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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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标技委,包括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省级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批准成立的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

对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省级标技委的设立和组建应当遵循适应需求、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标技委下设秘书处,负责省级标技委的日常工作。

省级标技委秘书处可以由多家单位联合承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质监局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省级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规划省级标技委的建设;

(二)协调和决定省级标技委的组建、调整、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

(三)监督省级标技委的工作;

(四)组织对省级标技委进行考核,并作出奖励和惩处的决定;

(五)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的省级标技委;

(六)组织开展对省级标技委委员的培训;

(七)其它与省级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省级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省质监局提出本行业省级标技委规划、筹建、成立和管理建议;

(二)指导和协调本行业省级标技委的组建、调整、换届等工作,并为相关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三)指导本行业省级标技委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申报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调本行业相关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

(四)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技术专家参加相关省级标技委;

(五)督促本行业省级标技委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六)参与对本行业省级标技委的考核与监督;

(七)其它与省级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省质监局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相关省级标技委的筹建、成立和管理建议;

(二)协助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省级标技委进行组建、调整、换届等工作;

(三)协调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

(四)推荐本行政区域标准化技术专家参加相关省级标技委;

(五)督促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省级标技委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六)参与对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省级标技委的考核与监督;

(七)省质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标院)受省质监局的委托,协助管理省级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省级标技委筹建、成立、调整、换届等环节的技术审查;

(二)定期汇总分析省级标技委工作开展情况并报告省质监局;

(三)参与对省级标技委的考核;

(四)省质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架构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省级标技委由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并设1名主任委员和1-3名副主任委员。

省级标技委的组成应当充分考虑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吸纳各相关方的代表参加。

第十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和单位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并覆盖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分布区域。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在省级标技委担任任何职务。

第十一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相应的行政职务;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并愿意参加省级标技委的各项活动;

(五)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省级标技委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为我省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相应的行政职务,能决定和处理省级标技委的重大事项,指导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省级标技委单位委员由标准化需求明显、标准化能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并指派1名具有相应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人员为联络人,代表所在单位参加省级标技委的活动。

第十四条 省级标技委秘书处设1名秘书长和1-3名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

秘书长原则上来自秘书处承担单位,副秘书长可以来自其他单位。

省级标技委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省级标技委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省级标技委秘书处的,省级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共建单位配合。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由21名以上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由15名以上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

委员和单位委员的总数应当为单数。

同一单位在同一省级标技委任职的人员不得超过3名,其中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委员或单位委员各不超过1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分技术委员会应当有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省级标技委可以聘请省内外享有威望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六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单位委员和顾问人选应当在省质监局政务网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上公开征集,征集时间为一个月。

第十七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和单位委员在本省级标技委具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省级标技委的资料和文件;顾问不参与省级标技委的表决,但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省级标技委可以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

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省级标技委的活动,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省级标技委涉及重大事项需要表决的,应当获得全体委员(包括单位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省级标技委委员和单位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的规定,依法、依章行使权利,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其他委员和单位委员的利益。

秘书处承担单位不得滥用权利,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限制其他委员和单位委员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或单位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省级标技委应当予以解聘,并报省质监局备案:

(一)未履行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规定的职责或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所在省级标技委活动的;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或单位委员的;

(三)利用委员或单位委员身份为自己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导致所在省级标技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省级标技委应当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发展情况,了解标准化工作需求;

(二)提出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立项和修订建议;

(三)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参与对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审评,并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四)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推动本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五)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六)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专题研究,承担或参与相关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

(七)跟踪、研究本专业领域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工作;

(八)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

(九)开展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十)省质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组建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省级标技委的组建程序为:

申请筹建、公示、批复筹建、组建、申请成立、批复成立。

第二十四条 申请筹建省级标技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或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领域,且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需求;

(二)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转化为标准的专家;

