决议:
(1)同意辞去公司董事职务,选举为公司董事,董事会成员为:
;
(2)选举为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免去董事长职务。
6.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
年月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并作出决议:
(1)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由原来的,变更为现在的:
。
(2)同意辞去公司董事职务,选举为公司董事,董事会成员为:
。
(3)免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7.变更公司董事
年月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
同意辞去公司董事职务,选举为公司董事,董事会成员变更为:
。
(三)公司有效存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任何导致公司停业、解散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AA是依据中国法律在省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效存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具备本次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核查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根据公司承诺,其未来主营业务不会超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的“投资管理”是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的,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名称符合《公司法》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之规定。
四、公司专业化经营情况
根据AA提供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的《营业执照》,载明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对公司经营范围是否符合专业化要求,论述如下:
1.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投资管理”:
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AA也会在管理基金的过程中担任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并以自有资金对基金进行投资,该投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该项经营范围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存在冲突。
2.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长和公司风控负责人进行访谈,AA拟申请的管理基金的主要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投资管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营业务。
同时,公司没有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和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也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均做出承诺:
公司未来主营业务不会超出营业执照载明的范围,不会兼营与主营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也不会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保证专业化经营。
4.公司关于专业化经营的网络舆情查询
本所律师通过以下主流搜索引擎网站搜索“”及“AA”的关键词,包括:
XX()、新浪()、搜狗()、必应()等网站,同时浏览网贷之家()、网贷中国()、众筹之家()、中国商业保理网()等行业门户网站,未发现公司从事或疑似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的业务;未发现公司从事或疑似从事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未发现公司从事或疑似从事其他非金融业务。
同时本所律师亦通过智联招聘()、赶集网-济南()、前程无忧()、中华英才网()、猎聘网()、拉勾网()等招聘网站检索,未发现公司招聘人员从事与私募基金属性冲突、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或从事其他非金融业务。
5.公司的制度保障
为保证公司的专业化运营,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确保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公司任命AN为公司的风控总监,并对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各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公司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五、公司股权结构
(一)经核查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无境外股东,公司现共有两名股东,且均为中国境内法人股东,分别为:
1.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表: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
股东情况
是否登记为私募管理人
否
2.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表: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公司类型
注册资本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
股东情况
是否登记为私募管理人
否
两名股东合计认缴出资万元,股东股权结构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认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
实缴出资比例
1
2
合计
全部实缴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单位万元)
(二)经本所律师进行高管访谈和股东承诺,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股权清晰,不存在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均为中国法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存在境外股东,各股东曾经不存在、目前也不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
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因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故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故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持有AA%的股份,持有%的股份,AA持有AA%的股份,同时,持有AA%的股份,由此,间接持有AA%的股份持有,%的股份,与合并持有投资%的股份,持有100%的股份。
据此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2款第(三)项的规定,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认定AA为国资控股公司,其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控制关系图
%股份
%股份
%股份
%股份%股份
%股份%股份
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公司类型
注册资本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
股东情况
是否登记为私募管理人
否
七、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方
(一)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子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其他关联企业。
1.,其基本信息如下表: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公司类型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
合伙人情况
出资情况
认缴万元,AA认缴万元
是否登记为私募管理人
否
2.,其基本信息如下表: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公司类型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
合伙人情况
出资情况
认缴万元,认缴万元、AA认缴万元
是否登记为私募管理人
否
3.(有限合伙),其基本信息如下表: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公司类型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
合伙人情况
出资情况
是否登记为私募管理人
否
4.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表: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公司类型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股东情况
出资情况
是否登记为私募管理人
否
(三)公司的其他关联方
1.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投资控股AA外,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公司类型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股东情况
出资情况
是否登记为私募管理人
否
2.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间接控股A1和直接控股AA外,还投资控股,具体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公司类型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
股东情况
出资情况
是否登记为私募管理人
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同时,公司出具承诺:
“不利用控制关系向关联公司或企业进行利益输送,保证本公司不同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合格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承诺,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时,由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
(四)同业竞争
1.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登陆基金业协会的网站查询并向公司董事长了解相关情况,与公司的关联方均未登记为私募管理人,故不能产生同业竞争。
2.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公司出具承诺:
“保证不利用控制关系向关联公司或企业进行利益输送,保证本公司不同关联企业进行同业竞争,损害合格投资者的利益;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时,由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3.公司为防止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发生,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平交易制度》等严格的内控制度,公司承诺在以后的运营中,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八、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一)人员
1.劳动用工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AA的在册员工共计人。
根据公司相关人员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AA设有行政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人事行政管理,员工工资公司依法按时支付。
基于历史原因,公司大部分员工劳动关系仍在,为保证公司人员的独立性,公司承诺将尽快将员工劳动关系转入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为开展业务配备了相应专职工作人员。
其基本情况如下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岗位职责
有无基金从业资格
1
董事长兼总经理
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有
2
副总经理兼法务风控部负责人
负责公司的风控工作
有
3
有
4
无
5
无
6
无
2.公司从业人员兼职情况
根据对公司从业人员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AA法定代表人、高管等从业人员兼职情形如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担任职务人员
备 注
1
2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法》仅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做出限制,对其他类型的公司未做出限制,公司并非国有独资公司。
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17条第2款:
“公司除董事、监事之外的所有员工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本公司上述人员并非在股东单位兼职,故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
3.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AA的8位员工均依法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社保编号为:
号。
(2)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AA在社会保险征缴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反社会保险征缴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AA的从业人员信息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员工访谈、实地考察,本所律师认为,AA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且员工有足够的精力、时间从事私募基金投资相关业务。
(二)办公地址及办公设施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明,公司办公地为省区路号号楼层,与实际控制人合署办公,现公司具有上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
年月日本所律师实际走访公司的办公场所,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访谈,确认公司配备有业务经营所需的日常办公家具及办公设备。
(三)运营资金
1.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计的验资报告,公司全体股东合计实缴资本为万元,均存入公司在银行支行开设的账户。
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实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实收资本(万元)
实缴资本占实收资本总额比例
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1
2
合计
2.对于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会计的《AA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书》,上述报告书由会计于年月日出具,该报告载明:
“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缴纳的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万元。
有限公司累计缴付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
有限公司累计缴付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
同时,该报告附有银行缴款证明,能够证实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数额。
经本所律师向公司董事长了解,公司现在有员工名,公司自年月份成立,人员工资大部分仍由发放,以后如果员工劳动关系全部转入,员工薪酬及差旅、办公等费用每年约万元,现公司实收资本万元,足以覆盖公司年以上的运营成本。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具备开展正常经营所需的人员及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运营资金等基本设施和条件。
九、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AA已建立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的说明
1.经本所律师查阅AA提供的相关制度文件并对公司高管、员工进行访谈,AA已建立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如下:
公司除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一般性制度外,还根据私募基金的行业规范和要求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外包机构和托管机构的遴选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销售适当性制度》等与公司经营相匹配的制度。
2.公司设立的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阅AA的所有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员工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访谈,本所律师认为AA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从内容及形式上均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二)为保证上述制度能够得以有效执行,公司设置了符合私募基金的行业规范和要求的组织机构:
1.公司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2.机构岗位职责
部门名称
负责人
部门职责描述
投资部
1.负责制定本公司的年度投资与发展计划,关注市场信息,寻找投资机会,拟定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选择投资合作项目,建立投资项目库,负责组织对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