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省直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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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省直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卫生部《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08]33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07]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省卫生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含财务隶属关系在省卫生厅的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第三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预算是医疗机构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对计划年度内单位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所作的预计,是计划年度内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在财务收支上的具体反映,是财务活动的基本依据。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医疗机构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归口管理和统一性原则;要优先确保重点支出,妥善安排其他支出;各项支出均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保证预算的完整统一,医院所有收支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在预算外另设收支项目。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预算应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医院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编制。

(一)医疗机构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

财政补助收入数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对医疗收入、药品收入预算的编制,要认真考虑当年可能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门诊和病房工作量的变化,计划全年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按照每门诊人次和出院平均收费水平进行测算,对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可根据以前年度的此项收入完成情况,结合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服务项目分别测算后填列。

(二)医疗机构支出预算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和财政专项支出。

各项支出具体项目,属于人员支出的,应按有关标准和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编列;属于公用支出的,有支出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没有支出定额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制。

(三)医疗机构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等,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提取比例编制预算。

第八条预算编报与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医疗机构编制的预算必须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

(二)医疗机构按照预算申报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或遇到特殊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医院应将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收入是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和主管部门取得的补助经费。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收入的管理

(一)医疗机构的全部收入要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二)医疗机构的各项收费收入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依法组织收入。

(三)医疗机构取得各项收入必须开具按规定统一印刷的票据。

(四)各项收入按财务规定及时入账。

(五)定期对收入状况进行分析。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切实采取措施,降低药品收入在业务收入中的比重,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不得突破50%,中医及专科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可略高于同级医疗机构。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支出是指医疗机构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工资、津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所有支出依据省卫生厅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办理各项支出业务。

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方能列支。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进行设备物资采购,固定资产报废与转让,基本建设与大型修缮,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获取、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必须实行集体研究与决策,严格按照程序实施,报省卫生厅备案、审核或审批。

医疗机构人员奖金、津补贴的分配与发放必须遵循以医疗质量和安全为核心、体现工作量和工作效率的原则,不得与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有关分配及补贴方案,需报省卫生厅审核。

第十六条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包括医疗成本核算和药品成本核算,制定各项费用、物资消耗定额,不断提高核算水平。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产是指医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现金管理要严格遵照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现金使用范围,规范现金报销程序、内容与数额,禁止在结算过程中大额使用现金;各项现金收支业务应以合法凭证为依据,不准以借据、白条抵现金库存;医院库存现金按开户银行规定执行,超过核定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要加强内部控制,定期清理核对各部门从财务部门领用的备用金,如实反映现金库存,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九条银行存款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各医院需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立账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

根据国家规定,医疗机构只允许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公款私存或以储蓄存折的形式存取;要加强银行票据的管理及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要及时准确地反映与银行的往来账务定期核对存款数额。

第二十条应收和预付款项管理要严格控制应收和预付款项额度和占用时间,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催收和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分类损失额低于5万元的,由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卫生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医院药品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差额为进销差价。

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加成率(或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

必须建立健全药品出入库制度。

药房要争取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

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

第二十二条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要合理确定库存物资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一)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并进行资产评估,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要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

盘亏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后按账面原价注销。

(三)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1、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低于20万元的,由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卫生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2、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07〕1719号)执行。

(五)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六)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要符合配置规划、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价值),计入其他支出。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二十五条开办费从医院开业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管理:

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医疗机构不得以国家资金和科研经费等从事投资活动,严禁从事股票投资和非国有债券投资业务。

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产权清晰,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价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批手续。

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领导集体决策。

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批准。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收回的对外投资与投资账户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其他收入。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负债是指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是医疗机构对其债权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切实控制债务规模:

(一)树立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因盲目扩大债务规模而影响医疗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

(二)大额借贷债务发生前要做好充分的论证工作,并通过集体决策。

(三)严格执行支出申请、审批、审核及支付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要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对有关借款和应交款要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和交纳。

第七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医疗机构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各医疗机构要在每季度末和年末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应按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章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加强会计监督。

(二)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财经法规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审核、归类、制单、复核、记账、编制报表及债权债务的核算管理工作,会计凭证及会计资料的归集、保管工作。

(三)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落实会计电算化安全的基本措施,加强电算化系统的审计与监督;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电算化业务素质,推动医院会计电算化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经济活动行为。

真实客观做好各项收入、支出记录、核算,加强各项流程的稽核与控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日常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各单位及其二级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时,应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省卫生厅将定期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和纠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

第九章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每年形成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及时装订成册、整理立卷,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三十七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由省卫生厅派员监交。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各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对所属单位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等,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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