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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解读

 

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解读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七年六月

说明

今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保障和改善民生。

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视频会议,对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此次出台的6项减税政策不仅数量多,而且还涉及国税、地税的业务范围,有的政策内容还较为复杂。

为帮助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正确理解文件精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对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主要内容进行解读,确保6项减税政策落地生效。

由于时间仓促,若有税收政策解读不当或对政策规定有疑问的,以正式文件为准。

目录

一、简并增值税税率和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政策1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5

三、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15

四、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政策18

五、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政策25

六、关于6项延续政策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28

一、简并增值税税率和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全部调整为11%税率,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1.这次简并税率政策是否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本次税率调整,仅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涉及小规模纳税人。

2.税率调整的货物范围包括哪些?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3.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如何进行计算?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是指为保证抵扣力度不变,对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4.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是否有变化?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维持不变。

5.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都有哪些?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7.纳税申报表应该如何进行填写?

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本次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国家共出台了三个文件,分别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

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管理事项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3.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评价标准。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②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③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④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⑤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①~④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①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②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③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④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评价指标是什么?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其中:

①科级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照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分;②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按照企业从“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和“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分档评分;③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分。

5.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自主评价后,相关信息如何进行填报?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中小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6.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取得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

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

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进入信息库的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7.如何理解登记编号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

其中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登记编号的;二是上一年度已取得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又取得登记编号的。

由此,综合考虑《通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问题,《公告》明确: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8.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根据《公告》要求,为简化备案报送资料,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办理备案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应年度的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即可,不需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办理2017年度优惠备案时,应将其在2018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的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规定栏次即可。

三、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什么是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如何计算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四、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政策

(一)创业投资企业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4.执行时间及试点地区。

本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本通知所称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

目前,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仅在8个全国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适用。

因此,仅就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举例说明如下:

1.张某发起成立了初创科技型企业(假定该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

后张某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于该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张某能否享受抵扣税优政策?

答:

不能。

根据文件规定,享受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投资人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张某与其兄弟两人共同投资某初创科技型企业,一年办后,兄弟二人持有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60%。

待投资满2年兄弟二人处置该企业股权时,能否享受抵扣优惠政策?

答:

不能。

根据文件规定,天使投资人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张某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于一家在山东注册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能否享受抵扣税优政策?

答:

不能。

根据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4.天使投资人王某持有某试点地区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100万股。

2017年8月,王某将其持有的该企业20万股权转让给张某。

满2年后,张某能否享受抵扣税优政策?

答:

不能。

根据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5.有限合伙创投企业A成立于2015年10月,2015年11月A投资于B初创科技型企业1000万元,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王先生2017年12月,向A企业实缴出资6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

A企业2017年实现年度经营所得400万元,对王先生的分配比例为4%。

问:

王先生2017年度实际抵扣投资额是多少?

(1)可抵扣投资额=1000万元×70%=700万元

(2)2017年王先生对A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为5%,那么王先生分得的可抵扣投资额=700万元×5%=35万元

(3)2017年度王先生从A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400万元×4%=16万元<可抵扣投资额35万元

(4)2017年度王先生实际抵扣投资额为16万元,还剩下19万元(35万元-16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五、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政策

1.什么是商业健康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产品。

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2.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社会医疗保险带有强制性,其主旨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相对单一,强调公平,保障水平较低,重在保障。

商业健康保险属于个人自愿投保,按照规范设计不同产品、不同费率,为投保人提供多重选择,重在赔偿。

3.商业健康保险适合哪些人群购买?

一是已参加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费用有保障需求的人群;二是已参加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有保障需求的人群;三是未参加公费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

4.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5.李某购买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共计支付3000元,那么他在税前该如何扣除?

根据规定,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李某的保费支出3000元,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因此,只能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

6.王某同样购买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共计支付2000元,那么他在税前该如何扣除?

王某的保费支出不足2400元,因此,只能在税前据实扣除2000元(平均每月166.67元/月)。

六、关于6项延续政策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本次6项税收延续政策:

包括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农村金融税收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等,国务院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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