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森工林区改革发展调研汇报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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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森工林区改革发展调研汇报材料

绥阳林业局

一、天保工程实施中需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天保工程延期

天保工程的实施,极大地缓解了森工企业的经济压力,为森林休养生息争取了时间。

但按照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从林区特点和森林生长规律看,由于森林生长周期长,红松种子林50年才能见效,成材需要100年,生长最快的落叶松成材也需要30年。

虽然在实施天保工程中,企业在发展替代产业上取得了进展,但新的经济增长点尚处于培育之中,还不能完全支撑起企业经济发展。

建议:

1、恳请省委、省政府帮助我们向国家延长天保工程期(至少延长30-50年),使林业企业的林子能够有时间长起来,产业能够有时间发展起来。

如果天保工程实施时间不能达到木材生长的年限,现在靠天保开支的人员将重新走上“砍木头”的老路,企业在实施天保工程上辛辛苦苦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将付之东流,林业企业将重新回到“两危“困境中。

2、加大对森工的投入和支持力度,改变对森工投入的回报方式,树立以生态贡献为主、经济回报为辅的发展理念。

(二)政社性支出过多,企业负重前行

我局在开发建设的六十多年里,由于前期投资不足,造成企业产业结构不合理,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欠帐过多。

天保工程实施以来,企业的发展步伐虽然在不断加快,但企业经济仍处于低效运转。

近十年来(1998年——2008年),公检法、文教卫生,政社性资金缺口7082万元,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

(仅2008年,我们在公检法、文教卫生上的支出是2259万元,天保补助是741万元,资金缺口1518元)。

近几年来,企业不断创新管理,经济实力有所增强,民生事业得到改善,企业累计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1.46亿元,是国家60年来累计投资的近2倍(60年来,国家累计共投入资金8827万元)。

企业2008年养老金上缴1688万元,天保补助693万元,资金缺口995万元。

企业一年要承担2000多万元政社性支出。

加上物价上涨,各项支出逐年加大,给企业生存造成了巨大压力。

建议:

省政府加大森工企业的教育、卫生、公检法方面的财政补贴,使森工企业的教育、卫生、公检法能和当地的地方相关行业部门处于同等的待遇水平。

将公益事业投资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由政府开支。

(三)木材产量调减后续政策

天保工程的实施,我局的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木材产业,仍是企业的主产业、主财源,是林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为了充分利用和保护好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战略地位,国家调减木材生产产量时,应充分考虑森工当前的实际,以确保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建议:

国家调减木材产量时,应按当前的木材销售立米平均利润,为林业企业提供财政补贴,妥善安置下岗职工,以扶持企业发展替代产业,加大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的投资力度,保证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林业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生态功能区建设

从国际上看,生态问题已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大威胁,建设生态文明,成为延续人类文明的必由之路;从国内看,生态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建设生态文明成为实现科学发展的紧迫任务。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我们从大局出发,甘愿牺牲企业利益,与东宁县签订了《保护“母亲河”生态建设工程协议书》,全面实施了绥芬河流域治理、封山禁牧等六项工程。

从2006年开始,我们在大、小绥芬河两岸每年退耕1万亩,保护生态,维护国家利益,赢得俄罗斯的赞誉,为口岸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建议:

1、应对重点公益林实行生态保护补偿金制度,进行重点投入,使其尽快恢复完整的功能体系,满足人类的生态需求。

2、对生态功能区保护政策,国家和省应参照大小兴安岭享有的政策,给予保护。

(五)林地纠纷

我局1984年共划拔“两荒”767102亩(51440.1公顷),至1998年国务院8号明电下发前,被逐年侵占林地达85000亩(5666.7公顷)。

1、我局与东宁县签订委托造林协议,委托经营林地135593亩(9039.5公顷),经营期50年,委托造林成林后采伐按二`八比例分成。

委托经营的林地部分被开垦为耕地,改变了协议的初衷,并长期耕种,造成水土流失不断加剧,带来了严重的生态安全。

建议:

对改变林地用途和不按协议规定进行经营管理的,政府应监督履行。

对于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终止委托协议,应提前结束委托期限。

2、绥阳林业局和平施业区1-21林班(现为沙洞施业区1-6林班,河湾施业区62-76林班)的8102公顷林地,由(85)黑森总资字265号《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对“关于对和平、大塔山等施业区林权归属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批复》,明确确权了给我局。

但东宁县以该文件对其没有约束力为由,越级向国家林业局提出争议,致使这部分林地的林权证至今未颁发给我局。

建议:

