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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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建设
青川县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青川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翻印
二○一三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实物认定…………………………………………2
第三章移民人口…………………………………………3
第四章移民生产安置……………………………………5
第五章移民搬迁安置……………………………………6
第六章移民补偿补助……………………………………8
第七章土地调整…………………………………………10
第八章土地(耕园地、林地)的处置…………………11
第九章乡镇及部门职责…………………………………11
第十章附则………………………………………………13
附件1青川县曲河水库农村移民安置条件及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附件2青川县曲河水库移民实物补偿补助标准
青川县人民政府
青川府发〔2013〕27号
青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川县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青川县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川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7日
青川县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青川县曲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川县曲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2〕102号)(以下简称《封库令》)以及《青川县曲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结合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川县曲河水库工程建设淹没区、影响区、工程建设区征地范围内的移民人口。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坚持生态移民、开发性移民方针,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发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坚持移民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统筹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尊重移民选择的安置意愿。
第四条 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参与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
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负责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章 实物认定
第五条 实物数据以2012年5月26日至2012年9月15日实物调查组调查登记并经参与各方签字、公示认可的数量为依据。
第六条 移民人口调查登记后至移民安置协议签订止,符合《封库令》有关规定,产生的增长人口经有关单位按程序审核后可列入实物数量。
第七条 搬迁安置前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再次进行人口核定,并签订安置协议。
移民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销号均以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安置协议签订后发生的人口增减变化均不调整。
第八条 户籍管理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户籍管理。
第三章移民人口
第九条移民人口包括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一)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二)搬迁安置人口是指居住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要搬迁的人口;征地范围外因建设征收主要生产资料,而不能就近生产安置需要搬迁的人口。
第十条移民人口的核定。
移民人口以安置协议签订前最终核定的人口数量为准。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口核定为移民人口:
1.居住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或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生产资料(土地)的人口;
2.实物调查时已登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安置协议签订时未毕业的,核定为移民人口,随户认定安置类别;
3.安置协议签订时,移民户中的复转军人和现役义务兵,核定为移民人口,随户认定安置类别;
4.安置协议签订时,移民户中的服刑人员,核定为移民人口,随户认定安置类别;
5.农村移民户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且户籍迁入的人口核定为移民人口,随户认定安置类别;
6.实物调查登记时,虽已婚嫁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外,但户籍仍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且在现居住地未取得生产用地的人口,核定为生产安置人口;
7.在水库调查征地范围内搬迁安置户中,实物调查登记为非农业户籍的移民人口,核定为搬迁移民人口;
8.2012年5月21日以后移民违法生育,但依法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人口。
(二)下列人口不属于移民人口:
1.农村生产安置移民户中的非农业人口;
2.实物调查登记后,因婚嫁或其他原因带入到库区移民户的人口;
3.2012年5月21日以后移民违法生育,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
4.实物调查登记后,安置协议签订前的死亡人口;
5.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有房屋,但户籍未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
第四章 移民生产安置
第十一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按照政府引导、自主抉择的原则进行,采取有土安置和无土安置两种方式。
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安置方式,按程序签订安置协议并司法公证。
第十二条有土安置。
农村移民有土安置是指移民户以户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安置。
农村移民户中在实物调查时登记的非农业人口随户整体搬迁,只划给建房用地,不作生产安置。
(见附件1)
第十三条无土安置。
包括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和养老保障安置。
(一)投亲靠友安置。
指老、残、孤儿等丧失或无劳动能力的移民,依靠亲属供养解决永久性生活居住条件的安置方式。
(见附件1)
(二)自谋职业安置。
