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口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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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口应急救援预案

四瓦斯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1

五煤尘事故专项应急预案34

八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66

十一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106

四瓦斯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瓦斯爆炸能造成巨大的危害。

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爆炸极限,且具有火源和供氧条件,将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对人员、财产造成巨大威胁,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和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会造成人员大量伤亡,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对巷道、支架、设备造成严重破坏,造成生产接续紧张。

当有煤尘积聚时,有可能引起煤尘爆炸,会进一步扩大灾害范围,危及整个矿井。

1.1事故类型

瓦斯事故的类型有:

爆炸、燃烧、中毒、或诱发煤尘爆炸、火灾等事故。

由于瓦斯爆炸引发煤尘爆炸的可能性很大。

1.2瓦斯爆炸事故危险性分析

(1)矿井井田范围内有一1煤和二4煤,目前主采煤层为一1煤,煤层平均厚度1.2m,煤质为焦煤,煤层倾角平均10度。

(2)2011年矿井瓦斯的绝对涌出量为1.53m3/min;二氧化碳的绝对涌出量为1.94m3/min,矿井鉴定瓦斯等级为瓦斯矿井。

(3)矿井鉴定连续3年瓦斯等级为低级,达不到瓦斯抽放要求。

(4)矿井属瓦斯矿井,在通风系统合理、设施齐全完好,风量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发生瓦斯爆炸。

但是在煤巷、半煤岩巷道掘进中,在老空、盲巷、巷道高冒区、回采面上隅角和风速较低的巷道中,如果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风量达不到要求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和超限,如再出现放炮火焰、电器设备失爆等高温热源的存在,会造成瓦斯爆炸事故。

(5)瓦斯爆炸事故是煤矿最严重的事故灾难之一,易造成群死群伤、矿毁人亡。

爆炸会产生高温火焰(温度可达2000℃)、爆炸冲击波(最高1.2Mpa),并伴随大量有毒有害气体。

(6)爆炸生成的高温高压冲击波,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支架损毁、顶板冒落、通风构筑物破坏,引起矿井通风系统紊乱。

爆炸生成的有毒有害气体,伴随风流蔓延,导致较远距离人员伤亡。

爆炸在一定条件下会诱发火灾,引发二次及多次爆炸,爆炸冲击波卷扫巷道积尘,可能引发煤尘爆炸连锁反应,造成更大的灾难性事故。

1.3瓦斯爆炸事故易发生的地点

(1)在掘进工作面通风距离较长的巷道,由于风筒接头多相应漏风增大,通风阻力大造成迎头风量不足,不能有效稀释瓦斯浓度,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范围以内,如再出现放炮火焰、电器设备失爆等高温热源的存在,会造成瓦斯爆炸事故。

(2)回采工作面风量过小,上隅角回柱不及时或受上一区段工作面有害气体的影响,有可能瓦斯积聚造成事故;如采煤面回撤期间,由于巷道变形严重,为方便回撤将风筒断面缩小,造成回撤地点风量不足,就有可能导致瓦斯积聚造成事故。

(3)在巷道贯通时,由于通风设施不完善,造成风流短路,影响工作面正常供风造成瓦斯积聚。

(4)在排放瓦斯时,由于措施落实不到位,回风流中电器设备没有断电或有高温火源的存在,排放出的高瓦斯气体遇到引爆火源后会发生爆炸事故。

(5)在掘进工作面停风恢复通风时由于没有执行好措施,造成积聚的高浓度瓦斯气体涌出,遇到引爆火源会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6)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会出现瓦斯涌出异常,如果涌出量大时再遇到引爆火源会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7)根据矿井瓦斯监测数据显示瓦斯易于积聚的地点存在于巷道微风区。

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干部职工要沉着、冷静地按照"紧急救援、妥善避难、安全撤退、救人优先"的原则抢险救援。

(1)以抢救遇难人员为主,必须做到有巷必入,本着"先活者后死者、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原则救险。

(2)在进入灾区侦察时要带有干粉灭火器材,发现火源及时扑灭。

确认火灾没有火源不再引起再次爆炸时,即可对灾区巷道进行通风。

应尽快恢复原有的通风系统,加大风量,排除爆炸后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

迅速排除这些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既有利于抢救遇难人员,减轻遇难人员的中毒程度,又可以消除对井下其他人员的威胁。

(3)消除巷道堵塞物,以便于救人。

(4)寻找火源,扑灭爆炸引起的火灾。

(5)做好灾区侦察、寻找爆炸点、灾区封闭等工作。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瓦斯爆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主要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组成。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及其相应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职责。

