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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期末考试

二、名词解释题:

环境权:

是指环境法律主体享有健康、良好环境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环境问题:

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的影响,致使环境质量下降,对社会发展或者公众健康带来损害的现象。

环境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关系

环境侵害请求权是指当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

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指在环境资源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

环境影响评价是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环境资源许可:

是指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许可证制度是加强对排污者监管的有效手段,是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途径。

.环境资源法律责任是指主体违反环境资源法规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不利后果。

环境资源法体系,是指一国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在的联系而分类组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

循环经济是指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环境标志:

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公共、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有关厂家颁布证书,证明其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处置过程全部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少,同时有利于资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

性质表现为:

证明性;权威性;时限性;限制授予性。

生产者延伸责任:

指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不仅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之中,而且还要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

意义:

1.为循环经济提供了制度保障。

2,内化了消费后阶段的环境成本。

3.为解决环境污染和资源能源浪费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径。

主体是指对消费后阶段的产品负有回收和循环利用义务的当事人。

流域限批:

流域限批指的是某个河流流域限制新的污染企业数量

三、简答题:

环境侵权特征:

1.间接性,以环境为介质,使其质量下降,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2.利益冲突表现明显,在一定程度内被容许的危险,诸如噪音

3.当事人的不特定性

4.具有长期性、复合性。

无过错责任的例外:

(不要求行为违法;不要求主观上具有过错)

1.不可抗力2.受害者自身过错3有第三人故意或过失引起

社会调整的概念和特点:

社会调整是相对于行政调整、市场调整而言的,是指通过非政府、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和社会大众等调整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公权力的不当扩张。

特点:

1.非营利性;(不分配利润给成员)

2私立性(独立于政府之外)3.自我治理性(社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4.志愿性5.公共利益性

简述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综合性;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科学技术性;

社会公益性和共同性;

某些规范的科学不确定性

简述环境资源法的地位

环境资源法的地位,通常是指环境资源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具有自己的位置,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存在理由和价值。

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的调整方法;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特殊的目的、任务和功能;环境资源法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环境资源法有独立的法律体系。

简述环境资源法的目的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资源法的作用:

(一)环境资源法是全面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强大法律武器。

(二)环境资源法是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法律平台。

(三)环境资源法是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政策的有力工具以及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

(四)环境资源法是加强国际间环境保护合作的重要手段。

采取预防为主原则的必要性

1、环境问题的特点要求环境保护应以预防为主。

首先环境问题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

其次,治理环境问题所花费的费用巨大

最后,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潜伏性。

2,实行预防为主原则是国内外环境保护经验使然

3.环境的整体性要求实行综合性的环境治理,也只有预先防范才是控制环境影响的最好方法

简述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的特点:

是指环境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1环境资源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为必要前提,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制。

2.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其特殊性。

恢复原状可能最能代表环境资源保护的目的。

3.环境资源法律责任趋重化。

四、论述题:

1、试述环境公平理论

2016年论述题已考

2..论述环境资源法的功能

(1)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协调器。

(2)为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等事项提供法律依据。

环境资源法规定了各级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权限,规定了各种环境资源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相应的执法程序,规定了环境资源管理范围和管理关系等,从而为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3)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手段。

环境资源法通过规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通过对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经济增长方式的禁止和制裁.对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经济增长方式的促进和鼓励等方式,来保证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从而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得以顺利实施.

(4)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极好教材。

环境保护意识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里要标志。

这些规定有利于环境资源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可以大大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6)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加强国际间环境合作的重要工具。

由于环境无国界,所以只有加强国际环境保护的合作,共同对付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才能使地球环境有利于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2.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指在环境资源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

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政府、市场、社会混合调整原则和环境资源利益平衡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指的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预防为主原则指的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并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积极治理的原则。

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是指直接利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法律规定的税费,提高利用环境的成本,增加环境保护行为的收益,以利于资源自愿的恢复和再生,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4.论述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基层环保部门执行环境资源法面临的问题

1、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薄弱,人员欠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大量新的环境污染源不断产生,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务越来越繁重。

