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代驾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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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代驾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公司代驾服务质量及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公司制定了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及人员管理制度,公司录用的每一位代驾服务人员都经过公司严格的路考及岗前培训方能上岗。
1.代驾工作人员需在与客户预约时间前到达客户处,并佩戴由我司统一制作印有工号及照片的胸卡。
2.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我司要求代驾工作人员在见到预约客户时,若发现其有严重醉酒现象,意识不清时,我们原则上不提供代驾服务,(有亲人朋友陪同并代其在服务确认单上签字的除外)。
3.工作人员和客户见面后,礼貌的与客户或其代签人签订服务协议,说明收费标准。
上车前检查客户车辆情况,有已经损坏处需及时和客户确认。
4.禁止工作人员饮酒后执行代驾任务,若客户发现我司代驾人员有酒后执行代驾的,可拒绝其服务并第一时间通知我公司调度中心,我司将在最短时间内调换工作人员完成此次服务,并对此事作出严肃处理。
5.服务人员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抢行,安全礼让。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若在服务过程中发生我方有责的事故,除保险以外的损失由我司承担。
若对方责任的,我司不负责损失的赔偿。
但我司会尽可能的协助交警调查及保险理赔。
6.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接触车内及客户的随身物品,到达目的地后,工作人员协助客户检查随身及车内物品,确认无损坏或丢失,请客户在服务回执单上签字并评定此次服务等级。
7.本次服务结束后,服务人员需及时致电我司客户服务部报告服务完成情况,在第二个工作日我司客服人员将对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征求客户对我司工作人员的意见及对我司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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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代驾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请甲方提供酒后代驾服务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的预约,保证按本公司《代驾服务管理规范》之要求,把乙方从预约地安全送回目的地。
目的地若有变化,以乙方确认代驾完成签字为止。
二、甲方代驾员到达指定地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须佩戴本公司胸卡,按乙方与甲方电话预约时收费标准收费,如因乙方原因取消预约,乙方必须付甲方交通费10元;等候超过半小时以上要加收10元,
三、出发前乙方应配合甲方代驾员就车辆特征进行(检查)确认,如乙方车辆已有破损等情况,须经双方确认,若乙方车况不良而引发的车辆损坏,甲方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有责任妥善保管好车内及随身财物,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甲方应严格要求自己的代驾员,不得接触乙方车内及随身财物。
如再代驾过程中车内的物品遗失,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送车途中,乙方不得干扰甲方代驾员的驾驶,不得要求违反交通法规操作和行驶,如乙方提出过分要求,甲方代驾员有权拒绝,并及时报告公司,请示处理方法。
六、如乙方严重酒醉,必须有陪同人员同车服侍,甲方代驾员方可履行代驾行为,如无人陪同,甲方代驾员可拒绝履行,并由乙方付交通费10~20元。
七、如遇意外交通事故发生,若属甲方代驾员违章行为造成,相应赔偿由甲方承担(保险外的数额),甲方还可以负责车辆修理期间适当的交通费用。
属于他方车辆主要责任或乙方干扰代驾员操作而造成的,甲方不负责赔偿损失。
但可以协助交警调查及保险理赔。
八、如果在代驾过程中由我公司驾驶员出现的违章,在交警队出示时间证明一律由本公司负责。
九、乙方有义务实事求是地告知甲方车辆保险情况。
甲方声明:
甲方只为基本保险(车损险、三者险、交强险)的车辆提供代驾服务,同时也为通过电话预约的客户服务(私下约本公司的代驾员所签订协议无效)。
如有乙方隐瞒以上情况未如实告知,出现任何车辆、人员伤害事故损失,甲方均不承认赔偿责任。
请乙方如实填写以下表格,(特别是保险情况),并在到达目的地时,在表格后一栏再次签字,如遇本协议有未尽事宜而出现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有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乙方留客户联。
甲方:
公司(盖章)
乙方:
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
年月日时分
签订地点:
酒后代驾协议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请乙方提供酒后代驾服务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服务预约,保证按本公司《代驾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把甲方由预约指定地点安全送达到目的地。
到达目的地后,甲方认可车辆及财务无损并签字确认,本次服务结束。
二、乙方服务专员到达指定地点与甲方签订、履行本协议时须佩带本公司胸卡,按甲方与乙方电话预约的收费标准收费;如因甲方原因取消服务预约,甲方须付乙方服务专员交通费20元,等候超过20分钟以上每小时要加收20元,比甲方预约路程远(饶路)每5公里应加收20元。
