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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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东阿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畜牧执法小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1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对违反收购生鲜乳有关规定的处罚

2-1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行为的处罚

2-2

对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行为的处罚

2-3

对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对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处罚

3-1

骗取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3-2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3-3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3-4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3-5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3-6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3-7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3-8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3-9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3-10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3-11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3-12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3-13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3-14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3-15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处罚

3-16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3-17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对违反饲料、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的处罚

4-1

以欺骗方式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4-2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4-3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4-4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4-5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4-6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原料生产饲料的处罚

4-7

对不按照规定进行饲料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4-8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9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4-10

对经营违反有关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4-11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拆包、分装或者不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或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4-1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4-13

对经营者发现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而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4-14

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4-15

对使用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养殖的处罚

4-16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违禁物质或者直接违禁物质进行养殖的处罚

4-17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对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对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对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对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对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对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对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对拒绝、阻碍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不按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要求及时进行动物免疫接种和消毒,不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测、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对规模化动物饲养、收购、仓储、屠宰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对用于生产经营的种畜、种禽和乳用动物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不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病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对因特殊需要而保存、使用、引进、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病料,不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不及时对保存、使用、引进、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病料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动物尸体等,不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对宰杀染疫的动物,出售或者抛弃染疫、病死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排泄物、垫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对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检疫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对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擅自异地或者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引进的种用动物未经依法检疫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动物饲养、经营活动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对饲养、屠宰、加工、运输、贮存、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动物强制免疫、检疫、监测等动物防疫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畜、家禽或者不按规定饲养宠物、观赏动物、珍稀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对在公共场所遛放易感动物或者利用易感动物从事演艺、展销、放飞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对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对未经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向疫点引进同类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对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行政强制

74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

行政强制

75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行政强制

76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行政强制

77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78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79

对依法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80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农机执法小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1

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未按照规定办理农机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无驾驶证驾驶农业机械或者驾驶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使用农业机械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农机事故当事人农机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对农机维修厂点不满足农机维修技术条件或超出范围维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经营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对持假冒作业证和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处罚

19-1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19-2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的处罚

19-3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行政强制

20

扣押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行政强制

21

扣押违反载人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行政强制

22

扣押存在事项隐患的农业机械

水产执法小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1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对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对销售的水产食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对水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对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水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对销售含有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水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对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的水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对进场水产品进行抽查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对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水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其他禁用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对苗种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对违反规定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对生产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水产品的处罚

药肥质检执法小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1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或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或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对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对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对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对在农药中添加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它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对使用禁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对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对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依《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禁止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对生产、销售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对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对农药经营者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农药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对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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