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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及金融改革(doc36页)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

谢平

一、引言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从1979年开始发展,目前其类型有四种: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

到1996年底,信托投资公司244家,所有者权益428亿元,总资产6143亿元;证券公司94家,所有者权益174亿元,总资产1590亿元;财务公司67家,所有者权益70.4亿元,总资产1321亿元;金融租赁公司16家,总资产168亿元。

以上机构从业人员约15万人。

18年来,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金融业中异军突起,发展迅速,但其地位众说纷纭,其发展过程也是历经坎坷,大起大落。

特别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部分,经历数次治理整顿,其业务范围和市场定位至今没有明确。

在中国的金融改革进程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和作用始终是一个充满争论的课题。

中国的金融改革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很不相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就是其中主要方

却不十分明显:

所有信托投资公司都可以经营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业务;而证券公司却不能经营信托业务,特别是不能经营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租赁业务,但证券公司可以吸收股票投资者的股票交易保证金。

实际上,中国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界定上没有使用“存款”和“非存款”的标准。

如果按照IMF《国际金融统计指南》(InternationalFinancialStatisticsGuideline)定义,中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属于“吸收存款机构”(takendepositsinstitutions),这在下面分析各类机构时更为明显。

唯一的区别是,除财务公司外,其他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没有结算业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信托投资公司既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又可以从事证券承销、经纪业务和股权投资,几乎类同于欧洲国家的全能银行(universalbank)。

这里说明,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初始,就没有按照国际标准的金融机构分类和金融业务规范,就已经存在制度上的漏洞。

2.1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简史

1979年10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CITIC),这是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起点。

从1980年到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机构已有620多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部186家,建设银行的信托部266家,中国银行的信托部96家,农业银行的信托部20多家;到1988年9月,作为独立法人的信托投资公司达到745家(金建栋、马鸣家,1992)。

此后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开始下降,可见表2-1。

中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是1987年成立的深圳特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发展高峰是1989年至1991年,这两年间有50家证券公司成立。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期间成立的许多证券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控股或独资的,事后证明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1990年以后证券公司数量发展可见表2-1。

财务公司的发展开始于1987年,当年批准的第一家财务公司是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

到1988年底,财务公司已有15家,1989年以后的机构数量发展可见表2-1。

1991年,国务院批发了《关于发展企业集团的通知》,该文件确定了中国第一批企业集团55家,并提出企业集团要优先设立财务公司。

从此,批准设立财务公司的一个前提就是,提出申请者必须是国务院文件上确定的企业集团。

到1996年末,上述55家企业集团中已成立财务公司33家。

1997年4月,国务院把企业集团的名单扩大到120家。

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是1986年11月成立的中国对外贸易租赁公司。

到1988年底,融资租赁公司已有9家(金建栋、马鸣家,1992),1989年以后的情况可见表2-1。

由于租赁公司在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很小,而且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规定,其业务经营实际上与信托投资公司类同,所以本文下面就不再专门分析租赁公司的情况。

以上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简史说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出现和发展是对大一统银行体制的冲击。

在1980年以前,中国的存款、贷款市场和结算业务基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垄断,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在农村则由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垄断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国金融机构多样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先驱。

尽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一直不大,但由此打破大一统国家银行的垄断,引起金融业的竞争,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从金融改革的角度分析,中国的情况是十分特殊的:

打破传统国家银行垄断体制,不是从增加银行的数量开始,而是从增加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而且,无论是银行或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所有制结构或产权结构都没有根本性改变。

 

表2-1:

1990-1996年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数量和资产的变化

(数量单位为法人机构个数,资产单位为人民币亿元)

总计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年份数量资产数量资产数量资产数量资产数量资产

19904091447.973391224.434472.217102.45948.89

19914562101.683761729.0666189.2419130.26953.12

19925113257.63862513.2687489.3527182.321172.67

19935325198.093894329.391564.1939240.241364.36

19945526709.613915534.4791630.3156440.9714103.86

19955707465.73925708.6497831.9865790.7116134.37

19964219262.972446182.62941590.53671321.8216168

资料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上表均为年末数,资产单位为人民币亿元。

2.2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业的竞争

作为对传统银行体制的冲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立就是意味着与银行的竞争,这一竞争的动力首先来自地方政府。

在传统银行体制下,银行贷款受中央信贷计划的约束,地方政府基本没有对银行的控制权。

而随着经济改革分权过程的深化,地方政府的经济权力受到融资能力的限制。

地方政府就需要有自己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地方项目融资。

这里的内在经济动因是:

通过当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能使当地储蓄更多转为当地投资,甚至能吸收外地的储蓄转为当地投资。

