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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规则比较

三大规则的比较

(一)适用的海上航程

《海牙规则》:

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

《维斯比规则》:

1)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2)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或3)提单载有的或有提单证明的契约的规定,该契约应受本公约的各项规则约束或应受本公约生效的任何国家的立法约束。

《汉堡规则》:

1)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2)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3)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且该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4)提单或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是在一个缔约国内签发的,或5)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或实行本公约的任何国家的立法,应约束该合同。

(二)适用的合同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凭证进行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凭证,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汉堡规则》: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必是代表物权的提单或其他类似的单证;不适用租约,但是,如果提单是依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则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该提单。

(三)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协议或“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

《汉堡规则》:

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四)承运人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汉堡规则》:

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

包括实际承运人和合同承运人。

(五)索赔

《海牙规则》:

未规定

《维斯比规则》:

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

《汉堡规则》:

本公约规定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

(六)承运人的管理义务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

1)a.使船舶适航;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或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2)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移、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汉堡规则》:

承运人和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义务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避免引起货物损失及相关后果的发生。

(七)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1)除非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一款地规定,克尽职责,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由请求人负责举证。

2)规定了17项可以免责的原因。

《汉堡规则》:

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地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因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引起该项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是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

(八)举证责任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1)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和损害,对于已克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

2)对于第17项免责,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汉堡规则》:

除非火灾,承运人由义务证明为了避免损失采取了合理措施。

(九)火灾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免责,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汉堡规则》:

如果索赔人证明火灾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一十)活动物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排除适用。

《汉堡规则》:

1)“货物”包括活动物;2)承运人对活动物类运输固有的任何特殊风险所造成的灭失、损伤或延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

(十一)甲板货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排除适用。

《汉堡规则》:

承运人只有按照同托运人的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或依据法规的规章的要求,才有权在舱面上载运货物。

且必须在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上载列相应说明。

违反以上规定将货物载运在舱面上,承运人须对仅由于在舱面上载运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

违反将货物装载在舱面的明文协议而将货物装载在舱面,承运人失去责任限制的权利。

(十二)危险货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性质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可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载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害或费用负责。

如果承运人知道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载,则在该项货物对船舶或货载发生危险时,亦得同样将该货物卸载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其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发生共同海损不在此限。

《汉堡规则》:

1)托运人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在危险货物上加上危险的标志或标签。

2)类同于海牙规则。

3)任何人如在运输期间,明知货物的危险特性而加以接管,则不得援引13条第二款的规定。

 

(十三)责任限制

包括:

1)货物的灭失或损坏2)延迟交付

《海牙规则》:

除非在提单中另有申明,每件或每计费单位100英镑。

关于延迟交付没有特别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

除非在提单中另有申明,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毛重30金法郎中高者为限。

根据1979年特别提款权修正案:

每包或每单位666.67SDR或每公斤毛重2SDR。

关于延迟交付没有特别的规定。

《汉堡规则》:

1)每件或每单位835SDR或每公斤毛重2.5SDR中高者为限。

2)延迟交付的限额2.5倍的运费,但这个限额不得超过运费总额以及前款规定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限额。

(十四)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海牙规则》:

未特别规定

《维斯比规则》:

如经证实,损失是由于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蓄意造成损失而做出的行为或不行为,或明知可能会产生损失而轻率地采取行为或不行为产生的,则无权享有责任限制。

《汉堡规则》:

如经证明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该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意造成这种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做出的行为或不行为,或明知可能会产生这种灭失、损失或延迟交付而仍不顾后果做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产生的,则无权享受责任限制。

如有明示禁止,甲板运输将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十五)改变责任限制的协议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允许,但应在提单中注明。

《汉堡规则》:

无权降低,但可以协议增加,并于提单中记载。

(十六)绕航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绕航的承运人丧失免责和责任限制。

但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任何合理绕航,不作为破坏或违反本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行为。

《汉堡规则》:

没有特殊规定。

除分摊共同海损外,承运人对因在海上采取救助人命的措施或救助财产的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

(十七)提单的内容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a).辨认货物的主要标志;b).包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c).货物的表面状况。

《汉堡规则》:

1)第15款规定了提单必须包括的15项内容;2)规定了“已装船提单”;3)第15条为非强制性内容。

(十八)提单的证据效力

《海牙规则》:

作为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维斯比规则》:

承运人收到提单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但是,当提单已被转让与诚实行事的第三方时,便不能接收与此相反的证据,即作为绝对证据。

《汉堡规则》:

提单是承运人接管,或如签发“已装船提单”时,装载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提单已转让给诚实行事的第三方时,则承运人提出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如果提单未载明运费或其他方式说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或未载明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由收货人支付,则该提单是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滞期费的初步证据。

如已转让给善意第三方,则为最终证据。

(十九)保函的效力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未规定

《汉堡规则》:

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方,均属无效;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有意诈骗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如属有意诈骗,承运人不得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

(二十)灭损通知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灭损通知必须在交付的当时或灭损不明显的情况下3天之内向承运人提出。

如未提出,视为承运人已经按提单交货的表面证据。

《汉堡规则》:

灭损通知必须在交付的当时或灭损不明显的情况下15天内向承运人提出。

如未提出视为承运人已经按提单交货的表面证据,延迟交付的灭损通知应在60天内提出;承运人必须在交付或灭损事故发生后的连续90天内提交灭损通知,否则视为未因托运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灭损的初步证据。

(二十一)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

必须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出诉讼,否则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维斯比规则》:

同上,但在诉讼事由发生后,得经当事方同意,将这一期限延长。

《汉堡规则》:

一切诉讼必须在交付货物之日或应当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起2年内提起。

如果这一期限届满,但在起诉地国家的诉讼时效并未届满,仍可以提起诉讼。

但是,所许可的时间不得少于从提起诉讼的人已解决了对他的赔偿或对他本人发出的传票送达之日起90天。

(二十二)管辖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未规定

《汉堡规则》:

可以在以下法庭起诉:

1)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或如无主要营业所时,其通常住所;或2)合同订立地,但该合同须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的;或3)装货港或卸货港;或4)海上运输合同中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5)扣船地,但被告提供保证金后可以将诉讼转移至被告请求的由原告选择的前述所指的管辖法院。

(二十三)仲裁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未规定

《汉堡规则》:

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应特别注明并入提单,否则不得对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援引该条款。

仲裁地:

1)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或其通常居所国的某一地点;2)合同签订地,但合同须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的;3)装货港或卸货港;4)仲裁协议地;5)如未事前协议,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协议仲裁地点。

(二十四)共同海损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视为有碍于在提单中加注有关共同海损的任何合法条款。

《汉堡规则》:

公约不妨碍有关共同海损的合法规定;公约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也决定收货人是否可以拒绝共同海损分摊和承运人对收货人已交付的任何此种分摊额或已支付的任何救助费的赔偿责任。

(二十五)冲突条款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运输合同中凡解除或减轻承运人按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任何条款均属无效。

《汉堡规则》:

违反公约的条款无效。

但如有关货物的索赔人由于本条款使某项合同条款成为无效或由于漏载本条第3款所指的声明而遭受损失时,为了给予索赔人赔偿,承运人必须按照本公约规定对货物的任何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支付所要求的限额内的赔偿金。

此外,承运人必须赔偿索赔人为行使其权利而产生的费用,但在援引上述规定的诉讼中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照起诉地国家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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