(三)专业领域清晰,与现有省级标技委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

(四)有持续的标准化工作需求和明确的标准制(修)订目标。

第二十五条 拟承担省级标技委秘书处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三)有坚实的标准化工作基础,配备专职的标准化人员,曾经为主制(修)订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已参加全国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

(四)愿意为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设有会计机构和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五)能够将省级标技委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

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单位申请承担省级标技委秘书处工作。

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联合申请承担省级标技委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筹建省级标技委的申请由拟承担秘书处的单位(以下简称筹建单位)提出,并填写《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附件1)。

省级单位筹建省级标技委的申请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无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可以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

省级以下单位向所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二十七条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筹建单位的筹建申请进行审查。

对同意筹建的,向省质监局提出筹建建议。

对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筹建建议,省质监局应当征求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省标院对申请筹建省级标技委的必要性、拟承担秘书处单位的条件等进行技术审查,并将结果报省质监局审核。

省质监局对通过审核、拟筹建的省级标技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对经公示存在异议的,省质监局组织相关方进行协调。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协调达成一致的,省质监局予以批复筹建。

第二十九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省级标技委委员的征集和组建方案的拟订等工作,并向省质监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无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筹建单位建议成立省级标技委的文件;

(二)省级标技委筹建情况说明;

(三)省级标技委章程草案及其编制说明;

(四)省级标技委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标准化工作规划(未来三至五年);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附件2);

(七)省级标技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单位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由牵头单位征求共建单位的意见建议后负责报送以上材料;共建单位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级标技委筹建工作的,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向省质监局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省质监局撤销筹建该省级标技委的批复。

第三十条 省标院对筹建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质监局审核。

省质监局对经审核通过的省级标技委予以批复成立;对审核未通过的,告知筹建单位进行调整,符合要求后再批复成立;对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筹建该省级标技委。

第三十一条 省级标技委由省质监局统一进行编号,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代号分别为ZJQS/TC×××、ZJQS/TC×××/SC××。

第三十二条 省级标技委的印章和组成人员聘书由省质监局统一制作和发放。

第三十三条 省质监局对批复成立的省级标技委在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内部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省级标技委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省级标技委应当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有效地开展相关标准化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省级标技委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研究讨论相关重大事项,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填写《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附件7),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质监局,并抄送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省级标技委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和单位委员开展相关标准化知识培训和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本省级标技委的标准化工作能力。

第三十八条 省级标技委的经费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支出。

省级标技委秘书处应当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

省级标技委应当形成年度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报告,向各委员和单位委员通报,并上报省质监局。

第三十九条 省级标技委每届任期4年。

届满3个月前,建议成立该省级标技委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秘书处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省级标技委换届工作。

届满45天前,省级标技委应当向省质监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换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单位委员调整情况、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情况等。

(二)本届省级标技委工作总结及下届省级标技委工作计划;

(三)本届省级标技委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

(四)下届省级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下届省级标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

(六)下届省级标技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单位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

省标院对省级标技委换届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质监局审核。

第四十条省质监局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届材料,经抄送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包括重新组建)。

省级标技委换届和重新组建工作按照省级标技委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对重新组建的省级标技委,省质监局向社会公开征集重组方案。

第四十一条省级标技委在任期内,秘书处承担单位不愿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向建议成立该省级标技委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后报省质监局。

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按照省级标技委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省级标技委在任期内,可以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省级标技委向建议成立该省级标技委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质监局批准。

委员和单位委员的调整由省级标技委自行决定,报省质监局备案。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省质监局每两年一次组织对省级标技委进行考核,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标院参与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

(一)考核年度内省级标技委活动开展情况;

(二)考核年度内省级标技委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标准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宣贯咨询、标准化合作交流、省质监局交办的工作等);

(三)考核年度内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省级标技委工作支持情况;

(四)省质监局提出的其他要求。

批准成立不满一年的省级标技委不参加考核。

考核细则由省质监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参与对省级标技委考核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考核工作,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考核评价情况。

