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水库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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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水库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水库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水库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项目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资金来源:
2.1承包范围:
2.2承包人式:
3、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
3.2竣工日期:
3.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及验收规范,同时满足设计要求。
5、合同价款
5.1合同价款:
万元(人民币),丫:
元;
6、合同文件
6.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6.1.1本合同;
6.1.2中标通知书;
6.1.3招标文件;
6.1.4投标书及其附件;
6.1.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1.6图纸;
6.1.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本合同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6.3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及验收规范。
6.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图纸;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7、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1一般规定
7.1.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7.1.2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
当支付的款项。
7.2业主代表
721本工程不实行社会监理,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称业主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内写明,总监及监理人员另行通知。
7.2.2业主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7.2.3业主代表可委派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代表称工程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业
主代表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业主代表,工程师发出指令有失误时,业主代表应进行纠正。
7.2.4业主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业主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需更换业主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25除业主代表或工程师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7.3项目经理
7.3.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权在合同内写明。
姓名:
职权:
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73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交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在回执上签认后生效。
733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
经理。
7.4发包人工作
7.4.1发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741.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7.4.1.2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期间可用;
7.4.1.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7.4.1.4必要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
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7.4.1.5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等的申批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7.4.1.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4.1.7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4.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4.1.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7.4.2发包人未能履行7.4.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负责赔偿,顺延延误的工期。
7.5承包人工作
7.5.1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7.5.1.1在其允许的范围内,认真完成发包人临时指派的零星工作,发包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7.5.1.2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7.5.1.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5.1.4按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5.1.5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5.1.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7.5.2承包人未能履行7.5.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8、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至少7天。
发包人确认的时间:
开工前至少2天。
8.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工程价款。
8.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发包人不同意延期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8.4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8.5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6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在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文物或地下障碍物;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进度款严重拖欠;
(6)不可抗力。
8.7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9、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
9.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为评定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9.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9.3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9.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5因发包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工程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9.6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分部分项完工后,承包人进行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
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7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8承包人应对其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承包人应严格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0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9.11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本合同采用可调价合同,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内约定。
10.2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后7日内,占合同价款的10%。
10.3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合同和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0.4工程竣工验收前按形象进度分两次支付85%的合同价款(工程进度款):
土方完成
后支付合同价款60%,防水薄膜完成支付合同价款25%。
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15%的合同价款,竣工结算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工程价款进行清算;
10.5在确认计量结果后发包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先行扣回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
10.6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1、建筑材料供应
11.1本合同实行承包人供应建筑材料,承包人应根据双方确认施
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供应建筑材料,对其质量负责,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11.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要求采购,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建筑材料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建筑材料到施工现场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运出施工现场。
11.3承包人采购的建筑材料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4承包人采购的建筑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5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工程变更
12.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或说明。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2.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12.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2.1.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2.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2.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4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2.5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2.5.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12.5.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12.5.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12.6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2.7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
约定处理
13、竣工验收与结算
1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3.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
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3.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13.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3.5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合同价款的支付方法。
13.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要求使用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3.8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
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3.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13.10发包人承包人对竣工结算价款有争议时,按本合同14.6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11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14、违约、索赔和争议
14.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1000元/天的窝工费,顺延相应工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10%年利息。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的误期费。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不合格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并返工合格,工期不予顺延。
14.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4.4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4.5发包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对方可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14.6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7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以下情况除外: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5、其他
15.1禁止转包工程;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工程。
15.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5.3发包人承担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保险责任。
15.4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责任。
1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5.5.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5.5.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5.6合同解除,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5.7除保修责任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5.8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三份承包人一份,
15.9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发包方承包人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住所: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
住所: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