但在环保监管工作最艰巨、最繁重的基层,县级基层环保机构设置却没有得到广泛地重视。

而且环基层环保部门现有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的仪器设备严重缺乏、陈旧落后、品种少,缺少懂得用科学化、自动化仪器设备来实施监测和调查取证的技术人员。

2、环境执法人员素质偏低,难以胜任工作需要

由于环保执法工作面广,涉及多个领域和学科,所以执法人员不但要具备基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而且还应该具有比较广泛的科学知识和相应的业务专业技能。

虽然,现在环保执法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环保执法工作的高要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仍然突出。

一些环保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不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将政府公共权力和执法行为市场化,执法随意。

而且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对企业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不够,处置技术缺乏。

3、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

当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由于在干部政绩考核、晋升提拔上侧重于经济指标,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些地方领导竞相追逐的首要目标。

不少领导干部环保意识薄弱,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缺乏正确的认识,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保护,认为GDP增长才是硬指标,而环境保护只不过是软指标。

只注重招商引资却忽视了许多引进的建设项目造成新的污染源而对地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应对策略

1、充实和健全环保执法机构,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充实和健全基层环境保护机构,落实环保执法工作的经费,增加环境执法人员的编制。

大力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执法形象。

对执法人员的环境业务知识和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环境监测、分析、检验仪器设备以提高环保部门的检测能力。

2、落实地方领导环保政绩考核,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确立“绿色GDP”的概念,要在制度上将环境保护列入各级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将环保指标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指标来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地方首长负责制,对环保政绩不合格的地方首长严肃对待。

3、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要改善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就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并赋予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五、案例题:

1.2005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承包本村集体所有的一片池塘养鱼。

同年5月,同村的李某兴办了一个水银温度计厂,位于鱼塘边的山坡上,温度计厂的生产废渣即露天堆放。

同年7月尚未造成大量死鱼事件,但对鱼的质量会有影响。

经与李某协商,李某同意向王某一次性支付2000元赔偿金,两人签订了协议。

8月,该地连降暴雨。

8月15日王某发现鱼塘中的鱼大面积死亡泛塘,损失惨重,经环保部门监测发现鱼塘中汞含量严重超标是造成死鱼的主要原因,于是向李某提出增加赔偿金的要求,李不同意。

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请求处理要求李某增加赔偿的的纠纷。

后由于王某不满环保局的处理决定,又以环保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请求法院撤消该行政调解决定。

李某也认为环保局的处理决定不正确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环保局能否受理王某的请求,如果受理,应当怎样进行处理?

(2)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该行政诉讼案?

王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什么诉讼?

(3)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请说明理由。

(4)若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请说明理由。

1.

(1)可以受理,受理后进行调解解决,并可以对污染人进行行政处罚

(2)不应受理该行政案件,王某应向李某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3)由李某承担,构成环境侵权责任

(4)王某证明自己损失事实和数额,李某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红星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张,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鱼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那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认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为什么?

2.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

购买鱼苗费用、鱼塘经营费用、鱼塘承包费用、污染清除费用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鱼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责任。

4.养鸡场经营者甲发现:

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鸡场附近修建预制板厂以来,小鸡纷纷死亡,产蛋鸡也不再下蛋,经济损失达数万元。

同时,其住宅出现裂缝,家人住院。

主要原因是各种设备产生的震动和噪声。

据环保局监测,其住宅及养鸡场噪声已达80分贝和95分贝。

该厂自规划以来,未履行“三同时”手续,也未安装任何消声防震措施。

环保局在调解同时,对该厂罚款3万元,并要求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生产。

问:

(1)环保局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

(2)该厂若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甲有何救济?

4.

(1)环保局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该厂未执行“三同时”规定,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

其次,该厂排放噪声及震动等已严重超标,违反了法律规定。

(2)该调解属于行政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

当该厂拒不履行时,甲可以到法院起诉该预制板厂。

当然甲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5.2008年,辽宁省某乡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2007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

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

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

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

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

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

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

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5.

(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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