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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订)

讨论稿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四年九月

目次

编制说明3

1总则4

2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5

2.1一般规定5

2.2雨水计算5

2.3管道及检查井6

2.4雨水口8

2.5截流井8

2.6出水口9

2.7立体交叉道路排水9

3排水泵站10

3.1一般规定10

3.2电气与监控12

4污水处理厂12

5自建排水设施16

6地下空间开发17

7附则18

编制说明

本次《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编(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由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征求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等单位的意见,经讨论修改后形成本《导则》。

本《导则》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2006)(2014版)等规范、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

导则编制组成员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的成果和经验,借鉴了国内的最新规范标准,在修订中对排水体制、雨水调蓄和水量计算、排水管渠、污水处理厂等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和修订,体现了提高污染治理效率、促进雨水综合利用、保障城市排水安全的要求,以期为满足合肥市排水系统不断增长的发展需要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

总则、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

物、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自建排水设施、地下空间开发、附则等。

1.1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2006)(2014版)等法规、规范的施行,对《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二年九月试行)进

行修编。

1.2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市域其他城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3排水设计除应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室外排水设

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合肥市污水专项规划》、《合肥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等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1.4本导则中所采用的术语和符号的定义执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等的规定。

2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

2.1—般规定

2.1.1道路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按合肥市新修编的合肥市排

水规划进行设计,并同步实施。

2.1.2设计前应对已建成的雨水管(涵)、污水管(涵)(以下简称雨污水管)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是否保留利用;废除的雨污水管应明确要求拆除,特殊情况不易拆除的管道应采取封堵等处理措施。

2.1.3应根据道路沿线单位规划和现状排水情况,合理设置预留支管及检查井,将道路沿线雨污水分别接入道路雨污水管;接入老排水管道的用户排水管应分别接入新建雨污水管。

2.1.4排水管渠应考虑与城市防洪设施和防涝设施的衔接,确

保排水通畅。

2.1.5雨水管渠水力坡度线宜低于地面标高0.5m。

2.2雨水计算

2.2.1当雨水系统汇水面积不超过2km时,采用《合肥市城市

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推荐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汇水面积超过2km时,应采用数学模型法对传统计算方法进行校核。

撇洪沟洪峰流量,采用《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七册《城镇防洪》推荐公式。

222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计算,取消折减系数m地面集水时间应根据汇水距离、地形坡度和地面种类通过计算确定,一般采用5min~15min。

2.2.3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采用以下标准:

一般地区P=3年;重要地区P=5年(重要地区主要指高架、地铁、环线道路、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和商业聚集区等);低洼易淹地区:

P=5年(有调蓄能力的地区可取P=3年);山洪P=20年。

2.2.4城市内涝防治设计采用有效抵御50年一遇24h设计暴雨标准。

地面积水设计标准:

(1)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

(2)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

2.2.5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地面积水排除能力时,宜采用数学模型计算。

2.3管道及检查井

2.3.1市政排水设施污水管主干管管径不小于DN5O0雨水管主

干管管径不小于DN500。

2.3.2雨污水管宜布置在机动车道范围以外。

2.3.3设计管线位置位于非市政道路下的雨污水管,应同步设计

养护通道,并在沿线地面上设置标识

2.3.4长距离双侧平行布设雨、污水主管时,雨水管道之间,污水管道之间应考虑设置连通管,连通管管径按双侧主管中的小管确定,间距宜按1km左右确定。

2.3.5过河污水管应采用套管形式按双管布置,套管与排水管道间应采用柔性材料填充,两端宜设闸门等控制装置,检查井设计应防止河水倒灌。

2.3.6下穿铁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的雨污水管应采用套管,套管与排水管道间应采用柔性材料填充,并满足相关部门的要求。

