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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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3页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

关于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6〕54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各有关单位,各报考人员:

依照国家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34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体要求

国家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食药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专门对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强调要严格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核工作,增强报考人员属地化治理。

报考人员原那么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要采取方法,严格审核报名材料,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

我省今年资格审核原那么上只同意陕西省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利用单位的报考人员。

考试中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有组织、高科技作弊及替考等予以严厉冲击,严格考试治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平安。

二、考试时刻地址

10月15日9:

00-11:

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

14:

00-16:

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

10月16日9:

00-11:

30药事治理与法规

14:

00-16:

30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术

考试科目详见附件1。

考试地址统一设置在西安,具体考点见准考证。

三、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依照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2)。

有关报名条件中“相关专业”,可参考《关于发布2021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31号)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依照原人事部有关规定,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台湾居民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由单位统一送审。

为准确把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形,报考人员要认真填写“国籍地域”信息项,避免误填误报。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刻为2016年12月31日,实习期不计为专业工作年限。

 

四、报名方式及程序

(一)报名时刻

网上注册报名时刻:

7月15日至7月25日17:

00止;

现场资格审核时刻:

7月24日8:

00至8月4日17:

00,中午

休息1小时,节假日不休息;

网上缴费时刻:

资格审核确认通事后至8月8日17:

00止;

网上打印准考证时刻:

考前一周;

换取发票时刻:

完成报名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在省人事考试中心开取发票,截止时刻为10月14日(节假日除外)。

(二)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依照本人情形进行报名。

报名分网上注册报名、现场资格审核、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四个环节。

(三)报名应登岸中国人事考试网()或报名登岸界面(),依照网络提示填写报考信息,完成报名。

注:

第一次登岸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效劳平台的报考人员须先进行网络注册并上传照片(半年之内证件照)。

报考人员在上传照片前,必需利用“照片处置工具”对上传的照片进行预先审核处置。

(四)报考人员在网上(应选择陕西省)填报大体信息。

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应写明XX市XX县XX单位,中央或省属单位直接写单位名,单位名称须与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维持一致。

报考人员确认个人真实情形及拟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无误后,下载打印《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五)报考人员(含符合免试部份科目的报考人员)将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单位指定经办人员统一报送至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不受理报考人员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

地址:

西安市建设东路3号1号办公楼一楼考务大厅,咨询:

029-12333。

为提高审核效率,减少排队时刻,现场资格审核采取按报考人员单位所在市划分时刻段方式进行,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按属地进行,请各单位严格依照审核时刻送审。

在审核期限内未现场资格审核的,超期再也不受理。

审核时刻具体安排如下:

7月24日至7月27日西安(杨凌、西咸新区)

7月27日至7月29日渭南(韩城)、汉中、安康、商洛

7月30日至8月1日宝鸡、咸阳

8月2日至8月4日铜川、延安、榆林

每一个送审单位的经办人员一样不超过2人。

送审单位送审前请务必收齐材料,省人事考试中心原那么上只受理一次材料报审。

送审材料包括单位材料和报考人员材料。

一、单位材料

送审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资格审核送审单位情形备案表(附件3)1份,单位经办人、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送审人员情形汇总表(附件4)1份,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送审人员情形汇总表的真实性由单位负责。

二、报考人员材料

报考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表1份;

(2)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凡符合免试部份科目报考条件者,除提供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证件(资格证书、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外,还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的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审核进程中,对有疑问的报考人员,送审单位及报考人员应配合审核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六)资格审核通事后,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报名确认终止。

未在规定的报名时刻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舍弃报考资格。

(七)省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负责审核单位资质,要确保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审核报考人员材料,要确保每一个报考人员材料符合报考条件。

关于报考人员所在单位、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省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在信誉体系中予以记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采取终止考试资格、取消考试成绩、扣发资格证等方法,并停止报考人员两年报考资格。

五、收费标准

依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16〕510号)规定,收费标准为:

每人每科40元。

六、考试科目和成绩治理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

药学专业知识

(一)、药学专业知识

(二)、药事治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术。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

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药事治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术。

药事治理与法规为一起考试科目。

(二)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需在持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七、考试须知

(一)报考人员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

考场上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二)报考人员应考时要认真阅读考试须知,依照要求准确、完整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科目代码、试卷代码等信息,不然按零分处置。

(三)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利用2021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

另外,依照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药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份内容的通知》(2016年第1号),对2021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治理与法规科目部份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

请报考人员依照2021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份内容的通知》(2016年第1号),进行应试预备。

(四)严肃考试纪律。

严禁将电话等通信工具带入考场座位,不然按违纪处置。

对违背有关考试纪律,尤其是经认定核实为类似试卷的报考人员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要求,予以严肃处置,并通报单位和主管部门。

(五)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要增强宣传,配合做好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工作。

附件:

1.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代码表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3.资格审核送审单位备案表

4.送审人员情形汇总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

2016年7月14日

 

附件1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代码表

名称

级别

专业

科目

026.

执业

药师

04.

考全科

01.药学

4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2.药学专业知识

(一)

3.药学专业知识

(二)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中药学4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5.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

6.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

免2科

01.药学

2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中药学2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附件2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34号)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都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法》

(人发〔1999〕34号)

第五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2个科目,只参加药事治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术2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持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持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附件3

资格审核送审单位情形备案表

单位名称

(盖章)

办公地址

注册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一、我单位所提供的报考人员资格审核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送审人员情况汇总表等)均真实、有效。

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及法人全部承担。

 二、负责提醒我单位的报考人员自觉遵守人事考试纪律,诚信考试。

经办人员签字:

日期:

单位法人签字:

日期:

 

附件4

送审人员情形汇总表

我单位本次报送名同志进行资格审核。

其中:

名同志在我单位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符合报考条件;名同志归并计算原单位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符合报考条件(须附原单位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以上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均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无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本表真实性由本单位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法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

(学位)

现单位专业

工作年限

备注

注:

归并计算专业工作年限的人员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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