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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一、投保险种:

《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泰康驾驶乘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二、保险期间:

一年(365天)。

三、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保额

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残疾、烧伤)

意外身故:

20万/人/年

意外残疾:

20万/人/年

意外烧伤:

20万/人/年

泰康驾驶乘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自驾车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残疾、烧伤)

意外身故20万/人/年

意外残疾20万/人/年

意外烧伤:

20万/人/年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乘坐交通工具或自驾车发生意外,引起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

2万/人/年

(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100%报销)

保费:

100元/人/年(平均:

0.27元/人/天)

四、保险责任描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保险单中载明的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见名词解释)时(自被保险人进入交通工具入口至抵达目的地走出交通工具出口期间,乘坐民航班机还包括被保险人持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入乘坐的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以及踏出民航班机舱门至机场出口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见名词解释)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

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Ⅲ度烧伤(见“Ⅲ度烧伤”定义,以下简称“烧伤”),本公司根据其烧伤面积向意外烧伤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医疗保险金。

意外烧伤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意外烧伤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20万)×被保险人烧伤面积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4、意外伤害医疗

被保险人因乘坐交通工具(含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统筹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急诊、门诊或住院),按100%报销,一年内累计以20000元为限。

五、名词解释:

1、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2、交通工具:

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合法运营的交通工具,包括轨道交通(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市内公共汽车及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出租车、租用车、公务车和私家车。

六、保险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坐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

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9)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10)被保险人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8)。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者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七、员工变动

1、投保单位有员工增减时,可更换被保险人;

2、投保单位更换被保险人时需填妥《团体保险保全变更申请书》,寄交、传真或保险公司派人上门收取,项目包括:

新投保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类别;停保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类别;

3、停保员工未发生过理赔,则随时可进行人员更换;若停保员工已发生过理赔,则不能进行人员更换;

4、离职退保,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此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并按实际天数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八、保费缴交

保险费应在投保时或续保时一次缴清,人员变动之保费调整则在月末进行。

九、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十、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受益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时,本公司若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

十一、身体残疾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十二、意外医疗保险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5)、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7.6)的机动车(见7.7);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7.8)、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

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7.9)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

潜水(见7.10)、跳伞、攀岩(见7.11)、

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7.12)、摔跤、武术比赛(见7.13)、特

技表演(见7.14)、赛马、赛车;

(10)疗养、康复治疗(见7.15)、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

齿治疗(见7.16)、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十三、意外医疗保险索赔手续

1、单位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盖公章);

2、填写《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索赔请单》(保险公司提供该清单);

3、提供入院时门诊病历复印件;

4、提供电脑打印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5、供出院小结复印件;

6、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指住院期间各项检查、用药、治疗等费用);

7、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及活期存折(四大行)的复印件。

十四、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十五、VIP客户服务

贵单位为我公司的VIP客户,尊享VIP客户的相关服务待遇:

1、成立专门的保险项目小组,有专人负责,随时保持与贵单位的联系与沟通,确保服务“一站式”。

2、把贵单位参保职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关注每个人的需求与保障,定期上门服务,解答职工的问题与咨询。

3、耐心倾听贵单位参保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让服务更贴心。

4、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贵单位或参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本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所在的地区通知设在当地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负责保险事故的查勘、调查,同时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项目服务小组会协助参保人或受益人准备相关理赔资料,待理赔资料完备后服务小组会派人上门收取理赔资料。

5、对理赔资料齐全,责任清晰的保险事故,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理赔结案并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得的赔款。

5、对理赔资料不齐全,责任不清晰的保险事故,待参保人或其受益人将理赔的相关资料备齐以后再理赔结案,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给付参保人或受益人应得的赔款。

十六、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通信地址及相关服务信息

地址:

广州市天河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18楼、20楼

项目负责人:

吴海燕,38796978(办)、手机:

报案电话:

38796521、38799281;传真:

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

400-66-95522

网址:

 

附一:

 Ⅲ度烧伤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并且烧伤程度达到Ⅲ度。

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

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附二: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烧伤部位

占全身体表皮肤总面积%

给付比例

 

头部

足2%但少于5%

50%

足5%但少于8%

75%

不少于8%

100%

 

躯干及四肢

足10%但少于15%

50%

足15%但少于20%

75%

不少于20%

100%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上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附三: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者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

上不能构声、或者声带全部切除,或者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

(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者1/2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

不能矫治或者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

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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