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汇总.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659560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汇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汇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汇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汇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汇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汇总.doc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汇总.doc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汇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汇总.doc(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汇总.doc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一)刑事责任

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2、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单位2-20万元罚金。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等只是组织的人员有意提供假证明文件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10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二)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三、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

同二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

(一)刑事责任

一是几个犯罪人有共同故意;二是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三是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二)行政责任

1、罚款: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

降级、撤职、开除

五、违反《会计法》的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1、违反《商业银行法》

限期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没有违反所得处以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财为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违反《证券法》

●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以上60万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未按期公告上市文件或报送有关报告的,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保险法》

●保险公司未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

●①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账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③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省缴应纳税款等,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山上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对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发票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

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

●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营性: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

●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非经营性: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营性: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启登记证的

非经营性:

经营性: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

1、银行在结算账户开立过程中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结算账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银行在结算账户使用过程中

●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违反《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专业职务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中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初级会计员高级会计实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评审与面试相结合方式,最终由执行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报名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报考初级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

(二)报考中级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博士学位

会计专业职务的评聘

1、会计师职务取得中级会计资格

2、助理会计师职务取得初级会计资格,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不具备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

3、会计员职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开立

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

撤销后重新开立的,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开立之日: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非核准类账户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业日内对报送资料的合规性和唯一性进行审核。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

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收付。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依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支,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账户支取现金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按规定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加强监督,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4、临时存款账户:

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注册验资除外);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办理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注册验资的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二、变更

1、名称变更,不改开户行及账号: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

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撤销

1、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申请撤销。

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应自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其他开户行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2、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需变更开户行撤销结算账户:

存款人应在撤销原基本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户。

银行办理撤销手续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