第四十五条省级标技委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档次。

第四十六条省级标技委的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现场考核对象随机抽取,抽查比例不低于受考核省级标技委总数的10%。

第四十七条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标技委,省质监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省级标技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质监局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一)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不力或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省级标技委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第四十九条 省级标技委的整改期限为3个月。

整改措施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一)调整主任委员人选;

(二)调整秘书长人选;

(三)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

(四)重新组建。

第五十条省级标技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质监局予以撤销,收缴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一)整改期满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二)限期重新组建期满后仍未完成组建工作的;

(三)连续两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四)连续两次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任期届满未提出换届申请的。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对省级标技委及其秘书处、委员(包括单位委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省质监局反映。

省质监局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调查。

对经调查反映问题属实的,省质监局应当对该省级标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或委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作出重新组建该省级标技委、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解聘委员等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2012年11月1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1: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

申请筹建

省标技委名称

秘书处

拟承担单位

单位性质

□1.科研院所□2.检验检测机构□3.行业协会□4.企业

□5.其他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一、筹建省标技委的必要性:

 

二、秘书处拟承担单位简介及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开展标准化工作领域:

 

四、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工作发展现状:

 

五、拟开展标准化工作内容(重点阐述本届省标技委工作规划和工作思路):

 

六、秘书处拟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拟支持情况:

 

七、省标技委初步组成方案(栏数可视需要增加或删减)

序号

本会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从事专业领域

备注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秘书长

副秘书长

委员

委员

委员

单位委员

联络人

单位委员

联络人

顾问

秘书处拟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市质监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

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支持情况表

人员配备情况:

 

经费承诺支持情况:

 

办公场所与设施提供情况:

 

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注:

1.“人员配备情况”包括配备人员(可以为省标技委组成人员)的工作简历、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业绩、外语水平及相关证明材料;

2.“经费承诺支持情况”主要指每年承诺用于举办或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会议、研讨、论坛、交流、考察、访问、标准起草等),制定标准所需试验、验证,标技委秘书处日常运作等方面的费用预算支持情况;

3.若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件3: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省标技委

名称及代号

名称

代号

本届为第几届

本届成立时间

第一届成立时间

秘书处承担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1.科研院所2.检验检测机构3.行业协会4.企业5.其他

秘书处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秘书长姓名

电子邮箱

电话

传真

委员人数

分技术委员会数目

秘书处工作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秘书处职务

专兼职

职务职称

出生年月

学历

外语语种和熟悉程度

1

秘书长

2

副秘书长

3

秘书

省标技委工作领域:

 

拟开展标准化工作内容:

 

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省标技委

名称

代号

二吋

照片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

民族

参加省标技委时间

年月

在省标技委担任职务

担任时间

年月

技术职称

评聘时间

年月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行政职务

现从事工作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年月

学历

学位

会何种外语:

□1.英语□2.法语□3.德语□4.日语□5.俄语

□6.其他(请注明)

外语熟练程度:

()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其他

选项:

1.精通;2.熟练;3.良好;4.一般。

有何专业技术特长

担任两院院士和获得其他学术荣誉情况

1.□中国科学院院士担任时间:

年月

2.□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时间:

年月

3.其他:

担任时间:

年月

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情况

 

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从中所起作用情况

(请注明参与制修订的标准名称及代号)

 

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名称

 

参加何学术组织,

担任何职务

 

受过何种奖励

 

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注:

“在省标技委担任职务”一栏应填写“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或“单位委员联络人”

附件5: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单位委员登记表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

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委员

联络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单位性质

□1.行政机关□2.事业□3.企业□4.社团□5.其他

企业性质

□1.国有□2.民营□3.集体□4.其他

企业类别

□1.生产□2.加工□3.流通□4.管理□5.科技

□6.教育□7.社团□8.服务业□9.贸易

主要产品

或服务项目

上年总产值(万元)

上年出口创汇(万美元)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注:

单位委员联络人请同时填写《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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