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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厂商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合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力,推动并规范全行厂商银业务的发展,根据《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企业评级授信管理办法》、《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厂商银业务是指生产厂家(卖方)、经销商(买方)与合行签订《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进行合作,由合行为经销商向生产厂家购买货物提供授信支持,合行根据经销商提前还款或补存提货保证金的状况,通知生产厂家按《购销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品种、规格向经销商释放相应金额货物的一种金融服务。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

第三条授信申请人除满足合行评级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营生产厂家产品的资格或资质;

(二)与生产企业之间至少已建立一年以上正常业务往来,或虽未满一年,但其控股股东控股的其它经销商已与该生产企业建立一年以上正常业务往来;

(三)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且非生产厂家的关联企业;

(四)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低于90天;

(五)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赢利,在各家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合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生产厂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品在全国或区域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二)对销售网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三)根据行业特征、市场环境的成熟度,对汽车、钢铁等部分行业可适当放宽;

(四)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在各家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愿意配合合行进行厂商银业务的相关风险控制;

(六)合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物流监管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运输及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专业从事运输及仓储业务三年以上;

(二)与授信申请人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

(三)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

(四)运输、仓储业务量大,行业信誉好,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电子化的仓储管理系统;

(五)具有良好的行业信誉和信用记录,在与本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从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运输、仓储行为未遭遇存货人的重大诉讼;

(六)如该物流监管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已与总行签署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且集团公司为该物流监管公司在《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一般责任保证,本条第(三)、(四)款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交易商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质量稳定,易于仓储、保管,不易变质、毁损,有形及无形损耗均能合理预测;

(二)规格明确,数量便于计量,质量便于检验;

(三)有成熟交易市场,有通畅销售渠道,市场价格易于确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

第三章业务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经销商向合行提出厂商银业务申请时,根据《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企业评级授信管理办法》,除需向合行提供一般授信业务申请时所需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与生产厂家贸易往来2年内(成立未满两年的,需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历史资料,例如商品购销合同、发票等;

(二)上一年度经营的相关商品的销售明细表;

(三)合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受理授信申请单位的业务申请,并负责调查授信申请单位、生产厂家的经营、管理、财务、资信等方面的情况,收集和核实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此基础上,对授信申请单位的业务申请进行充分评估,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授信期限、等要素,撰写授信调查报告。

第九条授信额度必须与授信申请单位的实际经营规模和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相匹配。

第十条授信期限必须与授信申请单位实际经营活动和贸易周期相匹配,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业务管理部门对公司业务部门提交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重点包括:

(一)业务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理条件;

(二)信贷资金的用途;

(三)授信申请单位的经营、管理、财务、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

(四)生产厂家的经营、管理、财务、资信等情况;

(五)授信额度、期限设定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厂商银业务,承办单位可在综合授信审批权限内审批,超过授权的,逐级上报合行审批。

第十三条经审批同意后,承办单位需与授信申请单位、生产厂家共同签订《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就此项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四条厂商银业务须要求生产厂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经销商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货物规格、品种、数量按时按质按量供货;

(二)生产厂家未能按《购销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供货时,生产厂家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厂商银业务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和毁损、灭失的风险必须自生产厂家移交货物时或之后转移给经销商。

第四章授信发放

第十七条公司业务部门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受理经销商的授信使用申请。

第十八条承办行与经销商、生产厂家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后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信贷业务专柜对公司业务部门提交的放款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完成对经销商的业务发放。

第二十二条合行发放的贷款须由合行受托支付汇划给生产厂家;签发的银票或其他支付凭证须由合行直接交付给生产厂家,并由生产厂家签发《收款确认书》。

第五章货物的交接

第二十三条生产厂家完成经销商所购买货物的生产,以书面形式告知合行拟提货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四条货物交付后,由于交付的货物与《出质通知书》不符或出现商品纠纷造成经销商在合行办理的厂商银业务存在违约风险或逾期,承办行应按照《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和相关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要求生产厂家、经销商相应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章提货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经销商向合行提前还款或补存提货保证金,即日由合行向生产厂家出具《提货通知书》,并以电子扫描件或传真形式送达生产厂家,同时电话确认;次日将《提货通知书》原件送达生产厂家。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建立专户台账对厂商银三方协议方式下的授信业务进行管理,台账应记录每一笔授信业务项下的以下事项:

(一)授信业务办理日期、金额;

(二)授信业务项下货物金额、数量、品种、规格;

(三)生产厂家签发《收款确认书》的日期;

(四)提前还款或保证金入账日期、金额;

(五)合行已释放货物金额、数量、品种、规格;

(六)经销商尚未提取的货物金额、数量、品种、规格;

第三十三条承办行应根据《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经销商的贷后监控。

承办行应加强与生产厂家的信息沟通,定期从生产厂家了解经销商的销售及财务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承办行应定期了解收集生产厂家的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对生产厂家进行贷后监控。

第三十五条如果经销商、生产厂家其中任何一方出现财务、经营上的重大不利变化,或出现行业政策变化等可能影响授信业务到期偿付的异常情况,或出现《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违约事项时,承办行应立即停止经销商在交行的授信业务,积极落实《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和相关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风险保障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开办此项业务的分行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操作细则,并报备总行公司业务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业务部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公司业务厂商银业务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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