3.2.1指挥机构

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时,现场带班干部和班组长要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自救和互救,同时要立即向矿总调度室汇报,总调度室要按照应急程序和有关规定快速逐级上报,矿立即启动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在发生生产事故时,成立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设在矿调度室。

总指挥:

矿长

副总指挥:

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后勤矿长。

成员:

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机运科科长、通风科科长、采掘队队长、经管科科长、综合办主任。

职责:

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抢险救援的工作、完善应急救援方案、发布抢险救援命令、根据抢险需要合理配置人、财、物资源、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核实遇险、遇难人员,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向上级救援机构发出救援请求。

做好稳定社会秩序、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现场抢救组、现场保卫组、生活与后勤物资保障组、事故善后处理组、医疗急救组、宣传组:

(1)现场抢救组

组长:

生产矿长、

成员:

机电矿长、安全矿长、各专业技术人员、采、掘队队长

职责:

按照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紧急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根据事故情况,有危及周边工作地点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负责记录、保存救援过程资料。

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参与和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

(2)现场保卫组

组长:

综合办主任

成员:

综合办人员

具体职责:

维护矿区和居民生活区的治安,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封闭相关场所,维护交通秩序。

杜绝无关人员进入事故救援现场,确保事故救援的顺利进行,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3)生活与后勤物资保障组

组长:

后勤矿长

成员:

经管科科长、综合办主任。

职责:

负责组织抢险救援所需各种物资装备、器材、人员和资金的调集和筹备。

保障有关抢险救援人员的日常生活需要,保证矿区的正常秩序。

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4)事故善后处理组

 组长:

矿长

成员:

安全矿长、综合办主任、医院相关人员。

职责:

负责核实遇难者身份,了解掌握家庭情况并通知其遇难者亲属。

安排遇难者亲属善后处理期间的生活和遇难者丧葬事宜,负责洽谈抚恤条件。

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5)医疗救援组

 组长:

综合办主任

成员:

综合办及保健站人员

职责:

组织医疗救治。

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负责灾区消毒防疾,确保灾区饮食卫生。

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6)宣传组

组长:

综合办主任

成员:

综合办成员

职责:

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协助现场保卫组维持矿区秩序。

编发事故简报,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与接待工作,协助现场应急指挥部通报事故抢险进展情况。

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7)专家组

组长:

总工程师

成员:

各专业分管人员

职责:

提供救援技术支持,参与抢险方案拟定。

搜集整理救援过程中的技术资料,为指挥部提出建议意见及相关依据,参与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3.2.2抢险救灾人员岗位责任制

(1)总指挥

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执行经救援指挥部研究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具体的应急处理措施的审定。

联系救援相关事宜,争取社会支援,下达抢险救援命令。

(2)副总指挥

协助总指挥工作,检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

(3)有关副矿长

根据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所需人员及时调集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控制入井人员,协助实施抢险救援方案。

(4)矿调度室主任

做好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办公室的各项应急工作。

准确、快速地完成接警和正确下打接警后的初次反响调度命令,组织灾区人员撤离,进行自救互救及避灾。

按照报告程序,快速报告事故信息。

不断收集和处理事故灾情信息。

通知相关单位统计遇险职工人数,通知相关人员在调度室结集待命。

转达指挥部的各项救援命令,完成各项救援协调工作。

(5)矿山救援队负责人

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负责制定矿山救援队行动方案和处置措施。

具体指挥矿山救援队和辅助救援队执行救援行动。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下达的其它救援工作任务。

(6)矿调度室和值班员

及时准确地上报事故情况,传达总指挥部命令。

了解并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灾难情况和救援情况。

整理抢险救援命令,工程(工作)进度等有关救援信息。

核实和统计灾区人数,组织灾区人员撤离。

召集有关人员在调度室待命和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完成总指挥赋予的其它任务。

(7)事故区(队)、班(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区队长、班(组)长是本单位(区、组)应急管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有作业和作业人员的应急管理承担责任。

负责本单位应急组织工作和应急责任制的制定,承担应急管理教育和宣传培训任务。

发生灾难事故,现场跟班的区队长或班(组)长是自救、互救负责人,是避灾的现场指挥者。

现场跟班的区队长或班(组)长和所有现场人员承担向调度室汇报灾情的义务。

要注意观察灾情的变化,查清灾区人员情况,组织灾区人员避灾和撤离。

向指挥部汇报灾区情况和事故前的相关现场作业情况。

在灾情发生时,现场的瓦检员或其他现场的安全检查人员要协助现场跟班的区队长或班(组)长避险、避灾,查清灾情、判断情况、定期检查瓦斯和一氧化碳浓。

(8)通风科长

提供通风系统图及瓦斯、其他有毒有害气体通风情况。

按照指挥部命令负责调整矿井通风系统。

密切注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况,组织完成必要的应急通风工程和执行有关的通风应急措施。

