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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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
附件1: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确保认
定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认定审核,是指无公害工作机构组织具
有相应专业资质检查员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
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认定审核规范制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认定审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各地可以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本行业认定审核实施细则。
第五条认定审核应遵循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规范、确保质量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负责认定审核的人员应为检查员。
第七条认定审核应由2名及以上检查员完成,检查员对所作出的审核结论负责。
第八条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统一的认定审核流程表,确保认定审核整个流程可追溯。
认定审核材料及审核记录应保存6年以上。
第九条应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认定审核工作,不断提高认定审核效率。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构成
第一十条认定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材料、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资料等组成。
第一十一条申请人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
(五)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
(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第十二条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一)《产地环境调查报告》;
(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产品抽样单》。
第十三条检查员现场检查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
(二)省级工作机构认定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认定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并按顺序编制成册。
第三章认定审核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
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标准、投入品使用准则及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规范标准等要求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和“保证执行无公害农
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应按统一制式填写。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格式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规定(见附件)。
申请认定的产品类别须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产品目录》公布的食用农产品目录内,产品名称应使用该目录中的食用农产品名称或别名。
申请书中内检员应经过省级工作机构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七条申请人资质证照应齐全有效。
资质证明文件除营业执照外,畜牧业产品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复印件。
证照中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应当与申请书一致,所申请产品类别应当在证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证照在有效期限内。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有效期内
的无公害内检员培训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畜牧业产品企业按国家规定还应提供有关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控制规范:
包括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分工;投入品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收获及贮运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无公害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
(二)生产操作规程:
应依据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地生产特点制定。
重点审核肥料、植物保护产品、饲料及动物保护产品等投入品的种类、使用方法。
畜牧业产品补充提供卫生防疫制度
(三)基地图:
包括能清晰反映基地所在地的基地行政区划图、基地位置图和地块分布图。
(四)基地及农户清单:
包括基地所在乡镇、村,农户数、种养品种、面积及预计产量。
(五)土地所有权证明:
包括土地流转合同、承包合同等。
(六)合作协议: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需要提供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作协议。
(七)投入品使用记录为近1年内投入品实际使用情况的
记录复印件。
重点审核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第二十条《产地环境调查报告》按照《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规范》要求编写。
重点明确产地生态环境是否良好,远离污染源;生产、加工区及设施的卫生状况;明确免测理由及补测项目。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应使用统一制式表格,按“填写说明”要求逐项填写,并经有资格的检查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应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定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
审核报告格式、检测项目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准确判定。
第四章认定审核结果判定
第二十三条认定审核结论包括通过、需要补充材料、需要
现场复核和不通过四种情况。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审核不予通过:
(一)申请材料造假的;
(二)产地环境和(或)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投入品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
通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省级工作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补充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对于质量风险较大或投入品使用情况不明确的认定产品,省级工作机构应委派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查核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2:
材料编号:
(省级工作机构填写)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
申请主体(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首次认定□复查换证□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须知
请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
要求字迹工整、术语规范、签名及印章清晰,内容完整真实,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申请日期为附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向工作机构提交认定申请的时间。
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1.我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内容全部真实。
如有虚假成分,愿负法律责任。
2.我将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操作规程,落实生产记录制度。