因此,地方政府办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非常高,事实上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听命于地方政府的,就是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分支行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也是如此。

从1986年到1996年,数百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量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的比例在7%~10%,比例最高是1996年的10%。

由此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形成的竞争压力是巨大的,而且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十分激烈,进而也就促进了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和效率。

在存款市场上,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是直接与国有商业银行竞争的。

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主要吸收机构法人的存款,它们的优势是在利率上可以更为灵活,即通过付咨询费、帐外加价、短期存款按长期存款计息等方式提高实际存款利率。

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还通过个人股票投资保证金的形式吸收了大量个人存款,1996年末这部分存款余额大约有1500亿元人民币。

在贷款市场上,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之间的竞争不十分明显。

这是因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在1995年以前基本是由国家信贷计划决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决策一般都听命于地方政府,贷款项目大部分是得不到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或数量不够的项目。

所以,在贷款市场上,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补充。

特别是对那些得不到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非国有企业而言,更是如此。

在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投资顾问等证券市场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处于明显优势,因为商业银行不能进入证券市场。

但是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数量多,在证券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

正是如此,中国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是竞争性市场,没有垄断。

2.3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先驱。

尽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同业拆借市场(即货币市场)中的不规范行为有许多争议,但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货币市场的最大需求者,对该市场发展的作用是历史性的。

1986年中国货币市场刚开始运行时,全国信托投资公司从国家银行拆入资金净额就达20亿元(年末数)。

此后到1993年以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大量资金拆借给本行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是货币市场的主要交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1995年的典型调查,在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负债总额中,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占40~60%;证券公司负债总额中拆入资金占20~30%。

甚至可以说,没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没有中国的货币市场。

但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的违规行为也必须提及,主要表现为期限过长、违约多、用途多投向房地产和自营股票。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更是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紧密相关。

由于银行只能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所以股票承销、股票经纪基金管理等业务基本上都是由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垄断的。

特别是1991年以后,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中国股票市场的迅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拥有2450个证券交易营业部,有2200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营业部开设股票帐户进行股票买卖,上市公司有610家,上市基金30支,每天交易量达150亿元人民币。

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也是公司债券的主要承销者,每年承销量约120亿元人民币。

利率自由化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基本条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国利率自由化的主要推动者,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按照现行中央银行有关利率管制的金融法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许多利率自由化行为是违规的。

就货币市场的拆借利率而言,在1986-1991年期间是允许拆借双方自由商议的,这时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货币市场利率的主要决定者,是它们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成本出价市场利率。

在1992-1995年期间,中央银行规定了货币市场拆借利率的上限,这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就以合同外加价的方式突破利率上限,实现市场均衡利率。

在存款和贷款市场上,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以各种方式突破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

由此可见,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在,使中国的利率改革出现了双轨制:

一轨是国家以后执行的计划存贷款利率,另一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的市场存贷款利率;双轨之间的连接就是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出价为实际基准的货币市场利率。

这个过程本身也就是利率自由化过程。

2.4非银行金融机构与货币政策

1993年以前,中国实行在以信贷计划为核心的货币政策,政府和中央银行都认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无足轻重,因为它们的资产占全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银行)总资产的比重很小,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很小。

但是,进一步的分析表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和业务发展并不是对货币政策毫无影响的。

首先是“绕贷款规模”问题。

在银行年度贷款上限由中央银行控制的情况下,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不受计划控制,所以一些银行就把资金拆给信托投资公司,让信托投资公司贷款给指定企业。

这样,银行帐上的“同业拆借”科目是不受计划约束的,而信托投资公司的“委托贷款”科目也不受计划约束。

这种情况在国有商业银行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很普遍。

也就是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串谋”扩大贷款规模。

其次是“固定资产贷款比例控制”问题。

在中央银行控制每家商业银行每年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增加量的情况下,部分长期贷款需求转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房地产贷款。

这样,非银行金融机构从银行拆借资金,然后发放长期贷款,这对中央银行希望控制长期贷款总量和投资膨胀是不利的。

所以,在1986年、1988年和1993年三次投资膨胀和经济过热中,中央银行都是首先严格管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业务,即整顿违规拆借,并严格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的增长率。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对货币政策的最大影响是在证券市场。

1996年以来,中国股票市场快速发展,大量投资者带着大量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这些资金都进入了投资者在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开设的“股票交易保证金”帐户,据中央银行1997年5月底调查约有2000亿元人民币。

然而,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把这些资金转存入商业银行时用的是“同业往来存款”科目,该科目是不计算入货币供应量的。