通风部门的专职瓦检员和放炮员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要协助现场跟班的生产单位区队长或班(组)长,查清灾情,提出现场避灾建议。

要立即向通风部门值班人员汇报事故情况。

(9)综合办主任

组织人员维护事故矿井的秩序和治安,积极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信息,协助公安部门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施监护和控制,协助追捕逃逸人员等。

(10)安检科负责人

协调并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

参与应急救援方案制定、修定与实施,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11)经管科负责人

积极准备救援装备和器材,并运送到指定地点。

(12)机运部门负责人

根据指挥部命令,组织实施通风机、供配电应急安装工程,保证矿井主要电气设备正常运转,及时抢修和安装抢险救灾机电设备。

(13)技术科负责人

提供灾区图纸和资料并根据指挥部命令完成灾区相关测量工作。

参与事故灾害初步评估、信息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措施的初步意见,参与救援方案的制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提供提瓦斯爆炸设备相关资料,提出事故处理建议方案,执行现场应急指挥部制定的瓦斯爆炸事故处置工程,完成交办的其它事项。

(14)调度室负责人

确保现场应急救援通信和电子信息采集、传输工作。

(15)综合办负责人

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隐患)监控

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切实把防治瓦斯的各项管理规定及瓦斯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不断提高"一通三防"现代化水平,努力提高抗御瓦斯灾害的能力,防治瓦斯爆炸事故。

防止瓦斯积聚可采取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1)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使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实行分区通风。

矿井、采区应有足够的风量,采掘工作面配风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消除采掘工作面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加强巷道贯通后的通风管理和局部通风管理工作,杜绝巷道出现无风、微风和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现象。

(2)严格落实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停送电的安全措施。

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

(3)排放瓦斯前必须制定专门的瓦斯排放措施,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报批,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4)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现象。

巡回检查人员要按规定时间、线路进行检查。

(5)矿井按规定配齐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下井人员要按《规程》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6)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及瓦斯涌出异常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7)加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保证系统完好正常运行。

各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等要按要求上齐、上全监测探头,瓦斯断电功能做到数据准确、灵敏可靠。

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8)充分利用先进的通信技术发布矿井安全监测信息,建立健全安全监测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规定安全监测信息发布流程;配齐安全监测机房值班人员,保证安全监测机房24小时有人值班,并应确保监测主机超限声响报警功能正常。

当瓦斯超限时,应立即停产,迅速采取措施处理。

并及时将瓦斯超限的原因、处理情况、防范措施等反馈给调度室。

(9)加强掘进工作面瓦斯管理,消灭掘进头瓦斯事故。

高瓦斯矿井必须完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4.1.1完善和改进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1)矿井安装KJ90NA型安全监控系统,该系统由中心站主备机、传输接口、声光报警器、分站、传输线、传感器等设备组成,系统具有当地和远程瓦斯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功能,能够自动诊断出系统的传输状况、传感器、分站等监测故障,储存监测数据和历史曲线,可输出打印监测报表。

(2)目前我矿工作面、煤、半煤掘进工作面、按照安全监测1029行业标准已全部安装瓦斯传感器,能连续监测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能实时显示动态数据和图像,根据历史曲线分析瓦斯变化情况。

(3)局部通风机全部安设局扇开停传感器,正常监测局扇运转情况,杜绝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现象的发生。

4.1.2隐患人工排查

(1)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巡回瓦斯检查或专人定点检查。

(2)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瓦斯检查次数、检查周期、瓦斯检查方式,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

(3)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地点、次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使用瓦斯智能巡检系统,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

(4)检查瓦斯的次数为:

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2次。

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的时间间隔要均匀,决不允许半班内完成一班内的检查次数。

(5)瓦斯检查牌板的悬挂位置:

采煤工作面在回风侧距安全出口20m的巷道中(包括上、下隅角);掘进工作面在距迎头50m的巷道中;有人工作的机电硐室在司机岗位处;无人工作的硐室在调节风窗处;回风道设在测风站内。

(6)瓦斯检查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检查。

(7)经分析确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检查员检查的地点,未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检查员进入检查瓦斯。

4.2瓦斯事故的预防

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和煤矿监察局关于瓦斯隐患排查的规定,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切实把防治瓦斯的各项管理规定及瓦斯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不断提高"一通三防"现代化水平,努力提高抗御瓦斯灾难的能力,防治瓦斯爆炸事故。