申请认定的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保证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该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使用投入品和添加物,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3.我愿接受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申请主体(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表1申请主体基本情况
申请主体全称
单位性质
□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注册登记)□其他
是否龙头企业
□是□否
龙头企业级别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内检员
联系方式
传真
E-mail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管理人员数
技术人员数
产地基本情况
产地规模(公顷、万头、万只、立方米水体)
产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市县乡(镇)村
生产经营类型
□自产自销型(申请人自有基地、统一生产、统一销售)
□公司+农户型
农户数
□公司+合作社+农户型
农户数
□合作社
社员(会员)数
□合作社+农户型
农户数
□其他
表2申请产品情况
产品名称
生产规模※
(公顷/万头/万只/立方米水体)
生产周期
(从月至月)
包装规格
(公斤)
年产量(吨)
年销售量(吨)
年销售额(万元)
※存在套作、混养等情况的生产方式,需详细说明套作、混养的品种
表3县、地级工作机构审查意见
县
级
工
作
机
构
初
审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月日
地
级
工
作
机
构
复
审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月日
表4省级工作机构终审意见
省
级
工
作
机
构
检
查
员
意
见
检查员(签字):
年月日
省级工作机构终
审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行为,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现场检查,是指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认定审查过程中,对认定申请主体生产管理状况实施的实地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现场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本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第五条 现场检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一)申请主体资质及能力。
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二)产地环境及设施条件。
包括所在区域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周围及水源上游或产地上风方向一定范围内对产地环境可能构成污染的风险因素;生产、加工区及设施设备的卫生状况以及实际生产规模等情况。
(三)质量控制措施及生产操作规程的建立实施。
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关键环节的制度安排及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内检员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情况;依据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产地生产特点制定和执行生产操作规程情况。
(四)农业投入品使用及管理。
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采购、存贮农业投入品情况;使用时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的情况。
(五)生产过程记录及存档。
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信息记录及存档情况。
对申请复查换证的主体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同时对其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现场检查工作应采取核对、审阅、察看、座谈等方式开展,必要时可采用照相或复制相关文件资料等措施,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对“公司+农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申请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对其所带农户生产情况进行抽查。
受检农户应从农户名册中随机抽取,原则上不得少于5户。
第三章检查人员和程序
第九条 负责实施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应组成检查组,并以《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通知单》(见附件1)形式通知申请主体,并得到申请主体确认。
第十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组长负责制。
组长由负责实施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人员担任,检查组一般由2-3人组成。
第十一条 检查组开展检查的一般程序:
(一)首次会议。
向申请主体宣布检查目的、依据、安排,宣读保密承诺等,并确定陪同人员。
(二)查阅资料。
查阅申请主体的资质证明原件、制度规程和生产记录档案等文本资料。
(三)实地检查。
根据检查内容的总体要求,对申请主体产地环境及生产过程控制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现场评定。
对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见附件2,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报告》)中“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评定项目”(以下简称“检查评定项目”)内容逐项评定,并完成《现场检查报告》。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格式和内容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规定。
(五)末次会议。
向申请主体通报检查总体情况,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宣布检查组作出的综合评价和整改要求等,必要时应就有关问题与申请主体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 对一个申请主体的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在2天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查时间的,可商申请主体适当调整。
第四章结论判定和应用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和不通过。
检查评定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通过,有1项以上(含)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限期整改,超过30%(含)一般项目不合格或1项以上(含)关键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不通过。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拒绝或者不配合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文件、资料的;
(三)其他干扰现场检查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 需要申请主体限期整改的,检查组应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验证可根据整改内容采用书面验证或现场验证的方式进行,验证结果应在《现场检查报告》中记录。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提交负责实施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4:
无公害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通知单
: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定于
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确认、支持和配合。
检查组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5: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
申请主体全称:
现场检查结论:
填写说明
1.报告的内容用钢笔或蓝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准确。
栏目内
容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作客观描述,不得空缺,没有填写内容的填“无”。
2.种植业产品不需要填写表四、表五;畜牧业产品不需要填写表三、表五;渔
业产品不需要填写表三、表四。
3.填写表三、表四、表五时,检查结论为合格的应在相应项目“结论”栏内打