这样,当个人(或法人机构)投资者把自己的存款转到信托投资公司(或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保证金”帐户时,就意味着有2000亿个人储蓄存款(其中部分是企业存款)变为“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存款”,而在货币供应量M2中消失了,这是“missingmoney”。

1997年6月底,中国M2总量是82811亿元,增长率是19.13%,(《金融时报》1997年7月22日)如果加入2000亿元“missingmoney”,则增长率就是21%。

由此可见,中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实际是“吸收存款机构”,其业务对货币政策是有较大影响的。

三、信托投资公司

3.1信托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部分。

到1995年底,全国具有法人地位的信托投资公司392家。

1996年,国务院要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于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脱钩,撤并了168家由商业银行独资或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另有两家(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和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被关闭和兼并。

由此,到1996年底,全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信托投资公司是244家:

其中,全国性公司22家,地方性公司222家,从业人员约32400人。

从股权结构看,国务院直属独资的一家(CITIC),国务院部委独资的15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独资的5家,省、市地方政府独资或控股的143家,其余都是多个法人合股的公司,有3家信托投资公司是上市公司。

到1996年底,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总资产6183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产4546亿元,外汇资产197亿美元(汇率按1美元=8.3人民币计算)。

资产主要由贷款、投资、证券业务占款、存放银行机构和拆放金融性公司等构成;负债主要由存款、发行债券、银行机构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和所有者权益等构成,可见下表3-1

表3-1:

1996年底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业务资产负债表(余额数,人民币亿元)

负债余额资产余额

各项存款2474.59各项贷款2336.90

委托存款1655.07委托贷款1440.95

信托存款604.40信托贷款682.51

保证金存款37.95租赁84.72

其它存款177.17其它贷款128.72

发行债券11.69投资481.03

债券业务款项227.84证券业务占款232.95

金融机构拆入599.75在人民银行存款82.59

呆帐准备金6.72存款准备金87.65

自有资金371.16在人民银行特种存款0.02

向人民银行借款22.81向金融机构拆出357.27

结益1.25其它967.21

其它829.81

合计4545.62合计4545.62

 

资料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

《1996年第四季度金融统计资料》,《金融时报》1997年1月21日

 可以把信托投资公司的存款和贷款这两项可比性指标与全国金融机构总额作一比较,见下表3-2

表3-2:

信托投资公司存款、贷款在全国金融机构中的份额(人民币亿元)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机构总额信托占比例%

实收资本488.365463.598.9

存款2474.5974407.913.7

贷款2336.967518.04.8

资料来源:

同表3-1

3.2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

当一家信托投资公司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获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时,其全部业务范围是:

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资本金的贷款和投资,发行债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融资性租赁,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投资(包括非金融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顾问,担保,从国外融资借款等外汇业务。

从以上业务范围看,一家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实际上包括了银行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几乎所有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证券公司的全部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在业务上的最大区别是,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吸收个人储蓄存款,不能办理结算业务。

但是在吸收个人存款业务上,目前仍然有监管漏洞。

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可以办理个人股票投资者保证金的存取业务,其存取方式包括:

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储蓄卡。

还有相当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向个人发行国债代保管单或金融债券,从而也构成对个人的直接负债。

所以,在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负债表负债方的“代购证券保证金”和“发行债券”科目里,就可能包括对个人的直接负债,从而也就类同于银行吸收个人储蓄存款。

如果我们根据实际情况把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作一个概括,可以说信托投资公司就是欧洲的全能银行,既能做商业银行业务,又能做投资银行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具有“金融百货公司”式的业务范围是有历史原因的。

1980年代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信托投资公司的这些业务可以弥补当时国家银行体制的不足,特别是一些在计划体制下国家银行办不到的事情。

具体来说,当时国家银行在存贷款利率、贷款规模、贷款对象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计划体制的限制,而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有限度地突破这些限制,实际上是做了计划体制下国家银行不能做的一些“银行业务”,为充分调动国内储蓄和引进外资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为地方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可以说,在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发展促成了中国银行“双轨制”格局,也促进了金融业的竞争。

然而,就在上述的业务范围中,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却一直困难重重,面临严重的金融风险。

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信托投资公司没有自己的核心业务—受托管理私人财产和法人财产。

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同类公司大不相同,其业务主要与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相关,而不是主要为私人部门服务(证券业务除外)。

上述如此广阔的业务范围,与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特别是股权结构)不相适应,加上外部监管跟不上,以致这些公司无法进行稳健的管理。

在上述业务范围中,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业务可以吸收存款和从货币市场拆借,资产业务却包括绝大部分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房地产业务和非金融企业股权投资业务。

特别是在这样的资产负债结构下,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把短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例如把拆借来的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和自营股票和围混淆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的负债责任。