(1)搞好矿井开拓布局,合理布置巷道,不出现平面交叉巷道,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通风、老塘通风,建立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

(2)根据生产接续,每月编制通风作业计划和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通风、老塘通风、扩散通风,消除无风区、微风区,保证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符合规程要求。

(3)加强局部通风管理,特别是重点瓦斯管理区的局部通风管理。

采、掘供电必须分开。

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每班试验一次,实现风电闭锁装置,人工复电,煤巷、半煤巷及长距离通风地点的风机必须安装风机开停量。

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开风机,风机必须指定专人看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必须有专人看管风机,严禁随意停开风机,如需停止风机运转必须填写“有计划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停风时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在全风压巷道口设置栅栏,严禁人员进入。

有计划停风时,必须根据现场情况编制安全措施,明确停电、停风时间、原因、停风前的准备、停风期间的安全保障、恢复通风的步骤等内容,明确责任人,确保落实。

无计划停风时,班组长必须立即命令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同时汇报调度室,施工单位电工在10分钟之内无法恢复通风时,班组长组织人员在全风压巷道口设好栅栏,切断风筒,安排专人看管风机,禁止随意启动风机和人员进入停风区。

(4)严格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

严格瓦斯检查员管理,对重点瓦斯管理区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

严格瓦斯检查制度,按规定检查瓦斯,杜绝空班漏检、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瓦斯检查做到“三对口”。

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爆破工、采掘区队长、班组长、安全监测工、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按规定悬挂,并处于常开状态。

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灵敏可靠的瓦斯传感器,断点范围符合要求,在矿井、采区回风安设风速传感器,掘进工作面主备风机安设开停量,主要进回风风门安设开关量。

对各种传感器要及时维护、标校,确保灵敏可靠。

矿井的总回风道或一翼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0%时,必须报告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区回风道及采掘工作面的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70%或二氧化碳超过1.50%时都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7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70%时严禁放炮。

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首先检查瓦斯,瓦斯重点区掘进工作面停风超过2小时,非瓦斯重点区超过8小时,恢复通风时由救护队探查,在规定时间内由专职瓦斯检查员进行探查,只有停风区中氧气浓度不低于18%,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直接恢复通风,否则必须写出措施,在总工程师指挥下由救护队排放瓦斯。

恢复已封闭的停区队或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出其中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前,应制定安全措施,在矿总工程师的指挥下由救护队排放瓦斯。

启封盲巷或旧巷时,必须先检查瓦斯,当巷道内瓦斯不超过1%,二氧化碳不超过1.5%时,可由通风部门直接恢复通风,否则必须写出措施在总工的指挥下,排放瓦斯。

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异常时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汇报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报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处理。

当掘进迎头预透盲巷、旧巷或其他巷道时地测部门必须在掘进工作面距贯通地点50m前,其它掘进工作面距贯通地点20m前,开门点距贯通点的距离小于20m开门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下达“巷道预透通知单”。

通风部门接“巷道预透通知单”后编制巷道贯通通防安全措施,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只有在被贯通的巷道瓦斯浓度在0.70%以下,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贯通。

否则,必须按规定排放瓦斯。

(5)加强放炮管理

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

各煤层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

使用毫秒延期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准超过130毫秒。

严禁裸露爆破,不准打浅眼放小炮,短母线放炮。

在掘进工作面中,一次装药必须全部一次起爆,在回采工作中可以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杜绝一次装药,多次起爆的现象。

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以上放炮器同时放炮。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封满封泥,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严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6)井下电、火焊必须填写《井下电、火焊措施》,由矿长批准后方可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电、火焊工作,专人监护,并按规定放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

(7)严格电器管理,杜绝电器失爆。

(8)密闭墙前禁放物料,人员严禁在密闭前逗留,严禁打开栅栏进入盲巷。

4.3预警行动

(1)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异常时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汇报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报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处理。

(2)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0.70%,应停止工作,并汇报调度室及通风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启封盲巷(包括临时密闭的掘进工作面)或恢复旧巷工作时,必须探查瓦斯,当巷道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不超过1.5%时,可由通风部门直接恢复通风,否则必须按规定排放瓦斯。

4.3.1预警行动的执行标准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于井下不同地点瓦斯浓度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和断电范围的规定,执行人工系统预警行动和监控系统的预警响应行动。

4.3.2预警行动的执行内容

4.3.2.1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0%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的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3)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停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5)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

(6)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必须进行排放瓦斯。

4.3.2.2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7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7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7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信息报告程序

5.1报警系统及程序

(1)矿预警和事故报告接警专用电话设在矿调度室,重大事故灾害的预防与预警的工作职责纳入矿应急管理系统中,矿调度室是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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