三、出发前甲方须配合乙方服务专员了解甲方车辆特性及车况等情况。
如甲方车辆已有破损情况须经双方确认。
若属甲方车况不良而引发的车辆损坏,乙方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有责任妥善保管好车内及随身财物,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乙方也严格要求自己的服务专员不得接触甲方车内及随身财物。
如发生由于财务损失甲方专员在警察到达现场调查之前,不得离开现场。
五、送车途中,甲方不得干扰乙方服务专员驾驶,不得要求违反交通法规的操作和行驶。
如甲方提出过分要求,乙方服务专员有权拒绝,并及时报告公司请示处理办法。
六、如遇意外交通事故发生,若属于乙方服务专员驾车违章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按保险公司车辆免赔部分将由乙方承担;当乙方所负责任达50%以上时,乙方还可以负责甲方车辆修理期间适当的交通补贴费用100-200元。
属对方车辆主要负责的,乙方不负责损失赔偿,但可协助交警调查及保险理陪。
七、甲方需如实告知车辆保险情况。
乙方声明:
乙方只为有基本保险(车损险、三者险、交强险)的车辆提供代驾服务,同时也只为通过电话预约的客户提供服务(私下约本公司的代驾专员签定本协议无效)。
如因甲方隐瞒以上情况未如实告知乙方,出现任何车辆、人员意外伤害事故损失,乙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甲方赔偿乙方驾驶员相关损失。
八、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对于意识不清醒、醉酒的客户必须有其清醒同伴的陪同,并代其在服务协议上签字方可提供服务。
请甲方如实填写以下表格(特别是保险情况),并在到达目的地时在表格最后一栏再次确认签字。
如遇本协议有未尽事宜而出现问题,将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由乙方盖章、甲方签字即时生效。
一式三份,甲方留存客户联。
以上供参考!
我也在考察
酒后不能驾车,为何代驾公司就是火不起来?
种粮大户NO1发表在新闻聚焦华声论坛
发表时间:
2009-9-2211:
38
随着对酒后驾车严查的深入,地方政府也积极推动代驾业务的发展。
合肥市公安局蜀山交警大队、蜀山区商务局等单位最近联合发起成立了“蜀山区酒后代驾联盟”,联盟由有意代驾业务的出租车公司、酒店、停车场等经营单位,及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以及驾驶员组成。
酒店接受醉酒顾客的委托,联系代驾志愿者,或者顾客直接拨打联盟服务电话。
代驾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交警部门审核。
(《新京报》9月19日)
最近公安对酒驾的严查动了真格;但另一方面,中国是个人情社会,饭桌上滴酒不沾未必妥当。
如此,代驾也就是当然的选择。
蜀山区的代驾联盟的建立,是当地政府以人为本的的惠民措施。
但此举真的能让代驾红火起来,并杜绝酒后驾车吗?
先回顾一下,过去那些风光一时的代驾公司因何失败?
早在2004年9月,上海首家代客驾车服务公司——上海吉世捷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就正式投入运营,但是由于接单量不足,生意惨淡收场。
山东的一家代驾公司向媒体诉苦称:
半个月才接一笔100元钱的酒后代驾业务。
(《齐鲁晚报》8月24日)
一方面,是代驾的巨大需求,一方面,是代驾“叫好不叫座”。
原因何在?
巨大的制度风险,造成代驾业务的不确定性,才是阻碍代驾发展的症结所在。
第一,风险分摊之惑。
车主把自己的爱车交给代驾司机,如果出现意外,责任如何划分?
保险公司理赔政策是怎么样的?
目前,国家对代驾服务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据记者调查,上海五大出租公司均表示不提供司机代驾服务,原则上也不允许司机去开客人的车,因为“万一出了事,车没有保险或超出保险理赔范围怎么办?
”这些问题都是巨大的法律风险,是代驾和车主方都绕不过去的问题。
这也是政府应出面解决的问题。
第二,据代驾司机反映,他们服务的大都是喝醉酒的人,遇到个别不讲理的乘客,或者突发情况,司机自身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除了“醉汉不好侍候”,从法律上说,醉汉要求代驾,这个合同的效力也有问题。
政府有必要出台强制性的规定,确定这一合同的有效性。
而合肥蜀山区的“代驾联盟”并没有借助国家公权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甚至由于不适当的干涉,还可能增加开展代驾业务的难度。
比如,规定代驾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交警部门审核,这实际上就是行政许可,人为提高了业务的成本。
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对于公民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中介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而且行政许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至少必须是省会人民政府的规章。
而目前还只是区级政府机关的命令。
古罗马的政治家凯撒说过:
往往恶劣的制度都源于一个好的先例。
代驾业务,不应实行前置“审批”,政府更应关注事后的服务和制度保障。
代驾牵一发而动全局,涉及到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保险理赔,车主和代驾司机的权利义务平衡,如何化解双方的不信任及矛盾……这些问题,有赖于国家公权的积极介入:
扶植行业协会,设立行业细则,以及投诉受理程序,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代驾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长久的经营业务,这些制度性的问题不解决,不可能红火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