2.3.7轨道交通结构上部雨污水管应满足相关安全间距的要求,不满足时应采用套管,套管与排水管道间应采用柔性材料填充。

2.3.8采用顶管施工方式的雨污水管,设计应明确防渗、防沉降、防管壁外空洞的具体措施。

2.3.9雨污水管道埋深不宜超过10米。

2.3.10检查井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范围内,不宜设置在机动车道范围内。

特殊情况下,检查井可设置在机动车道车轮不易碾压位置。

机动车道下雨污水检查井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模块式混凝土结构。

2.3.11检查井盖设计应执行《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等相关要求。

检查井盖应具有防盗、防位移、防坠、防响、防滑等“五防”功能,不得采用局部突出的外置式铰链。

2.3.12金属井座应采用球墨铸铁材质

2.4雨水口

2.4.1雨水口宜采用偏沟式、平篦式或联合式。

广场或平坦区域排水雨水口宜采用平篦式。

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比附近路面标高低3cmx-5cm

2.4.2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和道路形式确定,与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相匹配。

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采用按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倍。

2.4.3道路低点处设置多篦雨水口时,其连接管管径宜适当放大采用DN400或DN500,连接管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管。

2.4.4合流制系统中的雨水口应采取防止臭气外溢的措

施。

2.5截流井

2.5.1暂未改造的合流水,应在下游接入市政雨水管渠前设置污水截流井,将旱季污水截入污水管。

2.5.2截流井应设置在项目规划红线内,并应有控制截流量的措施。

2.5.3道路沿线单位雨污水管接入市政道路雨污水管连管、合流污水截流应纳入主体工程设计范围内。

2.6出水口

2.6.1道路排水设计,应有保证排水出口通畅的具体措施。

2.6.2下游雨水管未建或尚未贯通,应将雨水出口(含临时出口)纳入主体工程设计范围内。

2.7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2.7.1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具备自排条件的,优先采用自排方式排水。

2.7.2下穿桥立交范围内,除下穿桥雨水收集管涵外,不得布置其它雨污水管。

2.7.3城市道路下穿立交范围的雨水设计重现期不小于20年,地面集水时间应根据道路坡长、坡度和路面粗糙度等计算确定,一般为2min~5min;径流系数取1.0。

2.7.4下穿立交道路引道两端应采取措施,控制汇水面积,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对有可能进入立交的外水应有引出立交范围之外的措施;下穿段应采取合理方式增强雨水收集能力。

2.7.5立交排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泵;现场备用泵数量1~2台,备用泵流量取最大1台水泵的流量,按热备泵设计。

2.7.6宜采取设置调蓄池等综合措施达到规定的设计重现期。

3排水泵站

3.1一般规定

3.1.1设计文本中应明确水泵在最低、正常、最高扬程时对应的流量和效率参数,水泵蜗壳、叶轮等主件的材质;潜水泵电机外壳,蜗壳、叶轮等主件的材质选用ASTMA-4835B(DIN1691,GG25灰口铸

铁或更高级别,泵和电机的轴应是连续无间断的轴,泵轴材质为不锈钢SS431,外露螺栓螺母为AIS1304不锈钢。

3.1.2水泵选型应大小泵搭配,前池容积应充分考虑水泵运行要

求。

雨水泵站设计启排水位宜低于泵站进水管渠底标高400mm并不

高于管中心标高(不包括道路立交泵站)。

3.1.3泵房间的地板设计荷载考虑水泵及水泵运输车辆重量,大门宽度及高度考虑运输车辆进出,起吊行车能够将水泵直接起吊至运输车辆上。

3.1.4设计有冲沟、排水明渠的排涝泵站,宜在泵站前池前增设抓斗式格栅,并设置人工清捞平台及垃圾运输通道。

3.1.5格栅清污机、进水闸门顶部雨棚及支撑柱设计应考虑设备检修空间。

格栅平台上应装置给水栓,用于格栅冲洗。

3.1.6泵房前池应预留清淤孔,孔口尺寸、间距应满足通风、

人员通行及淤泥吊运要求。

3.1.7有人值守泵站应考虑值班人员值班室。

3.1.8内部道路应满足设备检修及车辆运输要求。

3.1.9污水泵站还应设计遵守下列规定:

(1)格栅前应设两道闸门启闭机,闸门选用双向止水形式。

(2)污水泵站设计考虑臭气收集、处理系统。

(3)泵站进水、泵池、出水系统不宜少于2组,每组应能独立运行,满足检修、清淤要求。

(4)出水压力管处应设不锈钢材质泄水阀。

(5)出水管设置电磁流量计。

(6)泵站前池设置有害气体在线监测仪。

3.1.10无人值守泵站还应设计遵守下列规定:

(1)泵站红线范围设安全围栏,泵池四周通道应考虑车辆、水泵安装维修起吊位置。

(2)泵池人员出入口应设置进出维修通道(类似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口),泵池上下楼梯应采用钢筋砼等耐腐蚀强的结构,坡度满足规范要求;设备吊装孔盖板采用轻便、耐用、结实、防盗材质。

(3)箱式变压器或配电房设计应预留空间,满足应急值守、检修及温度调节设备安装要求。

(4)泵池排空潜污泵冷备放置在泵池内平台处,潜污泵出水管平台上部采用钢管引入泵站出水井(同时设置截止阀)、平台下部采用软管。

(5)有泵池清淤上下通道及通风装置。

3.2电气与监控

3.2.1泵站的电气应结合供电公司的供电方案批复设计。

3.2.2泵站供电负荷应为二类负荷。

3.2.3二类负荷的供电系统,应按两回路供电全用全备设计。

对于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须配置发电机等作为备用电源。

发电机电源与主供电源应闭锁并设快速插座。

3.2.410kV和0.38kV(0.66kV)宜采用单母线分段的接线方式。

3.2.5变压器宜配置两台,型号和容量宜相同。

变压器容量宜按计算负荷的100%备用率选择。

3.2.6雨水泵站供电系统应考虑非汛期泵站照明及检修用电电源,并与站用电分开设置。

3.2.7配电房内应容纳所有电气、自控设备及足够的检修、操作空间。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鸟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确保配电房通风、无积水,照明、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接地电阻W4Q。

3.2.8低压进线总柜须设三相电流表及电压表或多功能表。

出线回路宜设三相数显电流表。

3.2.9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电机应采用就地补偿装置,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0.9。

(2)低压设备应采用集中补偿和就地补偿装置,无功补偿电容的投入与切换必须能够自动运行,电容器的容量按阶梯式级数选择,并配备电抗器。

补偿后的功率因数CO环>0.93。

(3)低压电容器组应结成三角形。

高压电容器组应结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

(4)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装置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或熔断器。

低压电容器组可设自动接通的连锁的接点,电容器分闸时自动接通,合闸时自动断开。

(5)当有高次谐波超过规定值时,应采用抑制谐波的措施。

(6)电容器的载流部分,开关设备及导线的长期容许电流,高压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3.2.10泵站的电气、控制设备及水泵接线箱,应设置于内涝水位以上。

现场控制箱、接线箱、按钮箱及安装支架材质应采用S316不锈钢,其厚度8^1.5mm。

电缆桥架的厚度2.0mm。

3.2.11泵站应按需选择下列在线仪表,所有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并与工程要求相一致。

(1)集水池内应配置液位计,立交泵站宜采用导波雷达液位计。

(2)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应配置H2S检测仪。

(3)雨水泵站设置雨量计。

3.2.12泵站控制应具有手动和自动(遥控)两种功能。

泵站控制级的优先权应为:

(1)单泵机组控制(机侧旁、开关柜)优先于泵站(房)控制级;

(2)泵站(房)控制(手动或自动)优先于中央控制级;

(3)中央控制(遥控)。

3213电机功率》15KV,采用软起启动器启动,并采用一台软起带一台水泵的方式。

软起须自带综合热保护、缺相保护和相位不平衡保护等保护功能。

3.2.14设备的控制须设自动、手动控制转换开关,潜水设备电机控制须有泄漏、超温、防干运转保护功能。

3.2.15立交泵站的格栅、启闭机等控制回路应设计在电气控制柜内,格栅除定时运行外还需与水泵实现联动控制运行。

3.2.16泵房内应有机械通风设施,通风设备应有完整的电气保护和定时控制措施。

3.2.17泵站应设置电子围栏,声光报警,以及PLC等主要设备,开放前端设备信号传输接口,将泵站运行状态信号通过光纤上传到上级管理部门的监控平台。

在现场PLC柜上设置触摸屏,并在触摸屏上查看运行状态和修改水泵启停水位等。

3.2.18泵站内部、外部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下穿立交应设置视频监控及电子水尺水位报警装置,在下穿立交两端行驶入口前显著位置部署LED水位提示屏。

