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6611313 上传时间:2023-07-1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73.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制度由学年学时制向学分制转变,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高中段教育已基本普及和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已开始实施学年学分制的实际,特制定《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实施学分制的学校要建立、健全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市区职业高中、在杭普通中专和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

余杭区、萧山区、各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部门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一般为3到4年,以3年为主。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学分制及弹性学制。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班级学额根据不同专业确定。

第六条初中毕业生(含往届初中毕业生)要升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一般需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在市教育局的指导下,由招生学校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部分专业经市教育局同意,学校可以提前自主招生。

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示范专业可以自主跨市招生。

第七条被录取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该校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

第八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应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手续者,经市教育局核准,取消其学籍。

学校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按专业分班级编好学号的新生名册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学生须按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事先请假。

学生应按规定按时到学校上课(或到实习单位参加实习),因故不能按时到学校上课(或到实习单位参加实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未报到学生,学校应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第十条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学校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

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可相互认可。

具体学科学分标准由市职教研究中心发布。

第十二条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考核,每学年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

操行考核、操行评定应以《中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以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行为规范以及在学习、实习和劳动中的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学业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等级制分优秀(A等)、良好(B等)、及格(C等)、不及格(D等)四级。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的成绩评定采用学分制。

第十四条学校应对学生的体育科学业进行考核。

体育科学业考核按国家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由区、县(市)级以上劳动部门(或是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组织)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毕业年级的学生参加教学生产实习活动,并协助实习单位给学生评定实习成绩,做出实习鉴定。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无故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毕业前可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学期(年)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在下学期(年)继续参加考试,也可在下学期(年)开学前由学校给予补考。

毕业年级学生的补考,可在该学期(年)结束前进行。

学生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

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学生可以重修不及格课程,其考试成绩按实评定。

第四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学生每学年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实行学分制学校和专业的学生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三门以上学科不及格者,第二学期可随班试读,学年结束时可再补考一次。

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三门以上学科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三至四门(一门主修二门选修或四门选修)课程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应予留级。

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或同意学生自行联系转至其他学校的同类专业就学,转至非同类专业原则上应退至下一个年级学习。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可在继续学业的同时,重修或自修未及格课程,并参加相应考试。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连续留级两次(含两次)仍达不到升级要求,一般可视为不适合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学校同意,可办理转学校、转专业或退学手续。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可以转学校或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校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校或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区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者,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普通中专需经市教育局同意),可以转学,由转入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需从外地转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就读者,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县(市)级以上教育局同意,可以转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由转入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二十六条学生需要转换专业,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办理转专业手续。

转至非同类专业原则上应退至下一个年级学习。

由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二十七条普通高中学生需要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市教育局同意,可以转学,由转入学校根据学生情况,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级就读,由转入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二十八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中考成绩应高于(等于)转入学校(专业)同届学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直升生,由转入学校对其进行测试后决定是否同意转学。

第二十九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之间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已取得区、县(市)级以上教育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学科(或专业技术等级)成绩,转入学校应予认可,该生可以免予参加该学科(或专业技术等级)的考核。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相关学业的学分互认;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与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应将转入学生的学业成绩按有关学分制的规定折成学分,或将转入学生的学业学分转换为相应成绩等级。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需要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3、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教学实习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

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原专业无后续班级可以转入其他学校的同类专业学习,也可以转入本校或其他学校其他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须持有县(市)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继续休学。

第三十三条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应于该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将学生名册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1、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报到时间后两周内不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

2、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在规定报到时间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报到注册上课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病、麻风病及其他传染病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宜或不能参加日常教学活动者;

4、休学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累计四周)不按时到学校上课(或到实习单位参加教学实习)者;

6、留级两次(不含)以上、休学两次(不含)以上,无法完成学业者;

7、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及时给批准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核发退学证明书,根据学生学习的年限发给肄业证书(需学满一学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或成绩者),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名单由学校于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备案,该学生档案材料由学校送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原则上只发给自动退学证明书,不办理肄业证书,该学生档案材料由学校于本学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送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参加地市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表彰或奖级的学生,应酌情奖励一定学分。

第三十七条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

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

对学生的记过处分,学校领导应集体讨论决定,处分决定由学校校长署名后在校内公布,并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

受处分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应撤销其处分。

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学校校长署名后公布,并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本人档案中取出,该学生的《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处分”栏中不予反映。

第三十九条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

其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进行托管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进行工读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进行托管教育或工读教育,由其家长(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提出申请,征得工读学校同意后,转入工读学校学习,学生名单由原学校在办理转出手续后一周内报市教育局备案,转入学校在学生到校后一周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四十一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

程并考核合格的学生,可允许其继续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可取得双专业毕业证书,也可允许其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

毕业学年,学完全部规定课程,经补考后主科成绩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合格,或副科成绩仍有二门或二门以上不合格,或操行总评不合格,或毕业学年的教学生产实习不合格,或未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技术培训结业证书)的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不能毕业,由所在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结业一年后,经补考成绩合格,或通过市教育局认可的学校(教育机构)组织的相关学科考试,或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技术培训结业证书),或由用人单位作出了工作实习与表现合格鉴定者(没有就业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作出有关鉴定),或经补修相关学业修满基本学分,可换发浙江省教育厅或杭州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当年6月30日算起。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境外学生要求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须经市教育局同意,按有关规定安排适当学校入学。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市教育局和各校以前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同时作废。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学校在实施本《管理办法》中有异议,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四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市教育局高中处是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