对有争议的林地尽快确权,以便我局依法开展各项林业生产活动。

3、由于利益驱动等原因,一些农民侵权开荒,甚至将我局林权证范围内的耕地申请办理了口粮田,地方政府越权发放土地证,致使我局发放的林权证与地方政府发放的土地证“盖被”。

建议:

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由政府出面清理退回被侵占林地,及时造林,维护生态安全。

二、制约森工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六)财税政策

自国家天保工程实施以来,对林业落实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困难,但还有一些方面的税费给企业经济的发展带来影响,比如

1、土地使用税从2007年开始,由过去的每平方米0.70元涨到现在的每平方米5元,因此企业每年要多支出土地使用税近140多万元,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2、我局每年要交防洪基金和防洪保安费20多万元,可我局每年在防洪防汛支出都在100多万元以上。

而地方政府对此都没有给予企业相应的补助。

3、企业每年还要承担排污费、环保费10多万元。

建议:

国家和省政府充分考虑森工企业的实际状况,减收或免收以上税费,或者收取后予以部分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在这方面的建设投入。

(七)行政执法权

近些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下,省人大、省政府陆续授予森工系统132项行政职能,但作为执法主体林业局,还有很多行政执法权有名无实。

如:

环保工作方面,我局环保部门在辖区范围内,没有环境保护执法权,没有行政处罚职能。

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根据《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授权森工质监部门职权,但行政执法队伍没有行政执法资格,没有行政处罚职能,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在食品卫生监督中也存有不安全因素。

林区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项工作也没有享受到政府给予的管理权限。

(八)社会分配不公,林区人生活待遇偏低

目前,我局在岗职工每月平均工资900多元,在同行业企业中属于中等偏上水平,收入远远低于区域内地方职工,不足地方职工收入的一半,林区职工享受不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全年取暖费、菜金全年才90元,生活水平普遍偏低。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部分的民营企业都已停产、半停产,产生出了大量的失业人员。

林区社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已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

在一些政策待遇上,对森工企业也存在不公。

如:

(1)一次性安置费发放偏低。

天保工程的实施,国家出台了下岗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的政策,森工总局核定的安置费标准为每年471元,下岗职工最高安置费发放额只有16,938元。

按国家政策规定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不高于森工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386元,森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635元,若按森工平均工资测算也发放不足。

(2)繁重体力工种范围过窄。

黑龙江森工企业地理位置较为偏远,气候恶劣,野外作业条件极差,导致职工身体状况明显差于其他行业的同龄职工。

建议国家根据森工特点和实际,适度放宽森工职工退休繁重工种范围。

(3)2008年末,我局有退休职工5801人,退休工资已纳入省统筹,但又增洗理费、书刊费、因公伤残护理费、劳模补贴362.6万元由企业承担,建议: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将其书刊费、洗理费等养老统筹外费用纳入统筹内支付。

(4)建议:

对于大型国企已经办理一次性安置的人员,如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被企业再次聘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所从事的特繁工种(用工资单、劳动合同作证)应与在职职工一样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九)民政社保

1、多年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一直实行属地化管理,即由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管理,在实际工作运行中,由于利益分配问题,出现了低保应保未保、保障范围小、标准低等问题。

建议:

(1)尽快实行森工企业林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行业管理。

(2)考虑森工目前的经济状况,国家和省应将森工林区最低生活保障相关配套资金,给予专项列支或由财政部门在下拨森工企业林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时,给予森工全额补贴。

2、森工林区的社会保险工作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经费和人员不足,严重影响了林区社保工作的开展。

建议:

森工林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同其它地市一样,实行垂直管理或作为省派驻机构,并参照公务员管理,近期可否比照“农垦系统”模式进行管理,同时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不足的问题。

(十)林区公路养护

我局施业区面积大,林区现有公路总长度1,344公里,每年养护费用560万元。

2006年以后,省出台了通村公路建设政策,将森工林区专用公路列入改造建设规划,使企业才享受到了一些由国家、省提供部分补贴,这些通场公路仅享受的是国家通村公路建设政策,包括一些应享受国家通乡公路建设政策的干线公路。

森工林区专用公路养护由林业局自筹资金维修和养护,林业局无法收取公路养护费,而且不享受国家和省的公路养护费用补贴,目前由于林业局资金紧张,公路维修养护投入不足,一部分公路已年久失修,个别路段路面破损严重,桥涵破损塌陷,车辆通行困难,急需维修和重建。