“√”,不合格打“×”;关键项(条款带“※”的)及不合格项的具体情况
应在相应“情况描述”栏内作详细说明。
4.表六中“现场检查综合评价”栏应重点填写现场检查的总体情况、存在问题
和相关建议等内容。
5.检查组及参加人员签字必须由本人签署,不得代签;注册检查员应在备注栏填写注册证书号。
6.报告格式可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网址:
)下载后用A4纸印制。
表一现场检查人员基本情况
检查组
派出单位名称
类别
分工
姓名
(本人签字)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电话
备注
(检查员注册证书号)
检
查
组
组长
成员
参
加
人
员
保密承诺
检查组承诺:
严格按照有关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法律法规实施现场检查,对于检查组在检查中可能涉及到的认定申请主体的产品、技术等非公开信息,在未得到法律许可或认定申请主体同意的情况下不向第三方透漏。
表二受检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主体全称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产品名称
检查地点
现场检查日期
年月日
抽检农户名单
表三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评定项目
条款
检查项目
结论
情况描述
备注
畜禽养殖场
一、质量管理
1※
申请主体资质:
资质证明文件齐全有效(如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查:
资质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2
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
有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领导、管理和生产人员职责。
查:
成立质量安全机构的文件,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3 ※
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生产操作规程、卫生防疫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产品管理及无害化处理制度、培训制度。
查:
相关文件
4※
内检员:
有经培训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
查:
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5
生产管理人员:
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员工职责及岗位要求明确,经过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无公害生产技术培训,生产人员健康证齐全有效。
查:
岗位职责文件,健康证等有关证件、培训记录
6※
记录档案:
建立生产记录、可追溯的产品销售记录。
查:
批生产和销售记录(包括数量、批次、购买方信息等)及保存情况。
7※
无害化处理:
具有病死畜禽、污水、粪便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的设备设施,且运转有效。
查:
相关设备设施,无害化处理记录
8
质量检验能力:
奶牛养殖场设立了质检科(或检验室)并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查:
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及实际操作能力
奶牛养殖适用
二、产地环境及设施
9※
周边环境:
养殖场建立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无有害气体、烟雾及其他污染的地区,远离化工厂、肉类加工厂或其他畜牧场等污染源,有围墙等有效屏障。
查:
现场查看
10
场区布局:
养殖场有生活管理区、生产区、生产辅助区、隔离圈和无害化处理区。
隔离圈、无害化处理区应处于畜舍的下风口。
查:
现场查看
11
场区道路:
养殖场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净道和污道分开。
查:
现场查看
12
车辆消毒:
养殖场入口设有车辆消毒池,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池宽和消毒液高度能保证入场车辆所有车轮外沿充分浸没,池长不短于进场大型车车轮一周半长。
查:
现场查看
13
畜舍条件:
宽敞明亮,坚固耐用,排水畅通,通风良好,地面和墙面材质耐酸、碱,并便于清洗消毒。
查:
现场查看
14※
消毒设施:
场区或生产区入口设更衣换鞋间、消毒室或淋浴室。
畜舍入口处设置长1m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查:
现场查看
15
防鼠鸟虫害:
有防鸟、防鼠设施,定期除虫灭害。
查:
现场查看,相关记录
禽类养殖适用
16
蛋品存放:
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禽蛋贮存库。
查:
现场查看
蛋禽养殖适用
17
生产设备:
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机械化挤奶设备、冷藏贮罐和生鲜乳运输车。
查:
现场查看
奶牛养殖适用
18
设备清洁:
保持挤奶设备及所有容器具的清洁卫生,有完善的清洗系统。
查:
现场设施,清洗消毒制度、记录
奶牛养殖适用
19※
鲜乳存放:
设单间存放,有防尘、防蝇、防鼠的设施。
查:
现场设施
奶牛养殖适用
三、投入品管理
20※
畜禽引进:
具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证验物,合格的方可入场,并隔离饲养。
查:
活畜购买合同(发票)、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工具消毒证明、活畜入场检疫监督记录、隔离观察记录
21※
引种:
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
查:
引种来源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2
牛只引进:
隔离观察至少45天,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确认健康合格后方可并群饲养。
查:
隔离记录、隔离后检疫合格记录
奶牛养殖适用
23※
兽药选购:
所购兽药均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并获得农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或农业部批准注册进口的兽药,并具有在有效期内的批准文号。
查:
兽药购进记录、药房
24※
兽药储存:
兽药有专门的药品柜、冰箱分类存放,有醒目标记,由专人管理。
查:
兽药领用记录,现场查看
25※
兽药使用: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不使用违禁药物;凭兽医处方用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并作好兽药使用记录。
查:
兽药使用记录,记录档案管理情况
26
饲料选购:
外购饲料的养殖场提供所购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购销合同(或发票、收据等)和检测报告。
查:
相关记录、凭证、检测报告。
27
自配饲料管理:
自配生产饲料的养殖场提供饲料原料采购、配方档案及生产记录;饲料原料和各批次饲料产品均留样,并保留至该批产品保质期满后3个月。
查:
相关记录
28※
饲料添加剂管理:
饲料库房及配料库中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添加剂存放和使用情况。
查:
有无违禁药物、非法添加物和兽药原料药。
29※
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
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要求,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查:
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30
饲料及添加剂使用: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和饲料使用遵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
查:
饲料使用记录、饲料标签
31※
饲料的使用:
在饲料中不添加和使用除乳制品外的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如肉骨粉、血粉、羽毛粉、鱼粉等)。
查:
饲料配方
反刍动物养殖适用
四、饲养管理(适用于养殖类产品)
32※
场内环境:
不得在场内饲养其它畜禽。
查:
现场查看
33※
防疫管理:
养殖场人员不对外进行动物疫病诊疗和配种工作;食堂不从外购入与养殖产品同类生鲜肉及其副产品。
查:
相关制度、询问。
34
人员卫生防疫: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洗手、换鞋和更衣,工作服不得穿出场外。
外来人员进场前彻底消毒,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查:
现场操作
35※
饲养方式:
实行“全进全出”制。
查:
相关制度和记录
禽类养殖适用
36
鼠害控制:
投放鼠药定时、定点,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
查:
鼠药购货发票、使用记录
37
转群消毒:
每批畜禽转群或出栏后对畜舍、运动场和通道进行清洗、消毒。
查:
消毒记录
38※
疫病监控: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免疫和疫病监测制度,做好免疫接种和疫病监测,奶牛养殖场必须做好“结核”和“布病”监测。
查:
免疫记录和疫病监测记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