指移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划的安置点(村民小组)或自行选择安置地点建(购)房,自行解决就业途径的安置方式。
(见附件1)
(三)养老保障安置。
指符合条件的农村移民自愿申请养老保障的生产安置方式。
(见附件1)
第五章移民搬迁安置
第十四条 一户移民只能划分一处建房用地。
(一)移民户搬迁安置前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有几处房产的,按一户划分建房用地。
(二)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实物调查登记时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划分建房用地;移民户内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划分建房用地。
(三)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有房屋,但户籍未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且征地范围外又没有房屋的,以户划给建房用地,建房用地面积参照有房屋有户口的移民人均面积计算确定。
(四)经批准使用的建房用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
第十五条 移民户建房分集中居民点建房和县内分散建房。
(一)集中居民点建房
1.实行统规自建。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结合旅游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设计。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供民居通用建房图集供移民户选择,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集中居民点“三通一平”。
2.建房用地标准为30m2/人,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
3.建房用地划分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房户代表讨论确定。
(二)县内分散建房
1.移民以户为单位分散安置到村民小组,由移民户自行选择建房地点,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指导。
2.房屋和配套设施由移民户自行进行建设,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供民居通用建房图集供移民户选择。
3.建房用地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在移民建房期间,严格管理当地建筑、建材市场,加强质量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六章 移民补偿补助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补偿补助项目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费、农村基础设施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搬迁补助费、零星林(果)木补偿费、其他补偿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贫困移民建房补助、农村移民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
第十八条 被征占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于农村移民安置。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资金来源为征收耕(园)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征收林地等其他集体土地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一半纳入生产安置费。
水库移民生产安置费人均投资标准为4.637万元。
第十九条 搬迁安置人口享受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搬迁补助费、零星林(果)木补偿费、其他补偿费。
选择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安置的同时享受生产安置费;选择养老保障安置的享受其他补助和搬迁补助费。
生产安置人口享受调查登记的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零星林(果)木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中的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选择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安置的同时享受生产安置费、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选择养老保障安置的享受农村移民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和养老保障补助政策。
临时占地费按规划审定的相应地类年平均亩产值分年度发放给移民。
第二十条 集中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居民点“三通一平”建设。
在《规划报告》中规划为集中安置后又自行建(购)房的,享受分散安置基础设施补偿费。
分散安置移民的基础设施补偿费按集中安置点人均基础设施投资20601元/人的标准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有房屋,但户籍未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享受调查登记的财产补偿费,参照有房屋有户口的移民人均面积核定人口给予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实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分户建档,并根据搬迁安置进度和建房进度分期发放。
(见附件2)
第七章 土地调整
第二十三条 土地调整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调整的土地应相对集中和就近,便于移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四条 县内有土安置移民的土地调整按水库建设征地耕(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结合村民小组生产安置平衡方案进行,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移民生产用地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土地调整费的使用以原征地涉及村民小组为单位,按规划生产安置平衡方案中的费用实行总额控制。
(二)根据安置地村民小组调出土地的实际数量,将土地调整费用交安置地村民小组。
其中,土地调整费的80%应支付给被调出土地农户,20%留村民小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调整后生产用地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房用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八章土地(耕园地、林地)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搬迁安置移民户被征用的耕园地权属注销。
第二十七条被征用的林地权属注销,地面附着物由移民户在水库清库前按照林业政策规定自行处置。
第九章乡镇及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县级相关部门职责:
县水务局及曲河水库管理局负责专项设施迁建工作,对移民户各类补助补偿费进行复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将资金拨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兑现给移民户;
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负责曲河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各类移民安置补助费审核、造册建档和核算到户;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调查登记的耕园地及地面附着物、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费审核、造册建档和核算到户;
县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调查登记的林地的补偿费审核、造册建档和核算到户;
县农业局负责征收征用土地和土地调整权属变更有关工作;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移民搬迁安置点规划选址,组织安置点的规划评审,提供移民安置户建房标准图集,各安置点规划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移民户户籍认定工作,维护水库建设区域治安秩序;
县司法局负责为移民安置提供法律服务,对移民安置协议进行司法公证;
县监察局负责对移民资金安全和工作效能进行监察。
涉及其他县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宣传移民安置政策,按规划报告核定移民人口,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建立移民档案,兑现各项移民安置资金,维护辖区内的社会稳定。
第三十条设计及监理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派驻移民安置现场设计代表,负责设计交底,并配合做好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工作;负责处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设计问题。
监理单位负责派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总体进度、综合质量和补偿投资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川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青川县曲河水库农村移民安置条件及
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2.青川县曲河水库移民实物补偿补助标准
附件1
青川县曲河水库农村移民安置条件
及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一、有土安置
(一)安置原则。
在土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的前提下,以调整现有耕地(原承包地和集体土地)为主,结合土地整理安置移民。
选择本村本组、邻近组及本乡邻近村组调剂耕园地。
跨组调剂土地范围按照小于等于3.0km控制,调剂土地安置标准按安置区标准确定,经对各生产安置区耕作半径进行测算,耕作半径均在3.0km范围以内。
(二)工作程序
1.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移民户与安置地村组对接,并签署确认意见。
移民户主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经司法公证,协议一式四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曲河水库管理局各备案一份。
2.移民户办理完毕上述有关手续后,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其搬迁安置进度,将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搬迁补助费、零星林(果)木补偿费、其他补偿费直接兑付给移民户;将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按《规划报告》规定标准支付给安置地村民小组用于调整生产用地。
二、无土安置
(一)投亲靠友安置。
投亲靠友安置是指老、残、孤等无劳动能力的移民,依靠亲属供养解决永久性生活居住条件,不依靠土地生活的安置方式。
包括:
签订安置协议时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移民(由县公安局提供依据)、中度以上残疾人(由县残联提供依据)、孤儿(由县民政局提供依据)。
投亲靠友既可选择在县内安置,也可以出县安置。
所投靠的亲属有供投亲靠友安置移民永久性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和能力,同时作出书面供养承诺并进行司法公证,出具投靠的亲属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小组的审查和确认意见。
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1)投亲靠友安置移民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无法书面申请的可委托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投亲靠友安置移民迁出地组、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并签具意见。
(3)符合投亲靠友安置移民条件的移民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并进行司法公证。
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报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备案一份。
(4)经核准进行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将土地征收补偿费中的生产安置费、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搬迁补助费、零星林(果)木补偿费、其他补偿费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
(5)属生产安置不属搬迁安置的投亲靠友移民人口,只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中的生产安置费和其他补助中的农村移民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
(二)自谋职业安置。
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划的安置点或自行建(购)房,不要生产用地,自行解决就业途径的安置方式。
包括:
移民户中主要成员从事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养殖业等,或者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等有固定工作,有稳定收入来源且能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求,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
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1)自谋职业安置移民以户提出自谋职业安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自谋职业安置移民迁出地组、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并签具意见。
(3)符合自谋职业安置移民条件的移民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并进行司法公正。