开放视频监控调用、电子水尺传输、LED屏控制接口和协议并将视屏监控、水位和屏幕显示实时信号通过光纤上传到上级管理部门的监控平台。

3.2.19下穿立交视频监控、电子水尺及LED屏电源应优先从立

交泵站取电,特殊情况下,可从路灯照明箱取电但必须并配备UPS电源(至少3KVA双电池组)。

4污水处理厂

4.1.1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方案及其设计参数,应结合必要的水质水量特性分析测定和动态工艺试验合理确定。

4.1.2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自动取样器处,进出厂大门处,紫外消毒处,甲醇投点处,臭氧脱色处等关键节点,应设置视频摄像等实时监控数据存储在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并上传排水管理部门监控平台。

4.1.3污水处理厂中控室内设工业计算机、工业以太网交换机、视频服务器等设备,用于将污水处理厂运行数据及视频图像实时上传至排水管理部门监控平台专业数据库存储,并根据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制定的信息系统二次开发标准进行二次开发显示,可以远程发布。

4.1.4视频前端视频设备采用红外高清摄像机,数据传输采购光纤通道方式。

4.1.5污水厂建构筑物标志标牌的设计,统一标识标牌的材质、

规格尺寸、内容、悬挂位置等,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在各构筑物主入口道路右侧放置参数牌,入口墙壁(栏杆)上张贴警示牌。

4.1.6污水处理厂厂区绿化设计遵守下列规定:

(1)合理配置苗木种类,达到四季有花卉、四季树种有色彩变化效果。

(2)根据种植区域不同合理配置苗木种类,增强降噪除臭的功能要求并兼顾绿化效果。

围墙周边宜栽植成材快的乔木(如意杨)搭配观赏型树种(红叶李、桂花、樱花等),降低噪声;主干道两侧宜栽植干径大的常绿乔木,突出绿树成荫的效果;次干道及构筑物周边宜种植灌木色块,形成“绿篱“效果”;预处理区及脱水机房周围宜栽植屏蔽性较强的丛生植物(如南天竹、夹竹桃),抑制恶臭。

(3)主干道乔木干径不低于15cm其余区域不低于10cm选择高品质、易维护的草坪,大面积草坪应设置灌木色块、点种灌木球及观赏性植物。

(4)设计喷灌系统,使用中水养护苗木。

5自建排水设施

5.1.1居住小区及单位内部排水应雨污分流,设计单位应按排水管理机构提供的接入市政排水管网设计条件进行专项设计,雨污水分别接入市政雨污水管网。

5.1.2居住小区阳台排水与屋面排水应分设排水管,阳台排水间接排入污水管网。

5.1.3居住小区及单位公共地下空间应防止室外雨水进入,入口宜采用驼峰路面,设置横向收水系统。

公共地下空间排水应设计泵排独立系统。

5.1.4建筑物内排出的污、废水应符合排至城镇排水管道的要求。

在排入污水管网前,宾馆及餐饮排水应设置隔油池,洗车污水应设置隔油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车辆维修及清洗排水须设置隔油沉砂池。

5.1.5居住小区及单位雨污水管道与市政管道连接时,须在项目用地红线内分别设置雨污水检查井,便于排水检查和检测。

5.1.6结合小区绿化、停车场等场所,推广采取雨水渗透、调蓄等措施,从源头降低雨水径流产生量,延缓汇流时间。

6地下空间开发

6.1.1地下空间开发设计,应满足排水防涝安全论证要求。

6.1.2城区地下通道敞开段雨水设计重现期取P=50年。

6.1.3城区下沉式广场的重现期应根据其功能合理确定。

不承

担调蓄功能的下沉式广场取重现期P=50年。

7附则

7.1.1《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7.1.2《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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