建议:

国家和省在下步公路建设规划中应将森工林区专用公路、防火公路和林区客运站,纳入全省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整体规划。

将森工林区社会化专用公路全部纳入全省行政等级公路管理和养护,拨给养护费用,以确保公路养护质量。

(十一)同网同价

国家林网改造后,居民、商业用电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同网同价,但是东宁县供电局销售给绥阳林区供电局的电价是趸售价格,造成了非居民和动力用电价格较高,给我局及辖区内的企业增加了管理成本,阻碍林区经济的发展。

建议:

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让林区的企业也能享受到同网同价的改革成果。

(十二)卫生、广电事业

1、为了促进林区卫生事业发展,稳定林区卫生队伍,防止林区卫生人才流失。

建议:

将卫生人员纳入事业编制,基础设施投入、经费支出纳入公共财政体系。

2、在国家拉动内需政策牵引下,今后三年国家投入8500亿元,重点支持县级以下医院和边远地区医疗卫生建设。

建议:

(1)国家和省政府应将森工企业医院考虑在内,享受这方面的相关资金投入,以促进林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2)政府对林区职工和地方职工医疗保险并轨,林区职工医保待遇、医疗费核销应与地方职工相一致,让林区职工能享受到医疗保险的优越性。

3、企业广电事业受区域管理的限制,转播中央和地方台一些电视节目需向县里缴纳数目不小的加密费,影响了企业宣传舆论导向作用的发挥。

建议:

森工自成广播电视事业管理体系,形成森工一体化管理,允许企业自行转播中央三、五、六、八套及黑龙江二、三、四、五套电视节目。

(十三)政府职能缺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一是影响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

由于职能缺位,林业局在招商引资上不能给投资者提供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

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因缺乏吸引力,而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这直接影响了企业替代产业的开发。

二是影响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由于职能缺位,改制后的林业企业各项税费全部被地方政府拿走,而企业办社会的支出却分毫不减,使企业在改制问题上处于劳而无获的境地,严重影响了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三是影响了企业发展产业的积极性。

在引导职工群众发展多种经营产业上,由于不能象地方政府那样收取税费,所以企业只有投入,没有产出。

这些年,企业之所以一直积极扶持职工群众大力发展多种经营产业,靠的是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的党性原则;靠的是为林区职工群众服务的自觉性;靠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

建议:

为使森工的管理体制能更好地适应现代林业建设的需要,森工总局在管理体制改革上,比照省农垦管理模式,在森工实行了“森工区域管理,内部政企分开”的“内部分开型改革”,即在森工总局、林业局、林场(所)设立三级管理委员会,由省人大授权,分级、独立行使辖区内行政管理权。

各级管委会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一方面经过国家授权,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森林资源管理职能,一方面经人大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林区社会管理职能。

在内部分开的基础上,将林业局内部的企业进行彻底剥离,经营性职能全部推向市场,林业局由企业变成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文教卫生,公检法职能,实行事业化管理,经费支出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由政府开支,在森工系统内部实行收支两条线。

我们恳请省委、省政府考虑到森工的历史成因和林区办社会的实际,按照“人大立法授权,政府依法派出,森工区域管理,内部政企分开”的模式,对森工“内部分开型改革”给予政策上的大力扶持,为森工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三、需要支持森工企业的其他政策问题

(十四)科技扶持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森工企业生存艰难,加之企业科研人才缺乏,科研投入少,影响了企业长远发展。

建议:

给予森工林区相应的科技扶持政策,壮大林业科技队伍,注入科研专项资金,支持科研人员在林业生态建设及各项产业发展上,做好技术储备和技术支撑。

同时,加大对林区科技推广站的建设及投入,充分发挥科技推广站的作用,促进科研成果的快速转化。

(十五)棚户区改造

企业配套比重过大,主要表现在动迁上,按照我县棚户区改造办法,动迁户原则上按照一比一调换面积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部分的建筑成本和经济补偿没有全部纳入国家投资。

建议:

省政府应将棚户区改造配套资金及时足额的给到位,能否以货币资金补偿办法实行棚户区改造。

以便企业更好的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问题。

(十六)参政议政

为了能及时的反映阻碍森工发展的问题,提高森工人参政议政的意识。

建议:

加大森工企业参加省两会的代表比例,最好是森工系统单独组团参加,以便更好的反映森工人的诉求。

同时,提高企业参加地方政府人大政协代表比例,真正实现森工人当家作主的权利。

(十七)享受农业政策

近几年来,国家对“三农”问题越来越重视,从过去角度讲,林业也属于大农业范畴,国家出台各种惠农政策时,也将森工企业列入其中,使这些政策能够惠及林区职工群众。

建议:

森工企业也应享受国家各种惠农政策,如:

农业综合直补、粮食补贴、良种补帖、能繁母猪补贴、奶牛良种补贴和疫苗补贴等。

新林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应享有同样的政策。

(十八)局县共建

1、为加快区域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了区域内资源配置,实现了双方优势互补,加快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我们主动与周边一县两市开展合作共建。

虽然我们在局县(市)合作共建中争取到税收分成的优惠政策,但这只是我们与周边县市之间达成的协议,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

建议:

在“林地”共建中,省委应统一出台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如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维护费、招商引资的税收返还等问题。

2、为了充分发挥区域内医疗资源配置,方便百姓看病就医,局县两家正在积极的磋商,整合区域内的医疗资源,打破农民只能去定点医院就医才能报销的规定。

建议:

省在森工开展的医疗保险工作前提下,要和新农合的政策有机结合,做到政策上的共享,资源有效的发挥,合理配置使用。

3、要整合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资源,如供电、通讯、广播电视、供热等资源,应出台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对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资源,有效的进行并轨和配置,避免重复投资建设,改变条块分割的现状,使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

4、在退耕还林工程中,建议省委要结合实际的规划,给予土地、苗木、整地、管护等方面的补偿。

(十九)混岗知青待遇落实引发的上访

国家天保工程的实施,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使当年在林区工作的大集体(混岗知青)职工得到了养老保险待遇政策。

但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

由于年龄限制,一些年龄稍大的未进入知青行列的老职工家属,同样在林区建设中付出过汗水,为林区发展建设作出很大贡献,越老越干活多、吃苦多、贡献多,却没享受到这种养老保险待遇,从而引发了这部分人心理严重失衡,造成不断上访,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建议:

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予以关注和研究,是否能出台相关政策,对于年龄偏大的这部分在林区生活奋斗过的老职工家属也给予解决养老保险,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创新生态建设,应建立六种制度

1、建立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建议:

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由国家及省进行统一补偿,并逐年提高补偿标准,把二期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转入生态公益林保护体系中,做到统一补偿。

2、建立森林资源及林下资源的培育保护补助制度

建议:

省参照对农业上的综合直补,对珍贵树种及林下珍贵植被(松茸、刺五加等),要给予优惠的补贴扶持。

对可视范围内的绿化工程应给予补贴支持,并纳入省确定的十大工程规划之内,统一补贴。

3、建立林区基础建设保障制度

建议:

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洪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省政府的生态建设规划。

同时将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供暖、通信、公路、广电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规划中去。

同时,也要加大生态移民及小城镇、中心林场(所)的基础建设的投入及补贴,以减少资源压力,形成良性循环。

4、建立非林非木替代产业及衰退产业设立专项基金制度

建议:

以国家天保资金投入为主,省财政配套为辅,建立多渠道、多元化、全方位的融资体系,成立林业发展及衰退产业专项基金中心或林业生态建设发展银行。

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逐步由育林基金向林业发展生态基金转轨,由林业风险投资基金向构建创新林业融资体系的根本转变。

5、建立国有林资源生态保护保险制度

建议:

(1)在国有林改革大潮中,森林保险制度的建设显的尤为重要,特别是目前黑龙江森工区域内的个体林或民有林,在造林、抚育、防火、病虫害、自然灾害等方面都需要建立保障保险体系,同时,应借鉴国外先进管理模式,即:

国家政策支持、省里按比例配套,保险公司担保的融资方式加以解决。

(2)向国家申请发行大森林生态基金彩票,树立全社会生态意识,拓宽林业生态建设融资渠道。

6、建立新体新制前提下的信贷保障体系制度

建议:

特别是在如何发挥森工的行业优势、区位优势,打造资源两头在外的格局中,要发挥国家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对森工确定“四个地位”作用(即:

战略地位、主力军地位、以林强省地位、龙头地位),要在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及非林非木替代产业、优势产业发展中,应降低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等方面优惠政策的门槛,实行新体新制,鼓励企业真正走出去。

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点,安置更多的富余职工,解决就业问题。

实行民有林林权证、伐区拨交手续及境外采伐许可证,可在银行做抵押贷款、享受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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