3.3目前信托投资公司面临的问题和风险

在1992年、1993年中国经济过热和金融秩序混乱之后,信托投资公司的违规行为和严重支付风险逐渐暴露,使中央银行、法律界和金融理论界对信托投资公司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市场定位、业务范围和监管框架产生了新的认识,也有许多争论。

信托投资公司的违规行为和严重支付风险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充分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的数量、质量和务状况。

相当多公司甚至作假帐以逃避监管,把部分存款、贷款、投资和收入放在表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典型调查,表外资产负债约占表内的30~50%,收入和利润几乎完全不真实。

逾期、呆滞的贷款和投资没有评估,也不真实入帐。

分支机构报表合并各取所需,价值量和覆盖面都不完整。

每个信托投资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设计编制年度报表,全国没有统一的会计科目和帐户,大多数年度报表未经审计。

第二,资本金严重不足和不实。

某省15家信托投资公司1995年平均资本充足率只有2.03%;一些公司以作假帐方式虚增资本金;一些公司的股东用贷款入股,公司注册后还了贷款;许多公司把大部分资本金以贷款还给股东单位,成为空壳公司。

第三,内部风险控制虚弱。

股东的股本以贷款返还,董事会如同虚设,对总经理毫无约束和监督,所以总经理敢于巨额负债和经营高风险资产,而法律上股东要对负债风险承担责任。

一些政府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主管部门只关注指令贷款和收取管理费,对公司管理层毫无监督。

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授权过大,甚至承包经营;地分支机构和公司内设部门可以完全自行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没有数量限制,只交总部一定数利润即可;有些公司把证券营业部租赁给个人经营,结果这个人利用证券营业部的许可证拆借大量资金给自己炒股票和房地产,造成巨额亏损,其巨额负债使总公司频临破产。

第四,违规经营严重。

信托投资公司普遍违规提高利率吸收存款,提高幅度在50~100%不等;境外投资、举债和设立分支机构,违反了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大量股东贷款和关联贷款;以国库券代保管单形式变相吸收个人存款,实际上这些资金并没有真正买国债,而是用于贷款或投资;不如实记录存款帐目,逃避缴存存款准备金;在股票市场上自营股票严重超比例;拆入资金、长期投资等指标超过比例。

第五,地方政府严重干预贷款投资决策。

对一些地方政府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来说,它们几乎就是当地政府的“银行”和“金库”,服从政府官员发放指令性贷款和“关系”投资,必然造成很大风险。

第六,风险资产比例高,亏损严重。

1993年以前的大量房地产投资和贷款、股东和关联企业贷款和众多的实业投资失败,使信托投资公司的不良资产(即逾期贷款加呆滞贷款)高达40~60%。

特别是一些公司利用短期负债(如拆借资金)炒股票、炒期货和炒外汇,亏损巨大。

有些公司用虚增资产来掩盖亏损,例如把无法收回的利息计算为资产方的“应收款”,在负债方虚开存单虚增存款,把外汇亏损用假外汇贷款弥补。

3.4中农信公司的悲剧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1月4日关闭解散了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中农信公司,CADTIC),该案例很能说明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和管理。

中农信公司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其股东是财政部、国有银行和大国有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1991年6月直属国家计委,1993年10月归属农业部。

到1996年底,中农信公司在22省市有分支机构362个,其中47家金融性分支机构(19个省市办事处、17家证券营业部、1家城市信用社),315家企业、房地产公司和贸易公司,职工5000余人,全集团并表总资产335亿元人民币。

该公司长期违规经营,盲目扩大资产,内部管理混乱,到1996年11月,亏损50多亿元,还有122亿元到期债务不能偿还。

该公司本应宣告破产,但考虑到其债务巨大,涉及面广,为减少社会震动,由中央银行于以关闭解散,并决定由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该公司,并负责偿还中农信公司的债务。

中农信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严重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境内境外设众多分支机构,风险控制不住。

中农信公司从总部到底层有7级层次,仅广东办事处、大连办事处、外贸公司这三个一级分支单位就投资设立独立法人的公司46个;浙江办事处在美国、香港、俄罗斯、克罗地亚、波黑、阿尔巴尼亚设的机构总公司都不知道;设在香港的公司又在内地设了38个分支机构。

如此多层次的交叉设分支机构,管理混乱,多数分支机构亏损。

第二,层层授权办理金融业务,金融与实业混业经营,资产盲目扩大。

1991年开始,该公司通过刻制下发金融业务专用章的方式层层授权,使下属机构可以经营金融业务,金融业务专用章有50多枚。

许多分支机构就自己吸收存款,自放贷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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