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报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备案一份。
(4)经核准进行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土地征收补偿费中的生产安置费、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搬迁补助费、零星林(果)木补偿费、其他补偿费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
(5)属生产安置不属搬迁安置的自谋职业移民人口,只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中的生产安置费和其他补助中的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三)养老保障安置。
在农村移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截止2015年12月31日,以户籍为依据),可选择养老保障安置。
养老保障安置移民不再调配土地,其土地征收补偿费中的生产安置费用于养老金统筹。
属生产安置不属搬迁安置的养老保障移民人口,只享受农村移民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
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1)养老保障安置移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申请进行逐级审核。
(2)养老保障安置移民迁出地组、村(社区)签具意见。
(3)符合养老保障安置移民条件的移民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并进行司法公正。
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报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备案一份。
(4)养老保障安置移民的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90元,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月发放到移民个人,发放期限从安置协议签订的次月起至养老保障安置移民死亡之日止。
选择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若家庭其他成员在规划的安置点内建房的,按规定标准与家庭其他成员一道划分建房用地。
附件2
青川县曲河水库移民实物补偿补助标准
一、土地征收和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标准
(一)耕(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200元/亩。
(二)果园附作物补偿费为10000元/亩;茶园附作物补偿费为5000元/亩。
(三)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2600元/亩。
(四)林地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有林地4000元/亩;灌木林按有林地的50%计算,即2000元/亩;其他林地2000元/亩。
(五)草地、非耕地(含宅基地)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按耕(园)地标准的50%计算,征收标准为12600元/亩。
(六)青苗补偿费标准按耕地年产值的50%即788元/亩计。
青苗补偿费仅计算项目枢纽工程建设区及灌区工程建设区永久占地范围占用的耕地。
(七)临时征用耕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征用年限,每年按耕地年产值1575元/亩补偿。
枢纽工程区临时征用年限平均按4年计算,临时征用耕地补偿费标准为6300元/亩。
渠系工程区临时征用年限平均按3年计算,临时征用耕地补偿费标准为4725元/亩。
临时征用林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征用年限,每年按耕地年产值的一半补偿。
(八)耕地熟化改良补助标准为1575元/亩,分三年进行支付,第1年按年产值的50%补助,第2年按年产值的30%补助,第三年按年产值的20%补助。
二、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标准
(一)房屋分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石)木结构、穿逗结构、土木结构和简易结构6类,含房屋装修补助费。
青川县曲河水库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序号
房屋类别
单位
单价
1
框架结构
元/㎡
950
2
砖混结构
元/㎡
780
3
砖木(石)结构
元/㎡
660
4
土木结构
元/㎡
540
5
穿逗结构
元/㎡
540
6
简易结构
元/㎡
200
(二)附属设施补偿分为24类
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
1
围墙
10
洗衣台
元/㎡
50
砖质围墙
元/m2
90
11
花台
元/㎡
50
2
院坝
12
铁防盗门
元/扇
250
水泥院坝
元/m2
60
13
兔圈
元/m3
30
石院坝
元/m2
55
14
水缸
元/个
80
土院坝
元/m2
27
15
太阳能
元/套
250
3
粪池
元/m3
70
16
沼气池
元/m³
400
4
灶
17
钢护栏
元/m2
50
瓷砖灶
元/个
350
18
包门
元/扇
150
水泥灶
元/个
300
19
蓄水池
元/m³
70
土灶
元/个
230
20
钢铁门
元/扇
300
5
卫星电视接收器
元/套
200
21
卷帘门
元/㎡
35
6
水井
元/m3
80
22
推拉玻璃门
元/㎡
50
7
地窖
元/m3
70
23
砖混围栏
元/m2
40
8
防盗护栏
24
铁门
元/扇
150
钢
元/m2
50
25
坟墓
铝合金
元/m2
35
土堆墓
元/座
1800
9
窗护栏
有碑墓
元/座
3200
钢
元/m2
50
铝合金
元/m2
35
三、零星林(果)木补偿标准
零星林(果)木补偿标准单价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
1
果树
2
干果类
1.1
梨子树
2.1
核桃树
幼苗
元/株
10
幼苗
元/株
10
幼树
元/株
20
初果胸径2-4cm
元/株
40
初果胸径2-4cm
元/株
45
初果胸径4-6cm
元/株
80
初果胸径4-6cm
元/株
65
盛果胸径6-10cm
元/株
100
初果胸径6-8cm
元/株
80
盛果胸径10-15cm
元/株
150
盛果胸径8-12cm
元/株
120
盛果胸径15cm以上
元/株
200
盛果胸径12-16cm
元/株
170
2.2
板栗树
盛果胸径16cm以上
元/株
220
幼苗
元/株
10
1.2
枇杷树
初果胸径2-4cm
元/株
40
幼苗
元/株
10
初果胸径4-6cm
元/株
80
初果胸径4-6cm
元/株
65
盛果胸径6-10cm
元/株
100
盛果胸径8-12cm
元/株
120
盛果胸径10-15cm
元/株
150
盛果胸径12-16cm
元/株
170
盛果胸径15cm以上
元/株
200
盛果胸径16cm以上
元/株
220
3
经济树
1.3
桃子树
3.1
银杏树
幼苗
元/株
10
幼树
元/株
30
初果胸径2-4cm
元/株
45
小树
元/株
80
初果胸径4-6cm
元/株
65
中树
元/株
180
初果胸径6-8cm
元/株
80
大树胸径10-20cm
元/株
250
盛果胸径8-12cm
元/株
120
大树胸径20-30cm
元/株
300
盛果胸径12-16cm
元/株
170
3.2
杜仲树
1.4
李子树
幼树
元/株
10
幼苗
元/株
10
小树
元/株
30
初果胸径2-4cm
元/株
45
中树
元/株
50
初果胸径4-6cm
元/株
65
大树胸径10-20cm
元/株
60
初果胸径6-8cm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