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552046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83.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9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9页
亲,该文档总共2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规范应急救援,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Ⅲ级)及一般(Ⅳ)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省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符合食品安全事故的特征,但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达不到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事故(包括食物中毒)为非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所在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分别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1.4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2个以上区(含江北新区,下同),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3)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在一个区行政区域内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区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各方联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属地负责、群防群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科学评估、依法处置”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级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各区组织指挥机构和专家委员会组成。

2.1市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突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市指挥部),作为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市指挥部总指挥。

当事故扩大或复杂化,超出了市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由市应急委员会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当事故再度升级时,报经市政府同意,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的应急指挥机构,直接领导指挥处置工作。

在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机构服从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

2.1.1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工作报告和对外公布的重要信息。

(5)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1.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市级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社会组织等。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市委宣传部:

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媒体采访等工作。

(2)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销售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和网络违法销售食品案件,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做好违法违规网站的处置。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通用性救灾、生活保障类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供应;负责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应急规划衔接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本市生产的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5)市教育局: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含3岁以上学前教育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6)市科学技术局:

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性、实用性技术研发攻关,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配合相关部门参与涉及民族饮食习惯、宗教场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市公安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等场所治安秩序的维护,交通疏导,以及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9)市民政局:

配合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工作。

(10)市司法局: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11)市财政局:

负责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12)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域周边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4)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15)市商务局:

负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16)市文化和旅游局:

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1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在0—3岁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托幼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以及因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分析评估,核对事故级别;牵头开展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的调查与认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装备载体建设和应急检验检测能力提升。

(19)海关:

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20)市城市管理局:

配合开展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的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经营食品、售卖活禽等违法行为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相关行业社会组织。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技术支持、企业联络等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各项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的协调和保障。

2.2市级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依法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组织排查、治理和监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隐患;编制和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活动。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食安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指挥、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2.3市级工作机构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维护稳定、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增加有关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等。

(2)事故调查组。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

对涉嫌犯罪的,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或由市局直接立案侦办。

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调查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3)危害控制组。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种植养殖环节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负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区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问题食品污染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

(4)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负责制定救治方案,加强全市范围医疗援助资源的统筹、调度,指导、支持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对事故涉及的病人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负责统筹相关维稳资源和力量,指导、支持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7)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等,负责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咨询组。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的专家,负责为事故风险预警、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响应解除以及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市指挥部临时指定,指导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4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等级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由事故涉及的区政府参照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由有关区政府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区食安委向市食安委提出请求。

2.5专家委员会(专家咨询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咨询机构,突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其主要职责有: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和预案启动提出意见、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3)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参与处置工作和事故调查。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和应急准备

(1)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编制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企业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管理队伍;每年开展应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从业人员掌握应急处置相关程序,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2)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点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规模种植养殖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确保及时整改;制定并及时修订完善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

(3)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苗头性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蔓延。

(4)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做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

3.2监测

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毒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监督抽检工作,分析、研判不合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风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要畅通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渠道,优先接处食品中毒等重要案件,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工作联动。

各级市场监管、新闻宣传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研判。

食品生产经营者、种植养殖从业者等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

红色预警(Ⅰ级):

威胁程度特别严重,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Ⅱ级):

威胁程度严重,预计将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

威胁程度较重,预计将要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蓝色预警(Ⅳ级):

威胁程度一般,预计将要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发布;较重(Ⅲ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发布;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经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授权区政府发布。

3.3.2预警信息发布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同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信息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告的风险信息,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市、区食安委(市、区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必要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辖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本行业下一级部门。

3.3.3预警级别调整

市、区指挥部办公室可依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专家咨询组的建议,经市、区食安委(指挥部)主任(指挥长)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上级相关部门。

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由市、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程序报经同级指挥长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上级相关部门。

3.3.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响应。

(1)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及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区、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能够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预警解除后,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报告主体和时限

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初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提升事故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紧急、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报省主管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市政府报告。

(1)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2)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4)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故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或举报。

(6)区市场监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向本级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其中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力争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书面报告;较大事故1小时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一般事故接报2小时内进行报告,7日内形成结案报告。

4.1.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故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企业、单位和所在街道、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

事发地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牵头开展先期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本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事态的紧急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报请或由市政府直接决定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实施应急处置。

4.3事故评估

市场监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工作,为核定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提供依据。

有关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