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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试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

编制说明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安徽分院负责编制完成。

《导则》通过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经验,在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力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质量。

《导则》制定中,编制组调查研究了我市排水设施的长期运转、管理经验,总结了国内的设计成果,参考并借鉴了国内有关标准和资料。

《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

总则、排水管渠、排水泵站、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自建排水设施、电气与监控、附则等。

《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深圳市政院等有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在《导则》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以便修订时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排水管渠5

第三章排水泵站6

第四章立体交叉道路排水7

第五章自建排水设施7

第六章电气与监控8

第七章附则10

第一章总则

1.0.1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本《导则》中所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定义执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及《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规定。

1.0.3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0.4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公共和自建排水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和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排水管渠

2.0.1设计单位应根据道路沿线排水情况,合理设置支管及检查井,将道路沿线雨污水分别接入道路雨污水管渠。

2.0.2暂未改造的合流污水接入市政雨水管渠,并应在接入前设置污水截流井,将旱季污水截入污水管。

截流井应设置在项目规划红线内,并应采取措施,控制截流量。

2.0.3工程概算中应包含排水管接入市政道路雨污水管及合流污水截流工程费用。

2.0.4公共排水设施污水管管径不小于DN500,雨水管管径不小于DN500。

2.0.5道路改建、扩建必须同步完善排水设施。

2.0.6道路排水设计中,应有保证排水出口通畅的具体措施。

2.0.7雨水口宜采用偏沟式、平篦式或联合式。

广场或平坦区域排水雨水口宜采用平篦式。

2.0.8雨污水管宜设置在快车道以外;机动车道下雨污水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0.9检查井盖座设计应执行《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合建[2010]94号)。

2.0.10在非市政道路下的排水管渠应在沿线地面上

设置标识

第三章排水泵站

3.0.1污水泵站设计应满足前池清淤时泵站正常运行的要求;水泵选型应大小泵搭配,前池容积应充分考虑水泵运行要求。

雨水泵站设计启排水位宜不高于泵站进水管渠底标高400mm,并不高于管中心标高(不包括道路立交泵站)

3.0.2明渠进水的泵站,应在泵站前池前增设抓斗式格栅,并设置人工清捞平台及垃圾运输通道。

3.0.3进水格栅通道前后应安装电动闸门,便于格栅应急检修;格栅清污机、进水闸门顶部雨棚及支撑柱设计应考虑设备检修空间。

格栅平台上应装置给水栓,用于格栅冲洗。

3.0.4泵房前池应预留清淤孔,孔口尺寸、间距应满足通风、人员通行及淤泥吊运要求。

3.0.5内部道路、泵房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设备检修及车辆运输要求。

3.0.6污水泵站应设除臭设施。

第四章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4.0.1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采用重力流自排方式排水。

4.0.2下穿桥立交范围内,除下穿桥雨水收集管外,不得布置其它雨污水管。

4.0.3城市道路下穿立交低排区范围的雨水设计重现期不小于5年,地面积水时间根据立交规模取3~5分钟,径流系数取1.0。

4.0.4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排水系统,出水口必须可靠。

4.0.5立交排水设计时,应对立交周边排水情况进行调查,对有可能进入立交的外水应有引出立交范围的措施。

4.0.6立体交叉地道两端应设置驼峰路面,防止路面水进入;下穿段应采取合理方式增强雨水收集能力。

4.0.7立交排水泵站应设备用泵。

第五章自建排水设施

5.0.1居住小区及单位内部排水应雨污分流,设计单位应按排水管理机构提供的接入市政排水管网设计条件进行专项设计,雨污水分别接入市政雨污水管网。

5.0.2居住小区阳台排水与屋面排水应分设排水管,阳台排水间接排入污水管网。

5.0.3居住小区及单位公共地下空间应防止室外雨水进入,入口宜采用驼峰路面,设置横向收水系统。

公共地下空间排水应设计泵排独立系统。

5.0.4在接入污水管网前,宾馆及餐饮排水应设置隔油池,洗车污水应设置隔油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

5.0.5居住小区及单位雨污水管道与市政管道连接时,须在项目用地红线内分别设置雨污水检查井,便于排水检查和监测。

第六章电气与监控

6.0.1泵站的电气设计应结合供电公司批复的供电方案进行。

6.0.2泵站供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6.0.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按两回路供电。

对于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应设配电转接装置;宜配置发电机等作为备用电源。

发电机电源与主供电源应闭锁。

6.0.410kV和0.38kV(0.66kV)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6.0.5变压器宜配置两台,型号和容量宜相同。

变压器容量宜按计算负荷的100%备用率选取。

6.0.6雨水泵站供电系统应考虑非汛期泵站照明及检修用电电源,并与站用电分开设置。

6.0.7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电机应采用就地补偿装置,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0.9。

2、低压电机宜采用集中补偿和就地补偿装置,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宜≥0.9。

3、低压电容器组应结成三角形。

高压电容器组应结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

4、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装置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或熔断器。

低压电容器组可设自动接通的连锁的接点,电容器分闸时自动接通,合闸时自动断开。

5、当有高次谐波超过规定值时,应采用抑制谐波的措施。

6、电容器的载流部分,开关设备及导线的长期容许电流,高压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6.0.8泵站内的现场控制箱、接线箱、按钮箱及安装支架材质应采用S316不锈钢。

6.0.9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6.0.10泵站的电气、控制设备,应设置于内涝水位以上。

6.0.11泵站应按需选择下列在线仪表,所有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并与工程要求相一致。

1、污水出水管上应装置流量计。

2、集水池内应配置液位计。

3、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必须配置H2S检测仪。

4、雨水泵站应按泵站分布点设置雨量计。

5、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宜设置pH检测仪。

6.0.12泵站控制应具有手动和自动(遥控)两种功能泵站控制级的优先权应为:

1、单泵机组控制(机侧旁、开关柜)优先于泵站(房)控制级;

2、泵站(房)控制(手动或自动)优先于中央控制级;

3、中央控制(遥控)。

6.0.13泵站宜设置RTU/PLC作为监控系统主要设备,泵站应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控。

第七章附则

7.0.1《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7.0.2《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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