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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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贵阳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我市粮食(本预案所称“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安全,有效应对因突发事件或市场供求失衡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做好我市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粮食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和指导思想

1.2.1政府统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本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

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区(市、县)要建立粮食应急预案。

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同时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2.2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资源统筹。

当出现粮食供应应急状态时,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反应及时、处置果断,整合社会有效粮食资源,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2.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适时调控。

要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和分析预判,出现突发事件苗头后及时发布预警,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适时启动调控措施,防患于未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或粮食市场供求失衡,出现粮食供应异常状态时的应对。

本预案主要监测粮食品种为:

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

1.4粮食供应应急事件分级

1.4.1一般状态(Ⅳ级、蓝色预警):

市场粮食供应出现波动、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20%以上,或其他因素导致部分消费者开始争购粮食并出现了一些不稳定现象。

1.4.2紧张状态(Ⅲ级、黄色预警):

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其他因素导致消费者争购粮食并出现不稳定现象。

1.4.3紧急状态(Ⅱ级、橙色预警):

市场粮食供应比较紧张、紧张状态持续10天,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或其他因素导致消费者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现象。

1.4.4特急状态(Ⅰ级、红色预警):

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紧张状态持续15天,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80%以上,或其他因素导致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消费者十分恐慌。

2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2.1贵阳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成立粮食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设置五个工作组,分别是:

协调组、救援组、维稳组、宣传组、专家组。

2.2指挥部职责

分析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指导各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工作;对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根据需要向省政府或市外,以及当地驻军、警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对事件处理评估、总结和完善预案。

2.3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组成及职责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其职责如下:

市政府应急办: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市维稳办: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对因粮食供求失衡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市粮食局:

负责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及走势,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市场粮食经营主体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并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提出适时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意见;协助民政部门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负责提出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的意见。

负责对全市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价格动态信息,做好粮食价格发布工作。

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指挥部和市政府提出预警意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用电调度,优先保障粮食应急加工生产用电。

市民政局:

负责收集汇总灾情信息,统计缺粮人口、缺粮数量,确定救济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在粮食部门的配合下做好救灾粮发放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市财政局:

负责会同指挥部相关成员及时安排和下达粮食应急供应所产生的粮食价差及有关费用补贴,并监督使用,增加日常投入。

市交委:

负责应急物资、应急救援人员及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在我市所管养的公路范围内,对阻碍应急救援的公路,及时组织力量应急抢修,确保道路畅通。

市农委:

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提出粮食生产规模及品种建议,确保种子的供应。

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提供粮食采购所需资金。

市商务局:

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粮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依法对因粮油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开展餐饮服务单位粮油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查处餐饮服务单位粮油食品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负责绿色通道及抢险救援车辆畅通。

市工商局:

负责依法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和查处囤积居奇、参杂使假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质监局:

负责粮油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监督,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粮油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控制,组织新闻发布会并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国家统计局贵阳调查队:

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粮食市场价格调查数据。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开展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市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2.4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2.4.1协调组

组长单位:

市政府应急办、市粮食局

成员单位:

市农委

主要职责:

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其他各工作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等。

2.4.2救援组

组长单位:

市粮食局

成员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农委、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主要职责:

负责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及走势,统一指挥各应急处置队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4.3维稳组

组长单位:

市维稳办

成员单位:

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国家统计局贵阳调查队。

主要职责:

负责对因粮食供求失衡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妥善处置;规范市场流通秩序,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安定因素。

2.4.4宣传组

组长单位:

市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

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贵阳调查队、市公安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主要职责:

负责有关粮食应急救援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救援措施的紧急公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4.5专家组

组长单位:

市粮食局

成员单位:

由市粮食局负责牵头,统筹成立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

负责预警信息分析、提出响应等级建议及应急处置评估等工作。

3监测预警及应急保障

3.1建立粮食安全应急预警信息监测系统。

市粮食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市内外粮食市场行情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现应急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3.2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市政府及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在应急情况下掌握和动用。

3.3建立粮油平价调控机制。

粮食部门根据粮油市场行情,通过“放心粮油”网点,适时启动平价粮油投放市场工作,合理设定平价粮油品种、价格、投放规模,政府补贴部分价差。

3.4各区(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供应应急保障体系。

主要包括:

3.4.1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保证粮源供应。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中“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规模。

根据《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黔粮联〔2015〕132号)中:

贵阳市按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5天消费量,其他市县按常住人口不低于10天消费量确定并建立成品粮储备,以保障应急需要。

建立与国内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调得动、用得上。

3.4.2建立粮食应急加工队伍。

要根据实际,提前确定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厂(可指定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并支持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加工能力。

3.4.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根据驻军、警、城镇居民、低收入群体及城乡救助需要,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点。

首先委托“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供应,并增设广场、乡镇政府(社区)的办公地作为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点。

3.4.4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

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3.4.5建立通讯保障机制。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相关人员,要向指挥部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有关通讯运营商提供通信畅通保障。

3.4.6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粮食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进行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既熟悉日常业务,又能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3.5信息监测与报送制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分析、早预测、早处置的原则,在全市粮食系统建立对粮食的市场供应、市场价格以及仓储情况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调控。

3.5.1信息监测

各区(市、县)粮食监测信息实行一周一报,由各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油批发市场以及粮油销售、加工企业按要求向市粮食局报送,确保实时监测监控。

3.5.2信息分析

市粮食局、各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上报信息进行整理和初步分析。

当监测到粮油供应有可能出现紧张状态时,会同国家统计局贵阳调查队、市发展改革委对事件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等作出分析判断,提出建议,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5.3信息安全

信息监测与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3.5.4监管及责任

市粮食局对全市的粮油信息报送实施监管,长期实行一周一报制度,短期(如春节等粮油需求高峰期)实行一周两报制度,对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单位进行催报、督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3.6预警发布

本市可能进入粮食供应一般状态(Ⅳ级)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进入粮食供应紧张状态(Ⅲ级)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进入粮食供应紧急状态(Ⅱ级)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进入粮食供应特急状态(Ⅰ级)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蓝色预警信号由事发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统一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事发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统一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由市粮食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统一发布。

红色预警信号由市粮食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统一发布。

4应急响应及应急终止

4.1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1指挥部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工作组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

4.1.2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协调组全天24小时与有关区(市、县)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反馈市场变化和价格走势。

4.1.3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指挥部应立即做出准确的判断,提出应急措施,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1.4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4.1.5市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2区(市、县)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2.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指挥部。

4.2.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及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2.3迅速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

4.2.4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2.5当出现应急状态升级时,应及时交由市级指挥部统一指挥。

4.3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应急预警状态,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并分别以红、橙、黄、蓝四色加以标记,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应急措施。

4.4当粮食供应进入一般状态时启动蓝色应急响应:

事发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4.5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启动黄色应急响应: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4.5.1启动地方应急供应系统。

立即组织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粮油供应网点,投放和供应粮食。

4.5.2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

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粮油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等工作。

4.5.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库存监管(最高、最低库存限制),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5.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4.5.5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4.6当出现紧急状态时启动橙色应急响应,除采取4.5条所述措施外,市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4.6.1启动区(市、县)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首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其次动用市级储备粮,若市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4.6.2动用区(市、县)级储备粮的程序。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当地政府按有关程序批准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市级储备粮的动用由指挥部提出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7当出现特急状态时启动红色应急响应,除采取4.6条所述措施外,应增加以下措施:

4.7.1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按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7.2实行临时市场管制。

根据事态发展状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集中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4.7.3实行定量供应。

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定量供应的范围、标准和品种。

供应对象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粮油,供应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4.8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指挥部要作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决定,及时终止应急,撤销指挥部。

4.9总结评估

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粮食局组织专家组对应急事件的有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并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及指挥部其他工作组对整个应急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5后期处置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二)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由粮食部门负责在半年时间内按规模及时补足。

(三)特急状态解除以后,由市政府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依法做出解除价格干预和临时关闭粮食市场措施的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实施预案的各项经费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

(五)经审计核定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兑付、结算。

(六)对有下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在应急粮食供应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4.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或擅自提价的。

5.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6.应急人员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附则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编制和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应急处置评估结果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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